讀例存疑 · 讀例存疑卷三十八

薛允升 《讀例存疑》
刑律之十四罵詈 罵人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罵長官 奴婢罵家長 罵尊長 罵祖父母父母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妻妾罵故夫父母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此仍明律。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之者,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官,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於杖一百上)減三等。(軍、民、吏、卒)罵(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並親聞,乃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並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雍正三年、乾隆五年改定。 《輯注》,毀罵非止罵詈,乃造有誹謗之語也。此雲發落者,律無正條,應依違制。 謹按。此於本管官之外,又分出官品之最尊者。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杖一百。用重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原例系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落。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十七年改定。 《輯注》,辱罵,謂罵之不堪也。問罪,如問官系本屬、本管、本部,則依本律,否則,依違制。若止叫冤枉,不罵問官,另有例在越訴條下。 □照常發落,不枷號也。若有詞狀者,依誣吿。奏者,依奏事詐不以實。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與誘拐同。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並親聞,乃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並添入小注。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監候)。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僱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並親吿,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吿。)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並添入小注。 罵尊長: 凡罵(內、外)緦麻兄姉,笞五十。小功兄妹,杖六十。大功兄姉,杖七十。尊屬,(兼緦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罵(期親同胞)兄姉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罵兄姉)一等。並須親吿,乃坐。(弟罵兄妻,比照毆律,加凡人一等。)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並添入小注。 乾隆五年増定。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須親吿,乃坐。 此仍明律。末五字原系小注,順治三年改。 條例 罵祖父母父母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吿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盅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吿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犯罪次數,亦與辯理。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輯注》。按祖父母、父母於子孫婦妾,或有愛憎之偏,而後母尤多,故設此例,許吿息以全其恩,與辯理以申其枉,蓋罵無證據,絞罪至重,必詳愼之也。 謹接,現在此等案情絶少,有犯,倶照呈首發遣例辦理矣。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內、外)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吿,乃坐。(律無妻罵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擬不應笞罪可也。) 此仍明律。未句系小注,順治三年改,並添入小注。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絶)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絶,及姑婦倶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已改嫁之親姑者,與罵夫期親尊屬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 ○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絶。)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其贖身奴婢罵舊家長者,仍以罵家長本律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