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七五札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

台北知府陳札行新竹縣:奉臬道憲批示,典吏津貼由鹽館支領 〔批〕即移鹽局,並札該典史,查照辦理。 私記 (注)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補用知府、署台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行知事。照得本府具詳宜蘭、新竹兩典史應領津貼辦公銀兩,請於北路鹽館就近支給,以示體恤緣由,茲於七月二十日,奉臬道憲張批:「來詳閱悉,應如所請,自光緒六年四月起,宜蘭典史月領津貼,由基隆鹽館就近撥給;又新竹典史月領津貼,由竹塹館就近撥給。每銀一元,仍以六八計算,並均於歷過月日後,始准照給。希即分飭知照」。又奉全台鹽務總局憲批:「來詳閱悉,宜蘭典史並新竹典史月領津貼銀兩,准如所請,由該員等按月備具文領,就近分赴基隆、竹塹各總館請領;仍候分飭該總館知照可也」。各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轉飭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札八月初二日奉 關防 新設台北府之關防 戳記 (注)新竹知縣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