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五七告示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八

新竹知縣徐告示:遇大差臨境,挑夫店、轎夫店須認真辦理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出示曉諭事。案據一快站堂役戴傳稟稱:「竊查本衙門,原設有挑夫、轎夫,以應大憲按臨,扛挑物件。茲各站尖宿地方,雖有多設夫店,一逢憲差臨境,欲雇民夫幫湊,竟敢多方勒索,稍有弗遂,即以乏夫推諉,希圖卸責。如中港夫店葉仁、葉牽、連仲、林金城、林萍,及後壟夫店楊添、朱旺、陳願、朱送等,正月間,屢次吊夫,置身度外,是其明證也。現值大甲堤工未竣,差使絡繹不絕,請出示曉諭,並飭中港、後壟等處各總保,認真辦理,以循向章,而免貽誤」等情。據此,查此次撫憲由大甲前往台北,凡有經過尖宿各站,多有逃夫,而各該處夫店,又多方刁難,不肯雇倩人夫,實屬不成事體。據稟前情,除批示並分諭飭遵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某街挑夫店、轎夫店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凡遇大差臨境,倘有缺乏人夫,應由該地總保,雇倩齊集,幫同扛挑物件;所需夫價,仍照舊章,由署給發,斷不缺少分文。倘敢臨時推諉、貽誤,定提該夫店為首之人,從嚴究辦,決不姑寬。慎之,毋違。特示。 一、出示中港街、後壟街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承兵總(注) 鈐記 私記 新設台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注)此文件系與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同下一件。日子處,系寫在紅紙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