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四○七諭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一五--三
淡水分府陳,對後壟管轄二十四莊正副給發戳記
賞戴花翎、特授淡水分府陳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八月二十二日,據竹南二保後壟街莊團練分局總理杜和安稟稱:「奉諭,協同該地紳商、殷戶,辦理團練,挑選壯丁,以資保衛地方;隨即知會塹局派往紳董魏春鰲、高廷琛、及該地各紳商郊鋪,妥議僉舉生員謝克培、監生蘇綸為局董,遵於八月十一日,就地開局。一面傳集各莊莊正副、耆民,到局議辦聯甲派丁各事宜,以便遵照給發章程,次第舉行。因各處莊正莊副人等承充,原有給發官戳,叩請准予發給,以便奉公」等情。並開具後壟各莊莊正、莊副姓名清單到廳。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抑莊正副某,即便遵照,立將發到戳記,祇領收執;克速隨同該處局董,督協總理、鄉保,認真舉辦團練,挑選壯丁。務於諭到十日內,將各該莊所選壯丁,先行協同局董人等,造具名冊,送候點驗。一面辦理清莊聯甲各事宜,以期莊內居民,聯為一氣,不致匪類混跡,以資守衛而保桑梓。仍於要隘處所,設立望樓,派丁巡守。如遇盜警,督丁四出,鳴鑼圍獲解案。或有莊民口角細故,即為排解息事。該莊正等,務須認真辦理,不得任意玩忽,以及藉端索擾村民,致負委任而乾重咎。凜之,慎之。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分諭仰某莊正副等。計四十八道。
私記 九月初二簽發
同治拾三年捌月廿四日承稅總李登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