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四○供詞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清書及人證之口供 據鄭〔維匡〕供:年三十六歲,原籍〔同安〕縣,現住宛里街,讀書為業。那家〔業〕小的弟郎掌理,小的不曉得家業若干。當日丈田之時,是佃人前往,並無被書差索取銀元;如虛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郭武祥供:年二十六歲,現住貓盂莊,耕種自己租谷四十餘擔。前日委員清丈,小的並無拿銀四元與書差;乃小的若有拿銀與他,因何丈單至今未刈?如虛,(願)甘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吳清芳供:年四十一歲,原籍漳州,現住宛里街。小的有田業一段,大小租谷五十五擔。當日清丈,是佃人前往,並無支銀六元與書差,亦無聽見書差支他人的錢是實。如虛,(願)甘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吳興供:年三十二歲,原籍南安縣,現住北門街前,做生理。至去年十月間,在潘委員處當清書,因三月廿一日開丈,有一個姓田的,□向〔小的〕云:該牽繩們弄弊。後他欲向小的借錢,那時小的應借他四角。至三更,他強拿小的枕箱,二比較鬧,時有郭秀才前來,將小的枕箱開看,只有五、六元。後郭秀才就將枕箱收去。因潘委員經已來城,只有阮委員在該處,亦有郭秀才可證。當日有一丈書姓彭、一個牽繩姓林。現在小的有皮箱一個內衣服、並五張契據,在潘委員處。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供 〔值〕繕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