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五七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
前任新竹縣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台灣善後總局查核,並該局批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台灣埔裏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縣,為詳送事。竊照卑職前收光緒拾貳、三年隘租銀元,暨奉撥各項經費各數目,業經先後造冊,詳報在案。茲查光緒拾肆年拾貳月底報冊內開:存通用番銀壹仟壹百柒拾捌元伍角肆瓣貳尖貳周貳末,加以現冊,收回卑職前借租銀抵支拾肆年分津貼番銀玖千柒百貳拾貳元貳角貳瓣零貳周貳末三皮,共應存通用番銀壹萬零玖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三皮內,除本年分先後撥給林紳汝梅鐵路經費,並委員李國棟借支等款,共番銀捌千肆百伍拾元外,計尚存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三皮。因卑職現值交卸,業將所存前項番銀,掃數籌足,移交現署縣張令廷■〈木干〉接收在案。理合造冊,具文詳報憲台察核。除詳爵撫憲暨台藩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計詳送
清冊壹本。
右申
善後總局司道憲
台灣善後總局批:
據詳送該縣經收隘租,及本年續支各款清冊到局,飭核數目相符。仰即移交張令妥為存儲,聽候撥用。仍候宮保爵撫憲暨藩司衙門批示。繳。冊存。十一月初十日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肆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騎縫印(台灣善後總局關防)
新竹縣
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私記 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