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三七八諭同治七年四月九日一二二○九--一九
淡水分府嚴,對九芎林等五莊莊正給發諭戳
署淡水總捕分府嚴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據竹北一保九芎林莊彭上岐、下山莊許本立、樹杞林莊彭德貴、六張犁莊邱雲開、五和莊羅廷英稟稱:總董之設,原為辦理地方公事,協拿命盜案犯,當選取誠實諳練者出為充當;不應以貪婪無厭者濫充斯缺,為鄉民之害也。查原設總理姜榮茂、劉維蘭、曾鼎拔、徐振網、彭捷科等,遇事需索,維利是圖,當經本分府查明示革在案。茲某等公事頗諳,兼有家室,可否接充斯缺,經已稟明;蒙批准充。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某莊某即便遵照,速將頒給諭戳祇領、遵辦。凡有地方公事,務須實心辦理,毋得始勤終怠,致干提究。凜之。特諭。
計發戳記各一顆。
一、分諭仰九芎林等莊邱雲開許本立彭上岐彭德貴羅廷英
私記
同治柒年肆月初九日承稅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