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會元 · 卷之七十四

佚名 《道法會元》
道法會元卷之七十四 天書雷篆中 雷函天書出漢天師雷函 雲 飛 急 走 動 即 界 火 急 合 玄 雷 慮 通 雨 及 物 水 足 民 心 地 秋 何 有 雨 順 申 不 思 奏 何 有 上 無 君 帝 在 昔 日 月 星 州 色 災 作 斬 鬼 下 急 百 怪 擇 物 洪 精 急 敕 艷 謝 仙 火 急 令 奉 天 帝 敕 急 急 不 孝 父 母 火 天 令 起 宿 丁 債 未 還 火 急 雷篆真文 令 命 應 不 太 廣 華 極 黃 悅 元 混 淵 皇 中 澄 化 鏡 湛 生 風 蟲 洞 呼 龍 輝 吸 行 入 合 六 靈 榮 界 和 道 累 合 世 靈 羅 通 無 清 大 回 宇 名 天 煙 長 王 仙 年 月 君 順 自 幽 千 封 中 動 國 三 聽 祈 孝 告 律 義 真 令 古 迪 敕 律 岩 岩 去 仲 定 功 直 天 神 器 丁 非 主 甲 火 東 刃 磊 庚 並 傳 秋 燈 害 煩 重 逆 乍 淨 謀 專 除 變 田 蠻 弓 婁 魚 箭 屋 群 池 婁 魚 祆 塘 山 秤 淫 牛 尺 盪 馬 護 諸 如 豬 昧 祥 羊 斗 暗 男 小 戳 女 使 樹 顛 邪 奸 狂 草 毒 虎 狼 污 慢 懈 迨 立 奴 落 咒 咒 怨 父 母 他 他 造 罪 社 官 吏 書 花 罰 林 大 亂 天篆上篇 歸 江 宅 揮 鹽 流 官岩 穢 乾 九 拋 垂 順 切 稠 淹 鎮 稿 者 斬 形 箕 氣 又 和 穢 罵 涓 斗 秤 尚 惡 涓 樂 潛 樂 逆 下 竊川 弓 華 病 與 永     人 拋 犬 風 辯 龍 潛 雛 不 天 開 人 臨 空 教 融 急 脫 收 生 國 休 走 蓋 好 慢 楚 政 虛 乾 下 坤 父 母 盻 其 彩 易 享 行 珠 吩 去 帝 皇 地 梏 水 丁 昨 唐 去 在 嬰 犯 袁 韋 足 此 急 恆 弘 司 分 翁 上 洞 八 谷 有 女 林 上 司 咒 宗 犯 尺 奪 則 水 剛 強 於 毗 郁 羈 前 重蹉 氛氣 順 力 蒿 澤 反 急忽 此比 宅 九 巳野 刀 犯 號 瓜 糞 觸 炎 田 賢 易 出 吐 郎 唇 月 楚 觸 利 空 弘 日 水 豪 凌 嬴 奪 昌 四 由 往 騎 厄 遐巡 四回 彪 中 才 山 蓋 盟 在顛怨 土 替 土 因 必 必 回 為 常 勿 七 杉 市 刃 十 封 赴 百 共 羽 荒 芻東 旬 坐銼 到 弼溺 戢 霜 內 年 魄 左腳 額上 腿 廁 上 天篆中篇 雨 徒 爾 之 上 忍 則 還 惡 自 威 慎   不 人 身 龜 將 穢 邑 人 初 井 天 日 罵 拋 飯 日 未 中 五 逆 父 母 自 未 二 穢 五 九 未   惡 添 心 破 水 天篆下篇 娣   前 天 天 左 高 子 車 毒 斗 中 申 飯 典 井 將 同 罵 三 黃 北 七 百 吾   仰 巳 污 日 止 田 水 小   下 毒 非 也 司 土 命 日 奉 兩 火 拋 撒 米 谷 不 淨 暘 麻 襄 手 太 然 長 口 秤 牛 苗 屎 穢 五 負 心 還 子 唾 仰 歟 赴 衣 履 面   跂 入 初 開 吉 添 力 力 閣 灶 口 續 四 匿 桓 貫 久 潔 惡 林 宴 知和 神 赤 中 古舌 光 借 冗 嚴 敬 犬 祖 忠 罪 鬼   恆 從 洗印符 洗字符 雷嗔謝雷醮 凡雷嗔,震擊木石,屋宅寺觀舍宇宮院、橋樑、古器、墳冢、人物、牛馬一切等物,即便具狀投法官醮謝,須奏上帝,及申雷祖,牒城隍社令。備五色錢財獻狀,詣雷嗔所,先設五方雷神位。先移屍安埋,然後建醮。其節次則先鬚髮奏,取旨降赦其罪,然後辯驗所犯罪字,顯名於世,不可掩藏。蓋天令行化,廣開不信罪福之人。次則隨力修崇醮謝罪愆。更作功德,超拔追悼誅伐之人,或所嗔畜物,皆依按道法格律,不可輕慢也。且夫雷者,實天地賞罰,道法刑憲,專治世人惡逆人物。信知皇天一怒,萬罪何逃,豈差毫末哉。應被嗔伐,或死未死,或火燒炮炙,共扛不起,而雷威尚且驚怖者,法官即便咒水布炁,灑盪之,咒曰:雷光神威,天地不祥。玉京秘法,流光紫庭。魁罡勑令,神輝斗柄。萬厭咸消,眾魔伏正。太極五雷,志心諦聽。急急如火鈴攝。 右咒三遍,取天門炁,掐雷訣,想念入水中灑之。如死屍不動,蓋雷吏稟令,故墜地威震考罰之,而遇穢濁難以上升。宜急念如前法咒,灑水解滌厭穢,方得上升。天吏得以速還雷府,赤屍不致考戮而可舉起也。若雷火焰欻,雷令震響,威觸嗔伐腐人,一同上法而首謝之,自然攝伏耳。若嗔牛馬六畜,急宜葬之,勿令人食。若人食天嗔物,令人息大風疾。今之息者,蓋前世有釁,故受斯疾。可宜戒之。 夫人被嗔死者,當為本年太歲方上葬之。其棺上以竹長一丈二尺,通竅取孔,當於木蓋堅起,以壓禳,謂之天管也。往往雷雨之時,有電光迸出。次以天篆鐵符鎮於死人葬處離頭三尺許。鐵板用一尺長四寸闊,上書五雷嗔文,仍以淨水咒酒竹竿之上。如人誤食牛馬肉患疾病者,可念咒書符以醮謝法解之,當獲痊癒也。若能常服符法,亦可驅病,消罪業矣。 鐵符 右符兩面朱書,掐訣變神,吸炁召將而成。乃五雷之真文,不可苟簡。若醮謝上天,首雪愆犯畢,將此符鎮解之,亡人得不沉苦役,永釋風刀酆都寒庭,不受苦趣。若天令原赦罪惡,其亡者亦未離於震罰,雖是廣修齋供,拜奏青詞朱表之類,拔擢得離苦趣,超化生方。又如嗔木石屋宇,並將此符鎮之。不惟能免陰愆,亦乃迎召吉祥也。及牛馬受嗔之地,亦可用此符埋於地上,去穢召祥也。若設醮謝,亦有輕重,量力建設,不可強為。隨其力也。謝罪佃幅,務在簡實首罪,不可祈福。若醮位,先以雷神為尊,次以水府、蓬萊、岳瀆,及三界城隍社令之神。凡書符,可用黃絹黃紙,鐵,梓木,皆可鎮宅庭以召和氣吉祥也。 夫人病重,若頭腦心脅刺痛至危不可忍者,或日輕夜重,眼角仰天,又見火電光,或見青衣神吏,心中憂懼,其神魂亦被雷神考責。如心脅痛甚,爻有天篆在身上。可具狀投 法官,以法顯之,悔省罪愆,即得痊癒。如有隱諱,不伏天憲,不修齋首罪,不信教法,不投法官以謝罪犯,以顯天書,則天篆入人骨髓,必致死矣。永況天獄,萬罪難原。太上好生惡殺,故傳秘典於世,欲人改過修善,皈崇大道,忠信好義,以正其身,毋生餡典,毋肆奸邪,毋起貴嗔,毋生妄念。故雷經云:知過必改,如日月之暫蝕。過而知悟,如日月之明矣。既改過而復能作善者,如水之澄濁成清,而轉罪為福也。禁戒至重,可敬慎之。 此法秘於紫微上宮,不傳下士。偶天運劫周,人多業障,而雷霆稟令,誅罰不已,故出示於世,以廣好生雲。 道法會元卷之七十四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