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三九一諭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一--六

淡水分府陳,對族長陳宗器給發諭戳 特授台灣澎湖分府、調署北路淡水分府陳為給發諭戳,以資奉公事。案據後壟街生員陳紹熙等稟稱:「緣熙等族內五方雜處,賢愚不一,叨蒙前憲額設族長一名,頗洽人望。不料前族長陳兩端,年已老邁,遇事憚煩。爰是,公同妥舉陳宗器一名,堪以接充族長,粘結,稟請給戳奉公」等情。並准後壟汛咨同前由。當經飭差傳驗。茲據該差朱忠稟復,並繳陳兩端舊戳前來。除批示察銷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新族長陳宗器,即便遵照,立將發到戳記祇領。凡族中一切事務,務須妥為經理。如有細故,即排解息事。至族中人等,倘有不安本分,為歹作匪,務即隨時稟究,毋稍偏徇,致干究革。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仰 私記 同治玖年拾壹月廿七日承糧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