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書 · 第四章 立公政府以統各國為大同之中

康有為 《大同書》
若能立公議政府,行各法,不及數十年,各國聯邦必成矣。各國聯邦法必固,各國損人利己之心必減,各國凌奪人以自利之事必少。以公地既立,公民日多,投歸公政府之自治地必無數。各大國勢力必日分日弱,各國民權團體必更熾,各國政府主權必漸削,如美國聯邦矣。各國公議政府必漸成中央集權,如華盛頓矣。即各國雖有世襲君主,亦必如德之聯邦各國;各國之自治政體,則如美國諸州、瑞士諸鄉,雖有強大之國,不能爭亂,不能吞併焉。至於是時,則全地公政府之大勢成矣,全地大同政府之基礎固矣,大公政府之大權行矣。 公政府大綱:: 第一,歲減各國之兵,每減必令各國同等,減之又減,以至於無。計每年國減一萬,不及數十年,可使各國無兵矣。夫各國並爭,兵稅之費最重,若能去兵,其大利有六:移萬國之兵費以為公眾興學、醫病、養老、恤貧、開山林、修道路、造海艦,創文明之利器,資生民之樂事,其利益豈可計哉!一也。既減兵費,可輕減各稅,又可省全地人民之負擔,其仁無量,二也。全世界數千萬之兵,移而講士農工商之業,其增長世界之利益不可窮識,三也。全世界人不須為兵,可無陣亡死傷、「一將功成萬骨枯」之慘,全地球皆為極樂世界,無戰場可吊矣,四也。全世界人無戰爭之慘,無兵燹之禍,不知干戈槍炮為何物,不知屠焚凶疫流離為何苦,其保全全國之人命不可以數量,保全世界之事業器物不可以數量,五也。全世界槍炮軍械,皆廢而無用,移其殺人之工而作文明之器,移其殺人之料以為有益世界之料,其大仁大益又無量,六也。古今仁義慈悲之政,未有比於是者,必如是乃可為濟世安民也。 第二,各國之兵既漸廢盡,公兵亦可漸汰,及於無國,然後罷兵。 第三,各君主經立憲既久,大權盡削,不過一安富尊榮之人而已。其皇帝、王后等爵號,雖為世襲,改其名稱日尊者或曰大長可也,或待其有過而削之,或無嗣而廢之,無不可也。且至此時,平等之義大明,人人視帝王、君主等名號為太古武夫、屠伯、強梁之別稱,皆自厭之惡之,亦不願有此稱號矣。 第四,禁「國」之文字,改之為「州」或為「界」可矣。蓋大地自太古以來,有生人而即有聚落,有聚落而漸成部眾,積部眾而成國土,合小國而成一統之霸國。蓋有部落邦國之名立,即戰爭殺人之禍慘,而積久相蒸,人人以為固然,言必曰家國天下,以為世界內外之公理不能無者,陳大義則必曰愛國,故自私其國而攻人之國以為武者。在據亂世之時,全地未一,為保種族之故,誠不得不然。然一有「國」之文,自為域界,其賊害莫大,令人永有爭心而不和,永有私心而不公焉。故「國」之文義不刪除淨盡文,則人人爭根、殺根、私根無從去,而性無由至於善也。 昔者大地未能統一,分邦各立,各私其國,賢者不免,固時勢之無可如何。至於公政府之時,天下統一,天下為公,何可復存此數萬年至慘至毒至私之物如「國」字者哉!便當永永刪除,無令後人識此惡毒「國」字、「國」義於性中,則人道爭殺畛域之根永拔矣。 第五,分大地為十州:歐羅巴自為一州;中國及日本、高麗、安南、暹羅、緬甸為一州,曰東亞洲,南洋屬焉;西伯利部為一州,曰北亞洲;自裏海東中亞及印度為一州,曰中亞州;裏海西俾路之、愛烏汗、波斯、阿剌伯、西土耳其為一州,曰西亞州;南、北、中美各為一州;澳洲自為一州;阿非利加為一州,共十州。每州置一監政府焉,令其州內各舊國公舉人充之。若國已滅盡,不立監政府亦可矣。 第六,每舊大國,因其地方形便自治之體,析為數十小郡,因其地方自治之體而成一小政府焉。皆去其國名,號曰某界。每州大概數十界。 第七,以大地圓球剖分南北,凡為百度,赤道南北各五十度。東西亦百度。每度之中分為十分,實方百分,每分之中分為十里,實方百里。每度、每分、每里皆樹其界,繪其圖,影其像。凡生人皆稱為某度人,著其籍可也。即以里數下引為量,每里之中,分為十量,每量之中分為十引,每引之中分為十丈,每丈之中分為十尺,每尺之中分為十寸。古衡容皆以寸金之輕重大小起算焉,凡全地共為一萬方度,一兆方分,一陔方里,一壤方量,一澗方引,一載方丈,一恆方尺,一沙方寸,每度約將倍今度之二。一切稱謂界限之主,皆以度為差。若大地人滿時,既無分國之爭,亦無陰陽之別,各自治政府即以度為主。 第八,全世界紀元,皆以大同紀年,不得以教主及君主私自紀年,以歸統一。其前時皆以大同前某年逆數之。 第九,全地度量衡皆同,不得有異制異名。 第十,全地數目皆因十進之數,自一至十百千萬億兆京垓稊壤溝澗正載極。其天地之度數,月、日、時之紀數,權、衡、度、量、貨幣之用數,凡一切萬物之數,皆以十數行之,以取簡便易通。若舊法之以十二宮三百六十度為測天,十二月十二時六十刻六十分秒以紀時,又二十四銖十六兩之為斤,三十斤之為鈞,百二十斤之為石,英國十二寸之為尺,十二佩尼之為先令,二十先令之為鎊;二十四時之為日,十二為打,若印度、波斯、突厥以四進數,自四而八、十六、三十二,尤為遲難,於腦有損,皆宜去之,以歸十數之簡易畫一也。 第十一,全地語言文字皆當同,不得有異言異文。考各地語言之法,當制一地球萬音室。制百丈之室,為圓形,以像地球,懸之於空,每十丈募地球原產人於其中。每度數人,有音異者則募置之,無所異者則一人可矣。既合全地之人,不論文野,使通音樂言語之哲學士合而考之,擇其舌本最輕清圓轉簡易者,制以為音,又擇大地高下清濁之音最易通者制為字母。凡物有實質者,各因原質之分合,因以作文字,其無質者,因乎舊名。擇大地各國名之最簡者如中國采之,附以音母,以成語言文字,則人用力少而所得多矣。計語言之簡,中國一物一名,一名一字,一字一音。印度、歐洲,一物數名,一名數字,一字數音。故文字語言之簡,中國過於印度、歐、美數倍,故同書一札,中國速於歐、美、印度數倍。若以執事談言算之,中國人壽亦增於印度、歐、美數倍矣。惟中國於新出各物尚有未備者,當采歐、美新名補之。惟法、意母音極清,與中國北京相近而過之。夫欲制語音,必取極清高者,乃宜於唱歌協樂,乃足以美清聽而養神魂。大概制音者,從四五十度之間,廣取多音為字母,則至清高矣;附以中國名物,而以字母取音,以簡易之新文寫之,則至簡速矣。夫獸近地,故音濁;禽近空,故音清。今近赤道之人,音濁近獸,近冰海之人,音清轉如鳥,故制音者當取法於四五十度也。聞俄人學他國語最易而似,豈非以其地度高耶?制語言文字既定以為書,頒之學堂,則數十年後,全地皆為新語言文字矣。其各國舊文字,存之博物院中,備好古者之考求可也。 第十二,凡定歷,皆以地為法。吾萬國人皆生於地上,所見皆同,始所受用皆因於地。故大地古今萬國,皆有歲月日時之紀,以授事而記時。故以晝夜為一日,歷三十日之晦朔以為一月,歷十二月三百六十五日以為一歲,此萬國所同也。蓋地為日熱質之分點,自離日而行,即有熱力拒日,自為動轉,在地中溫熱帶之人視之,向日而受其光則為晝,背日而無光則為夜。雖南、北冰海之人,半年全向日,半年全背日,無一晝一夜之別,而人類居溫熱帶為多,故從多數,以地為有晝夜。凡一晝一夜之間則經自轉一次。古之人不知地轉,以為日之繞地也,遂以有定之數號為地自轉之定數,然此必不能兩合者也。凡地繞日三百六十五轉有奇,或緩長則七八時,急短則三四時。蓋地為生物,內為日所控,外為他星所牽,故萬無一定之時,而紀時者不能不出於有定,此不得不然者也。於是零餘無所歸,不得不立閏以整齊之矣。雖閏月閏日不同,而以人事補天,以得整齊之定數,乃不得已之法。故每年強定為四分度之一,積四年則合為一日之數,故積四年可閏為一轉,常年為三百六十五轉,當四年之閏為三百六十六轉也。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為一歲,大地萬國之歷所同者。蓋地自轉三百六十五次,又略當轉四之一,而地繞日一周,古人不知,以為諸星繞天,故名曰歲,又北方以禾歲一熟,故假名曰年,實皆非也。宜因地繞日一周之實,名之曰周,十歲則曰十周,百歲則曰百周,推之千萬億兆無量數年,皆以周紀之為宜。或曰期亦無不可,則十年曰十期,百年曰百期可也,然不若周之切矣。 其全地立朔,當在春分為改正焉。孔子立三正,周建子,商建丑,夏建寅皆可,而以建寅為正。若今歐、美則近於周正建子,日本從之,俄則用商正建丑為近。其餘馬達加斯加、暹羅、回教建九月,緬甸建四月,印度建五月,波斯建八月;秦、漢建十月,唐代宗時曾建四月,全地各國處處不同。夫論周期之算,地球繞日也本自圓周,則無日不可起元。吾古者曆元多起冬至,今歐、美亦同,蓋處北半球人因日影至短之故,天寒易測,故就此起算。然今澳洲、南美既通,則以北半球冬至為夏至矣,然則以二至起元,亦無不可。惟二至者,地當高沖卑沖之極點。地為動質,又為日晷諸星所吸,高下本自不等,沖無定位,非巧曆所能測算。夫以無定之沖而欲以有定之算推之,其必不准,不待言也。以不能決定準數之時而妄定之,雖相去不遠,而實已大誤矣。故用二至無定之沖,不若用二分有定之平為得其准矣。 春秋二分,同處地平,本無少異,以為朔元,亦無所不可。惟以全地論之,處北半球,當春分之時,百花爛漫,草木萌生,水源溢盛,而河水解凍,氣象惟新,生機盎溢,自經冬冷收藏之後,於種植既得時宜,於作事便於謀始。若秋分則草木黃落,水源復涸,氣象悽慘,生意蕭條,又上承夏熱,生物方盛,於種植及作事皆截然不能分為兩歲。故大地文明之國,三正皆用涼時,乃時地自然之勢也。兩相比較,故立朔改元,斷無用秋分之理。惟在熱帶之國,終歲水木花草如一,則或可九月紀元,若溫冷帶則萬不可行者也。故以地轉論,用二至不若用二分,以經凍論,用秋分不若用春分。當花開凍解之良辰,以行立朔改元之慶典,水草香溢,種植得時,以作事謀始,不亦可乎!雖南半球少有不宜,然南半球美、澳洲之地皆在熱帶為多,熱帶地本無春秋之異。其在熱帶外者,地亦無多,春分僅當八月令,華實尚茂,不至大淒清也。且今各文明國以三正紀元,然多在冷帶之地,木葉盡脫,大地盈冰,木枯不花,氣候冱寒,宴會不便,繁華無象,於立朔改元之慶亦不若春分之美也,故宜全行之。 既以春分為元朔,則自春分至夏至地下游之時,名之曰春遊;自夏至至秋分地上行之時,名之曰夏遊;自秋分至冬至之時,地更上游,名之曰秋遊;自冬至至春分之時地下行之時,名曰冬遊;通曰四游。 月為地之行星,與地轉不相關。古人草昧,歷學難明,以懸象著明莫大於月,民所易識,故以月之晦望定時,以便民也,大地所同矣。然以用月之故,定朔日甚難,強為九道以測之,又為正朔、定朔、經朔、均輪、次輪以求之,而晦朔終不可得正也。蓋月亦動質,其繞地也約以二十九日又八時與六時不等。以月行之無定,而以有定之日數強為牽合,必不可得准也。於是分以二十九日與三十日,為閏月以求之,五歲再閏。在太古道路不通,儀器甚少,人民望月以紀時,本自為便。若大同之世,道路大通,儀器尤多,人易知時,不待測月。且紀元專以地為主,月但轉地,與地轉無關,我為地中之人,何必以父而從子,故可不以月紀時矣。而今之陽曆,既已廢月,仍用十二為數,既無所取義。且非十進之數,於推算不便,致有三十一日、二十八九日之不等,參差太遠而難記,則尚不如陰曆之以三十日、二十九日各半算之較整齊也。回教九執歷,以太陽太陰各別為紀,專從太陽以正地之所繞,兼明太陰以便民之所視,義亦允宜。吾國今改陽曆,而民間久習陰曆,驟改之於農功商業不宜,則應從回曆法,陰陽台用為宜也。然今大地既通合,既非金、木、水、火、土、天王、海王星之人而為地人,行立瞻視,皆以地為主,則月可盡刪,可無十之畸零,亦無立閏測朔之繁難矣。 一地轉之號。中國分十二時,分而析之,義更精細,則為二十四,今歐、美時表所通行也。然紀數以十為便,十二、二十四皆為紆曲。《左傳》曰:人有十時。中國古者十時,每時分百刻,每刻分百秒,則至方整。故定時為十,其義較妥。惟以雞鳴、日晡等為名,亦未以支幹紀時,或晝夜僅十分之,稍疏,不便作事,不若晝夜各為十時。地之向日背日,皆自然之勢,人居地上,所關於晝夜者甚大。雖近赤道者晝夜平分,自此冬夏之間,或晝長夜短,或夜長晝短,而南、北冰洋且以半年為晝夜,若以十時為晝夜刻,似不盡得其宜。然人類在溫熱帶為十之九,在冰帶甚少,從晝夜之正名之,亦何害焉!今歐、美人二十四時,亦分兩次,實先行之。然既有百刻百秒以分時,則與歐、美二十四時相去無幾,行之至易矣。 若其改日,則孔子先立三時,有以平旦者,有以夜半者,有以雞鳴者。泰西則以日中夜中,恰合中國,正可用之。若一時之內,今中國分百刻,於一刻之中分六十秒,於一秒之中分六十分,於一分之中分六十微。歐人於一時之中分四骨,每骨三字,亦同於時數,每字十五眉尼,每時凡六十眉尼,每一眉尼分六十息緊,其數不由十進,皆未為善。宜於每時之中分十刻,如息緊之比,每刻之中分十秒,每秒之中分十微,其針輪之遲速,即以此定之。凡此皆人為之事,宜以整齊為主,不得為六十或十二之畸零焉。 以七紀事,乃大地上諸聖之公理。孔子作《易》日:「七日來復」。蓋卦氣以六日七分為一周也,故《易緯》曰「一變而為七」。印度至古之婆羅門,即一切有七日之義。(吾別有七日考。)而猶太有七日造成天地人之說,於是有七日休息之義,甚合於孔子「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之說,埃及、巴比倫亦有之。此其不易解之奇理,而實人道之至情。蓋五日一息則太繁,十日一息則太遠,七日適得其中,不疾不徐,於人為宜。 計地一周,凡三百六十五轉有奇,凡五十二復,餘一時以為歲首日。此外七轉而一復,周而復始,四年歸餘之日,作為閏轉(即閏日),與歲首兩日不入五十二復之數,自歲首第二日為始,則第八日為第二復可也。但此為人立之義,非地理也。四游之日,有長有短,春秋遊有八十七八轉者,夏冬遊有九十三轉者,名曰某游第幾轉,於地游轉之理最為得宜。游與復不能合,若參人事之宜,則論復不論游可也,或兼游復亦不厭其詳也。 歷既以大同紀元,今請定其歷名,曰大同第幾周某游第幾轉,或不書游曰某轉,或書某周某復某轉,三者皆可也,一轉之中,書某時刻某秒某微。如斯則上合地道,下通人事矣。 凡都邑大道,皆為時表塔樓。正表為內外圓球形,內刻日形,外轉者為地形,劃為三百六十五轉四分轉之高下,分上、下、中、平四游,轉高卑而運移之,附以七日來復之數,其當閏轉之年,則刻三百六十六度,是為地周表,審年者准焉。東為地轉表,別晝夜為白黑二色,各劃十時,內分十刻,刻中分十秒,秒中分十微,作地球形,向背日而轉之,是為地轉表,察轉者准焉。西為月繞地表,為月球繞地,准其朔、望、眺、晦、上弦、下弦而運之,並置閏月,與地之三百六十五度相對取准,考月者察焉。北為金、水、火、土、木、天王、海王諸星與地相交之表。若是,則人人可知地與日、月、五星之行以授時焉。此外小表,可以藏於懷,置於室。五星之陵、犯、食、入,人人皆曉,月之晦、望、弦、朔,不患不知。此則陰曆可廢而不礙民用,陽曆可改而月躔可刪,復日可通而人道可息,時運可游,合周轉之宜,歷行之最切備者也。 第十三,大同之世,全地紀元當從何起歷乎?大地之生,不知其始,或謂數萬年,或謂數百萬年,皆推測之說,未有確據也。人民之生,安得其始,狉狉榛榛,算無從起。大撓算書,自發甲子,亦不得已者哉!古者部落族眾,未有文史,觀今哲孟雄、布丹、巫來由人種,皆自無史以紀上世,而托於藏僧,乃能紀之。紀年亦然。則必大有文化,乃能紀元。紀元既立,或以君主,或以教主,或以立國,大率始於小君主,中於大帝王,而終於大教主也。古者春秋至秦、漢間,諸侯各自紀元,此蓋上承夏、商之舊制,至漢中葉尚然,今見於漢碑《趙王上壽》曰「趙二十五年」是也。 然禹時萬國,湯世三千,周初千八百國,春秋時尚二百餘國,各以其君紀年,則讀百國之寶書者,其煩而累腦甚矣。故孔子正定之日,惟王者然後政元立號,以至於今為然。此王者乎,天下歸往之謂王,通天地人謂之王,蓋大帝主而兼大教主者也。漢武帝采其義而定一尊,自爾之後,惟帝者而後改元立號,以至於今焉。然一帝紀一元,甚者一帝紀數元,其煩重累人亦甚矣。埃及、印度、波斯、羅馬,皆以帝王紀元,其小國王亦紀年。今其碑刻,皆可考其進化等第,當亦略與中國同也。 三國時,君士但丁始從耶教,於是耶教大盛於六朝唐時,於是以耶教紀年,追推上世,並定前數以紀之。而自唐、宋間,歐洲諸國並起,而教皇獨尊,其以教主紀元以歸統一,實便於人事也。是時回教亦極盛,相與以教紀年,而印度僧人,亦有自尊其教因以佛紀年者,此如司馬遷《史記》稱孔子卒後百二十九年以孔子紀年同也。凡人服從君主之權勢,不如服從教主之道德,且以教主紀年,於義最大,於力最省,允為宜也。若中國既非耶教,自宜以孔子紀年。其無教主而獨立之國,若日本之新立,則以其初立國或以其初祖紀年,雖無道德可稱,亦於人之記憶為省,勝於以一君紀元者也。從後百年,君主當不現於大地上,君主紀元之義,不俟大同世而先絕矣,非文明大國,亦必不能久存至於大同之世,然則建國紀初祖之義亦必不能存矣,然則所存者惟教主紀元一義而已。然諸教競爭,各尊其教,誰肯俯就?人人各有自主之權、自由之理,不能以多數勝少數論也。若今日耶元之國,至大至盛矣,然十九世、二十世等字,終非孔、佛、婆、回之教之人所甘願。且新理日出、舊教日滅,諸教主既難統一全地,或當各有見廢之一日,大劫難挽,亦與國王略同,但少有久暫之殊耳。然則君師、國祖之紀元並廢,或以諸教主並列配天而獨尊上帝,則以奉天紀年可也。然吾謂奉天太尊,欲為大同世之紀元,即以大同紀年為最可。地既同矣,國既同矣,種既同矣,政治、風俗、禮教、法律、度量、權衡、語言、文字無一不同,然則不以大同紀元而以何哉?吾敢斷言之曰:來者萬年,必以大同紀年,雖萬國之文字有殊,而義必不能外之也。否則以奉天紀元,所謂「後天而奉天時」,義之宜也。 以大同紀年,將何時託始乎?是難言也。蓋合國、合種、合教以至無種、無國、無教,相去綿遠,以干數百年計,何時乃能行大同之實乎?將謂自公國立之年乎?則強國尚多,未大服從者,如德之聯邦立法,而郵政、關稅,巴威尚自收之,是雖立大同紀元而終未盡從也。將至國、種、教俱合一之年乎?則大勢所趨,人心咸定於一,如潮之奔,如湍之激,豈能久待乎?今日大地既通,大同之說必日盛,可斷言也。今歐洲久以教主紀年,中國人亦多有以孔子與君主並稱者矣。既因現時通俗之便宜,又順將來大勢所必趨,莫若以教主與大同並紀元焉。則直於當今紀用大同,以便人心趨向,以便復元易算,而與通俗無礙,豈不一舉而三善備哉! 諸國競爭,小國日滅,並於大同,近者萬國同盟之事日多矣,可於今預祝之預期之矣。夫近年以大同紀年,當以何年托始乎?凡事必有所因,端必有所指,大同因之所託,必於其大地大合之事起之。近年大地萬國大合之紀事,其莫如荷蘭喀京之萬國同盟矣。是事也,起於己亥,終於庚子。庚者,更也;子者,始也。庚子之冬至,為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耶紀以為二十世開幕之一年者,當即以庚子春分為大同元年托始之正月朔日。其自茲以往,順十、百、千、萬年而順數之,其自此以前,逆一、十、百、千、萬以前而逆推之,於歐洲之史,皆不待大算而改之,其各國之史記,則如考中西曆比對等耳。其庚子春分至冬至三游之事,紀年稍難,則註明之,如漢武時十月曆改為正月曆,唐代宗時四月曆改為正月曆,日本由正月曆改為十一月曆亦同耳。中間超辰加注,自可不誤,何得過慮哉!自此日趨大同,合大地之人,考覽自便,其省腦力、便記誦、鼓人心、導太平之功,豈少也哉! 大同之進化不一,而自集議聯邦之始至於大同太平之時,更變甚多,不能一律。今以三世表而分之,政體雖多,略不出此。 大同合國三世表 一、大同始基之據亂世。 大同漸行之昇平世。 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聯合舊國。 造新公國。 無國而為世界。 三、各國政府握全權,開萬國合會,各國各派議使公議。 始立公政府,有議員,有行政官,以統各國。 全地皆為公政府,有行政官行政,有議員議政,而無有國界。 四、有公議會,無公政府。 割其國地或海上島為公政府 世界全地盡為公國。 五、陸地各歸本國,海上無政府。 海上為公政府之地,小島嶼亦然。 全地海陸皆歸公地。 六、各國隨時附入公會集議。 各國可隨時附入公國,不得以兩國合成一國,惟許以一國分作數國。 各國皆歸併公政府,裁去「國」字。 七、民服於舊國。 人民漸脫舊國之權,歸於統一公政府。 無舊國,人民皆為世界公民,以公議為權。 八、公議會有議長,無統領。 公政府有議長,無統領,更無帝王,亦不得以各國帝王充議長,或不設議長。 公政府只有議員,無行政官,無議長,無統領,更無帝王,大事從多數決之。 九、各國有帝王、統領,各有自立權。 各國多為統領,亦略有帝王,而統於公政府。 無各國、各地只有統領,而統於公政府。 十、各國全權自治,公會但有集議。 各國限權自治,大事歸於公政府。 罷「國」,悉由民公舉自治,而全統於公政府。 十一、無公政府,但有公議會,不能徵用各國人民官吏。 公政府得徵用各國人民官吏,聽其自便。 無國,人民合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議院,無公政府之地。 有公政府,其設都會、駐官司、造船、立庫、購用各國地,皆由各國許諾,其規則隨時議定。 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設都會,駐官司、造船、立庫。 十三、公議會不及各國內治,故各國內治全權無限。 公政府雖不及各國內治,而兵稅、郵電、法律大政皆有權限。 無國,而各地小政府與公政府各有權限,隨時議定。 十四、公議會有調和維持各國之責。 公政府有保護各國之責,鎮撫其內亂,調和其外爭。 無國,公政府統治各界度。 十五、公議會條例為公法,駕各國法律之上。 公政府法律在各國法津之上,各國法律不得背反之。 全世界皆同屬公法律。 十六、各國聽公議會之法律審判。 議院法律證明各國之法律。 統歸公政府法律。 十七、各國聯盟條約。 各國半條約,半憲法。 無國,但有憲法。 十八、各國可結條約,各國別可訂同盟。 各國不許別結條約,各國不許別結同盟。 無國,無條約可稱;無國,無同盟可言。 十九、公議會無權力限禁各國。 公政府有權限禁各國。 雖為公政府,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聯邦政權及於各國,不及於民。 公國政權達於各國,漸達於民。 無各國,不分土,不分民,但合為一以治之。 廿一、各國自有權,不歸於公議會。 各國政權皆視為公政府所出。 無國,同出於公政府。 廿二、不入公議會而駁攻者,不得為公議員。 叛公政府而駁攻者,為最大罪。 人人皆公政府公民,無攻駁者。 廿三、國有不入公議會者,擯之不與公法之權利。 國有稱兵犯公政府者,視為叛國。 凡人背公政府,有謀據地作亂、稱帝王君長之尊號及欲復世爵者,皆為叛逆最大罪。 廿四、各國自有法律,出於公政府之外,公政府無大權。 各國法律不能出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有無限之權。 無各國,法律同出於公政府公政府復散權於各界各度。 一、各國立法權各在本國,不歸公議會,公議會但議國際法。 各國立法權雖歸各國,而全地公法權歸公政府上下議院。 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權。而全地法律歸公政府之上下議院公議立法。 二、公議會議各國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各國皆可隨時提出政法事理案於公議院議之。 有公政府並公議院,議各國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謬之案。 議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政事有變,可歲歲提議。 三、公議會之例,各國議員議定,各國君主總統簽名宣布之。 公政府之法律,各議員政長同署名,以多數宣布之,或待各國君主總統之允,然後宣布。 公政府之法律,各政長同署名,以多數宣布之。 四、公議會員有三分二改法則可改,各國政府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 各國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公議員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 無各國,只有公議院及各地公院,議員立法從人數多者。 五、公議會數年一集,或有大事,各國有請集議者,則開議。 議院每歲一開,各國有過半數請集議者則開議。 議院終歲常開,有公舉,無集散,其各地有集有散。 六、有議會而無上下議院,候本國政府簽名。 有上下議院,須兩院畫諾乃行,不畫諾不行,或候各國政府簽名乃行。 同上,惟無國、無所,候議定即行。 七、議員派於政府,必由政府官吏。 上議院由政府,下議院由公舉,官吏人民各半。 議員皆由人民公舉,悉為人民。 八、議員由各國政府派出,或聽其兼使。 議員必用本國人居於本國者,不得以他國人充。 議員由各地公舉其久居本地之人。 九、議員由各國政府派一人充使,或大國三人,中國一人,如德國之制,隨時議定。 上議員,政府或議院舉每國二人;下議員,以各人民多寡為率,略由人民公舉。 無國,上議員以每界每度舉之,下議員以人民多寡出之。 十、議員為本國之代表。 上議員為本國之代表,下議員為世界之代表。 議員但為世界人民之代表。 十一、公議會振員無年限。 各國議員,或每年一選舉,或三年一選舉,隨時議定。 議員各地三年一舉,或每年一舉,隨時議定。 十二、公議會可立議長。 公議會不立議長,以多數取決。 議院不立議長,以多數決從違。 十三、選議長及書記皆由公定,決數以多數定之。 同上。同上。 無議長,一切由公選。同上。 十四、議員有本國之祿。 議員受公政府之俸。 同上。 十五、議員合格與否,由本國政府自查,有罪由本國政府判決。 議員合格否,由公議院自查,有罪由公議院判決。 同上。全世界名譽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見。 十六、議員干本國受告訴,有責任。議員一切罪犯,除本國召還外,所在之地不得治罪。 於本國不受告訴,不受責任。議員有犯,本國不得召還治罪,一切由議院公議。 不受法院告訴場外之責任。議員有過誤,法官不得治,由議院公議。 十七、議使有罪,由本國罰之。 議員有罪,公議院得治其罪,不須待其本國,然必議員三分有二乃得施行。 同上。 十八、各國議使若有事故或謬誤、病疫,由其本國政府再派員補充。 各國議員有事故或病疫,由本國選舉人補充。議院選上議員,人民舉下議員,或議院閉時由政府派充暫署。 各國議員有事故、病疫,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舉。 十九、公議會有各國公議員,無行政官。議員皆各國所派,惟各國大臣可列席聽議,表本國之意見。 公政府行政官,皆由各國議員公選,每人至少有三國人合舉,若大地尚有多國,則須五國並舉,其有強大之國,或如德國聯邦例,許有議員多人者,或許用一人。各國大臣議員皆得列席,可表本國之意見。 公政府行政官即由上下議員公舉。 二十、公議會無官吏。 公政府有官吏,皆聽政長之任免黜陟,然於其本國職任權利無損。 公政府官吏皆聽政長黜陟,無國,亦無本國權利。 一、公議會有要事,可令各國郵電從速,而無指揮之權。 公政府有要務,各國郵電之權皆聽指揮,或聽派官監理,其強大國不允者暫緩之。 郵電全歸公政府。 二、郵政電報皆交通,有大國及僻地不同者在外。 各國郵政電報一律交通。 無國界,郵政電報歸一。 三,郵政、電線各國自設,而自取其費。 公政府設有郵政,電費則公政府自取。 郵政、電費皆歸公政府。 四、各國鐵道、水路、國防、大道不能盡交通。內河水路舟楫不盡交通。 各國鐵道、國防、道路盡能交通。內河舟楫水路可交通。 無國界,一切交通劃一。無國界,一切交通劃一。 五、無公鐵路。各國鐵路規則法式不一。無監定鐵道運價權。 有公鐵路以便交通,所過邦國皆可買地,但不害本國主權。各國鐵路法式規則漸歸於一。公政府有監定鐵道運價權,俾石炭礦料、樹木、米、肥料與農工應須之物,令運價公平,全地大利,強國不從者在外。 無各國私路,皆為公鐵路。鐵路規則法式歸於一。同上。有饑饉時,可制定最賤運價。 六、保護本國之貿易與運輸。 公政府保護各國之貿易。 無國界,不須保護。 七、各國可任各鑄貨幣,行紙幣。 各國貨幣、紙幣漸歸於一。 無國,貨幣由公禱,紙幣由公造。 八、度量權衡各不同,而公議會可議之。 度量權衡同者甚多,公政府擇善而從,各國漸從之。 度量權衡大同。 九、新書器專賣、特許漸通行。 新書器專賣、特許通行。 同上。 十、版權保護漸通行。 版權保護通行。 同上。 十一、各國衛生禁疫漸議通行而不一律。 各國衛生禁疫歸一律。 無國界,禁疫歸一律。 十二、各國人過路須稽查。 各國人過路不須稽查。 無國界,無稽查。 十三、銀行不盡通行。 銀行可盡通行。 銀行歸於公。 十四、未有公政府,各不納稅於公。 有公政府,以海上為地,以征其稅,征其船費,不足則公政府分擔之。其有強大國暫不納者聽之。 租稅全歸公政府。 十五、各國可任收船稅。 海船稅歸公政府。 一切船稅歸公政府。 十六、內國各稅各自收。 公政府議定各國之收稅而通行之,或議輕減及不應徵稅之事。 各地自行徵稅而分之公政府。 十七、關稅通商之事,編一通行之界而行之,其有大國不允者緩之。 關稅通商一律。 無國,無稅,無商稅。 十八、進口出口有稅。 進出口有稅。 進出口無稅。 十九、募公債以鎮各國之亂。 募公債以興公商業養民。 募公債,以公養民,公負之而公運之,有債與無債同,以人人皆公,產業皆公也。 二十、各國會計不干公會事。 會計許公會輪查。 會計由公政府核算。 廿一、歲計由各國自主。 各國歲計皆告公政府。 全地歲計皆歸公政府。 廿二、各國人口,公議會不預聞。 各國人口,皆報其確數於公政府。 無國,各地人口核報。 一、公議會以弭兵為主,各國漸入弭兵會。 公政府聽斷各國之訟而禁其兵爭。各國皆聽公政府而不敢兵爭。 無國,廢兵。無國,廢兵。 二、公議會弭兵,若有不聽者,或合各國攻之。 各國不聽公政府弭兵,可調兵攻之,或合各國之兵攻之。 無國,無聽不聽,無兵,無攻。 三、公議會有弭兵會彈壓之。聯軍過,可假用各國之鐵路,價賤而速。 公政府同上。 無國,無兵,無假道, 四、聽各國治陸兵。 限禁加陸兵。 盡罷各國陸兵,改為警察。 治海軍。 限禁加海軍。 盡罷各國海軍,改為海上警察。 治戰艦。 限禁增戰艦。 盡罷各國戰艦,改為警察船。 治軍械 限禁軍械。 盡罷各國軍械,改為農工之器。 治毒藥。 限禁毒藥。 盡禁毒藥,焚燒方法不許流傳。 五、各國人民皆為其國服兵役。 公政府罷各國人民之服役,但許募兵。 盡罷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歲後,須服各院看護之役。 各國人民皆服軍費。 公政府罷人民服軍費而服公養費。 公政府取民稅所得之半為公養費。 各國軍兵歸其本國所統。 各國軍兵雖歸本國所統,而公政府得監督之,務以日減為主。 無國,罷軍兵。 各國軍人兵官皆由各國自用。 各國兵官皆聽公政府聘用。 無國,無兵,無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國得有海軍海艦,聽公議會議之。 海軍海艦漸歸公政府。 公政府罷海軍,但置交通郵商船。 各國商舶得成海軍隊。 各國商船,歸公政府定其法式。 無國。商船皆歸公政府編治其法式。 七、各國君主有統其國軍兵之權。 公政府漸去君主統兵之權。 無國,無君主,亦無兵,無兵權。 八、城塞、險要、堡寨皆聽各國自治。 公政府得漸去各國之城塞、險要、堡寨,其強大之國一時不允者暫緩。 太平無國,盡去一切城塞、險要、堡寨。 九、無公兵。 置公兵。 罷公兵。 無公戰艦。 置公戰艦。 罷公戰艦。 無公軍械。 置公軍械。 罷公軍械。 十、各國軍士相戰,有殺傷。 各國罷戰;即有戰,可縛人傷人而不許殺人。 無國,盡弭兵。 十一、人民貯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盡銷兵器。 十二、有國訟。歸公議會斷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聽國訟而不理民訟。凡一私人之訟、一公人之訟,皆歸本國,惟兩國人民之交訟或一國人民之訟而關於土地者聽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無國,無國訟,只聽各界各地人民控訴。 一、海上判事聽兩國公議,判可移於公議會。 公政府法官聽海上之判事,凡海權全歸公政府。 大地皆歸公政府,無海陸之異。 二、凡國訟,提案到公議院審之。 公政府可派員至各國審訟。 無國,大案由其上控。 三、人民不敢控告其君主、統領於議會。 人民得控訴其君主、統領於公議院。 人民得控其長於公議院。 四、公議會得判各國之事而不能審判各國君主。 公議院得判各國之事,君主有罪,亦得審判之,然非三分有二不得作定。其科罪,或減名譽、削權、即奪職位,隨時勢議定,君主亦得訴告再決。 上議院得審判全地之事,所有權要重貴之人之事,皆得科罪。 五、裁判事規則不盡同,契約法、刑法、商法、證書法、治罪法、訴訟法,公議會不預聞。 裁判事規則略同,公政府議定契約法、刑法、商法、證書法、治罪法、訴訟法,大略各國從同而斟酌之。 無國界,裁判、法律皆同。無國界,法律隨時議定而施行大同。 六、非犯罪不得奪人自由。訟事審理不速,無陪審人,無辯護 雖犯罪亦許自由。訟事要審,而審理必速,被訟人有用證人、辯護人之權。 人不犯罪。無訟,亦無審官、辯護人,只有公論人。 七、有罪罰金可重,大罪施酷刑。 不罰重金,大罪不施酷刑。 無刑罰,但有恥辱,人民無罪無刑。 八、罪人之身可殺,不可兩次受辱。 無殺刑,一次亦無苦。 刑措,人皆安樂無苦痛。 九、刑有死罪。 不立死罪,但設永監。 刑罰皆措,但有恥辱。 一、各國人民一律保護雜居營業,而服官、參政有限制,或不能雜居營業。 各國公民權無差異,各國人民彼此可互居營業,服官、參政、保護一體無異。 同為大同人,無疆界,權利即無別異。 二、人民權利為本國及各外國制限。 民有公政府之權利,不許為本國及外國所制限。 無國,權利自由,但受公議法律之制限。 三、遷徙住居自本國,他國不得自由。 遷徙住居各國,可以自由。 無國界,人民聽其遷徙住居。 四、各國人民於各國無有特權、特許,各國人犯逃他國者可不交。 各國人民可受各國特權、特許,各國人犯互交。 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權利同一,無國犯而有公犯。 五、救濟本國貧民,亦時及外國。 公政府救助貧民,無分本國外國。 貧民歸公政府恤養。 六、治本國之病者,間及外國。 在外國病者,一律治療。 病者皆歸公醫院治之。 七、埋葬本國死亡,間及外國。 本國外國死者一律埋葬。 死者歸考終院料理喪葬。 人民各有私產,官收之必給價。 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產。 人民無私產。 八、人民之身體、家宅、文書、財產,無故不受人搜索、押收,雖官府亦必形跡可憑乃能搜押。 化行俗美,然時有搜索、押收之事。 人民風俗全美,無有待搜索、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盡有保身體自立之權。 人民皆有保身體自立之權,非萬不得已,不得侵奪。 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權,自然無罪,不待侵奪。 限禁人民權利。 不限人民權利。 權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國人民權利不平等。 各國人民漸平等而種未平等。 無國界,無種界,人民平等。 人民聽國取稅。 人民擔負國稅。 人民養於公,無擔負。 人民不盡有公權。 人民有罪削公權。 人民無罪,皆有公權。 有事求民供應。 不求民供應。 舉國人皆平等,無供應。 十一、公民因人種、奴隸、婦女而異視。 公民不得因人種、形體而異視。 公民不因婦女、形體而異視。 十二、甲國之奴而逃於他國,即不為奴。 各國盡禁奴。 無國,人類平等,無奴。 十三、各國有奴而漸放之。 各國禁奴而不禁人服役。 各國人民平等,無人服役。 十四、國教各聽自由,公會不定之。 公商教義,尊天,而兼采諸聖之長以配天,以為新教。 大地諸先哲及諸新義,皆公尊之,不獨尊一教而兼取其義。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 各神皆不尊而稱尊天。 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專為一國者為小人。 為大同者為大人。 人人皆大同至公,是為天民。 十七、各國有帝王、君主位號、權力。 漸削帝王、君主位號,改為總統、議長。 無帝王、總統位號,人民平等,只有議長。 有世爵、貴族、平民、奴隸之別。 無奴隸,而世爵、貫族漸除而未盡。 無世爵、貴族,盡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