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印刷物專律
中國關於新聞出版最早的專門法律。戊戌政變後,光緒帝准許官紳士民辦報的政策難以為繼,辦報活動回到政府嚴厲的管制之下。1900年,八國聯軍的入侵迫使清政府改變現狀。1901年1月,清政府發布上諭,宣布實行新政。新政涉及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還包括更改舊有法制。1906年,為了應對日益高漲的資產階級民族民主革命運動,清政府宣布實行「預備仿行立憲」,著手進行近代新聞法制建設,有限度地開放報禁、言禁,給人們創辦報刊的自由權利。1906年,《大清印刷物專律》由商部、巡警部、學部會同制定並經朝廷批准後頒布。 《大清印刷物專律》分為大綱、印刷人等、記載事件等、毀謗、教唆、時限等6章41款。具體特點為:①實行註冊登記制度。特設「印刷總局」,負責管理出版物的註冊登記。②規定嚴禁「毀謗」的條款。規定凡是刊有「令人閱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於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動愚民違章國制,甚或以非法強詞,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亂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業」等文字的印刷物,都在嚴禁之列。③法律賦予地方各級行政長官更大的司法權,規定他們有權管理對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隨意封閉印刷所。 《大清印刷物專律》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言論出版自由,而是為了加強對新聞事業的控制,對中國新聞業的發展起到了阻礙作用,限制了中國新聞業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