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起信論述記 · 大乘起信論述記

懸談 講教規矩,必先有懸談;天台宗有五重玄義,賢首國師有六門懸談,清涼國師有十門分別;五門、六門、十門,但開合耳。今取賢首六門,懸談此論義,且分二科。 甲初懸敘概要,甲二隨文解釋。今初,懸敘,是懸遠的敘說全論大義。概要,是大概的要義,有六,即六義門:乙一教起因緣,乙二諸嘗所攝,乙三教義分齊,乙四教所被機,乙五能詮教體,乙六所詮宗趣。 乙一教起因緣。三藏十二部,是聖人被下之言,通稱為教。教之興起,必有因緣,故曰法不孤起,仗境方生;略明因緣有二:— 丙一總為依大事因緣,即開示悟入佛之知見,令離苦得樂故。丙二別為種種機緣。 總因緣出法華經,及佛出現於世說法,為令眾生開示悟入佛之知見。無所不知,無所不見,曰佛之知見;即般若德也。諸佛證此為可說法之因,眾生具此為可開示之緣;又眾生具此為因,諸佛說此為緣;有因無緣,有原無因,是無說法因緣。大事即開示悟入佛之知見,開示悟入分作四句,便易了解。 一開佛知見,以眾生本有佛之知見,被無明封蔽,須佛說法以開之;如來說法,破除無明,顯出眾生本有知見故。 二示佛知見,諸佛圓滿之智慧,眾生不知;佛說如何是佛之智慧,令眾生知佛之知見,使見賢思齊而仰慕之。 三悟佛知見,聞法眾生,既聞開示,應悟自己本有般若與佛無二,終日在六根門頭放光動地而不知故,本有之佛知見,隨根塵緣,而成眾生知見,常知諸法空有不二者,為佛之知見也;反此即眾生之知見蓋知見二字,影略聞覺,以般若之見聞覺知,通乎六根:在眼曰見,在耳曰聞,在鼻舌身曰覺,在意曰知,舉佛遍知遍見,例知遍聞遍覺。 四入佛知見,並一根能作六根用,眼見通聞覺知,耳聞通見覺知,鼻覺通見聞知,意知通見聞覺,舉一具足六根作用,故舉知見,以通明六根之作用。惟以聞無所不聞,覺無所不覺,見無所不見,知無所不知,常知根塵妙有非有,即是真空,真空不空,即是妙有,故曰佛之知見。一切眾生,一根緣一塵,執為實有,故迷妙有,亦迷真空。倘能根不尋塵,如觀音菩薩一根返源,六根解脫,即悟入佛之知見矣。故佛說三藏十二部,皆總為此一大事因緣。 又令離苦得樂者,即據本論云:『一者因緣總相,為今眾生離一切苦得究竟樂。』以合上文,即知見不開,故受生死苦,不得涅槃樂,此又別為起信論之總因緣,如是則開示悟人佛之知見,令眾生離苦得樂皆總因緣,而又互相成就也。 丙二別為種種機緣,又分二:丁一概論我佛一代時教,丁二的指此論因緣。 今初,以眾生機有種種,故教亦有種種,教隨機設,故機多教亦多。機即眾心機,如鐘錶等機器,眾生心活潑玲瓏,如機可轉,方可教化。 我佛二字,佛上言我,乃弘法人親佛之詞,非我執義。佛為釋迦牟尼佛,一代往世,四十九年中所說之法,略分為五:— (惡) (善) (戒善) (三途) (歸善) 1小┐ ┌凡┐ ┌聖┐ ┌諦緣┐ ┌我執┐ ┌入聖┐ 2始│ │小│ │大│ │唯識│ ┌空┤法執├以為┤入大├之緣。 3終├教,為轉┤權├成│實├。故說┤唯心├等教,使學人┤ │空執│ │入中│ 4頓│ │漸│ │頓│ │離言│ │ └名言┘ └親證┘ 5圓┘ └偏┘ └圓┘ └同圓┘ └證知前五┬同一圓滿┬之緣 └別別皆圓┘ 一、小教,又:人天教,為轉惡成善故,以眾生造惡,如來說五戒十善等教,轉惡為善。不學佛法眾生,起噁心,作惡事,結惡果;聞法則轉成善心,作善事,結善果。故、即緣故也。因此故說五戒十善等教,使學人空三途之惡因果,以為歸善之緣。緣、即教,為增上緣,亦即助緣。眾生為因,可轉惡成善;教為緣,即轉惡為善之緣。 二、二乘教,為轉凡成聖故,凡、是三善道之凡夫人,如前既已轉惡成善,故此但說轉善道眾生,使成出世聖人,乃說四諦十二因緣等教法,使學人空我執,成聲聞四果及緣覺等,為出世聖人。我執不空,生死不了,四諦十二因緣法中,廣破我執,以為入聖之緣。 二、始教,為轉小成大故,以上小果聖人,自利不圓,又不利他,如來教化眾生,節節接引,更使空我執之小乘聖人,兼破法執,乃轉小成大,故說唯識等教,以明萬法皆是唯識變現。唯者,獨也;獨有八識心,而無萬法故,謂十法界依正二報,色空諸法,皆阿賴耶識變現之相分;見聞覺知,皆阿賴耶識變現之見分。既是唯識變現,則見相二分,皆虛妄不實可知。既知依正二報,見聞覺知,虛妄不實,唯識變現,則心不被見相二分法轉,而悟萬法唯識,即空法執。若執見相二分為實有,仍為小乘法執;大乘不執,故唯識法空之教,以為入大乘之助緣。法空空已,更有執空者,即始教之般若空宗,如是空相二宗,皆為始教。 三、終教,為轉權成實故,遇小教機,權為之計,轉惡成善,轉凡成聖;於始教之機,權為之計,轉小成大;皆為權教。今乃轉權教之機,而入實教,令不著空有,說唯心等教。唯心與唯識,亦通亦別,通則識即是心,心即是識;別則心指真心,識為真妄和合。此教,說空非斷空,說有非實有;心能隨緣現有,而不變真依報之相分,亦真心隨緣而成。唯心,無見相二分,而非斷滅之無。始教法相宗,著有;空宗,著空。唯心乃不著有,亦不著空,而亦空有不礙,使學人等空『空執』,以為入中道之助緣。故終教,是令眾生入中道之增上緣。 四、頓教,為轉漸成頓故,說離言等教,使學人空名言,以為親證之緣。以前小始終教,皆漸次而來,故曰漸教,頓對漸說,漸次修證皆時久功多,故說頓教,使學人頓修頓悟頓證,即轉漸機入頓。若為頓機說漸教即失機,故必說離言等教。以終教雖雲大乘至極,其所說空有不礙之中道,安知不類說食數寶者乎!故禪宗以直指人心,不依文字,轉在無言說之自性上用功,然亦有無言之教,即說離言之道,如『一切不可說』,謂但有言說,皆無實義,即無言之教,不同前依言之教,使頓機學人空名言,以為親證之助緣。然亦有頓不離漸,以漸修而後頓證故。 五、圓教,為轉偏成圓故,說同圓等教,使學人證知前五,為同一圓滿之緣。又說別圓等教,使學人證知前五,為別別皆圓之緣。偏、指前四教,小教偏於小,始教偏於權,終教偏於漸,頓教偏於頓,皆不圓滿;要轉偏成圓,乃說圓教。同圓、指法華經,會三乘歸於一乘,是為同圓;此教使學人證知前五教中,人天、小乘、權、漸、偏機,入於法華會上,普同授記,所謂單合掌,小低頭,『若人散亂心,入於塔廟中,一稱南無佛,皆已成佛道』等是也。別圓、指華嚴經說,使學人證知前五類之機,別別皆圓;同圓是收五機人一乘,別圓是前五機一圓一切皆圓,重重無盡圓滿。此教為使學人證知別別皆圓之增上緣。學者必由解知,乃有修證,證得澈底,方不負己靈。以上別為種種機緣中第一概論我佛一代時教已竟。 丁二的指虍論因緣,即屬第三,亦兼前後,亦令離苦得樂。 上泛論一代時教,此的的確確轉指此論,即屬第三終教,使終教之學人,空『空執』以為入中道之緣。亦可兼小始,曰兼前;亦可兼頓圓,曰兼後。雖是終教,亦兼前後者,以前由小至大,即轉小成大,又轉權成實;若不兼,即不能轉;能轉,即可兼也。後由依言而離言親證,無漸不成頓,無偏不成圓,有心皆成佛,故得通前後也。 又此論別因緣,專指摧邪扶正。以佛滅後六百餘年,馬鳴菩薩出世,而造此論。佛世一唱正法,外道潛藏;佛入滅後,因中人威德小,外道漸勝,此論為摧伏外道,而扶正法,正法一興,外道摧滅,此為造論因緣。不摧邪,即有苦;不扶正,即無樂;故摧邪為令眾生離苦,扶正為令眾生得樂。通緣有此離苦得樂義,別緣亦有此義。 乙二諸藏所攝,分二: 丙一二藏,即菩薩藏,聲聞藏。此論於二藏中,菩薩藏攝,亦秉聲聞。 以轉小為大,轉權成實,就所轉說,兼有聲聞圓覺,和圓覺於聲聞中,故列二藏,以二乘法亦有四諦開為十二因緣,十二因緣和為四諦故。 丙二三藏,即經、律、論,此論於三藏中,論藏所攝,亦秉經律。 經詮定學,律詮戒學,論詮慧學,各就一學,差別不同。然此論中,兼說禪定,故兼經;兼治惡業,即兼律;非專詮慧,故正為論藏,亦兼經律。 乙三教義分齊,二: 丙一對釋五教,分四對解釋:一小教為小,後四為大,曰小大一對。二始教為大乘之初,終教為大乘至極,曰始終一對。三始終為漸,頓教為頓,是漸頓一對。四小始終頓皆偏,圓教為圓,是偏圓一對。廣如五教儀,須熟學之,略釋如前因緣中。 丙二釋意分齊,前教起因緣中,教為能詮,有小始終頓圓五重分齊;此科為所詮義之分齊,分二: 丁依約教詮法通局顯分齊,所詮法即義,亦通心。通則如原教義,能攝前四教之義;局則如小教,不能攝後四教之義;中三教例知各有通局。故賢首宗以義判教,教類有五,教不離義,義不離教故。天台宗約五時判教固佳,然佛說圓教時,有得小益者,說小教時,有發大心者,是別中有通,學者難以去取,不如約義判較穩固。 丁二約法起本末顯分齊,分五: 戊一以一心為本源,一心、即一真法界心,為下四門之本源,即圓教分齊,圓詮一真法界,及四法界故,華嚴經中所說唯此總別法界,故曰圓教;此教為使學人證知前五別別皆圓者是也。 戊二依一心開二門,依一真法界心不變義,開真知門,說離言真如,即頓教分齊;謂但有言說,皆無實義,必忘言頓證真心,始教空宗密示此義,彼不知遣相為顯性,但得一分空義;謂性相皆空,故非其分,而曰空宗。 二者依一真法界心隨緣義,開生滅門,說賴耶識,即終教分齊,分教相宗密示此識義;彼不知賴耶通真妄,但得一分生滅義,故非其分。 習分教相宗不通終教性宗者,不信真如隨緣和合,乃謗起信論為偽造者。然真妄和合非和合,若真如真隨緣和無明。何能破妄顯真;若真如唯不變故不和無明,眾生何不自然證真成佛。是以知隨緣即不變,和合即不和合,乃能為十界依正之體。 戊三依生滅門明二義:一者依生滅門明覺義,即明始本二覺義,即空宗分齊,謂心體本無妄染,曰空;非心體亦無。妄染,即妄心妄境。心境雙忘,故空。頓教心境雙忘,即顯二性,空宗人不知顯性,故成空執,此約本覺義說。若約始覺,則隨分以破三細六粗,究竟亦成佛果。 二者又依生滅門明本末二不覺義,即相宗分齊,謂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即根本不覺,向下愈迷愈深,故有三細六粗之相;然此九相,前七是惑,餘二即業苦,學者若能翻惑業苦,即成三德,乃不負佛慈及已靈矣。 ┌業──┐ ┌─十地┬………生相一┐ 戊四依不覺生三細┼轉──┼相┼─九地┼覺┐ │ └現──┘ └─八地┘ │ │ ├…住相四┤ ┌智──┐ ┌─七地┬覺┘ │ ├相續─┤ ├─初地┘ │ │ │ │ 三賢┐ ├(始覺四位) 戊五依現相長六粗┼執取─┼相┼┬四果├覺……異相二┤ │ │ ││初果┘ │ ├計名字┤ ├┘ │ │ │ │ 十信┐ │ ├起業─┤ ├─加行├覺……滅相一┘ │ │ │ 資糧┘ └業系苦┘ └─六道—不覺 依不覺生三細者,第一業相,業即動義,下文云:『以依不覺故心動。』雖是不覺,若以究竟般若,亦可得覺,約位須十地菩薩。如表所列生相、住相、異相、滅相,即合九相為四相;能覺此四相,即覺九相,以十信三賢十地之始覺為能覺,九相四相之不覺為所覺。 二轉相,以心動不止,而轉成見分,曰轉相,須九地心自在位菩薩,方覺此住相之細分。 三現相,亦曰境界相,八識有三分:謂業相是自證分,如鏡;轉相是見分,如光:境界相是相分,如影;乃舉一即三;八地色自在位菩薩,乃可破此三細中較粗之現相。 依現相長六粗者,前之見相二分,尚無能所對待故細;此下智、續、執、計四相,皆對於境界相,轉執轉粗,一二即法我執,三四即人我執,五業六苦,可知。 一智相,智非真智,乃分別心,對依正境,分別色空智愚等,即曰智相。為俱生法執,有功用後邊之七地菩薩斷之。 二相續相,分別不斷,故曰相續,即分別法執;又轉現二相,執心法相;智續二相,執色法相;皆法執堅住,故曰住相。初地菩薩可覺悟此分別法執之相續相。 三執取相,即相續轉粗,於境有愛憎取捨,故曰執取,即俱生我執;大乘三賢菩薩及小乘四果,同覺悟此相。 四計名字相,枝末無明,俞轉俞粗,於所計山水人物上,一一計著名字,如楞伽云:『名相妄想常相隨』,更粗於執取,即分別我執;亦大乘三賢,同小乘初果,可覺悟此相。 二種人我執,轉變多端故,同為異相,論云:『初發意菩薩等,覺於念異,念無異相。』以我執虛妄粗顯,能使身口意三業轉變,曰異也。 五起業相,倘於前七惑相不覺,必定造善業惡業不動業;總而言之,無出世善,必受三界九有輪迴之苦。大乘十信菩薩,小乘五停心,總相念,別相念之三資糧位,及暖、頂、忍、世第一之四加行位人,可覺此起業相。所謂覺知前念起惡,能止後念不起。無三界業,乃不受三界苦,前念指未信因果時,後念反此。 六業系苦相,業即三界之業,有三界業,必為業所系而受三界生死之苦,故曰業系苦相。六道不覺,或正受苦時,覺苦不覺業,即或覺業,而不覺惑,亦難免不造不受。覺惑還須究竟,始得二死永亡。 以上配位明覺,修行入位者方覺,吾等凡夫,有覺分否,試以喻明。三界喻床,三界眾生即同床異夢,根本不覺,依覺而有。又依睡而有夢心,睡如根本無明,夢心喻三細,自證分、見分、相分,唯一心故。不了一心分別夢境,即智相;又相續分別不斷,即相續相;執夢境為實有,即執取相;隨境立名,即計名字相;又於境上造業,即起業相;帶動色身受苦,如夢中驚怖等,即業系苦相。一夢可具九相次第,如此觀想,易於明了,故經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能觀即能覺悟。 又始覺有始無終,以才覺業系苦相,起業相,乃至業相,皆曰始,故曰有始;覺了不復再迷,故曰無終。成佛即不迷,一覺永覺。本覺無始無終,盡過去無始,盡未來無終。 始覺四位,亦可雲五位,滅、異、住、生四相,開為五位,加一根本無明,須等覺破除,即成佛果位,此論合於十地中,而成四位。 乙四教所被機。即三乘,三聚,五性,無所不被;但患不見不聞,乃無信順行耳。 教為能被,機為所被,能被被於所被;此終教無機不被,以終教可通前後故;眾生種類宜知: 三乘,聲聞、緣覺、菩薩也。也三乘人,依此論修,可勝進後位故。 三聚,一正定聚,即三乘人決定不退故;二邪定聚,佛法不能教化之外道闡提,得聞此論成遠因故;三不定聚,十信以下凡夫,可善可惡,聞論可轉惡成善故。 五性,聲聞性、緣覺性、菩薩性、無性闡提、不定性。開三聚為五性,合五性為三聚,無所不被,肯學此論,皆可離一切苦,得究竟樂。 邪定不易教,但只恐不學,如肯學,即可轉邪為正,如佛度目連舍利弗等,皆由外道來出家,而得證果,邪定尚可教化,況不定聚乎! 又正定聚,小乘有定性聲聞,但自了生死,不得成佛。按大利始教,則有半回心之聲聞緣覺,有半不回心者。若終教,則皆可回心,皆可成佛,三乘三聚五性皆可成佛,如依教修行,或習觀參禪念佛,皆可離苦得樂。論中亦發揮念佛為殊勝方便,能念佛亦為此論所被矣。 乙五能詮教體。 教通五教,教之所依曰體;能詮,對上第三教義之義為所詮,對下宗趣亦為所詮;故體為教之所依,亦為義乃宗趣之所依。而教體分四: 一隨相門,又四: 一名句文身:名即字,一字一名,多字成句,多句成文;身、即體也;五教皆不離名句文,故以此為教體。 二音聲語音:佛在世時,以音聲語言說法,學者依此解義;故楞嚴云:『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 三假實俱秉:謂名等假,聲等實,如今我等說者聽者,缺名聲等不可,故以假實俱兼為教之體。 四諸法顯義:推而廣之,一棒一喝,揚眉豎拳,光明香飯,法法皆為教體。然此諸法,及上三義,皆是相,故曰隨相門。 二唯識門,即攝境唯心,如上一一事相,皆唯識變現故。 三歸性門,佛以法性理體,隨緣說法,以顯眾生所迷之法性理體。 四無礙門,謂於前三門,心境理事,同一緣起,混融無礙,交澈相攝,以為教體。此論正以歸性無礙為教體,亦兼前二。 乙六所詮宗趣,又二: 一總以信解觀行三空中道為宗,親證中道為趣。 二別以『教義』『事理』『境行』『信證』『因果』五對為宗趣;教即論文,義即一心三大等,事即十界依正,理即真如心,境即理事,行即觀與五行,修即實行五行,證即證理入位等,因即三賢十地等,果即佛果等;即以教為宗,以義為趣,乃至以因為宗,以果為趣。 此五對,第一義為能開,第二從義開,三從理開,四從行開,五從證開,對對圓融不二,亦是中道。 又宗是即趣之宗,趣是即宗之趣,宗趣亦不二也。又若約下文防退方便中勝方便說,當以信願行念佛為宗,近則求生淨土,遠則成就佛果為趣。 甲二隨文解釋,又二: 乙一解名題,又二:丙一解題名。 大乘起信論 大是法,乘是喻,大乘二字,即法喻一對,亦為能喻所喻對,大是一心,有體相用三大之義,體即法身,相即般若,用即解脫,三德義廣,一時難明,故強以喻明,如火車體相用皆大,若作乘(平聲),則人為能乘(平聲),乘(去聲)為所乘(平聲),亦能所一對。 起字亦通能所,大乘為能起,信心為所起,亦能所一對。又論為能詮,大乘起信為所詮,亦能所一對。一論題以四對能所釋之,佛法中能所二字,用處甚多,學者幸留心焉。 論有宗經論,釋經論;依經義而造論,曰宗經論;解釋經文之論,曰釋經論。本論論主宗華嚴、法華、楞伽、般若等百部大乘經而造,故為宗經論也。 丙二釋人名,二:丁一造論人名。 馬鳴菩薩造 菩薩初生時,眾馬悲鳴;後國王請其說法,以七餓馬聞法試之,皆不食水草,聞法悲鳴;此等殊勝感應,難以枚舉。本為過去大光明佛,為度眾生,倒駕慈航,現為八地菩薩,而造此論,略歷如疏記會閱。 丁二譯論人名。 梁天竺三藏法師真諦譯。 梁是時代,梁武帝二年,歲次戊辰九月十日,真諦與京邑英賢:惠顯,智愷,曇振,惠文等,共黃鉞大將軍,太保蕭公勃等,于衡州建興寺所譯。謗此論為偽造者,置此據於何地? 天竺、即印度,亦稱月邦,有五天竺;真諦為西印度優禪尼國人。三藏、經律論也。法師、自以三藏法為師,又以此法師人,通稱法師,而此真諦精通三藏之法師也。梵語波羅末陀,此雲真諦,為法師之嘉號。譯即易梵文成華文也。 乙二釋文義,三:丙一歸敬述意(即序分),二:丁一歸依三寶(即歸敬三寶,求請加被,因位人作佛事,皆當如是。)。 歸命盡十方。最勝業遍知,色無礙自在,求世大悲者。 初句總明歸命盡十方之三寶,次三句別贊佛寶。 歸命,即三業至誠恭敬,身恭敬,禮拜須五體投地,兩肘兩膝及頭曰五體,不應用拜橙,一體也不投地曰我慢禮;口恭敬,稱念三寶之名;意恭敬,想三寶之德。 歸命者,歸自命於三寶;命有二:一法身慧命,,與三寶本同一體,迷則隔別不通,今以慧命歸投三寶,願與三寶合為一體。二識、息、暖,三法和合為命,今舍識心命,禮佛法僧,故曰歸命盡十方之佛法僧寶。一佛寶曰最勝業遍知,色無礙自在,救世大悲者。最勝句贊佛意業,能遍知眾生心,及業果因緣故。色無句是嘆佛身業,色身無礙,內外透澈,純光明相。自在,是隨緣大化小化隨類化身,度生自在。救世句是贊佛口業,說法救世,三業皆是大悲作用。指佛為現如此三業度生之人,曰者。 及彼身體相,法性真如海。無相公德藏,如實修行等。 彼身、指上三業化身;體相、指下法報二身,體即法身,為化身之本體,故曰法性真如;與法身義同,喻如海深無底際,廣無邊涯,即豎窮三際,橫遍十方義;又海能出寶,喻佛化度眾生,皆從法性海中,出諸功德。 相即無量功德藏,藏是含藏義,如金銀庫藏之藏金銀;此功德藏,廣即恆沙性德,略即下文大智慧光明義,遍照法界義,真實識知義,自性清淨心義,常樂我淨義,清涼不變自在義,具足如是過於恆沙 不離、不斷、不異、不思議功德義相。再略為福德智慧,福足慧足,即報身相,法身攝入法寶,即理法,亦即體大;相即報身攝於果法,教里行果,以理法攝教,以果法攝行。若以三大分之,上三句化身攝用大,此三句攝體向二大。若論一體三寶,福足慧足曰佛寶,法性功德皆法寶,三業化身曰僧寶。若別相三寶,前三句佛寶,次三句法寶,三藏中皆說此法故;如實句乃為僧寶,謂證一心三大而修行者,曰如實修行之僧,此等如實修行之菩薩,亦遍十方,故總曰歸命盡十方之三寶。 丁二述造論意。 為欲令眾生,舍疑舍邪執,起大乘正信,佛種不斷故。 造論之意,為欲令有疑不信眾生,除疑起信;並令有我法二邪執眾生,除二邪執,起正信以紹隆佛種。 丙二正述論文,二:丁一標益起說。 論曰:有法能起摩訶衍信根,是故應說。 有法句是標益,是故句是起說。有法,是有一心二門三大之法,人人本具,十界等有;惟在眾生,迷而不知,聞說即信,是故應說。說此大乘法,即令人起大乘信根;摩訶衍此雲大乘,以大乘信心,信此本具大乘法,此信心為始覺智之先兆;初信為根,信久有力曰信力。『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論主見此益故,須說此論。 丁二正陳所說,二:戊一標列。 說有五分。云何為五:一者因緣分,二者立義分,三者解釋分,四者修行信心分,五者勸修利益分。 說有五分,是標數,云何句為總征,一者乃至五者,是列分名。 說前,通前後偈為三分,今亦可就此五分而分,第一分為序分,中三分為正宗分,第五分是流通分。 戊二牒識,五:(五分皆牒後釋。) 己一因緣分,二:庚一正釋,三:辛一牒分。 初說因緣分。 先以總標,後更重標,曰牒。 辛二假問。 問曰:有何因緣而造此論? 欲解因緣,乃巧立賓主,假設問答;實則自問自答。 辛三舉答,四:壬一舉數。 答曰:是因緣有八種。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論主答曰:此造論因緣,非只一二,共有八種。 壬二征起。 云何為八? 壬三詳釋。 一者因緣總相,所謂為令眾生離一切苦,得究竟樂;非求世間名利恭敬故。 詳釋八種因緣,第一為總,下七為別;首句標,次二句釋,謂為令一切眾生離二苦、三苦、四苦、五苦、八苦、一切諸苦,曰離苦;得涅槃寂靜樂、菩提覺法樂,曰得樂。末句簡過,可知;上釋因緣正意,此言非為名聞利養因緣;為名利說法者,即販賣佛法,成大罪過。 此因緣通三藏,又通此一部論,又通為一切眾生,故曰因緣總相。 二者為欲解釋如來根本之義,令諸眾生正解不謬故。 此下別中有七,為各別機故。 此與下立義分及解釋分中之顯示正義,對治邪執為發起因緣。如來二字是果,約法身釋,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約報身釋,即乘如實道,來成正覺;如實道,即一心三大。約化身釋,即乘如實道,來度眾生。根本之義,即正因義,以一心三大為正因,故論主解此,使三賢眾生,依論比觀,知佛依一心三大之根本修行,而證此一心三大,即成佛果,佛既如是,我何不然。十住比觀相應,故云正解,即顯示正義文也。修此觀行,可離顛倒,故云不謬;即對治我法二執文也。經云:『因地不真,果招迂曲。』未至解位,亦當信知此根本因,必證如來果。 十住為十解位,有真比量智,以聖教比對,可修觀行,如是解,如是修,自無錯謬。 三者為令善根成熟眾生,於摩訶衍法堪任不退信故。 此與下解釋分中之第三,分別發趣道相而作因緣。以分別發趣道相文中,令根熟者發決定心,進趣大道,堪任不退信,及入住位故。 善根、即十信心,謂信心、念心、精進心、慧心、定心、不退心、回向心、護法心、戒心、願心;滿此十心,乃為善根成熟眾生,十心中,雖有前九心,不得謂之滿心,於摩訶衍法不能堪任承當。信滿入住,方堪任不退;由住、行、向、地、等覺,直至妙覺,此等皆由信根增長,故約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 論主為此十信眾生,說三種發心,趣向佛道,而作助緣,故說此論。 四者為令善根微少眾生,修習信心故。 善根微少眾生,即十信未滿;上為十信滿心向道者作因緣,今為十信中心修習信心之因緣,即須修行六度。此論將禪定智慧合為一止觀門,即為五門,修此五門,即修習信心,可使十信圓滿;故信己有真如法為因,信三寶為緣,總名大乘正信。 五者為示方便消惡業障,善護其心,遠離痴慢,出邪網故。 第五因緣與後論文修行信心分中多障眾生而作因緣;無障眾生,直接可修;多障眾生,論主須說除障方便,與之為緣。前第三因緣為十信滿心,第四因緣為十信中心;此下三種因緣,為十信初心之下中上三根作因緣,此因緣為下根也。下根多障,須有除障方便,即下文禮拜懺悔是也。障有惑、業、報三者,但云業障者,以惑障非初心人一時能除,報障在受報時又除之不及。業障即身三口四意三等惡業,乃至除修道事業外,其餘事業皆能障道,故曰業障。如犯大小乘戒,必墮地獄,障道更深。 細言之,如錯亂修習,亦是業障;錯亂、即不自識根器,不善用功等。如佛在世,舍利弗教二弟子,一修數息觀,一修不淨觀,雖皆五停心中之善法,而不合根機,久修無益;佛觀其根器,為交換之,則二人不久皆得證果。譬吾等向不持戒,縱修定慧善法,亦皆顛倒,以一方面修善,一方面犯戒,皆功不敵過;況不修者乎! 又若學教,須求見地,方可明心;如不學一心三大根本教義,但入名相網孔,亦是業障。 本文但就惡業說,必勤求禮拜,善護信心不失,妄心不起,遠離十使痴慢。十使舉二,以該餘八。修道人務必降伏煩惱。出邪網、即除邪惑,邪業重重如網;如聖教所說而修,即不入邪網。障重而不禮拜懺悔,即不依教奉行。況是初心下根眾生,菩薩不以此論為善護之緣,則難免惡趣之苦矣。 六者為示修習止觀,對治凡夫二乘心過故。 此為初信之中根,說修行止觀門,為成信之緣;若欲成就大乘信心,須修施、戒、忍、進、止觀。五門中止觀若成,前四乃成,故此但云止觀,對治凡夫二乘不起大乘信心過故。止即定,觀即慧,凡夫一心觀真如,即止散亂心;二乘觀三界依正如幻,即止怯弱心。又凡小觀一心三大皆可證真,止我法二執,皆可成大乘十信圓滿,故論主示修止觀,作成信因緣,余義如下止觀門釋。 七者為示專念方便,生於佛前,必定不退信心故。 此為初信之上根,說念佛法門,我佛八萬四千法門,皆是方便;念佛方便,為一切方便中之勝方便,初信中之上根眾生,生死心切,懼世無常,雖雲修行,常念今生信心未成,來生一錯百錯,故論主以此念佛方便,令求生淨土,一生即可信滿成佛。若娑婆修行,定須三大阿僧祇劫。極樂眾生,『其中多有一生補處成佛』。此勝方便,非初信上根,不能信受。即信亦難真切,故必以真信切願實行,為成信滿因緣。 八者為示利益勸修行故。 此與第五勸修利益分而作發起因緣,前分雖雲修行,但說不行者,必落數寶不富之誚,故論主又說勸修利益分,大法無人修,則斷絕不能流通後世,故以此分為流通分。未修者勸修,已修者勸圓滿,又須全性起修,全修在性,以下文六度皆順法性故。 壬四總結。 有如是等因緣,所以造論。 有如是等八因緣,同成大乘正信,故造此論。 庚二通難,二:辛一難。 問曰:修多羅中具有此法,何須重說? 難即難問,修多羅此雲契經,謂經中已具有此法,何必造論重說? 辛二通,二:壬一縱問略標。 答曰:修多羅中,雖有此法;以眾生根行不等,受解緣別。 首二句,縱其問之不錯,次二句略標重說之意。以眾生根器淺深不等,受法開解之緣亦不同,如法門廣略,或於經律論,各有受解差別因緣,故經中雖有此法,必有一類眾生,樂學此論。 壬二以義具釋,二:癸一明余機不假此論,三:子一勝機遇佛悟。 所謂如來在世,眾生利根。能說之人,色心業勝。圓音一演,異類等解,則不須論。 此論當機外曰余機,有三,一得遇佛悟,謂根勝又值時勝,善根深厚曰根勝,生於佛世曰時勝,此利根眾生,能見聞佛法,故曰因勝。次五句別明緣勝,能說之人即佛,色是佛身,業如現三十二相,八十種好三類化身等,故前雲『色無礙字在』,有等眾生,一見佛身,即得證果。心是佛意業,知病識藥,若機若法,無所不知,故前偈云:『最勝業遍知』。 圓音二句,即佛口業,圓音有二義:一者佛在一處說法,盡娑婆世界眾生,有緣者遠近皆聞,此音周遍曰圓。二者佛以一音說法,隨五教眾生機,各得其解;又名語言三昧。華嚴感應傳載有一持誦華嚴法師,誦八十華嚴,聽者八十人各執一卷,各聞其所執者,誦一卷具足八十卷音聲,因位人尚能如此,佛音更能圓滿無礙。 異類等解者,如五教機各滿求法之願,而解五教之義;此等眾生,尚不須經,又何須論。 子二自力聞經悟。 若如來滅後,或有眾生,能以自力,廣聞而取解者;或有眾生,亦以自力,少聞而多解者。 二能聞經悟,如來滅後,即非勝時;自有智力,亦為機勝,廣聞經法,而能解義,亦不須論。 看經聞經,同可取解,而看經不及聞經穩妥簡便。故略看經,宜聞該之;故學者當多聞法。 亦有根勝,少聞而多解者,如一聞千悟,又何須論。 子三劣機因尋廣論悟。 或有眾生,無自智力,因於廣論而得解者。 三能廣論悟,謂善根智力淺薄之眾生,因學廣論,始知法義,亦不須此論。 癸二明當機須造此論,二:子一機。 亦有眾生,復以廣論文多為煩,心樂總持少文,而攝多義,能取解者。 廣論文多,如瑜伽師地論百卷,大智度論亦百卷等,有智亦難研習。心樂少文總持多義之眾生,則此論以少文攝百部大乘經義,若以少時習之,即能得百部經義,何憚而不為! 如上三悟,皆前生有智慧種子,今生方有智慧現行,吾等不能廣學多聞,又不能一聞千悟,既少善根,鬚髮學心;今生不學,來生更痴,不患無善根,但患不種善根。或有善根,又怕不栽培,聽講此論,實種善根之良機;如法修行,即栽培信心善根,幸勿空過! 子二結。 如是此論,為欲總攝如來廣大深法無邊義故,應說此論。 結造論意,為欲總攝如來廣大深法(經),無邊義理,以逗心樂總持少文而攝多義之機,故應造此論。 己二立義分,二:庚一結前生後。 已說因緣分,次說立義分。 上句結前,下句生後。 庚二正立義宗,三:辛一標總開別。 摩訶衍者,總說有二種。 上句標總,下句開別。 辛二寄問列名。 云何為二?一者法,二者義。 寄即假託而問,一二即列名。 辛三依名辨相,二:壬一法,二:癸一舉法總立。 所言法者,謂眾生心。是心則攝一切世間法出世間法,依於此心,顯示摩訶衍義。 先依法名辨法相,初句舉法,謂句釋法。眾生通十法界,佛為究竟眾生;究竟眾生,即非眾生,如彌陀佛頓現白鶴孔雀等,乃至隨類化身,而實皆非白鶴孔雀等眾生。七趣眾生,則諸趣受生,種類受生,謂之眾生,皆隨業一生一生現。又五陰和合曰眾生,三乘亦不離五陰,五陰非一曰眾,故五陰眾生通九界,今說九界眾生心名法,法有軌持二義:一軌即規矩法則,如火車軌道;學佛人不離法,如車不離軌道,故曰軌生物解。二持義,即任持自性,眾生賴耶識心,雖在地獄,一日一夜,萬死萬生,亦不失自性,況餘五道三乘乎!非眾生能持,賴耶心自持耳。倘心不持性,則無能證此性而成佛者,學者知此自性不失,乃可稱性而信解行證,不負己靈矣。 世出世間法,無不是心,此眾生識心中有染淨種子,世間法出世間法種子均在此心中,遇緣即生現行,此依權教說。依實教說,真如隨修行緣,即顯示摩訶衍義;說法人亦依此心顯示摩訶衍義。依不修而造說,成世間法;修而不造,即翻世間,而顯示出世大乘矣。 癸二開門別立,二:子一責總力難。 何以故? 問者意謂心法是一,曰總。如何能攝世間出世間一切差別法耶?是乃責其不當。 子二開別釋成。 是心真如相,即示摩訶衍體故;是心生滅因緣相,能示摩訶衍自體相用故。 答者意謂心固是一是總,而可開別,故成攝一切法。以是阿賴耶真妄和合識心故。初二句,先說真如相門,即真如不變義,真如本無有相,一說真如,即落名相,雖說名相,仍是實相無相之相,說者聽者,當善顧名思義,即皆不離此真如名相,而明此真如實義故,即顯示大乘體。 又不雲能示,而言即示者,無『能示』『所示』故。又但言顯體,不言相用者,以離言說相,離名字相,離心緣相,非修成故,一切不可說,故曰離言真如;無言說中,勉強說個真如,遣余言故。此真如即摩訶衍體,亦即諸法之體,故能攝一切世間出世間法。 次二句,說生滅相門,即隨緣真如,隨修行緣,能示摩訶衍自體相用故;是心生滅因緣相者,『生滅心』,即賴耶;『生滅因緣』,即下文五意轉生;『生滅相』,即下文粗細惑相;修行翻此,即顯示大乘三大,故有能所,所顯之體大,仍是隨緣不變之體,即法身。又真如薰無明,則真如為因,無明為緣,即淨法生,染法滅;無明薰真如,則無明為因,真如為緣,即染法生,淨法滅。 相大,是翻染所顯之相,即下文辨所示義中,翻無明,成大智慧光明義;翻局見,成遍照法界義;翻妄識,成真實識知義;翻無性,成自性清淨心義;翻四倒,成常樂我淨義;翻熱惱、衰變、不自在,成清涼不變自在義;即當自受用報相。 用大,即因中悲願等心,及果中報化等身口意,是大乘三大,雖雲本具,不依生滅門中起修,則不能顯示。 壬二義,二:癸一大。 所言義者,則有三種:云何為三?一者體大,謂一切法真如平等不增減故。二者相大,謂如來藏具足無量性功德故。三者用大,能生一切世間出世間善因果故。 次依義名辨義相,即辨大乘二字義。一辨大義,則有三種:一體大,謂一切法,是一切事法,十法界中依正二報,染淨諸法;染有六凡,淨謂四聖,一切法皆不離真如,故真如攝一切世間出世間法。再聖不增,在凡不減,等與諸法為體,豎窮三際,橫遍十方,無時無處不與諸法為體,故曰體大。 廣而推知,曰正報在一毛孔不減,在一身不增;約依報,在一塵不減,在大地不增;事有大小,真如平等,無有大小。如風吹一樹,及一切樹,皆是風之全體,乃至枝枝葉葉,亦皆全體風,不增不減,真如遍一切依正,與一切法為體,故曰體大。 二者相大,真如在纏,曰如來藏,真如體藏在無明心中,如寶藏藏寶,曰寶藏;如來藏中藏如來,故曰如來藏;真如體即法身如來,功德相即報身如來,利他用即化身如來;此三如來,一切眾生賴耶心中皆具,故曰如來藏。 三者用大,相稱體,用亦稱體;體豎窮橫遍,相用亦豎窮橫遍。 能生一切世間出世間善因果者,生是顯義,造世間顯世間,修出世顯出世;世間善因為五戒十善,善果是人天;出世間善因,是諦緣度,善果是四聖;人天四聖,皆從用大中修顯,亦就本具說。若眾生心不具此三大,及人天四聖,則修亦不顯,故三大唯是一心,十法界亦唯是一心。 癸二乘。 一切諸佛本所乘故,一切菩薩皆乘此法到如來地故。 上釋題雲大是法,乘(去聲)是喻,為法喻對,此則合大乘(去聲)是所乘,一切佛菩薩為能乘,約一心三大之法,則能乘是智,所乘是法;約喻則能乘是人,所乘是乘(去聲),今此但作乘解。 一切諸佛本所乘故者,在因中乘此二利,再果中乘此利他,始終未離一心三大之法,故曰本所乘,又即能所無能所,曰本所乘。 一切菩薩皆乘此法到如來地故者,亦如諸佛,在因中乘此自利利他,直至佛然。 己三解釋分,二:庚一結前生後。 已說立義分,次說解釋分。 上句結前,下句生後。 庚二分門解釋,二:辛一標數征列。 解釋分有三種:云何為三?一者顯示正義,二者對治邪執,三者分別發趣道相。 初句標數,次句征數,一者下三句列名,廣釋如下,今且略明。顯示正義者,即顯示立義分中,一心二門三大之義;對治邪執者,即對治人我執法我執;分別發趣道相者,邪執除已,乃可辨別諸佛所證之道,使菩薩發修行心,趣向此道;道通因果,亦即大乘法也。 辛二牒名辨相,三:壬一顯示正義,二:癸一總,二:子一依法開門。 顯示正義者,依一心法有二種門。云何為二?一者心真如門,二者心生滅門。 首句重標前科,曰牒名;辨相,即辨上正邪及發趣等相,今先顯正,次句言一心法有二門,未開曰總。云何句征,一者下二句列門;即依一心法開二門。 子二二門該攝,二:丑一立。 是二種門皆各總攝一切法。 立即立二門,該是具足,攝是收攝;真如門該攝生滅,生滅門亦該攝真如。 真如門是染淨通體,故得該攝生滅門;生滅門有染淨別相,故亦該攝真如門。以此二門齊攝不二,故得說為皆各總攝一切法。不說各生一切者,以有真如門是無生義故。 丑二釋。 此義云何?以是二門不相離故。 釋中,先征,後釋。征意云:既稱二門,云何互攝?釋云:以真如不離生滅,生滅不離真如,故得各總攝一切法;各總攝,即互攝也。 癸二別,二:子一別辨二門顯動靜不一,二:丑一真如門,二:寅一顯體離言以明觀智境,二:卯一正舉法體,二:辰一正顯如體,三:己一就實略標。 心真如者,即是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所謂心性不生不滅。 前總中,各總攝,不相離,皆總義。今顯動即生滅門,靜即真如門,是廣開別釋義,是別中又先開釋,而後合釋。今開釋中,先明真如離言者,恐人以真如二字為真如,如人口說火字非火,是火必燒口,故口說火是別有所指之火,聞者當審知是何等火,方可取用。故今言心真如者,即是一法界云云,聞者乃知不是真如二字為真如,必向法界觀想真如;真如即觀智所觀之境,科中三個體字,及一實字,皆指真如說,以上略釋科文已竟。 次釋本文,初句標門,就實說心真如者,還是阿賴耶識心中一份真,亦即真如心,即是句為總指;所謂句,略釋。一法界,即一真法界,一不定一,開則為四:一理,二事,三理事無礙,四事事無礙。一真心性,曰理法界,故釋雲所謂心性。十法界依正二報,即事法界。以上理事合說,曰理事無礙法界。事事皆理事相合,故小大相容,一多無礙,曰事事無礙法界。此四法界為所總,一真法界為能總,又能所不二,故曰心真如者,即是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 己二會妄顯真。 一切諸法,唯依妄念,而有差別;若離心念,則無一切境界之相。 一切諸法,即遍計有生滅之妄境;妄念,即遍計執境之心;以智融會,則心境俱離。 十法界依正染淨色心等諸法,皆依眾生遍計妄想分別,故有種種差別名相,如聖非凡,凡非聖,依非正,正非依,乃至染淨色心,種種互非差別,若以真如為所觀之境,則離一切分別心念,以至心空境寂,唯一豎窮橫遍之理境,遍於一切法,故於一切法上顯此真如理,不著一切法。如善知識指庭前柏子樹等公案,可知物物皆是心性,不生不滅,但有十界依正妙境,而無十界依正實境。 已三結真離妄。 是故一切法,從本已來,離言說相,離名字相,離心緣相;畢竟平等,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心,故名真如。 前五句離妄,後五句結真。離心緣相即心空,離名言相即境寂;是故即緊承上文有智可會妄顯真者,非實有妄可會,乃本無妄,故曰從本已來無心境等名相。 畢竟平等者,真如隨緣究竟平等與諸法為依也。無有變異者,雖隨緣而仍不變,變則非真實不虛,如如不動也。不可破壞者,真心無形無相,如何而可破壞,以此三義,故曰唯是一心,名為真如,謂一切法,從來『相』是妙有非實有,從來『性』是真空非斷空,從來空有不二,唯一心性故。 辰二會執釋名,二:已一釋,三:午一正會謂執。 以一切言說,假名無實,但隨妄念,不可得故。言真如者,亦無有相。 一切法,既從本離言說名字心緣,如何佛說十界依正,此即『謂執』也,故以此六句融會之。謂如來言說,俗諦假名,但隨眾生妄念,即隨他意語,此約佛說。若約眾生,『謂』是口說,『執』即意執,則一切言說,假名無實,而不自知,自隨妄念,故曰:『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末二句即釋真如名以會執,論主恐或雲既一切皆假名,無相可得;何以又說真如名相耶?故會曰:說真如者,亦假名無相,不可執真如二字為有相,真如心非青黃赤白,大小方圓等相故。 午二結名釋疑。 謂言說之極,因言遺言。 已句結真如名,謂以真如之言,遣其餘總總言,再無餘言能遣真如者,故謂真如為言說之極。 次句釋疑。伏疑云:既一切名言皆假名,說余名亦可,何必定說真如:釋曰?唯真如名可遣余名,以言說之極,方可遣余名言故。如眾人說此說彼,紛紜複雜;有一人云:『不要說了!』此句即言說之極,可遣他人種種言說也。其餘雜說遣已,不要說了一句,亦不用了,方成寂靜無言。合法:則說十界依正色心等,皆亂真性,故以真如遣諸法;諸法遣已,此真如名相,亦不用了,唯一心修真如觀,方證真正自性真如。 午三約相釋遣。 此真如體無有可遣,以一切法悉皆真故;亦無可立,以一切法皆同如故。 以上乃說真如名言『相』可遣,今明其相所指之『真如性』,無有可遣。因此真如,遍十法界一切法,與一切法為所依之體;無真如則一切法不成故。真如相如標月之指,真如性如所指之月,可思而知。又十法界一切法如波,真如如水,故曰一切法皆真;如遣水則成斷空,建立水則成頭上安頭。又若遣若立,皆是廢言;不遣不力,即默契真如,故曰開口便錯,動念即乖。 已二結。 當知一切法不可說不可念,故名為真如。 以上釋真如明竟,故結云:當知一切法,法法皆是真如,故不可於一切法上遍計,執凡執聖,執色執心等,不能會歸有空不二之中道。 卯二問答釋疑,二:辰一疑真絕修問。 問曰:若如是義者,諸眾生等,云何隨順而能得入? 躡上四句結文而疑問曰:若如是義者,即指上文義為起疑之端,眾生云何隨順得入?正出疑意,謂真如必有說有念,乃可隨順得入;無說無念,云何隨順得證真如?隨順即方便觀,得入即正觀,無『方便,正觀』,即難下手,如何修證! 辰二舉真勸修答。 答曰:若知一切法雖說無有能說可說,雖念亦無能念可念,是名隨順。若離於念。名為得入。 答中,先答隨順方便觀,知字通信知解知;一切法,即一切真俗不二之中道法,雖說雖念,亦俗諦也;無能說所說,能念所念,真諦也;知此真俗不二,即隨順方便觀也。故總科雲顯體離言以明觀智境。 次答正觀,則『知』,即證知;若離於說念,即正觀得入真俗不二矣,云何執無說無念,不能隨順得入耶?豈不聞永嘉大師云:『說時默,默時說,大施門中無壅塞。』 又雖念亦無能念可念者,念佛參禪習觀,以念攝參觀,諸修學人,以幻化正念,治一切幻化妄念;妄念即妄心向外念妄境,正念即自心回光反念自性故,無能念所念,並非絕對不念,念即無念是中道。又執有念墮常見外道,執無念墮斷見外道。如觀音菩薩,耳門圓通,反聞聞自性,曰如幻聞薰聞修,以治幻化無明;無明為病,用幻化觀行為藥,幻化藥治幻化病。不觀即是無明障,如念佛,亦雖念,亦無能念所念,不能執念之人,所念之佛,以幻化念佛之念,方可治一切虛妄念(妄想念)之病;無念佛之藥,不能治妄念之病。雖念,即正念之心。無能念所念,能念,即心;所念之佛,亦即心;故心佛不二。又能念心帶妄,所念佛心是純真心,我心與佛心真體不二,故無能念所念。然念是隨順方便,念至無明盡已,即證得心佛眾生,三無差別,名為得入。亦不落斷常,而歸中道。 若參若觀若念,功到極處,則無須參念觀,而成佛矣。諸佛因地念佛,至成佛時,即不用念佛,佛無彼此故。有念為眾生,無念即佛,故能去妄念,但存正念,亦成佛之正因,但須知無能所義。 寅二依言辨德以明生信境,三:卯一舉數總標。 複次此真如者,依言說分別,有二種義。 此解釋分,顯示立義分中,心真如相,先作離言解釋已竟;今再作依言解釋真如之德以生信,故曰複次真如者云云,如文可知。分別二字,即分明辨別,非妄想分別。 卯二開張略辨。 云何為二?一者如實空,以能究竟顯實故;二者如實不空,以有自體具足無漏性功德故。 首句征起。一者列如實空章,以下略釋云:以能究竟離妄,故能究竟顯真空實體,故曰如實空,即『妄』空也。二者列如實不空章,又略釋云:以有真空體,又具妙有功德相,故曰如實不空。此體相二種德,廣釋如下科。 卯三依章廣釋,二:辰一空,三:巳一略明。 所言空者,從本已來,一切染法不相應故;謂離一切法差別之相,以無虛妄心念故。 以上略辨,恐不易明,故再廣釋之,乃略中之廣;對下廣釋,此又廣中之略。 此下已一二三三科,皆釋空義,有本來空,有對治空。先釋本來空,所言空者,是牒章;下釋云:從本已來,即眾生無始以來,即有真空理,本無妄心染境,與之和合,即本來離。又無始來有無明,義說和合,而真如實不能為無明所染,乃和合非和合,染淨敵體相違故。只以眾生分不開,故云和合。真如本體,實不與染法合,故曰空,曰不相應。 下二句,轉釋空不相應義,謂一切法差別之相,即染境;虛妄念,即染心,以無虛妄心,故離染境;以心境俱離故,一切染法不相應,此修道對治離也。若非從本已來,本不與諸染相應,則對治亦不空;以本空而妄有,故得修道對治離,復還本空。 巳二廣釋。 當知真如自性,非有相,非無相,非非有相,非非無相,非有無俱相。非一相,非異相,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俱相。 妄念分別,故有如此有無等對待,當知真如自性,非有對待,故曰離四句,絕百非。此有無一異,各有四句,乃有相句,無相句,雙非句,兩亦句;及一相句,異相句,雙非句,兩亦句;皆雙非開兩句,學者應合成一句。此兩重四句,皆依妄念分別而有;凡有執著之四句,皆當遣除,故每句上加一非字以遣之。此說四句遣意。 真如自性,佛說十界等有,惟遍計眾生,聞有不解有義,執為有相;菩薩為遣此執,故云當知真如自性,非遍計之有相。聞者聞非有,又著無相,故又以非無相遣之。所謂如來種種說,眾生處處著,乃又雙著非有非無,故又遣之云:當知真如自性,非非有相,非非無相。以雙非俱遣,聞者又著亦有亦無,曰有無俱相;故又遣云:非有無俱相。此對執遣有無四句也。 再講一異,佛說真如為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遍計眾生,不解一義,乃執著一相。菩薩遣云:當知真如自性,非遍計之一相。聞者聞非一,又著真如有種種異相,故又遣云:當知真如法性非異相。聞者因一異皆遣,又著雙非,曰非一相非異相;故又遣雙非云:非非一相,非非異相。聞者聞遣雙非,故又著兩亦曰:亦一亦異;故菩薩又遣云:非一異俱相。此對執遣一異四句也。 諸佛菩薩說有,通十法界,等以真如為體故;說無,局闡提無佛性故;合說即兩亦,雙遣名言即雙非。 又說一,即真如平等,不可分故;說異,即迷悟不同故;合說亦兩亦,雙遣名言亦雙非;如是兩重四句,皆不違真如。迷真眾生,既不識真如,又不識聖意,故云開口便錯。此出有二種四句之所以也。 巳三總結。 乃至總說,依一切眾生以有妄心,念念分別,皆不相應,故說為空。若離妄心,實無可空故。 乃至,超略詞,非止有無一異兩種四句皆非,總而言之,依一切不識聖意及真如之眾生遍計執,妄想心分別言說,無一句與真如自性相應,故說為空,此結歸離言,為正結,末二句,謂諸佛菩薩離妄證真,說時有據,無不相應,故曰若離妄心,實無可空,即上真如門無可遣,此結成依言為反結。 謂一切法,頭頭皆是真如,即十界依正色心,無非真如,無有對待,還空個什麼?眾生開口,無非對待。茲以眼前境喻明,如雲茶壺,即非桌等,對待而言。如說桌非椅等,對待而言。一切法皆然,開口即落對待,故佛斥四句皆非。諸佛菩薩視眾生病,對著無者說幻有,向著有者說真空,乃至非雙非,非兩亦,皆以幻化法治幻化病耳。病去幻藥亦不可執,故曰絕百非,是為究竟離言真如,此又為正結,即上真如門無可立。 辰二不空,二:巳一正釋。 所言不空者,已顯法體空無妄故;即是真心,常恆不變,淨法滿足,則名不空。 首句牒科。釋中,已顯句,謂上科四句俱非,曰顯法體空無妄故,故曰即是真心,為真空不空。次二句,更顯恆沙性德之相不空,稱性滿足。末句,雙結有體有相,則名不空;並影略有用,亦不空也。 巳二釋疑。 亦無有相可取;以離念境界,唯證相應故。 論主慈悲,恐遍計眾生伏疑,前說空,今說不空,有自語相違過。因遍計眾生只知空則非有,有則非空,乃遍計常情,豈知諸佛菩薩說空不離有,說有不離空。今論主為解不空伏疑,故曰雖雲不空,而亦無有相可取,以妙相性德之相,非遍計心可執取者,故無有相;唯離遍計分別心,乃可證知此不空之妙相,故曰唯證相應故。 丑二釋生滅門,二:寅一釋生滅心法,二:卯一明染淨生滅,二:辰一就體總標,三:巳一標體。 心生滅者,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 立義分云:『所言法者,謂眾生心。』即真妄和合之心,單就真說,即真如門;就帶無明說,是生滅門。今釋生滅門,當先釋心,故標曰心生滅者。以下將釋此心,必先出體,隨緣不變之真如在纏,曰如來藏;真如與賴耶識為體,故曰依如來藏有生滅心,此心即賴耶識心。生滅即二分之一。 巳二辨相。 所謂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 賴耶心體已明,再辨其相,謂真妄和合,實非和合,雖雲和合,非如水土和合,成一泥團之相;又非函蓋相合;仍各有異相。以真如無明,俱無形相,故但有和合義相,而無狀相;又真妄互非,曰非一,唯是一心,曰非異。 已三立名。 名為阿黎耶識。 以上雖雲無一異相,仍如水土合,則失水土名,名曰泥團,此真如與無明合,則失真如無明名,名曰阿黎耶識,此雲無沒識,即不失義;亦名藏識,謂能藏,所藏、我愛執藏。能藏,即受染淨現行法熏;所藏,即持染淨法種不失;我愛執藏,即持根身器界,使七識執為我故。八識頌曰:『浩浩三藏不可窮。』破我法二執者,乃舍此識。故又曰:『金剛道後異熟空。』異熟亦賴耶別名,謂種子異時異處成熟生果故。 辰二依義別解,三:巳一釋上生滅心,三:午一開數辨德。 此識有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法。 就前立義分中,是心生滅因緣相一句文,分三:一釋上生滅心,即現文;二釋上生滅因緣,即下文五意轉生;三釋上生滅之相,即下文粗細等相。今釋生滅心有二義,即開數。能攝能生,即辨德。又即下始本二覺之德。 午二寄問列名。 云何為二?一者覺義,二者不覺義。 首句借問曰寄問;下二句列名,即略言也,廣答,如下覺有始本,不覺亦有本末。 午三依名辨釋,三:未一覺義,二:申一略辨始本二覺,二:酉一本覺,二:戍一顯本覺體。 所言覺義者,謂心體離念;離念相者,等虛空界,無所不遍,法界一相,既是如來平等法身;依此法身說名本覺。 首句指上所言覺義者,約淨法明心生滅故,淨法即始本二覺,隨流則滅,返流則生。謂心下,釋本覺義;即黎耶心體,亦即十界依正之體,與真如義同,本自無念,等同虛空,豎窮橫遍,亦即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遍於有情曰佛性,曰法身;遍於無情曰法性。依此說名本覺,本有靈知靈覺,隨緣不變故。 法界一相者,法是心法,界是因義,本覺心為一切諸法之因,惟是一真如義,前云:『心真如者,即是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唯是一相,亦指本覺,即是如來平等法身。法身,本覺,真如,法界,其義一也。如來通三世,過去如來,乃久已入滅之佛,以此本覺為法身;現在如來,是現在十方正說法之佛,亦以此本覺為法身;未來如來,即九法界眾生,雖尚未成佛,然亦以此本覺為法身。法即本覺,身即體義,生佛皆以本覺法為體,我等雖在迷中,而與諸佛無增減垢淨生滅之殊,可惜眾生迷本覺,而成不覺。 戍二釋本覺名。 何以故?本覺義者,對始覺義說;以始覺者,即同本覺。 首句征意云:上但云覺,何故此雲本覺。次二句釋云:今雲本覺者,對始覺義說故,又能生始覺故。末二句釋上但云覺者,始本同一覺未分故。 酉二始覺。 始覺義者,依本覺故而有不覺,依不覺故說有始覺。 始覺者,牒名,釋雲依本覺而有無明,乃釋隨流染法生義;本覺即真如,不覺即無明。又依不覺說有始覺者,乃釋返流淨法生義;以本覺隨染緣時,始本二覺皆隱而不現,故不覺中隱有本覺,以本覺隨淨緣時,此本覺雖隱,能於真妄和合心中起始覺。雖雲依不覺而起始覺,實亦依本覺而起始覺,謂始覺知本覺及無明故。 申二廣明始本二覺,二:酉一始覺,三:戍一總標因果二覺。 又以覺心源故,名究竟覺。不覺心源故,非究竟覺。 略而又廣曰又,先廣始覺,有總有別;今總,又為廣中之略,略明因二覺。 初二句,明果覺,覺心源,是知真妄之源,真乃本覺,為淨法之源,妄乃無明,為染法之源,總曰心源。常講:發菩提心者,須知真(本覺)本有,知妄(無明)本空。但知真不知妄,或但知妄而不知真,皆非真菩提心。能覺心源,即澈底明心見性,了無無明,名究竟覺,即是成佛。亦曰究竟始覺,始覺覺至究竟故,謂之果覺。 次二句,明因覺,真心源未能澈底證,妄心源未能澈底破,故有十信所覺之滅相,三賢所覺之異相,初地至九地所覺之住相,十地所覺之生相等始覺四位;未明成佛,故非究竟覺,等妙二覺,合於十地,亦得謂之究竟覺。 戍二廣寄四相釋成,二:亥一正寄四相顯其四位,二:天一總征。 此義云何? 此句總征因果二覺義。 天二別釋,四:地一滅。 如凡夫人,覺知前念起惡故,能止後念令其不起;雖復名覺,即是不覺義。 別釋,則廣寄四相釋成因果二覺,今初滅相,即起業相,謂造業時,惑已過去,故曰滅。又四:一句明能觀滅相人,即十信位中,為外凡位,未見性故。二句明所觀相,即以信心力,能知未信時所起之惡業相故。三句辨觀利益,即能止後時不起,改過自新故。四結觀分齊,以能覺善惡業。故云雖復名覺;未能覺惑,故又曰即是不覺。所謂名字即佛是也。 地二異。 如二乘觀智,初發意菩薩等,覺於念異,念無異相;以舍粗分別執著相故,名相似覺。 第二異相者,以有我執起貪嗔痴等惑,造殺盜淫等業,即種種變異,故曰異相,亦四:初二句明能觀異相人,二乘即聲聞緣覺,與大乘之三賢菩薩等,修我空觀之觀智同。 覺句即二所觀相,謂觀依人我執起惑造業受苦之異相,為所觀之相。念無句,即三辨觀利益,即破我執及惑業苦皆無,曰念無異相。 末二句,四結觀分齊,粗分別執著,即執五陰身心為我,故曰人我執,二乘與三賢菩薩同斷此執,故同列;然修觀時,菩薩須修二空觀,而法執未破,故同二乘。 末句。結名相似覺,又不同二乘,乃即相似即佛。 地三住。 如法身菩薩等;覺於念住,念無住相。以難分別粗念相故,名隨分覺。 住相亦四:一明能觀住相人,為法身菩薩等,即初地至九地菩薩也,初地證真如法,即以真如為身,不執色身故。眾生念念執著色身,故迷法身;色身為眾苦之本,法身菩薩,則舍假色身,證真法身,以真如、心、本覺為無始本體。等者,等二地至九地也。 覺句,二為所觀住相,謂法執堅住,地前牢不可破。法即五陰色心,雖不執以為我,而色心諸法必有;別則十界依正生死涅槃世出世間等法,無非幻有,而執為實有,不能圓融,故曰法執。登地菩薩證真空理故,得知法空,而未澈底,須由二地乃至九地漸破。就色心分之,初地至七地破色法之執,八九二地破心法之執。初地破相續相,即分別法執。七地破智相,即俱生法執,此執細故,須初地至七地漸次而破。此二法執,皆依境界而有,故曰破色法之執。八地知境界相唯心,九地知轉相亦唯心,然生相未破,即明心未澈,是於心法,或執智為我等,亦名法我執。 念無句,三即辨觀利益。末二句,四絕觀分齊。以離句,承上利益,以結名隨分覺之分齊。又智續二相,對三細曰粗;轉現二相,對業相曰粗;故總名離分別粗念相。 地四生。 如菩薩地盡,滿足方便,一念相應。覺心初起,心無初相。以遠離微細念故,得見心性,心即常住,名究竟覺。 生相亦四:一能觀人,為十地等覺菩薩,曰地盡;以上四相,為所觀別相,通則皆是觀本覺,觀本覺上無四相故。今當第四,菩薩觀本覺無生相,地即位,即十地位已滿,曰菩薩地盡,盡即滿義。滿足方便者,方,法也;便,用也;謂修六度萬行方法已滿,故曰滿足方便,即行滿也。 一念相應,即特就智度說,等覺後心,以金剛喻慧(亦具金剛喻定,定慧堅固曰金剛。),最後金剛智,破業相,即破生相無明,一念始覺智,與本覺理相應,曰一念相應,從初住發菩提心時,即觀真如理,直至此地盡時,方得圓滿,與理相應。 二覺心初起,為所觀相,即業相生相,下云:『以依不覺故心動。』不覺,即生相,動起即業相,覺即覺悟,能覺即一念始覺,所覺即業相生相,以觀本覺故,覺此二相本空,故曰心無初相,即三辨觀利益。無明不覺,似有妄動之初相,今覺知本無初相者,以遠離微細念故,此句即承上利益,起下結觀分齊,微細念,即業相,乃細中細,故曰微細,亦通生相無明;四住相,二異相,一滅相,皆枝末無明,依根本無明而有,離微細念,即含根本無明亦離之義,故曰得見心性,見非肉眼天眼法眼,乃慧眼了真空,心性無相故,心即常住真心,性即法身理體,離細念,即知妄源本空,見心性,即知真源本有。名究竟覺者,或名究竟始覺,或名究竟妙覺,即究竟佛果,亦名究竟即佛也。惑中未開無明本、業相末,故位中亦不開等妙也。 亥二引經釋成心源無念,四:天一引經證成。 是故修多羅說,若有眾生能觀無念者,則為向佛智故。 承上雲心無初相者,即心源,無初相即無念;以論主宗經造論,故引經釋成心源無念義。以度眾生成佛,若有僧俗男女,能依本覺理起始覺智,還觀本覺理,或念佛,或修觀,或參本來面目,皆當向無念處念之觀之參之,念觀參皆是一念正念,向無念處念,若有第二念,則與此心源無念相反,此一念正念至成佛已,方不用故;無念即佛智。又即本覺,即真如,自十信、三賢、十地,皆以一念正念觀無念,而破滅、異、住,生四相。經論皆說觀無念,則為向佛智,此智有二釋:一屬行人,智、即觀智,為能向,無念與佛為所向。二屬佛,但以觀無念之觀為能向,無念佛智為所向。 此論為起大乘信心,無念即體大,向無念上觀想即相用二大,俱在其中;信心不起,以無願故;已有信願,益以觀行,即證佛智之資糧,可見信願行,非僅淨土之資糧也。 真能觀無念者恐少,姑就有念分之,有順無念之有念,有背無念之有念。如念世事名利,與佛法無干,是背無念之有念;如禮佛、念佛、讀經、誦戒、持咒等,是順無念之有念;以此為念無念之緣,亦勝於背覺合塵之念,然『向無念』之念,不可始終俱無也。 天二重釋前文。 又心起者,無有初相可知;而言知初相者,即謂無念。 無明幻有非實有,論主恐人執為實有,覺時乃除,故此釋成無明本空,本覺本有;首句,先牒前文覺心初起者,次句正釋,意謂實無初相可知,初相即合生相無明與業識,以迷時似有,覺時本空故。而下,轉釋伏疑,疑云:既無初相可知,何以又言覺心初起?故轉釋云:而言知初相者,即是了知本覺本來無念,四相皆妄念,有念即本空之無明,無念即本有之本覺,故曰知真本有,達妄本空。 天三舉不覺之失。 是故一切眾生,不名為覺,以從本來,念念相續,未曾離念,故說無始無明。 承上觀無念之得,故知眾生有念,即不覺之失。眾生通九法界,三乘雖覺,而不究竟,故總名不覺。下三句釋不覺所以,以從無始以來,念念相續不離,故說無始無明。惑業苦,如惡叉聚,舉一即三,其失大矣,是以三乘皆觀無念而治知,我等亦當學觀。 天四顯覺者之得。 若得無念者,則知心相生住異滅,以無念等故。 次顯覺者如諸佛,證得心源無念,則知眾生生住異滅四種心相。伏疑云:無念云何知有念?釋云:以無念等故,謂眾生心有四相,如醫眼見空華;佛眼如以清明眼,觀晴明空,迥無所有,故曰以無念等故。空本無華,故有念與無念平等一空。 戌三明始不異本。 而實無始覺之異。以四相俱時而有,皆無自立,本來平等,同一覺故。 以上所言名字覺、相似覺、隨分覺、究竟覺,以從粗向細破惑時,似有四位不同,而實無四位始覺之異。次句釋云:以四相皆同一迷時似有,如空花亂墜,無自立性;故悟時破四相之四始覺,亦本來平等,同是一覺,無始本之異故。 又以真如隨造作緣,成四相染法;又隨修行緣,翻成四位淨法;如是染淨諸法,皆一本覺真性隨緣,故曰本來平等,同一覺故。 酉二本覺,二:戌一隨染本覺,三:亥一總標。 複次本覺隨染分別,生二種相,與彼本覺不相舍離。 上來於覺義中先釋始覺已竟;今再釋本覺,隨染生二種相,即總標。雖雲隨染,而實翻染;隨染,即起惑造業,翻染,即破惑改業。茲分明辨別之,令眾生起大乘正信也。 生二種相者,生非無中生有,以本有德相,為染所迷,今翻染即破迷而顯、曰生,所生之相,仍不離能生之體。 本覺為體大,顯生之智淨相為相大,不思議業相為用大,此體相用三大,本不相舍離,故云生二種相,與彼本覺,不相舍離。 亥二征列。 云何為二?一者智淨相,二者不思議業相。 征列如文可知。 亥三辨相,二:天一明智淨相,二:地一直明淨相,二:玄一因。 智淨相者,謂依法力薰習,如實修行,滿足方便故。 首句牒起智淨相,謂下,釋。先釋因中之智淨相。謂依法力者,修行眾生,依自己本覺法為內薰因,三寶法為外薰緣,以此法力內外薰修,即轉無明為明,為本覺所起之始覺,曰智淨相,以觀無念本覺兼修六度,如是始本二覺內外夾攻,可治無明。此約三賢四加、曰薰習,若登地菩薩,以三輪體空正修六度,即證真如,使無明分分破,法身分分顯,曰如實修行,滿足方便,如上生相中釋,非但智淨,而福已滿足。 玄二果。 破和合識相,滅相續心相,顯現法身,智淳淨故。 初二句斷德,破和合識相,謂破第八識真妄和合之無明,曰破和合識相。滅相續心相,是滅前七識,使妄想心相不相續,此不但皆破妄不破真,而且因破妄以顯真。即顯法身德,即智淳淨之般若德,是二德皆因首二句斷德所顯之果相,即果上之智淨相。 地二問答釋成,二:玄一執真同妄問。 此義云何? 問者因聞上雲生滅與不生滅和合,名阿黎耶識;今雲破和合識,豈不並真亦同破矣;蓋執真妄實有和合,故執真同妄破。 玄二簡妄異真答,三:黃一法。 以一切心識之相,皆是無明。無明之相,不離覺性;非可壞,非不可壞。 法說中,就無明真如法說以答,三細六粗之相,皆屬無明。無明之相,皆依本覺起迷而幻有,故曰不離覺性;若離本覺,依何說迷,以妄不離真,義說和合,實不和合,真還是真,故非可壞,妄非真故,非不可壞。又雖雲真妄和合,妄無自性,故可壞;真雖隨緣,而仍不變,故不可壞。 黃二喻。 如大海水,因風波動,水相風相不相舍離;而水非動性。若風止滅,動相則滅,濕性不壞故。 真如隨無明緣,成一切心相,如大海水隨風緣而有波相。此波即水相,亦即風相,二相難分,故曰不相舍離。而水非動性者,水是濕性故,若風止滅,動相之波浪則滅,即喻無明可壞義也;濕性不壞,即喻本覺非可壞義也。 黃三合。 如是眾生自性清淨心,因無明風動;心與無明俱無形象,不相舍離;而心非動性。若無明滅,相續則滅;智性不壞故。 此以法合喻,如是眾生自性清淨心,合前如大海水;因無明風動,合因風波動;無名是法,風是喻,無明動清淨心而生粗細染心,合風動而有粗細波浪,心與無明俱無形相難知,故以有形相之水相波相合明,令知本覺無明不相舍離。而心非動性,合水非動性,若根本無明滅,則相續諸識之業相、轉相、現相等相皆滅,合若風止滅,動相則滅。智性本覺理體不壞,合前濕性不壞。 天二明不思議業相,二:地一依體總標。 不思議業相者,以依智淨,能作一切勝妙境界。 首句牒科,次二句釋義,智淨相之相大,為此用大之所依,科雲依體者,體相同為用之所依。第三句正是總標用大曰一切,大而又多也。又前是翻無明煩惱及二我執等惑成般若德相,為相大;今翻淫殺盜妄等犯戒惡業,成不思議業相,亦名解脫相,為用大。 地二約用別辨。 所謂無量功德之相,常無斷絕;隨眾生根,自然相應,種種而現,得利益故。 已總標,即略說;此別辨,即廣說。略中言一切勝妙境界,今廣中說無量功德之相,即善業相,非犯戒自害害他造業之罪過相,乃戒定慧自利利他之功德相。此相常無斷絕,常即豎窮三際義,豎必該橫,即橫遍十方義,三世十方眾生無量,故度生功德亦無量。隨眾生根,自然相應。妙用皆隨順眾生之善根,善根有淺深不等,故不思議之業相,恰與一切眾生之善根相應。勝業不出三種,身業現相,應現某身得度者即現某身,一切時處同現曰妙相;口業說法,隨眾生心而為說法;意業知機,隨字即三業、皆隨順眾生善根,不加作義,自然相應,曰不可思議作用。種種而現身說法,皆令眾生得利益也。 戌二性淨本覺,二:亥一總標。 複次覺體相者,有四種大義,與虛空等,猶如淨鏡。 以上釋隨染本覺之二相已竟,今釋性淨本覺又有四義,謂一切眾生之本體,處染未修,本來有如是四義也。非如前隨染本覺,已造業再修顯,而有二相。 隨染本覺,如礦金經冶,已成純金;性淨本覺,則如在礦之金,雖未經冶,例知與已冶金相同,然雖雲大同,不無小異,故總標四義,如空如鏡,如下別釋。 亥二別釋,四:天一如實空鏡。 云何為四?一者如實空鏡,遠離一切心境界相,無法可現,非覺照義故。 首句總征,一下別釋四義,謂無相、等現、清淨、明照,今先釋無相義,故標曰如實空鏡,謂眾生本有之性淨本覺,隱於無明所現之十界依正粗妙五陰色心等相中,愚人不了本覺本無十界依正粗妙五陰色心等相,乃於此等相上執有我法,皆屬遍計執情,不了此等執情,即迷失性淨本覺。智者若以真空絕相觀,觀此本覺,則遠離一切粗妙五陰色心境界相,此等諸相,非覺照使空,本來空故,故曰非覺照義。喻如鏡本非山水人物等相;又如空本無日月雲霧等相,故曰如實空。 天二因薰習鏡。 二者因薰習鏡,謂如實不空,一切世間境界,悉於中現,不出不入,不失不壞,常住一心,以一切法,即真實性故;又一切染法,所不能染,智體不動,具足無漏,薰眾生故。 次釋等現義,首句標曰因薰習鏡,因有二義,一現法因,二內薰因,先八句釋現法因,謂即前本有之性淨本覺,唯其本非十界依正等相,乃能等現十界依正等法,如愣嚴云:『體非群相,而不拒彼諸相發揮。』故曰如實不空,一切世間境界,悉於中現。不出者,謂相不從因出;因指本覺。不入者,謂相不從緣入,以『相』對本覺因曰緣不入。不失者,謂十界依正等相,宛然不失。不壞者,謂本覺自性,雖等現諸相,仍不壞自性;就能現曰因,就所現曰緣。故曰不空,能所不二。若以中觀智觀之,即是中道常住一心,故次釋云:以一切法即真實性故,一切法仍指所現;真實性,仍指能現;能所相即,即釋成一心不二。如鏡本非山水人物,乃能等現山水人物;又如空本非雲霧日月,乃能等現雲霧日月,既等現已,仍皆能所不二。以上釋現法因已竟。 後五句釋內薰因,又此本具之性淨本覺,雖不離五陰一切染心染境,而不被彼所染,反以不動之體相二大,冥薰眾生之無明,而成翻染之用大,故曰智體不動,具足無漏薰眾生故。三大皆無漏法故,此中鏡空內薰之義不顯,不必強配。 天三法出離鏡。 三者法出離鏡,謂不空法,出煩惱礙、智礙,離和合相,淳淨明故。 三釋清淨義,標曰法出離鏡者,法即指上空有不二之中道妙理。謂下,釋云:此法從二礙及無明出已,成淳淨明故,曰法出離,成清淨義。煩惱,即依人我執所起之十使見思,為能礙,中道妙理為所礙;又涅槃為所礙,以生死礙不生死故。如是則煩惱即礙。智礙,謂智慧上之礙,則智不是礙,故云『智障極盲暗』。謂真俗別執也。亦名所知障,即障於所知之理法事法不究竟故。亦名法我執,如是則法與智,皆不是障,我執二字為能障耳。有人云:某障障事不障理,某障障理不障事,皆不究竟;實則二障皆理事俱障。又離和合識相者,亦即離和合識心中無明相,此以已出離者,例如雖未出離眾生,亦必有此中道妙法,可修可證,修時當空觀、無礙觀齊修;或次第修亦可。 如上能所不二之鏡,若有塵垢,不現清淨,出垢即同法出離無異。而空有不二之空,法喻不齊,故亦不配。 天四緣薰習鏡。 四者緣薰習鏡,謂依法出離故,遍照眾生之心,令修善根,隨念示現故。 四釋明照義,首句標曰緣薰習,即本覺起薰習眾生之用曰緣。次句言此用乃依上出離之體相而起。餘三句正釋緣薰習,即身口意三業之用,與眾生作修行之增上緣。照心即意業觀機,示現即現身說法,為身口二業,此三業無非為令眾生修行成就善根故。隨眾生善心大小,現身說法,亦有優劣,此亦以前翻染所成之不思議業相,例如性淨本覺體大中,亦具此用大。約鏡喻,亦以已出塵垢者,例知未出垢者,亦可除垢,取以照面之好醜,而知前因後果,亦成發心修行之緣,故曰緣薰習鏡。性淨本覺四種大義,略釋已竟,鏡空亦各具四義,故上總標中有二喻,釋中皆列鏡略空者,以內薰因,及法出離中,法喻不齊故。 未二不覺義,三:申一根本不覺,二:酉一依覺成迷,三:戌一法。 所言不覺者,謂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不覺心起,而有其念。念無自相,不離本覺。 上生滅門中,黎耶識有覺不覺二種義,先釋覺義,即約淨法明心生滅已竟;今釋不覺義,即約染法明心生滅,然染法無實體相,乃虛妄生滅耳。 首句牒科,謂下五句,釋根本不覺,即不稱真實之理而知,真理是真如,亦是本覺;此法即是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總與十界依正為體。眾生依此體而起無明妄念,念既稱妄,必無自體自相,故曰念無自相,唯一痴迷,乃妄念依覺成迷耳,故又曰不離本覺。本覺即真如,有隨緣不變二義,今以隨緣故,有此無明不覺;以不變故,成前性淨本覺。此無明有『無性』『成事』二義,今以無性義故,不離本覺。下文以能成事故,而有九相,皆眾生依本覺起無明,依無明迷本覺,成真妄和合,故曰:『夜夜抱佛眠,朝朝還共起,但認五陰身,不認本覺體,』悲夫! 戌二喻。 猶如迷人,依方故迷;若離於方,則無有迷。 初二句順釋。無明不離本覺,義甚難解,故以喻明。猶如失方之迷人,原有之東西南北方位,忽然而迷,乃認東為西,惑南為北。後二句反釋,若離原有之方位,則無有迷。 戌三合。 眾生亦爾,依覺故迷,若離覺性,則無不覺。 以法合喻,初二句順合,迷本覺之眾生,亦如迷方人爾。依覺故迷,合依方故迷;以不認本覺,還依本覺故迷。下二句反合若離於方,則無有迷。 酉二依迷顯覺。 以有不覺妄想心故,能知名義,為說真覺。若離不覺之心,則無真覺自相可說。 依無明(迷)反顯本覺,以有不覺之妄想心故,能知世出世間法之名義,何以故?以不覺之心中有真覺隨緣故,真覺心在不覺心中,能知名義為因,喻諸佛菩薩善知識為說真覺為緣,因緣和合,得顯本覺。如迷方人,原知之方向為因,迷已遇人指示為緣,因緣和合,得知本方,此正顯本覺也。下二句反顯可知。 申二枝末不覺二:酉一無明為因生三細,二:戌一總標。 複次依不覺故生三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 以上根本不覺,即依覺成迷,今依根本無明為因生三細枝末無明。 初句總標,次句,謂根本所生之枝末不覺,還與根本不覺相應,根本不覺如內賊,枝末不覺如外賊,內外相應,打火弄琵琶,家鬼弄家神,故枝末無明,不離根本無明,家神即喻真如。如是本末無明,雖迷本覺,而本覺無念,故隨緣不守自性,而不念我不為汝迷,如雲見怪不怪,其怪自壞。 戌二別解,二:亥一征。 云何為三? 初征可知。 亥二釋,三:天一業相。 一者無明業相,以依不覺故心動,說名為業;覺則不動,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 首句標名,次二句釋相。以不覺釋標中無明相,以心動說名為業,釋標中業相。覺句反顯覺非無明,不動非業。末二句明因果,謂動成業因,必有苦果,即變易生死苦,此苦通九界眾生,乃至十地。 天二轉相。 二者能見相,以依動故能見,不動則無見。 首句標名,亦名轉相。次句釋雲依業相轉起能見之見相,故曰依動故能見。末句反顯,可知。 天三現相。 三者境界相,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離見則無境界。 首句標名境界相,亦名現相,八識為能現,十界依正之境界相為所現,能所不二,如鏡與相可知。 次句順釋依轉相(見分)而有境界妄現,末句設離轉相妄見,則無妄境可現,亦反顯可知。又以上見相二分,皆無始以來見相種子耳,故八識亦名種子識。 此三細相,唯一八識生滅心。業相為八識自體,曰自證分;轉相為見分,現相為相分,三分唯一識心,如一鏡有鏡體鏡光,及所現之相,亦一而三,三而一也。若離根本無明,則三相皆空,唯一真空本覺,即成二死永亡之佛果矣。 酉二境果為緣生六粗,二:戌一躡前總標。 以有境界緣故,復生六種相。 首句躡前境界與無明為緣,無明與境界為因,因緣和合,復生六種相,是總標。 戌二立名別釋,二:亥一征。 云何為六? 此句總征。 亥二釋,六:天一起計。 一者智相,依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 向下列釋,首句標名,次三句釋義,依於前第三境界相,即於十界依正,起虛妄分別心,曰智相,非真智慧,不知境界,本為幻化,因而起計,故亦曰起計相。以計校境界,順情則愛,違情則憎故。 天二生受。 二者相續相,依於智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 首句標名,相續,即相續不斷之心相。下四句釋義,謂依前愛僧智相,於可愛境生樂覺心,可憎境生苦覺心,此妄念與境界相應不斷,而生三受。故曰生受,(三受:謂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不苦不樂受,亦名中庸受。)即領納境界。 天三取著。 三者執取相,依於相續,緣念境界,住持苦樂,心起著故。 首句標名,下四句釋義,謂依前相續,攀緣境界,執著轉深,舍苦取樂之心轉粗,故曰取著,不能放下。 天四立名。 四者計名字相,依於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 首句標名,下二句釋義,依於妄執是承上,下句即於境界上執相安名,而不知名相皆假,妄立名相,曰計名字相。 以上四相,前二屬三乘意識,後二屬凡夫意識,如前表中解。 又前三細既屬八識,今前四皆屬意識,何以不說七識耶?以七識念念執第八識為我,今以能執從所執,故攝七識半分於八識中;又七識染淨,為六識所依,今以所依從能依,故攝七識半分於六識中,六八二識,各攝七識半分,故不另說七識,是亦性相二宗不同故也。 天五造業。 五者起業相,依於名字,尋名取著,造種種業故。 三細相,及六粗中之前四,皆屬惑,唯此第五屬業,後第六屬苦;惑業苦,即三障也。 前四雖同屬惑障,而智續二相,約三乘人意識說為細;執取計名字二相,約凡夫之意識說為粗。智相為俱生法執,相續相為分別法執;執取相為俱生我執,計名字相為分別我執;前已講過,恐忘再提。 首句標名,下三句釋相,謂依前名字,尋名取著,並依愛憎等惑,於假名相上,起善惡不動業,曰起業相。 天六受報。 六者業系苦相,以依業受果,不自在故。 首句標名,以下釋相,謂造業,即被業系而受苦,故曰:『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不拘現報、生報、後報,皆依業受果,無有自在,即分段兼變易生死,不了生死為苦苦,雖人天善報,亦是壞苦,生上二界為行苦,依業受報,生來死去,不得解脫,總不自在。若行六度萬行,三輪體空者,即無業系,而得自在;權教三乘,雖無分段,猶有變易。 申三結末歸本,二:酉一正釋。 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 正釋,即順釋,論主指示學者,應知無明為根本,九相染法為枝末,枝末無明,皆從根本無明生起,意謂欲除枝末,必除根本。 酉二轉釋。 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故。 此轉釋,即反釋,以九相染法,皆是枝末不覺之相,縱未能除根本,亦可隨力除此枝末。 未三雙辨同異,二:申一標列。 複次覺與不覺有二種相,云何為二?一者同相,二者異相。 初句總標,次句總征,三四句別列,皆如文可知。 以上生滅門中釋生滅心,淨心生滅,即始本二覺義;染心生滅,即本末二不覺義。以同一生滅門,故應辨同異,以覺與不覺,就性說有同義,同是一本覺故;就相說有異義,染淨不同故。 申二解釋,二:酉一同相,三:戌一喻。 言同相者,譬如種種瓦器,皆同微塵性相。 今釋同相中,首句牒名,次二句約喻釋相,譬如陶家所作種種瓦器,雖有大小方圓粗細不同;而性則同是微塵性,相亦同是微塵相,曰同。 戌二合。 如是無漏無明種種業幻,皆同真如性相。 次以法合喻,如是指上文覺與不覺。無漏即始覺、本覺、性淨本覺、隨染本覺等淨法。無明即根本不覺、枝末不覺,是有漏染法。種種業幻者,真如性隨幻化修行淨業,成一切覺相;又隨幻化造作染業,而成九相不覺。雖有種種染淨淺深之相,而觀其性,皆真如性,相不離性故;觀其相,亦同是真如相,性不離相故。故如種種瓦器,皆同微塵性相。 戌三證,二:亥一正引。 是故修多羅中,依於此真如義故,說一切眾生,本來常住,入於涅槃,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畢竟無得。 是故,承上文,不但此論法喻皆性相相同,經亦如是,依真如義,說一切眾生本來常住,真如常住故,一切眾生亦常住,所謂幻化空身即法身也。亦說一切眾生,本來入於涅槃,所謂生死即涅槃也。亦說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畢竟無得者,煩惱即菩提也。一切眾生真如常住故,幻化空身即法身,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則惑即般若,業即解脫,亦可例知。此三德與三障同一性故,以此證知無漏無明,皆同真如性相,約理三德本來具足,非可修可作,不從外得,不可當面錯過。約事須修須作須證,切忌妄自承當,又須知修即無修,作即無作,得即無得。當面錯過,與妄自承當,二者皆病。而當面錯過,雖通六道,亦有人天;妄自承當者,有大妄語,必墮地獄,求為鬼畜人天,皆不可得,善學者切不可使空身即法身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等醍醐,變成毒藥也。 亥二釋疑。 亦無色相可見。而有見色相者,唯是隨染業幻所作,非是智色不空之性,以智相無可見故。 論主恐有人疑云:眾生即涅槃,何無報化身相?為解此疑,故首句雲諸佛亦無報化色相可見。 又疑云:經中明言諸佛有報化身,何以言無?故又釋云:說有色相者,唯是隨眾生翻染業所作幻色之身,此色即是空,非是智色不空之性。染緣是起惑造業受苦,翻染則發心修行,斷惑改業,故得見此幻化妙相,所作即所現,妙有非實有,計此為實有者,仍是遍計執情。 又疑云:如何知智色即空耶?釋云:以智相無可見故,智相是法性理體,所具大智慧光明義,遍照法界義,乃至清涼不變自在義等,皆非肉眼可見相,故云以智相無可見故。 上雲菩提涅槃,無漏無明,皆就真如說,無明實性即佛性幻化空身即法身,染淨善惡,悉皆真如;觀相原妄,觀性原真,同一真如,故曰同相。 酉二異相。 言異相者,如種種瓦器,各各不同。如是無漏無明,隨染幻差別,性染幻差別故。 首句牒科,余句釋相,喻說如種種瓦器,各各不同。如是下,以法合喻,無漏是始本二覺,乃至現報化二身差別,皆隨翻染所現,故曰隨染幻差別。根本枝末無明,皆眾生習慣成性,未翻染故,曰性染幻差別。惑業輕即細染污,惑業重即粗染污,故有染幻無明差別也。戒定慧淺,即無漏法淺;戒定慧深,即無漏法深。故不但染淨有異,染與染、淨與淨,又各有異,故曰異相。 巳二釋上生滅因緣,二:午一明生滅因緣義,三:未一總標。 複次生滅因緣者,所謂眾生依心、意、意識轉故。 以上生滅門釋立義分中是心生滅因緣相分三:一釋生滅心法已竟,今釋上生滅因緣,後釋上生滅之相。今釋生滅因緣及義。 首句牒科,次句總釋其義,約人、謂依心、意、意識、展轉生滅故,名曰眾生。又約心、謂意意識依心展轉生滅故,名曰眾生。又生滅因緣有二:一真如為因,無明為緣生三細;二無明為因,境界為緣長六粗。 因緣為能生,眾生與九相為所生。 所謂一句,亦解上句牒文;亦與下文作總標,眾生約人約總;意、意識轉,約法約別;總為別之總,別為總之別,總別一對,人法一對。 眾生與意、意識,皆依心,心為本源,萬法唯心,故人法總別,皆是依心。意、意識依心故展轉生起,曰生起因緣,即是眾生生起之因緣。 心、意、意識,與小始二教名同義別,按小教皆指第六意識,集起名心,集種子起現行故;思量名意,意能思量一切時處事故;了別名識,了別現前境故。始教則心指八識,即半頭唯識,但得一分生滅之義故,亦集種起現;意指七識,念念執八識為我;意識則為六識,此法相中分三部位。 今本論,則心為真妄和合,具分唯識;意是生義,能依義,開則有五:曰業、轉、現、智、續。業轉現仍為八識一分生滅,智續二識為三乘人之意識;後之意識,則凡夫第六意識也,亦兼前五識。 轉是展轉,五意依心而起,意識依意而起,開五意則業識依心,轉識依業,現識依轉,智識依現,續識依智;如是展轉生起,故曰生起因緣。倒轉則為還滅因緣。 未二征問。 此義云何? 此生滅因緣義云何耶? 未三別釋,三:申一釋所依心。 以依阿黎耶識,說有無明。 別釋中三,初釋總別所依心,總則眾生為能依,心為所依;別則意、意識為能依,心為所依;所依心,即阿黎耶識心。阿黎耶識為真妄和合,今指真說,真有隨緣不變二義;今取隨緣義,為生滅因。說有無明者,無明有無性成事二義;今取成事義,為生滅緣。又說無明,即指根本無明;對下五意轉、意識轉,為枝末無明。 申二釋意轉,三:酉一略明識相。 不覺而起,能見能現,能取境界,起念相續,故說為意。 略明識相,即略明五意展轉生起,曰意轉。不覺而起,是業相;能見,是轉相;能現,是現相;能取境界,是智相;起念相續,為相續相。此五相總說不分曰略,曰意。 已雲意字,有能生義,有能依義,謂前前能生後後,後後能依前前。又能生為因,能依為緣,亦即略明生因緣義。滅因緣義,在下第三科,結歸一心中明之。 酉二廣辨五名,二:戌一標征。 此意復有五種名,云何為五? 初句標,次句征。 戌二列釋,五:亥一業。 一者名為業識,謂無明力不覺心動故。 首句標名,以下皆同。次句釋義,業、還是意,此即八識自證分,意為能依,根本無明為所依,謂依無明而生業識;無明有能熏真如之力,真如隨緣,非動而現動,實是無明力為能生,業識為所生,今取無明動義,曰業識。 亥二轉。 二者名為轉識,依於動心能見相故。 此八識見分,為能依;業識為所依。依業識(動心)轉起能見之見分,於真空迷為斷空,於斷空中堅固欲見,故名此轉識為見分。 亥三現。 三者名為現識,所謂能現一切境界;猶如明鏡,現於色像;現識亦爾,隨其五塵,對至即現,無有前後。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 釋義中,三:初一句法說,謂黎耶識能頓現十界依正,一切境界。 次二句喻明,亦頓現義。次七句以法合喻又二:一句總合,隨下六句別合又二。初三句正合。謂現識隨色聲香味觸五塵,漸有漸現,頓有頓現,曰對至即現。無有前後者,非頓有漸現故,若見有先後,即意識作用;此八識自心中相分,故無前後。 末三句,轉釋上無有前後,以此識於過去現在未來三寺中,任運自然而有。末句有二義:一者八識去後來先作主翁,來在先,故云常在前也;二者八識常在諸法之前,乃至未有情器世間,先有八識,以有八識,諸法乃現;五塵諸法齊生則齊現,故常現在諸法之前,對至即現,如鏡中像,揀非六識在無心位,七識在滅盡定,皆不現前。 亥四智。 四者名為智識,謂分別染淨法故。 能分別即智識,所分別為現相。謂分別現識所現四聖六凡淨染等法,淨即四聖,德位各有淺深;染即六凡,惑業重輕,各有粗細;此皆依他起而幻有,以不了幻有,任運分別,何者為染,何者為淨,曰俱生法執。 亥五續。 五者名為相續識,以念相應不斷故,住持過去無量世等善惡之業,令不失故,復能成熟,現在未來,苦樂等報,無差違故,能令現在已經之事,忽然而念;未來之事,不覺妄慮。 釋義,分三:一以念相應不斷故,即約識本體不斷釋相續義。以念(智識)與第三現識所現染淨境界,相應不斷,謂之相續識。 二住持下,約分別法執中貪愛,使善惡不動等業不斷釋相續義,又分二:初二句謂此識中貪愛引過去未熟之生業,使之成熟,曰相續;次三句謂此識中貪愛,潤已成熟之業,使成現果,曰相續。能引能潤者,是貪愛等惑,所引所潤者,是善惡不動等業。不失,即因不失;無差,即果不差。 三能令下四句,即約三時不斷釋和續義,謂此識能使眾生已經過去之事,現在忽然而念,即依現在繼續過去也。未來之事,不覺妄慮,即就現在繼續未來也;三時不斷,相續識使之然耳。 酉三結歸一心,二:戌一正結屬心,二:亥一順結三界。 是故三界虛偽,唯心所作。 釋意轉三科中,一略明,二廣辨,皆釋生起因緣;今結歸一心,即還滅因緣。欲還滅者,須修唯心觀,觀三界虛偽,唯是一心,染也唯心樂有,淨也唯心幻有,則執實之染淨皆空矣。如鏡中像,作唯鏡想者,見幻有好像丑像,唯是一鏡,則執實之好醜皆空矣。此正結,下反結更明。 亥二反結六塵。 離心則無六塵境界。 六塵即三界別相,若離心識,則無三界六塵實境可說。 戌二釋疑廣辨,三:亥一問。 此義云何? 問意謂現見有境,云何說唯心耶? 亥二答。 以一切法,皆從心起,妄念而生。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心不見心,無相可得。 答中,首句正答前問。一切法,即三眾六塵,亦即依他起染淨諸法,心即真妄和合之心,此心真妄互熏,真如熏無明,即起淨法,無明熏真如,即生染法,故總曰皆從心起。下五句展轉釋疑,答遍計執者疑云:和合識心,云何互熏,起諸法耶?答曰:妄念而生,此妄念,即枝末無明,雖是妄念,以有一分隨緣之真,反熏真如,則生淨法;以枝末無明,反熏根本無明,則生染法;故總曰妄念而生。又疑云:既心作諸法,我云何見境不見心耶?先答見境云:境既唯心,則分別境,即分別心也。楞嚴云:『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次答不見心云:心不見心,如眼不見眼,況心無形像,作某樣見。又境唯心,故境寂;不見心,故心空;心空境寂,故曰無相可得,乃成真空。 亥三結。 當知世間一切境界,皆依眾生無明妄心而得住持。是故一切法,如鏡中像,無體可得。唯心虛妄。以心生則種種法生,心滅則種種法滅。 初五句正結,又二:前二句法說,境界乃十界依正染淨等幻有諸法,依於根本無明及業識心,而現而住,故全境即心,論主為迷心執境者,說離心無境,故曰當知云云。死猶不解,故又以三句鏡中像無體喻明之。 次三句釋成,唯心句正釋伏疑云:既雲十界依正等法,如鏡像無體,何以現見十界依正宛然耶?故又答曰:汝言宛然者,唯一真心隨無明緣所現虛妄境耳。以虛妄心迷一真如,不知唯心;以忘心執實境故,不矢虛妄。餘二句反顯唯一真心所現,又伏疑云:何以得知諸境唯一真心隨緣所現耶。故又答曰:真心隨染緣,非生現生,故有種種法生;隨淨緣非滅現滅,故有種種法滅,以此得知十界一切依正,唯一真心隨緣所現幻有生滅之法。亦可雲妄心生,則種種法生,妄心滅則種種法滅;此妄心即指業轉二識,種種法即現識,迷人執為實有,如執鏡中實有山水人物,何以異也。 申三釋意識轉,五:酉一約人辨粗。 複次言意識者,即此相續識,依諸凡夫取著轉深。 對前二科釋己,又釋意識轉曰複次。首句標科,次二句釋義。謂即上所云之相續識,為三乘人之意識,則細;凡夫人依此意識取著,轉粗轉深。三乘人於境但起法執故細,凡夫於境起我執故粗。法執但不了諸法如幻,執為實有;我執乃又於諸法上,執有我我所,故云轉深,曰約人辨粗。 酉二出其惑體。 計我我所,種種妄執。 粗相中,前明智續二識 。執取計名字未說即在此明之。 執自己五陰身為我,我外依正,皆為我所;惑之所依曰體,即我、我所。以計我、我所,見愛增長,種妄執故。 酉三執所依緣。 隨事攀緣,分別六塵。 事即六塵,攀緣即分別,謂意識為能依能執;六塵事為所依所執,緣、又即識所依之增上緣也。 酉四制立其名。 名為意識,亦名分離識,又復說名分別事識。 凡夫於相續識,取著轉深,計我我所,隨事分別,此意識轉至於此,究為何名乎? 聖人制立其名有三:以其種種妄執,故曰意識。以其分別六塵,於一識在六塵上,分為六識,故楞嚴經云:『元以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則兼前五識名為六也,故曰分離識。又以其隨事攀緣,故又復說名曰分別事識也。 酉五識起所依。 此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 名已制立,然此意識,依何所起耶?如前五意,前前能生後後,則後後依於前前也。此意識則依見愛煩惱增長。見愛煩惱,即智識相續識見現識之境界,有愛與不愛之煩惱。此見增長,即使智續轉為意識,故曰依見愛增長義故;見即五利使,愛即五鈍使。 午二重顯所依緣體,二:未一略明緣起甚深,二:申一標嘆甚深。 依無明薰習所起識者,非凡夫能知,亦非二乘智慧所覺。謂依菩薩,從初正信,發心觀察;若證法身,得少分知;乃至菩薩究竟地,不能盡知,唯佛窮了。 首句即重牒上科中所謂眾生依心意意識轉故,而重顯真如隨緣而起,其義甚深。 眾生真如隨無明熏,所起業識甚深,前於生滅因緣中已釋,今又重釋者,以其義甚深故,前釋中云:眾生與五意意識為能依,八識心為所依。今科名所依緣體者,緣即無明,體即真如,合之仍為八識心。前科多就緣顯,此科多就體顯。此義因位難知,唯佛窮了,即略明甚深;廣顯還在下科。 非下十句,正顯甚深,初二句揀非凡小能知;次三句謂十信三賢菩薩似知;次二句約初地證知分知;乃至二句,二地至十地亦分知不盡,惟佛為究竟證知;故曰重釋甚深。 申二釋深所以,二:酉一征。 何以故? 問:緣起妙理,原通凡聖,何故說唯極果方知耶? 酉二釋,三:戌一即淨而染。 是心從本已來,自性清淨,而有無明;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 答:是真妄和合之心,就真如說,眾生從本(無始)已來,自性情淨。就無明說,亦從本已來即有。又真如無始為無明所染,隨緣而有業識等染心,曰即淨而染;雖染而仍淨,雖淨而現染,故不可思議,唯佛窮了。 戌二即染常淨。 雖有染心,而常恆不變。 真如雖隨緣有五意等染心,而仍常恆不變,為即染常淨,亦唯佛窮了。 戌三結成難測。 是故此義唯佛能知。 是故,承上即淨而染,即染常淨,二義皆深。從來染淨相違,而今茌分,故餘人難可了知,唯佛窮了。 未二廣顯緣起差別,二:申一緣起體相,三:酉一顯上不變之義。 所謂心性常無念故,名為不變。 先釋科,『差別』,是五意及意識淺深不同,亦即生滅因緣不同。『緣』是無明,『體』是真如,『相』是下文六染心;今先顯真體隨緣不變之義也。 次釋文,首句指體無念故,上科名為不變,真如本常無念,雖無念而能隨緣,雖隨緣而又能不變,法爾如然,非有念隨緣不變。 酉二顯上無明緣起之由。 以不達一法界故,心不相應,忽然念起,名為無明。 次顯緣,即顯上文根本無明為緣,而起五意及意識之由,以無明不了達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故,正是起五意及意識之由,此無明心無能所相應,故曰忽然而起,即無明無始曰忽然,又以起念故名無明,正反上無念故名心性,名不變也。 酉三顯上緣起之相,三:戌一標。 染心者有六種。 上不達法界,即根本無明;此六種染心之相,為枝末無明;今將釋,故先標。 戌二征。 云何為六? 戌三釋,六:亥一執取計名相。 一者執相應染:依二乘解脫,乃信相應地遠離故。 六染,即上五意及意識,但前明依因緣生起次第義,故自細向粗說;今欲辨治斷次第,故從粗向細說。六中皆先舉障,後對治。 首句即先舉障,此染心即九相中之執取計名字二相,在始覺四位中曰異相;亦是上意中見愛煩惱所增長義;亦是上四相中粗分別執著相也。執取計名之我執心,與境相應,在境界上起思惑,曰俱生我執;起見惑,曰分別我執。如我意者,愛之欲取;不如意者,憎之欲舍。 次對治,二乘解脫,即聲聞緣覺果人;信相應地,即十信滿心登初住菩薩,此等人破我執,知我空,可遠離執取計名字之障也。余義如上始覺四位中已釋。 亥二相續相。 二者不斷相應染:依信相應地修學方便,漸漸能舍;得淨心地究竟離故。 首句亦先舉障,五意中名相續識;六粗中名相續相;但分別法執,相續生起不斷,即是相續也;相應,亦心境相應也。 次對治,依信相應地,謂三賢菩薩修習法空觀,即入道資糧,再以方便,即加行,指三賢后加行位也。漸漸能舍,言相續相,非能頓舍,三賢三十位,位漸高,功漸深,舍漸究竟,乃至登初淨心地,謂初地菩薩,初證真如,真如清淨,曰淨心地,斷分別法執,究竟離相續相。 亥三智相。 三者分別智相應染:依具戒地漸離,乃至無相方便地究竟離故。 首句亦先舉障,智即五意中智識,是六粗中智相;以能分別世出世諸法染淨,故云智也;相應義,亦如前。 次對治,此為俱生法執,具戒地為第二離垢地,持戒精嚴,離毀犯垢,曰離垢地,由二地乃至七地,漸破無明,漸離法執。七地名無相方便地者,以修無相觀,有加行方便故,乃究竟離智相。 亥四境界相。 四者現色不相應染;依色自在地能離故。 首句亦先舉障,是上五意中現識,三細中境界相,猶如明鏡現色像等,此依根本無明動令現境也。前三相應染,即心境對得相應;後三不相應染,但有無明心境,雖雲現色是境界,而無心境對得,故曰不相應。 次對治,色自在地,是八地菩薩,能究竟破色陰,知一切色相皆妙有,非實有故。七地前之法執,執境界相為實有,八地無此執故,於色自在,謂於三世間境,隨心自在轉變,即心能轉境,如執為實有,則心境轉。若有轉境因緣,心能轉境,如翻天為地,轉地為天,日月在空,可移之地上;一身現多身,多身合一身,更能轉變一切眾生色身,易男為女,轉女為男;一多互得,大小相容等;皆破色陰,不被色轉,而能轉色也,無緣不現,故曰色自在地能離故。 亥五能見相。 五者能見心不相應染:依心自在地能離故。 首句舉障,能見心者,五意中轉識,三細中能見相,以根本無明動業識令能見,上文雲;依於動心,成能見故。此為八識見分,無境相應,此執斷空之染心。楞嚴經雲,晦昧為空,指此。 次對治,自心他心皆能轉變,曰心自在地,即第九善慧地,能以自慧心,轉眾生噁心為善心。又自心展轉,增悲增智,故能離此能見相。 亥六業相。 六者根本業不相應染:依菩薩盡地,得入如來地能離故。 首句舉障,根本業者,五意中業識,三細中業相,以無明力不覺心動故。 次對治,菩薩盡地,即第十法雲地,入如來地即成佛:破生相無明,微細習氣心念都盡,上文云:得見心性,心即常住,名究竟覺,故云能離也。 申二更重料簡,三:酉一辨上無明約治料簡。 不了一法界義者,從信相應地觀察學斷,入淨心地隨分得離。乃至如來地能究竟離故。 重新料理簡別,本末無明與六相。約能治無明之人料簡,何人究竟離,何人不究竟離。 首句雙舉本末無明,皆不了一法界義者。從下約治料簡。從信相應地,登初住。發菩提心,依聖教量,用比量觀,觀察真如本有,無明本空,如是學斷無明;觀察為能治能斷,無明為所治所斷也。從初住以至人淨心之初地,各隨智慧分深淺,而離亦有淺深,乃至超略二地至十地,亦云隨分得離,至如來地乃能究竟離,所離雖皆無明,而有本末,皆不了一法界義。本末無明斷盡,即證一真法界矣。 酉二釋上相應不相應義,二:戌一釋相應。 言相應義者,謂心念法異,依染淨差別,而知相緣相同故。 釋上六染,前三相應,後三不相應義,亦即料簡;有心境對得曰相應,無心境對待曰不相應。言相應義者,標也。謂下即釋也,先二句釋異相應,心念即能念之心,法即所念之法,心法不同曰異,而相應,謂心與染淨法,雖差別不同,有能所相應,故曰相應。末句釋同相應,知相,為能念之心相;緣相,為所念之境相;同是心境相同,即心於淨境作淨解,於染境作染解,曰同;即能解心與所解境相同,亦有能所相應義。意識我執,智續法執,總是有心境相應義。 戌二釋不相應。 不相應義者,謂即心不覺,常無別異,不同知相緣相故。 不相應,即業轉現三相,同阿黎耶識心三分,雖有三分,唯一無明不覺心,常無能所對待之別異。不同上三,知相與緣相,有對待故。 酉三舉上染心及無明約境成二礙義,二:戌一標立,二:亥一惑障。 又染心義者,名煩惱礙,能障真如根本智故。 舉上染心及無明,約所障境料簡成二礙義,科乃雙標染心及無明。文則先牒染心義者,即六染心,總名煩惱礙,煩惱即動義,動礙不動,故曰能障真如根本智,使不動真如理不顯故,又根本智即實智。 亥二智障。 無明義者,名為智礙,能障世間自然業智故。 次牒無明義者,六染心皆從根本無明所起之枝末無明,與智敵體相違,故曰能障世間自然業智,使三業度生之妙智妙用不能現前;又自然業智,即權智。若料簡二礙名義,如前法出離鏡中,當互看! 又煩惱礙者,煩惱即礙;持業釋也。智礙者,智之礙,相違釋也。 戌二重釋,二:亥一征。 此義云何? 征意雲;染心粗,無明細;應是染心障事,無明障理;云何說煩惱礙能障真如根本智,智礙能障自然業智耶?蓋彼不知六染皆枝末無明,不分粗細也。 亥二釋,二:天一釋煩惱礙。 以依染心,能見能現,妄取境界違平等性故。 先釋煩惱障,以染心為煩惱礙者,是總指六染心。此釋中染心,是指三細中業識。能見能現是指轉現二相,即三不相應染。妄取境界是指智續計三不相應染。六染心約煩惱說,煩是昏煩,惱是惱亂,即動意,動則違平等不動之心;障根本智,故曰礙。平等性亦帶智說,性是法身,智是般若,性智不二,體相不離。可雲障真如,亦可雲障根本智。 根本智為證理者,亦云如理智,亦曰平等智。根本智對後得智說,後得智是證真而後所得之智,亦稱如量智,亦稱差別智,知差別事故。名異義同,附帶說明之。 二礙問意,乃約粗細義問;答則皆約動不動相違義答。 天一釋智礙。 以一切法常靜,無有起相;無明不覺,妄與法違;故不能得隨順世間一切境界種種知故。 解智礙,障事,障後得智。法即是事,因一切事皆稱理,全事即理,理本常靜,故一切事亦常靜。不生不滅,無有起相。惟以六無明心,不能覺知,則妄見一切法有生滅,乃與法相違,不能得隨順,亦即相違義。世間一切境界,即俗諦一切事,事事本如幻化,幻化有,即是妙有,妙有非實有,即是真空。但為六無明所礙,不能種種如量而知,故云無明能障世間自然業智也。 釋生滅因緣已竟。 巳三釋上生滅之相,三;午一牒前標數。 複次分別生滅相者,有二種。 釋立義分中,是心生滅因緣相三科,前二皆竟,今三釋生滅之相。生滅相,即染心相也。生滅相者,牒前;有二種,標數;六染心合為二種故。 午一征列略顯。 云何為二?一者粗,與心相應故;二者細,與心不相應故。 初句征;一者二者列;有境與心相應,曰略顯粗;心境於相應,曰略顯粗;心境不相應,曰略顯細。對下廣釋曰略。 午三廣釋其相,二:未一約人對顯。 又粗中之粗,凡夫境界;粗中之細,及細中之粗,菩薩境界;細中之細,是佛境界。 約人對顯惑之粗細,因廣說故,開粗中之粗,即執取計名二相,屬我執,為三賢內凡所悟斷境界,即前異相也。粗中之細,為智續二相;細中之粗,為轉現二相;皆菩薩所悟斷之境界,即前住相也。初地覺相續,七地覺智,八地覺現,九地覺轉。細中之細,即業相;惟十地滿心,斷時成佛,故云是佛境界。 未二辨相所依,二:申一順辨生緣,二:酉一明通緣。 此二種生滅,依於無明薰習而有。 辨粗細二生滅相依何而有,即順辨生緣,順即生起,真如為因,無明為緣,謂上相應粗染與不相應細染,皆通依無明熏真如而有。 酉二顯別因。 所謂依因依緣;依因者,不覺義故;依緣者,妄作境界義故。 所謂句標,依因下,釋別因緣,即無明為因生三細,境界為緣長智續及執計。根本無明對真如曰緣,對境界曰因;真如局於因義,境界局於緣義。 申二逆論滅義,二:酉一正辨。 若因滅,則緣滅。因滅故,不相應心滅;緣滅故,相應心滅。 逆即還滅義,首二句,謂無明因滅,則境界緣無依,故亦滅。下分開正辨,若無明因滅,不相應心之業轉現三相無依故亦滅。若境界緣滅,則三相應心無依故亦滅。 酉二釋疑,二:戌一問。 問曰:若心滅者,云何相續?若相續者,云何說究竟滅? 問即躡前緣滅故,相應心亦滅,而起二疑。 初二句疑真同妄滅,意謂相應心滅時,其中隨緣之真,亦同妄滅,則業轉無所依,不得相續,則八地即可成佛矣,何以不然? 次二句疑妄同真不滅,意謂相應心滅時,隨緣之真永不滅,則業轉有所依,亦永不滅,則十地亦不成佛矣,亦何以不然? 戌二答,三:亥一法。 答曰:所言滅者,唯心相滅,非心體滅。 法中即通答二問,謂所言滅者,唯相應妄心相滅,非真心滅也。亦非真永不滅故,使三細亦永不滅,乃至不相應妄心滅,亦唯不相應心相滅,非心體滅也。云何執真同妄滅,妄同真不滅耶? 以是,真體不滅,三細相有依,故八地不能俱斷,而即成佛;必至十地滿心,方究竟滅,而成佛也。 亥二喻。 如風依水,而有動相。若水滅者,則風相斷絕,無所依止。以水不滅,風相相續。唯風滅故,動相隨滅,非是水滅。 初二句,通喻相依體立,大風小風之動相,通依水體而有。以通喻相應染心相,不相應染心相,皆依心體而立也。 若水下,別喻相滅體存,又二:初五句喻相應心滅,又二:初三句反說,若大風相滅,水體亦滅者,則小風相斷絕,無所依止矣。次二句順說云:以大風滅時,水體不滅故,小風之動相,始可相續也。 後三句,喻不相應心滅中,唯以小風滅故,小浪動相亦滅,非水體滅也。 亥三合。 無明亦爾,依心體有動。若心體滅,則眾生斷絕,無所依止。以體不滅,心得相續。唯痴滅故,心相隨滅,非心智滅。 以法合喻亦二:初二句,通合相依體立。粗細無明,亦如大小風爾,依心體水,而有粗細無明動相,是無明之相,粗無明相應心,與細無明不相應心,皆依心體而有。 若心下,別合相滅體存,又二:初五句合相應心滅,又二:初三句反說,若相應心滅,心體亦滅者,則眾生於相應染心亦斷絕,而無所依止。如大風滅,水體亦滅,則小風亦斷絕無依,無水不顯風故。 次二句順說,以心體不滅,不相應染心,方可相續。如水體不滅,大風平靜,小風可以相續。 後三句,合不相應心滅。痴即無明,唯無明滅故,業轉現三心相,隨之而滅,然非真心體隨妄心相滅也。如小風滅,水體亦不滅也。 大小風皆滅,水體仍在,如相應心,不相應心滅,心體仍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