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報律

佚名 · 歷史傳記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頒布的較為完備的新聞法。清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頒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經憲政編查館議復後,奉旨頒行。是在此前的《報章應守規則》、《報館暫行條規》的基礎上,參照當時日本的報紙法制訂的。共42條,1910年修訂,增為45條。主要規定有:報紙創辦前必須向政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交納保證金;每期發行時,必須於前一日晚12時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審查;禁止刊載「詆毀宮廷」、「淆亂政體」、「擾害公安」、泄露外交、軍事秘密及「攻訐個人陰私」的文字;禁止刊載「未經官報、閣鈔發布的諭旨奏章」,違者或「永遠禁止發行」,或處以徒刑、罰款。針對當時維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辦報的新情況,規定在國外發行的報紙違反以上規定者禁止在國內傳布,由海關查禁入境,私行運銷者,入官銷毀,另外還對編輯、印刷、發行人應具備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該報律雖為壓制進步輿論,維護封建制度而制訂,但在形式上已具備現代新聞法的雛形。民國成立後曾被北洋軍閥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國新聞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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