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三章程(第二四號之附件)一一二○二-一

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計開列〔八房辦〕案章程(注) 一、升授官員,報捐貢監,及登掛各書卯冊,應歸吏房辦理。 一、開設蔗廍、牛磨、當餉,及地丁、錢糧、耗羨,示禁小錢,並設秤等項,應歸戶總辦理。 一、報墾田園,升科賦稅,及倉務、正供、採買、屯餉、配運官榖等項,應歸糧總辦理。 一、控爭田土、第宅,及田房稅契,抗欠佃、社、業戶各租,僉舉保長、總董、莊正副,編造門牌,分別良莠,應歸戶、稅房辦理。 一、學校、考試、義節、名分、慶謝、婚姻、祀產、祭祀、祀典、學租、行香、唱禮、祈禱雨晴、寺祝、廟僧、道士、團頭、屠戶,及尋常姦情,控爭墳山,示禁賣買鴉片、栽種英菽,應歸禮房辦理。 一、海洋港■〈氵義〉,開挖澚口,發給商漁船牌照,及拿獲海洋盜匪,船上禁物,並船隻遭風擱淺、被搶,奔轅喊冤呈控,營兵報欠錢債,遞解革兵回籍,又在澚居民滋事,登注各班役卯,應歸兵房辦理。 一、□□〔賭〕博、私宰、結會、打架、奸拐、捲逃、強姦、輪姦、剪辮,首告子弟賭盪,生番殺人,人有急事,奔轅喊冤呈控、〔扭交〕,及赴案控驗傷痕,並告發冢劫棺、毀墳滅骸、戕傷墳穴等案,又指明傷痕呈請辜醫,二比滋事,鄉保稟〔請諭〕止,已保辜死者(原註:不必批准辜醫字樣),不論何事由,應〔歸〕刑房辦理。(原註:如保辜無指明傷痕,諭止無鄉保稟報),仍照事由,分別歸辦〔注〕□。(原註:〔命〕案依死〔日歸辦〕,驗傷按日對班次第輪〔辦〕。□□□□□□□均依呈報日歸辦。再〔命案〕歸死日,由來已久。然向議,如系夜間致斃,以上下半夜〔分〕別;但黑夜之間,難定時刻,易致爭端。今改議,夜間致死命案,自申至寅,歸是日值刑;如系卯刻斃命,即屬明晨管局,歸明晨之日值辦。總之,以天明為斷。倘出門致斃,呈控不知死日,系見屍之日歸辦。如無見屍之日,即歸呈報值刑之日歸辦)。 一、興築、製造軍工木料,及油車、鐵鋪、鑄戶,並一切工匠、皮藔、飯店、開濠、鑿池、埤塘、溝圳,拿獲私儎鐵禍(鍋之訛)、硝磺、鉛藥等項,應歸工房辦理。 一、兵民控欠錢債,及批發、仰訊等項(原註:查尋常新事者),應歸承發房辦理。 一、公出、勘驗,往返程途,及在公館、署前遞收新呈,應歸隨行書辦理。如在公座遞收,則不得歸隨行。 一、公出鄉征,久住在艋,及到公館十日之內,遞收新詞,歸隨行各書分辦。十日外,仍照本衙章程歸辦(原註:倘十日內有命盜、搶劫重案,亦應歸各經管辦理)。隨行不得混爭。 一、接奉各憲札檄,及各屬詳稟,營汛咨移(系新事者),以文後押〔填日子〕為準,查照事由,分別歸辦,(原註:如有列款粘抄,歸首條之經管承收),分付各經管遵辦。(原註:至接奉一切刑例,應止收存備考〔統〕□□經管,俾有專責。其歷年應辦例案,系各值經管,照章仍歸自辦外,有收〔新〕□□□歸辦文件,今參舊議,概以文後填押日子,歸之值刑收辦明白,將案卷交刑總收檔,以免散漫,日久不至遺失。今特更議,永為定程,均苦樂之中,仍寓責成之意也)。 一、批駁未准呈詞,暫交承發房收貯,後再遞呈批准者,檢同未准呈詞,查明呈內所告何事由,呈後墨押何日子,應歸何房,分別發交,毋許承發房私匿竊辦,致干查究。 一、案斷結,另作新詞瞞翻者,查出,歸還原案經承辦理。舊議,檢前歸後,殊不順理。茲特更正,永為定程。 一、呈內臚列三房、四房事由,抽為標賞。 以上十五條,毋論巨細利害,〔承引〕歸辦,各書永遠□□。倘此外尚有一二未錄(以下缺)。 (注)本文件系下一件之附件。又文內註明為「原注」者,原文系寫成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