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鎮原縣誌 · 鎮原縣誌卷十

食貨志上第五 田賦 丁賦 地丁 起運 存留 雜稅 戶口 屯田 鹽課 田賦 明 《平涼府志》:夏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頃四十一畝有奇《李志》云:九百六十六頃三十五畝零七厘。糧五千六百七石七升有奇,拋荒免五十三石三斗八升有奇,實征五千五百五十三石六斗九升有奇《李志》云:五千四百四十一石三斗二升九合七勺六杪五撮六圭。 秋地二千九百一十六頃七十八畝有奇。《李志》云:二千八百五十頃九十畝七分四厘六毫。 糧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七石八斗八升有奇,拋荒免三百二十七石二斗,實征二萬八千八百四十石六斗有奇。《李志》云:二萬八千六百四十七石三升二勺九杪二撮四圭六粟。 草三萬六千五十六束。《李志》云: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九束。 按:府志又載,明原額三萬七千七百零。成化末大飢,戶口大耗,時知縣徐鏞請蠲夏糧一千七十一石三斗九升零,秋糧八千五百二石一斗零,草八千九百束有奇。嘉靖七年又大飢,參政羅公以西土頗稔乃止。准今拋荒之數,而以徐公所遺者名為召人,承田減半,科征以實。固原靖虜邊食折銀腳費尤重,地高幹瘠,川濤峻駛,崩漂尤甚,貧餒死徙無他生業而耗亡過半矣。 國朝 《賦役全書》:原額折正一等民地三萬七千三百三頃五十一畝三分四厘,額徵本折糧三萬四千三百九十四石二斗七升四合六勺六杪八撮,共額徵本色糧一千二百八十九石二斗九升六合九勺五杪六撮五圭,共征折色糧三萬三千一百四石九斗七升七勺一杪一撮五圭,共折征銀三萬一千九百六十六兩四錢五分七厘七毫九絲八微。內除奉旨豁免荒地三萬二千四百二頃四十一畝三分一釐一毫七絲,本折糧二萬七千七百九十石一斗七升六合八勺八杪二撮五圭九粒二顆,內本色起運糧四百三石七斗五升五合五勺七杪三撮七圭五粟九粒四顆,本色官學倉糧六百三十七石九斗七升四合六勺九杪九撮八圭七粟九顆,該折銀四百三十五兩九錢五分二厘二毫八絲八忽五微九纖五塵二漠,折色糧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八石四斗四升六合六勺八撮八圭七粟五粒九顆,折色銀二萬五千八百二十二兩四錢五分四厘九毫七絲三忽四微六纖一塵四渺二漠。 實熟並開墾共地四千九百一頃一十畝二厘八毫三絲,每畝征本色糧二勺二杪六撮五圭七粟七粒二顆,征折色銀一分四厘八毫三絲三微二塵三渺七末。額徵本色糧九十六石二斗四升四合四勺二杪六撮八忽七微四纖三塵五渺六漠 《補志》:道光二十五年墾開荒蕪,額銀共一百九十兩八錢四厘五毫五絲三塵五漠。 丁賦 《張志》:原額均徭銀一百八兩八錢四分二厘六毫六絲,除去荒該銀八十六兩九錢二分四厘九毫一絲六忽三微五纖七塵八渺。實征銀二十一兩九錢一分七厘七毫四絲二忽六微四纖二塵二渺。 地丁 《賦役全書》:原額人丁三門九則,共折下下丁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內除優免四百五十四丁,實行差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六。 額徵銀三千三百九十一兩二分,奉旨免。過逃亡九千四百二十七丁,內節年招回並審出丁二百九十七,實活俱折下下門六千三百九十六丁。每丁征銀二錢三分二厘七毫九絲一微五纖九塵,每丁遇閏加銀一分一厘六毫六絲。 額徵銀一千四百九十六兩二錢八厘九毫五絲九忽七微七纖六塵。遇閏加銀七十四兩五錢七分七厘五毫六絲。 以上折色均徭丁銀共征銀七千八百二十二兩一錢一分七厘五毫一忽二微肆纖二塵一渺。 《縣冊》:乾隆六年,並乾隆十一、十六等年,三次編審出幼丁,攤補減除屯重丁銀。自乾隆八年及十三、十八等年,入額銀二百二十四兩五分四厘八毫五絲三忽四微八纖七塵九渺九漠。 起運 《張志》:額解地丁起運銀六千八百一十二兩六錢八分三厘一毫八絲六忽一微九纖三塵六渺七漠。自康熙三十一年裁扣歸餉,本邑原受協西鳳二府,渭南、岐山二縣驛站兌留兵餉,支驛銀一千二十五兩五錢三分,實解銀五千七百八十七兩一錢五分三厘一毫八絲六忽一微九纖三塵六渺七漠。 《縣冊》:各案奉裁燈夫、鋪司、民壯、募夫工食等項,共銀一百四十二兩二錢九分九厘七毫二絲九忽五微三纖二塵三渺三漠。又乾隆二十一年,在於遵旨議奏事案內,奉裁白水驛驛丞俸工銀一十四兩一錢三分七毫七絲五忽,歸入起運。訖又於乾隆二十四年奉裁訓導俸銀五兩一錢一分七厘二毫一絲五微。 解藥腳價盤費銀三兩四錢六分九厘九毫七絲六忽七微。 存留 《縣冊》:站支銀一千四百三十八兩六錢八分一厘九毫二絲五忽三纖三塵四渺三漠。查白水驛乾隆八年改歸平涼縣管理,夫馬工料,每年仍於鎮原存留項下支給。 收匠價攤入地糧銀四十兩九分五厘。 經費銀三百五十二兩三錢七分八厘三絲八忽二微六纖六塵。詳官制內。 雜支銀二百八兩八錢五分二厘八毫九絲七忽。 案:雜支即春秋祭祀、鄉飲酒醴,各鋪司兵孤貧口糧花布之類不備載。 雜稅 《縣冊》:各項課程銀 四季無額牲畜稅銀二十三兩零。 附《張志》云:鎮原在元時為臨涇、彭陽、東山、三川四縣之地。名雖為四,而元人以地瘠氣寒,糧額甚少。明初並四屬為一縣,不察舊額,惟照地廣派,夏秋糧三萬四千七百七十餘石,較漢中一府反多。又因糧派站,協濟各州縣為一百四十二匹,比鳳翔一府加甚,民遂不支。然自洪武以來,糧完不及三分,時亦以邊疲不甚急追,民故不逃。至成化間,歲大祲,死亡過半,拋荒不可勝計。邑侯徐鏞收民於近境,奏豁糧一萬二千七百石零。棄邑西北地,自開邊鋪至平安寨,又至彭陽驛縣西百里,舊名彭陽城,俗訛為白楊城,凡百餘里無人耕種。正德間,總制楊公一清棄地甚多,置為牧所,屬靈武監即上彭陽驛改名,後萬曆十年復改名清平監。蓋鎮原已削疆土殆半,而糧亦隨減矣。後嘉靖十六年,不查地減之故,復按舊額派索已豁舊數,百姓漸次逃亡。巡按題請寬豁,未允。至萬曆十一年,歲連祲,民之死者十五六。近例更嚴參罰,有司不得已而下嚴征之令,拘系箠楚不得,其死者眾矣。滑奸之徒或遠去鳳翔、華亭,或潛窩本境。軍寨拋荒之地被境內八十八寨余丁占種十之四五。軍強民弱,勾攝難行,兼之無籍宗室霸佃逃戶田產,倚勢拒差,蓋城中成刁俗焉。當時議者謂,宜將八十八寨屯軍,准照土達軍九十七名往年編充里甲,辦當糧差,未果舉行。嗣後宗室愈繁,膏腴率為所肥,窮民不能供差者帶地投入為奴,官府之雜應止責於一二良民。又,自啟正以來,凶荒洊臻,雖糧額豁減,止留一萬八千,而完納不過三分之數。官斯土者,無一不累於考成焉。崇正十三年大祲,十五年流賊破縣,民之死於荒者七,死於兵者二矣。 國朝軫念邊氓,折征熟地。邑侯崔應鳳請豁荒糧一萬石有零,招撫遺民九百餘戶,百姓漸次樂業。迄今七十餘年,糧數未符於昔,田地豈盡不墾!況皇恩屢賜,蠲恤遠邁漢唐,宜生齒殷繁、媲美前代矣。乃元氣至今未復,夏秋稍歉民即不堪其命者,良由地瘠氣寒,雖種多而獲少,寓撫字於催科,是又父母斯民者之責也夫。按:是為錢賡臣先生繫於圖記之後者,仁人之言,藹如其利溥矣。然要之皆邑中實情實境,故備錄於此。 戶口 西漢 《漢志》:安定郡,戶四萬二千七百二十五,口十四萬三千二百九十四。 東漢 《漢志》:安定郡,戶六千九十四,口二萬九千六十。 晉 《晉志》:安定郡,戶伍千伍百。 隋 《隋志》:平涼郡戶二萬七千九百九十五。 唐 《唐志》:原州平涼郡戶七千三百四十九,口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六。 宋 《宋志》:原州戶二萬三千三十六,口六萬三千四百九十九。鎮戎軍戶二千九百六十一,口八千五十七。 金 《金志》:鎮戎州戶一萬四百四十七。原州戶二萬七千八百。 元 《李志》:鎮原州戶一千九百六十一,口八千五十四。 明 《平涼府志》:鎮原縣洪武戶二千二百,口三萬一千九十五。成化戶二千二百。嘉靖戶一千四百五十三。《張志》:萬曆戶五百五十一,口六千七百七十七。崇禎戶九百有奇。 國朝 《潛麓紀聞》:順治戶九百二十九,口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六,康熙戶二萬八千九百三十三,口四萬七千五十四。雍正戶二萬九千二十八,口五萬四十四。乾隆戶四萬九千六百五十八,口六萬九千九十七。 《縣冊》:嘉慶六年,戶四萬六百四十七,口二十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七。 屯田 《縣冊》:雍正五年,平涼衛改歸縣屬,原額屯地一千七十三頃九十一畝每畝科則不等。 共征本色糧六千三百六十七石二斗八升七合二勺二杪六撮六粟各征銀不等。 共征地畝草價銀二百九十兩三錢五分一厘八毫四絲九忽一微四纖二塵五渺三漠,內除奉免過荒地六百八十五頃三十七畝,應免糧三千八百九十九石四升五合三勺二杪六撮六粟,地畝、草價銀一百四十兩五錢七分八厘六毫八絲二忽四微八纖五塵八渺一漠。 實熟並開墾地三百八十三頃五十四畝,應徵本色糧二千四百六十八石二斗四升一合九勺,地畝、草價銀一百五十四兩七錢七分三厘一毫六絲六忽六微五纖六塵七渺七漠。 原額實在屯丁七百三十六,共征銀四十六兩三錢六分八厘。雍正五年以糧載丁案內,將前項丁銀停徵,按糧銀均載丁銀四百四十一兩五錢一分六厘八毫五絲一忽三微三纖二塵五渺九漠。於乾隆元年,照數奉旨豁除銀三百九十五兩一錢四分八厘八毫五絲一忽二微三纖二塵五渺九漠,仍照原額實征屯丁銀四十六兩三錢六分八厘。 以上二項實征起運屯丁草價銀二百一兩一錢四分一釐一毫六絲六忽六微五纖六塵七渺二漠,內除緩徵銀三錢一分七厘四毫四絲九忽六微五纖六塵七渺二漠,止該銀二百兩八錢二分三厘七毫一絲七忽,實征本色屯糧二千四百六十八石二斗四升一合九勺,內除衝壓緩徵糧五石四合,止該糧二千四百六十三石二斗三升七合九勺。 鹽課 《甘肅鹽法志》:鎮原縣原銷惠安堡引五千一百三十一張,平涼衛歸併引一百二十一張。又自雍正十一年始增引一千張,以上共額增引六千二百五十二張,共課銀一千三百四十七兩三錢六厘。 《縣冊》:乾隆二十二年攤入地丁徵收,每年外解鹽規、紙價、秤規、鹽課共銀一千五百四十三兩三厘。 積貯 《縣冊》:常平倉額貯倉斗糧四萬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