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會元 · 卷之二百五十一

佚名 《道法會元》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 正神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詞訟,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非天地八節,不得受民間祭享,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禱祝,妄興禍福,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妄受民間咒詛,以致病於人者,處斬。損一人者,滅形。 諸正神非八節妄受民間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死。 諸正神受勸命血食一方,只得守護境土,妄興一毫禍及於人民者,針決充替。放邪神娌鬼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徒八年。同作情意放者,加一等。受其財物者,處死。 諸正神,有邪鬼神入其境土,仰捉縛,具狀送至東嶽收管,違者徒三年。 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或指揮,而不奉行者,針決。故意違者,處死。 諸正神不得勑命而往民間行禍,處死。 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侵害良民,違者徒九年。知而不戒者,處死。故違令者,並各分形。 諸正神不能守境土,以致鬼神為一方之災,生民具狀赴行司申論,法官遣符之類,到彼所在,而不同力追捉者,針決,流七千里。故意放令走竄者,處斬。 諸正神雖不為生民之害,而變形作怪,弄影喚人者,針次,流九千里。因而驚人者,分形。 諸正神拒逆法官,依神吏抗法條斷罪。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侵害生民者,仰擒縛送至行司,並具狀申說惡人逆鬼情罪,待憑誅治。違者,以其罪罪之。 諸正神妄變形影,淫亂生民男女者,分形。 諸正神方隅,有非命不合死生民,收管拘留所治,待憑院司追取。或具狀申說者聽。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所管界分鄰境相接之處,有鬼神為生民之害,仰同力追捉,或具狀申說。謂以鄰境相接之處所管而相推託者,各針決,流九千里。有一人首先訴者,原赦。如已被獲而方告者,仍加罪一等。 諸正神盜殺生民,拘留部下驅使,他日以非命供通者,分形。 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盜賊,人民流離者,仰詣束岳申說。違者杖一百。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火急部署押送前去。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加一等。故意推託者,處斬。 諸正神犯罪而諮告,欲留行司驅使者,仰法官封案,系籍使喚。如是再犯,檢案斷罪。 諸正神相爭鬥,詣行司申諭者,仰法官原情斷罪,重作施行,免致後來相效,侵害良民。 諸正神,民間寬枉者,仰即時具狀申東嶽,以憑追取,不得妄受詞理。違者處斬。 諸正神候得勑命,往民間行疫者,仰去彼人家,入土地門丞戶尉灶神狀,並示下勑旨,方得入去行疫。不得久住過三日。違者處死。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為之犯節。違者處死。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生民合死,被陰司追取者,仰責取所承受鬼使文狀,方得交付前去。違者流二千里。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毒蟲猛獸,而不申說者,仰鄰隅神具狀詣行司告,以憑差神吏追捉。如是上界巡歷訪聞,或行司報應而知者,並同處斬。 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違者杖八十。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法官行司,犯罪減三等。初置行司者,轉三官。恃而作過者,准前律。 諸正神犯罪,至行司律所不載者,仰法官以人情推原斷遣。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土地 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系主管一方之土地,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違者徒九年。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內土地妄興禍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同罪。 諸土地放祟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者,分形。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諸土地淫亂人家男女者,分形。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者,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處斬。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召不到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決,流三千里。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者,處斬。 諸土地方隅之內,被無知生民立淫鬼神廟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蓋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百。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決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污損者,針決,流三千里。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決,流八千里。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 即時回申,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灶神 諸灶神妄以其火與生民燒香者,杖一百。 諸灶神香菸亂奏事者,處斬。 諸灶神守鎮宅宇,放祟入宅,而與土地相爭者,處斬。 諸灶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獻畢,仰具狀申謝,違者杖一百。 諸灶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禍於所居之人者,針決,流八千里。傷人者,分形。 諸灶神遇民間修其宅宇,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將吏入安置,修茸畢,方回歸位。 諸灶神犯罪,准土地律。 門丞戶尉 諸門丞戶尉守鎮門左右者不得出入。違者杖一百。 諸門丞戶尉妄有出入,而邪神淫鬼入宅者,針決。 諸門丞戶尉放邪鬼神入宅,克害生民者,處斬。 諸門丞戶尉乞覓外鬼邪財物,放入宅克害所居之人者,分形。 諸門丞戶尉,若彼所居之人先亡遠祖歸家受齋祭者,須得審訂是否,方得放歸。違者杖一百。 諸門丞戶尉同灶神土地常切覺察,不得放鬼神入宅。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一例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門丞戶尉犯罪,並准土地灶神律。 諸宅神犯罪,准土地灶神律。 人死鬼 諸人死鬼往來陽界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人死鬼未得托生者,常仰陰司收管,非天地赦日、八節歸往凡間者,處斬。 諸人死鬼非死日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非追修遷拔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注訟生人者,處斬。 諸人死鬼無故往親戚同族生人家者,處死。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妄入生人夢寐,見形作怪者,處斬。因而淫亂者;分形。 諸人死鬼克害生人,要求對物者,送下九幽鬼谷關收管。雖生前有夫婦之親,死後求其妻,或妻死求其夫,相形夢寐者.准前律。 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親,死復復連尊長者,分形。復連以下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無知,妄禱邪神,已至枉死,枉死妄欲生人充替者,分形。及牽生人令邪鬼神追攝者,並為鬼神分形。 諸人死鬼為禍於人,被擒至行司,而便供通指詣,實,減二等,相拒正法者,付逆鱗將軍,令萬死萬生受罪。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而其實非者,處斬。托為正神者,分形。 諸人死鬼意欲克害生人而難近,返損傷牛馬之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已經陰司決斷,而再投行司申論者,不得受理。一面留住行牒,下地府抽案,特與奠簡,送上南昌煉魂托生,及罪輕重,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明其罪咎,欲令其托生者,聽。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冤債,後經歷諸司受其大苦楚,只得領受,若委有牽引生人,及未識為識未親為親者,未有讎隙而妄以為有如此之類者,陰司不得受理,逆者處斬。若受理而處生人者,並各分形。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迴避者,處斬。若求行司遷拔者非。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而受葷酒,前赴醮壇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後求生人替換者,處欣。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免致復連生人,綿綿不絕。 邪神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淫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雞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為禍於民,被人申訴,為神吏擒縛至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諸邪神非是著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 諸邪神偷盜人家財物,將在他人家,或藏留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或娌人男女隱藏匿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虛空中拋磚擲瓦於人家者,分形。 諸邪神擊縛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分形。 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分形。 諸邪神往來於陽界者,送下鬼谷關收管。 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送下鑊湯地獄,或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千生,不舍晝夜。 諸邪神偷憐伏家、酒食,以餵人家男女者,處斬。 諸邪神連伍結黨,侵害生民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連伍結黨,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形。 諸邪神著人男女,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分形。 諸邪神著生人,以刀斧傷人者,分形。 諸邪神變形作怪驚動生民者,處死。 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過,仍繼前非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連結黨伍,殺人門丞戶尉土地灶神,以居其位者,分形。 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臟腑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處斬。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臭,不聞聲音,不得視明,口不辨五味者,分形。 諸邪神被人申論,法官不能盡情根究,遣符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走遁潛伏於草木間者,處斬。 諸邪神雖作過犯,及發覺未發覺,而因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岳吏兵行伍者,聽。 諸邪神妄隨生民未往盤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邪神傷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鱗將軍斷罪,令萬死萬生。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或數未滿,而假託形影,隨從鬼兵者,分形。若其脅迫亡人者,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萬生,不舍晝夜。或以鐵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聽。 諸邪神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未語話小孩者,加一等。或驚死者,法非若楚。 諸邪神聞生民持經念咒,而不恭敬回心歸正者,處斬。輕慢者,分形。 諸邪神損害生民樹木苗稼者,處斬。 諸邪神或作釜鳴並叫門戶,現足出面露形,如此之類,各處斬。 諸邪神偷盜官私財物,見蹤於生民家,以致陽男生女犯罪者,分形。 諸邪神以刀斧傷人,而將被死屍及刀斧血之類,到有讎隙人家,以致生民犯罪者,付刀山鐵網地獄勘斷,令其萬死萬生,萬劫受苦,不許原赦。所有犯陽生民,仰諸法官特與遷拔托生。或給符誥勑補充獄官,令其躬自勘斷,以報其讎者,聽。 諸邪神淫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魔王妖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邪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山神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岩,只得自守界分,不得瑜境主管,違者針決充替。 諸山神奉勑旨所管之分野,產出仙藥者,轉入仙班系籍。若不能守護,被鬼神採取者,分形。 諸山神無故離其所治者,針決充替。 諸山神所管之分野,有生民修真學道,或入山岩絕粒朝真者,仰常切衛護。違者,處斬。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正法至寶之類埋藏於所處以鎮其地,而不能守護,被生民掘取者,處斬。若合仙之人奉命而取者,聽。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瘟氣者,常切收拾,不得放四散損害生民。違者,針決充替。 諸山澤神,准山神律。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惡蛇毒獸者,仰常切守管,不得放令克害生民。如有此者,處斬。 諸川澤神,准山神律。 諸山神犯罪,律所不載,原情定罪。 井神 諸井神不能固守宅位,令使生民沒溺及墮井者,處斬。引至令來者,分形。 諸井神而使邪神魔使令放毒入井水內,針決。因而傷人病者,處斬。呼喚令死者,分形。 諸井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廁神 諸廁神,民間修茸而不統轄部下神吏轉入他處,伺修葺畢日,方得歸位,違者針決。傷人者,分形。 諸廁神妄亂禁斷生人不令語者,處斬。 諸廁神犯罪,准土地灶神律。 諸倉神庫神,准正神律。 六畜神 諸六畜神不能為生民守護六畜,以致疫毒鬼神侵害,針決流七千里。 諸六畜神妄亂乞覓神鬼錢物一文已上,放令克害生民六畜者,處斬。 精怪 諸精怪入人家者,斬。 諸精怪入人家變形弄影者,處斬。 諸精怪妄入人家,迷人男女者,分形。淫人男女而引至藏匿者,加一等。 諸精怪輕者處斬,重者分形,不得輕恕。 山魈木客 諸山魈木客至法壇者,須得處斬,或分形,絕其黨伍,不得流徒針決疏放。 諸山魈木客,天赦日亦許追捉斷罪。 諸孤魂魍魎,有名無姓,有手無足,有影無形,依草附木,侵害生民者,處斬。若尋求托生非苦,害於豬羊牛之類,同。 水司官 諸水司官,並依准地司官律。 諸水司官放魚龍蛟蜃之類驚動生民者,針決,流入陰同獄牢。傷人者,分形。驚人死者,處斬。 諸水司官放水損害民間堤堰,及傷盪苗稼樹木者,量輕重斷罪。甚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水司官遇生民渡水而放水漲浪吹者,針決充替。損人命者,處斬。 諸水司官遇法官鐵符欲興雲雨或欲縛龍擊惡獸者,仰即時奉行。違者處斬。 諸水司官與地司官相論,並各針決,不問道理曲直。 諸水司官遇行司傳法投龍沉璧,或醮所投龍者,仰即時收之,安置寶藏。違者處斬。 諸水司官遇陽界天旱而人民往所在取水,意欲起龍者,仰即時具所乞因依,申上取旨。或不申而妄起雨龍者,處斬。或違而不申者,針決。或申而未得勑者先具雨龍者,處斬。或得勑旨而違時者,分形。 諸水司案吏獄卒等犯罪,並依准水司官律,外更加一等行遣。 諸水司官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龍王 諸龍王失其所賜之寶者,處斬。 諸龍王妄亂震怒,行雲致雨,侵害苗稼樹木,崩土摧堰,克害生民者,處斬。 諸龍王不得所系之司指揮,妄亂出遊,及行雲興雨者,斬處。 諸龍王承指揮行雲興雨而違時候,處斬。放其女子淫迷生民者,分形。 諸龍王犯罪,准水司官律。 地司官 諸地司官,生民壽祿未盡而妄行追攝者,處死。妄受亡人財物,曲法不公者,處死。 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按察簿歷,而不即時奉行,針決,流配遠乃行司入吏兵伍差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關行《女青詔書》,追攝亡人魂魄,仰即時具一宗公案,差官部衛形魂歸赴所修道場,仍與較量善惡,分數過原貸者,即時疏放。若罪及三分者,依公減一分。若原其赦者,差官守護,伺醮壇畢,送至生天台隨報受生。違者,處斬。 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為亡人奠簡遷拔,而不為亡人消罪注生者,處斬。若不合格式而不執用者,非。合格式而妄意艱阻希求財利者,分形。 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員者,仰即差官管押,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詣行司,聽候指揮。違者針決,降下兵吏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減亡人功德者,針決充替,流五千里。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即時轉牒於所在,抽取送前來。違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斬。 諸地司官,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不即時回申所在之處者,徒七年。故意者,處斬。 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閉留,或斷遣,或令交割職事,而不依牒內開者,處斬。不回申者,分形。 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干陰府公事而不職者,宜追針決,流三千里。 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處斬。 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針決流配遠乃正神部下差使。 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針決充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檢察簿歷,而不即時奉行,針決,流配遠乃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為有罪,無讎為有讎,無執對為有執對,無冤枉為有冤枉,無宿業為有宿業,及有善以為無,如此之類者,並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財利,加一等。 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疏減遍類及不系善簿者,處斬。 諸地司官增減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處死。 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而不贖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處斬。 諸地司官承受消災真文,而不為生民消四季之災者,徒三年。 諸地司官生民注籍系水司,而不系所治者主管,而妄有追取者,處斬。 諸地司官應生民雖系所治主管,而不得判命妄亂先取追呼者,處斬。 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具歷申上命取勑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壽限未盡者,處斬。 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須是較量是某人可追者,具歷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可追取。不得勸判而追取者,處斬。若具歷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1隻許拘留五十日夜,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若不合放令托生者,申上取旨。違者,徒九年。 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獄卒過 而不舉按加罪者,針決充替。或知而不覺察者,處斬。 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並檢准地司官律,加一等定罪。 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載其罪者,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天曹案吏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違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禮而不迎送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頒行下界,仰即時宣布。違者針決,降入東嶽差使。 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不即時奉行者,徒三年。 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詞,不即時具檢上進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應生民系托生而不與注籍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進下章表而不通進上御者,徒九年。故意延遷時候,使令不達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受民間財物一文已上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雖受法官差使,而違牒內所坐事件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非八節日不得給假。違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生民受太上正法秘條,而不為便消黑簿,注名赤書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妄與生民消除黑簿,及增減壽數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見法官有功過者,即便抄上。違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法官職到七品者,不得書。過,以法官之罪罪之。 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類者,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內開坐。如或依指揮而違時候者,流七千里。 諸天曹案吏犯罪,如律所不載,仰原情定罪。 堰堤神 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壞堰堤者,處斬。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堰堤神被水神侵損堰堤者,具狀詣東嶽或行司申論。違者,針決,充替。水神故意放水者,仰擒所在水神前來者,聽。若與水神通同者,分形。 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民田以致缺者,處斬。 諸堰堤神,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針決充替。 諸堰堤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苗稼神 諸苗稼神,上天陰陽順序而五穀不豐者,充替。以致生民粒食不給,針決。飢餓者,處斬。 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害苗稼者,處斬。 諸苗稼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樹木神 諸樹木神妄亂放令邪鬼魔神附其樹木者,處斬。 諸樹木神主管分野,有年月深遠,放令為精怪者,針決充替。傷人者,處斬。 諸樹木神,彼民間采斫竹木興建寺觀,或起立屋舍,而竹木傷損者,徒九年。 諸樹木神所管分野竹木能興祥瑞者,轉入山神,出官。 諸樹木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碓磑神 諸確磑神妄令確磑打人者,准土地律行遣。 守屍神 諸守屍神妄亂脅迫亡人,乞覓財物,及妄受生人祭享之類,並針決,流三千里。余准土地正神律。 諸守屍神安妄亂轉動生民死骨以左為右以右為左之類令生人不安者處斬。 諸守棺柩神准守屍神律 弔喪神 諸弔喪神承受勑命,或陰水二司引進取生民,而錯入人家者,處斬。 諸弔喪神承受指揮而妄亂出入者,處斬。其餘犯罪,並准正神律。 雷神 諸雷神妄被生民請召而下降,妄行威福者,處斬。若其被召而具狀申稟得勑者非。 諸雷神被勑旨降於樹木上收擒毒龍之類者,不得驚動生民,違者杖一百。若驚動生民以致傷命者,處斬。 諸雷神被法官文牒內坐說生民某不孝,仰雷神下降於其家燒殺者,仰執牒下天曹,看法官有申狀,狀達聽而不得勑旨者,一面燒殺。 諸雷神奉勑下降燒殺生民而錯燒者,處斬。 諸雷神不聽雷霆司差使者,杖一百。故意,處斬。 諸雷神被法官文牒差燒甚處樹木以為法印者,仰依牒內所坐說施行,違者,針決充替。無雷火印而不降者,非。 諸雷神不得勑旨妄亂震動,針決充替。 諸雷神被法官呼召而不至者,杖一百。 諸雷神不得勸旨妄亂,以火燒下地生民者,處斬。 諸雷神被法官差於某年月日震動幾聲以為報應,及至某年月日時而不震動或震動而聲數不依牒內坐說,或震動聲數雖敷而不依時之類者,徒九年。故意違者,仰法官差神吏追取,重作遣。 諸雷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輕重斷遣。只得從輕,不得失入。 風部官 諸風伯不得勑旨放風者,充替。 諸風伯奉勑放風而傷苗稼者,徒七年。 諸風伯受勑旨放風拔木而錯者,徒三年。 諸風伯放風吹損寺觀廟宇屋舍者,針決充替。 諸風伯放風霧令入生民皮膚病人者,徒九年。傷人者,處斬。 諸風伯吹海龍出谷,飛煙毒氣遍滿天下,依草附木、損害生民及牛馬豬狗蠶桑之類者,分形。 諸風伯被法官道士申章進表放風吹盪奏章,灰燼飛起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風伯遇法官上真出入而不清塵者,處斬。不淨醮壇者,加一等。 諸風伯,應系民間香火煙氣,須得吹入北中昊天收管。違者,杖一百。 諸風伯民間進貢上真誠信而不驛傳者,杖一百。章表申狀者同。 諸風伯正月一日及常月十五日不得放風有礙上真朝現。違者,杖一百。 諸風伯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雨師 諸雨師不得勑命而降雨者,處死。 諸雨師奉勑旨行雨過時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損害生民苗稼者,徒四年。 諸雨師遇上真仙官法師出入不掃灑者,處斬。不淨醮筵者,加一等。 諸雨師久不承勑命而天旱,法官有追召放雨者,須得往所管系諸司取稟,方得放雨。違者,針決充替。及不取稟而行雨,及承受文牒而不起,故意違戾者,分形。 諸雨師降雨而不旱方降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損害生民花果樹木者,杖一百。 諸雨師,被法官道士申章進表,降大雨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雨師行雨而不遍滿天下,及暴雨而害物者,針決充替。 諸雨師遇上真朝現而放雨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雨師每月日午一時須得止雨,若承受得勑旨下,須稍稍行。違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須得經三河方得放雨。違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破生民市易,並灌濕生民者,杖一百。傷人者,償命。 諸雨師犯罪,而條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竟 #1『罪』下二字磨滅不清。依下文『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例,似應為『輕者』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