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一紅稟批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縣)一一四○七—五

台北知府雷,對新竹知縣方稟(第一九七號)之批示 五品銜、台灣府埔裏社通判、署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稟送用款清折由 印 新竹縣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批:查台北廳縣各缺,繁簡不同,其用款亦多寡互異,早邀藩憲洞察。何縣應給津貼若干,現尚未奉議定,將來自有準則數目,通飭遵照。據稱擬給一萬元,系屬意度之詞。至於俸工、役食,應在徵收新糧項下開支,亦不在出款之內。現稟多屬誤會,應毋庸議。此繳。清折存。 騎縫印(台北府印) 新竹縣 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奉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