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六八申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
新竹知縣沈,申覆台北知府陳:已遵札張貼告示,裁剩差保
補用同知、本任宜蘭縣、調署新竹縣,為申覆事。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蒙憲台札開:「照得府屬各處,向有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莊正各名目,擅自設館,私收投詞,訛索詞禮,肥己害民。(云云敘至)此札」等因(注)。計札發告示一道。蒙此,遵查對保等項,私受投詞,藉以漁利,於民無益而有損。得蒙
憲台出示禁止,以挽錮習,閭閻受惠靡窮。卑職遵將對保各項名目,分別裁汰,嚴諭裁剩差保,不准再蹈前弊,有犯,重辦不貸;並將奉頒告示照抄多張,分發各鄉,實貼曉諭。合將貼過處所,開具清折,具文申覆憲台察查。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清折一扣。
一、申
本府憲陳
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刑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廿六 私記
(注)參閱一一三二五—一,其大意與一一三二五—二(告示,即第一六七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