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四○二驗充名單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七

淡水分府向,提驗謝煥光,並堂諭准予充當頭份街莊總理 名單承稅總差朱忠 計開: 驗充總理謝煥光 〔堂諭〕准給諭戳承充頭份莊街總理,第該處附近內山,應即小心,督同鄉保巡緝,無令匪徒潛入可也(注)。 〔同治拾壹年〕拾貳月十二日 (注)以上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