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三○八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右詳之簡文,及台灣布政使批:仰即分款開列清折具報 簡文 私記 新竹縣印 五品銜、台灣府埔裏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縣,為詳請示遵事。除將請示新竹縣學訓導蔡凌霄移領香燈、俸齋,及原編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徵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備錄正詳,邀免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申請憲台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簡文者。 右申 欽命福建台灣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邵 欽命福建台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據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折具報,以憑核辦。此繳。二十一 私記 光緒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縣方祖陰 印 新竹縣印 騎縫印(福建台灣布政使印)(注) (注)此印文經與「清代台灣職官印錄」(二頁)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