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八九札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一一七○六--一

臬道劉札知各屬:道署需用鋪墊及一切器具,飭由台灣縣代為給價,不得攤累各屬 札新竹縣 欽命二品頂戴、按察使銜、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音德本巴圖魯、加十級、紀錄十次劉為札催事。照得本道,自履任後,凡有署中需用鋪墊,及一切器具等物,先經飭由台灣縣代為給價置辦,仍飭將所用價銀,逐款開單請領,即修理本道衙門,亦系查照向章,動用局存專款,均無須各屬攤派。稽今日久,所有前項代給價銀,尚未據台灣縣開送,無憑核給。究竟實用器具等項銀若干,應亟由台灣縣於克日內,據實開單送轅,以憑核明給領,斷不得有代墊、安衙、供差等項名目,攤累各屬。是為至要。除飭遵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札 關防 分巡台灣兵備道關防(注) 私記 七年十月廿五日奉 十月廿七日發辦 (注)印文不清,據「清代台灣職官印錄」(民國四十九年、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三二頁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