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意識中的怨恨與羞感 · 引言
在思想上將內在感知狀態分解為情結,再將情結分解為最小的「簡單」因素,考察人為地(通過觀察或觀察加實驗)使情結髮生變異的條件和後果,這種心理學方法不同於下述「現象學」方法:通過描述和理解去探究人的生活關聯本身包含著的、並非由人為的「統合」與「分離」才產生的體驗、感知單位。前者是(在方法上具有自然科學傾向)綜合地建構和闡釋的心理學道路,後者是分析地理解和描述的心理學道路。[1]前一種研究方式是從心理單位入手,而心理單位是人為造出來的。就是說,這些心理單位並非必然包含、容納在一次體驗行為中。這種人為的單位的諸部分很可能屬於截然不同的體驗行為。此刻在我意識中同時存在的全部意識感覺大概就屬於相去天淵的體驗單位(比如對書寫紙的感知、對坐在我的椅子上的感知,對我在這房間的體驗、對我在書寫的體驗,等等)。可我照樣能夠任意把它們綜合為情結或者將這些情結分解成各個部分。有許多東西我毫無體驗,有許多東西要先通過以人為變相的開端、終結環節的因果觀察來進行比較才能確定下來——這些東西在發生上是有條件的。比如,我平衡時的姿態以及相伴隨的感受是以耳內的正常感覺為條件的,耳內正常感受以與耳石器官所具有的平衡感相應。與此類似,在感知或再造時進入感知或再造的東西——比如在感知一本擺在我面前的書時進入感知的東西,也並未被納入一個體驗單位。這些因素事實上是存在的,但這並不排除它們在這一感知的單位體驗中仍是未體驗的。另一方面,所能想像的最為複雜、最為統合的心理事實(在第一種研究方式的意義上),仍然只有當其出現於一個體驗行為中時才會是現象。這時,它們才是「現象學的」。我體驗到的一次友情、一次歡愛、一次侮辱、一次童年期某一階段對環境的所有舉止,都有著從第一種觀察方式來看極隨意湊合起來的內涵(感知、表象、結論、判斷、愛與恨的行為、感情、情緒等等);此外,它們在客觀時間上分布於迥然不同的各個位置,並被樣式和單位完全不同的各體驗單位如睡、醒、病等割裂開。然而,它們也構成體驗的現象單位,並作為這種單位參與決定我的行動和行為,在我身上體驗到它在如此起作用(非客觀因素)。當然,我都可以把上述每一體驗單位再分成更小的體驗單位,比如,分成這一或那一「變故」,分成某一「友情」中的這一或那一「情境」,分成朋友的這一笑和那一瞥,等等。但是,這些體驗單位依然必須再成為通過體驗的一次行為,而不是通過一種人為的區分和聯結去獲得自己的單位、自己的意識的體驗單位。這時它們仍然是體驗到的細小單位,但卻不會變成設想出來的體驗單位。上述兩種研究方向抵達的單位和情結絕不會重合,或者說,它們的結果絕不會交融。至於其最終的哲學關係,此處不談。
怨恨就是這樣一種體驗效果單位,下面就對它作一番考察。
我們使用Ressentiment[怨恨]一詞,並非出於對法語的特別喜愛,而是因為我們還未成功地將之譯為德語。尼采使這個詞成了專業術語。我在法語原本的詞義中發現兩個要點:其一,在怨恨中涉及的是重視對他人做出的一種確定的情緒性反應的感受和咀嚼,這種咀嚼加深那一確定的情緒,並進入個體的中樞,因而便使這一情緒逐漸脫離位格的表達範圍和行動範圍。這種情緒的反覆咀嚼和感受與對這種情緒及其「曾予回答」的過程的純理智的回憶截然不同。它是對情緒本身的一次再體驗——一種回味、再感。[2]其二,這個詞也意味著,這種情緒之品質是消極的,即包含一種敵意的動態。或許,德語詞Groll[惱恨]與之吻合,能揭示其中一個基本的意義成分。「惱恨」是一種隱隱地穿透心靈、隱忍未發、不受自我行為控制的憤懣;它最終形成於仇恨意向或其他敵意情緒一再湧現之後,雖然尚未包含任何確定的敵對意圖,然而,其血液中已在孕生一切可能的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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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雅斯貝爾斯(K.Jaspers)在1913年出版的《心理病理學導論》一書中就心理生活的因果關係與理解關係的區別所作的中肯的闡述。
[2] 參見拙著《同情理論》(即《論同情感的本質和形式》一書,中譯本:《情感現象學》,中國台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以下均簡稱《同情理論》。——譯註)中對這些過程之特性的論述(第7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