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 · ●卷第十二 版籍類三

梁克家 《淳熙三山志》
贍學田 職田 沙洲田 海田 ○贍學田 舊管: 田  七十六頃七十八畝一角一十四步。 園地、山林、屋基埕、池塘坂等  一百二十五頃四十五畝二角三十二步。 房廊屋  六十八間。 屋地基  一十二所。 續添: 田園、沙洲地  一十七頃五十畝三角三十八步。 屋  一十八所。 庵基地  一所。 租課錢,四千二百七十七貫六百二十九文足。 房廊屋地基錢  四百二十九貫二百六十文足。 白米,二千四十三石五合。 糙米,二百九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 豆、麥、雜子,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 閩縣: 田,一十四頃二畝三角五十九步。 園地等,二十八頃六十一畝二角。(底本作「□十八頃」,缺一字,據庫本補。) 租課錢,一千四百五十九貫二十九文足。 白米,四百六十五石四斗七升。 侯官縣: 田,一十四頃一十九畝一角五十一步三分。 園地,三十二頃四十六畝一角五十八步七分九厘。 租課錢,一千三百九十六貫三百六十文足。 白米,六百六十五石八升三合。 糙米,二十二石六斗。 懷安縣: 田,四頃三十□畝一角三分一厘。 園地,二十三頃六十三畝一十七步四分一厘。 屋基地,一所。 租課錢,一百三貫九百三十九文。 白米,二百二十石三斗。 糙米,二十四石四斗九升二合。 谷,五十五石六斗。 小麥,一石七斗六升六合。 紅豆,八斗八升八合。 福清縣: 田,二頃七十畝五十步。 園地,三頃二十畝一角三十一步。 租課錢,一十九貫二十六文足。 白米,一百四石四斗一升。 糙米,一斗。 大麥、占谷、黑豆,共五十三石九斗六升七合。 長溪縣: 田,四頃二十六畝一角一十八步。 園地,二十二頃八十三畝二角四十一步五分二厘。 租課錢,六十二貫八百七文足。 白米,八十七石三斗三升三合。 古田縣: 田,二十八畝四十二步四分。 園地,一角五十四步九分。 租課錢,二十五貫二百八十文足。 白米,一十一石二斗九升。 連江縣: 田,八十八畝三角三十五步。 園地,一頃四畝三角三十三步。 租課錢,四貫一百八十文足。 白米,三十九石一斗六升二合七勺。 長樂縣: 田,一十六頃三十七畝一角一十一步四分八厘。 園地,一十三頃六十畝三角四十二步二分四厘。 租課錢,九百六貫九百八十八文足。 麥、豆、谷,一十九石八斗七升二合二勺。 糙米,一百六十石九斗六升七合。 上草,二千六百五十束。 麻皮,一十八斤。 永福縣: 田,二頃九十畝四十二步。 園地,七頃七十四畝二角五十八步。 租課錢,三貫七百三十七文足。 白米,一百三石七斗一升。 閩清縣: 田,九十九畝三角五十三步九分五厘。 園地,五頃二十四畝二角三十六步八分。 租課錢,一貫六百一十三文足。 白米,二十四石一斗九升八合。 油麻、青豆、粟谷、大麥、芋,共一石九斗四升。 茭草,三束。 羅源縣: 園田(底本作「園田」,蓋合園與田之數,庫本、崇抄皆作「園地」。),一頃五十畝三角四十一步。 租課錢,一貫九十二文。 寧德縣: 田,一十三頃九十六畝三角三十八步。 園地,一十四頃八十四畝一角一十四步。 租課錢,八十九貫二百一十四文足。 白米,一百四十五石。 芋、棱、谷,共五斗五升。 本學舊房廊屋,六十八間。屋地,一十所。屋檐地,一片。火巷地,一段。 新收住屋一十八所。 年抽地課錢,四百二十九貫二百六十文足。(底本作「年抽地課錢」,庫本作「年地課錢」,崇抄作「年納地課錢」,復補註「抽」字,去「納」字。文末,底本作「六十足」,庫本作「六十文足」,崇抄作「一十六足」。) 皇朝景祐四年,通判謝微攝州事,始表建州學,仍請賜田五頃。詔下,微尋罷去。【(底本作「微連罷去」,崇抄同,據庫本改。)】康定二年,沈都官邈遂增田,充所賜數。熙寧三年,詔列郡修辟學館,其都府置學官者,給公田十頃,著為令。元豐初,孫司諫覺守是邦。會安福寺僧犯法,籍沒其田,請於朝,以資養士。凡田占閩、侯官、懷安、永福、長樂五縣,【(底本作「凡田古」,庫本同,據崇抄改。)】收租凡一千二百斛、緡。崇寧三年,行三舍法,合一千二百餘人,詔撥諸系官田宅、常平、戶絕等田,以充學費。五年罷。尋復。政和中,田一千三頃三十畝,房廊三百一十四區,錢一萬七千四十四貫一百二十五文,米四千九百二十九石五斗八升。宣和二年,復科舉取士,除舊贍學田產存留外,余增置者,並拘入常平。紹興九年,張丞相浚始至,以福唐儒學最盛之地,三歲應詔,蓋八千餘人;而以春秋求補入學者幾半,所給生員乃不滿二百人。舊所賜田多濱海,往往數為水漂沒,不足以稱朝廷加惠學者之意。【(底本「漂沒」下作「舊□□□不足……」缺三字,庫本、崇抄皆無「舊」字及缺字,徑以「不足……」接上文。疑有「舊贍學田」四字,暫無從校,姑從二本所改。)】願以田之在官者,增給之。奏入,未報。明年,復上言:「寧德有浮屠氏田十三頃六十有二畝,籍沒歲久,乞以其田為賜。」詔從之。【(底本作「其田為□□從之」,缺二字,庫本作「其田為學田從之」,據崇抄改補。)】會朝廷用兵,有旨鬻官田以給軍食。復以帥司錢二百萬,易閩縣鼓山里洲田二頃九十畝有奇入於學。於是增養生員二百四十人。歲月滋久,學田浸虧,庖廩不繼。乾道改元,有以侵田二十三條,告王參政之望者,公按圖籍復舊疆,許民實封增佃,歲獲租三千緡。以公帑之餘,復貿閩、侯官、懷安三邑官田六頃,屋一十八所。閩之民有盜買舊學田一頃六畝者,檄本學以其直取之,及先籍黃冠私田幾六十畝,歲獲通千緡,並歸於學。乃益養士至三百人。教授馮攄以新舊產若租之數,總為一籍上於郡,而以其副一留於學、一藏之以授代者,使相授受,又疏其凡刻於碑陰云:「一、諸縣舊管:田七十三頃二畝三角三十八步;塘田三頃七十五畝一角三十六步,未經起租;園地六頃六十三畝二角二十三步;山林八十九頃四十五畝二角二十二步;屋並屋地基六十三畝三角四十六步;地並土地二十一頃一十八畝四十二步;【(底本作「二十□頃」,缺一字,據崇抄補「一」字。又句首當有脫字,無從校。)】草地、草埕三頃九十五畝二角一十步;池塘一十八畝三角二十步;泉坂、荒坂三頃三十九畝二角四十六步;水坍、水浹一角三步。  已上,原舊管:租課錢一千二百一十貫四百五十文足,白米一千九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七合,糙米二百四十五石九斗八升九合,豆、麥、雜子七十八石九斗三升。  增復租課錢一千九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九文足,白米一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八合,糙米五十三石九斗。  一、本學額管房廊屋六十八間,屋基一十二所。  已上,年管租錢二百六貫九百文足。  一、紹興三十年,沒納道士施紹達私置田園屋地五十六畝三角六步。年納錢七貫九百文足,谷五十五石六斗。  一、乾道二年,根復到林沖、楊寅之等,冒占本學田園一頃三十步,草地五頃八十五畝三角三十九步,白泥沙地三頃一角一十五步。  已上增復到租課錢四百六十四貫。原舊只系林沖納錢一十五貫七十文;今來,根增復到上項錢數。  一、乾道二年,使府給錢置待任里洲地一頃六畝二角四十步,年納租課錢一百六十八貫三百八十二文足。平湖洲官地五畝二十八步,田六畝二角一十二步,年納租課錢二百四十貫文足。盛宏田園五十九畝一角四十八步,及屋一十八所,庵基地一所,年納租課錢三百七十五貫文足。  已上新置三項,共管租課錢七百八十三貫三百八十文足。」 越八年,民有妄訟於漕台,冒占吳肇洲地。吳肇洲者,即前項林沖等冒占田。先是,吳肇請佃,因名。漕檄懷安尉檢視。尉受吏欺,以洲既落江告。漕憑尉狀,給地與妄訟者。未幾,呂提刑企中攝漕事,按知吳肇洲舊為學田,異時尉鹵莽視。乃究極本原,擇能吏,核得實。由是洲復隸學,置妄訟者於罰。吏之受賄誣罔者,並加罪。又疏其斷之之由聞於朝。士論快之。教授喻良能記其事。 ○職田 職田  二十一頃九十畝一步。 園  九百四頃九十四畝一角五十三步。 田,舊二十二頃六十六畝一角二十七步。今系淳熙五年提刑衙提制到數。 園,舊九百五頃七十九 畝一角五十五步。今系淳熙五年數。 知府衙:田,一頃八畝五十四步。山地等,八百七十頃四十八畝二角四十步。 運使東衙:田,二十一畝一角五十九步。園地,一十六頃六十八畝二十九步。 運使西衙:田,一頃二十四畝九步。園地,一頃七十二畝一角三十步。 運使東衙、西衙:田一頃八十四畝三角八步。園地六頃四十九畝三角三十二步。 提舉常平茶事衙:田,三頃八十二畝一角四步。園地五頃八十八畝一角二十步。 提舉市舶衙:田三頃一十九畝一角一十九步。 東通判:田,一頃九十九畝一十一步。園地,一十六畝二角一步。 西通判:田,三頃二畝二角二十二步。園地,一頃四畝二十步。 運管衙:田,五十五畝三角一十五步。園地,二畝二角五十步。 運干:田,一頃七十一畝三角三十三步。園地,八十畝一角一步。 帳管:地,一十五畝一角一十三步。 常平提干:田,七十六畝三角三十八步。 茶提干:田,一頃四十一畝一角三十二步。 簽判:園地,五十七畝三角五十一步。 節推:田,二十二畝一角七步。園地,九十畝二角六步。 租課錢  一千二百二十四貫五百八十文足。 米  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六合。 外:大麥、占谷,三十九石六斗七升九合。 芋,二斗。 棱米、粟米,各五斗。 麻皮,一十三斤。 閩縣: 知府衙田,二畝三十步。地,四畝一角二十一步。 運使東衙、西衙田,一頃五十二畝一角三十一步。地,六頃三十三畝三角二十二步。 提舉衙田,二畝一角。地三畝一角三十步。 東通判廳田,一頃七十九畝一十一步。地,一十六畝二角一步。 西通判廳田,二頃一十四畝一角六步。地,六十四畝二角五十二步。 帳管廳地,一十五畝一角一十三步。 運干廳地,一十七畝二角一十九步。 計:田,五頃五十畝一十八步。 地,七頃五十五畝二角二十八步。 每年租課錢,七百六貫九百一十五文足。米,二十石六十三升。青麻皮,一十三斤。 侯官縣: 提舉衙田,一頃九十六畝一角九步。 地,一頃五十六畝二角二十三步。 運使東衙地,一十四頃七十五畝三角一十二步。 運使西衙田,一頃二十四畝九步。地,一頃二十七畝三十步。 西通判田,八十八一角一十六步。地,三十九畝一角二十八步。 簽判地,三十三畝三角五十一步。 節推田,二十二畝一角七步。地,九十畝一角六步。 計:田,四頃三十畝三角四十一步。 地,一十九頃二十三畝三十步。 每年租課錢,二百九十二貫三百一十六文足。 米,四十二石一斗八升一合。 麥,一十石六斗。 懷安縣: 運使東衙田,九畝三角三十一步。地,一頃七十四畝三角五步。 運乾田,一頃四畝一角二十三步。 總計:田,二頃八十八畝三角五十九步。 地,上頃。 每年租課錢,一十一貫八百文足。米,六十石三斗二升八合。 福清縣: 知府衙田,一十一畝一角二十二步。地,三十六畝三角四十四步。 運使東、西衙田,二十畝三角二十五步。 提舉田,一頃一十五畝二角一十八步。地,四十四畝四十五步。 提舉市舶衙田,二頃二十三畝二角四十六步。 運管廳田,四十五畝四十五步。 運乾田,三十四畝一十步。 簽判地,二十四畝。 計:田,五頃二角三十六步。 地,一頃五畝二十九步。 每年租課錢,二貫六百二十七文足。 米,一百一十二石九斗九升五合; 谷、麥,二十六石八斗八升。 長溪縣: 知府衙田,一十二畝三角五十步。地,一頃三十二畝二角五步。 運使東衙田,一畝。地,一十畝三角。 運使西衙地,四十五畝一角。 提舉衙田,四十五畝二角三十步。地,一頃七十二畝二角三十三步。 提舶田,四畝六角三十六步。 常平提乾田,四十三畝六角四十七步。 計:田,七十八畝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二十六貫六百六十二文足。 米,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一合。 古田縣: 知府衙田,二十六畝三角一十三步。 地,五十五畝七步。 運使東衙田,一十畝四步。地,六畝三角一十二步。 運乾田,一十五畝三角二步。 常平提乾田,四十二畝九步。 計:田,九十四畝一角二十七步。 地,六十一畝三角一十九步。 每年租課錢,七貫二百八十五文足。 米,二十八石四斗六升。 連江縣: 知府衙田,一畝二角五十二步。 提舉田,八畝三角一十五步。 運使東、西衙田,二畝二角二十四步。 運乾田及地基,一十七畝二角四十八步。地,六十三畝六角四十二步。【(底本作「六角」,崇抄同。按,四角為一畝,無六角之理,疑誤。)】 計:田,三十畝三角三十九步。 地,六十二畝二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一十四貫一百七十七文足。 米一十三石七斗六升九合。 長樂縣: 知府衙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提舶田,九十 畝三角五十七步。 運管田,六畝三十七步。 常平提乾田、地,二十一畝四十二步。 茶乾田,二頃四十一畝一角三十二步。 計:田,三頃五十九畝二角五十一步。 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五百八十五文足。 米,一百石六斗七升。 大麥,一石五斗九升九合。 永福縣: 知府衙田,一畝二角二步。 地,八百六十八頃一十一畝二角四十步。 每年租課錢,一十九貫五百六十文足。 米,六斗四升八合。 閩清縣: 知府衙田,一畝三角五步。 提舉衙田,一十三畝一角五十六步。 地,一頃三十八畝五十八步。 計:田,一十五畝一角一步。 米地,上頃。【(底本及崇抄、庫本皆作「米地上頃」,疑「米」字衍誤。)】 每年租課米,五石五斗五升。 糙米、【(底本作「糙米」,庫本、崇抄皆作「粒米」。)】粟米、谷,五斗。芋,二斗。 羅源縣: 提舉衙地,七十二畝一角一十一步。 運使西衙田,八畝三角五十八步。地,【(底本作「五十八米地……」,崇抄作「五十八步米地」,庫本作「五十八步地……」,據庫本改。)】一十六畝一十步。 運使東衙田,一角一十四步。【(底本作「一角一十四步」,崇抄、庫本皆作「一角二十四步」。)】 運管田,四畝一角五十六步。地,二畝二角五十步。 計:田,一十四畝一十八步。 地,九十一畝一十一步。 每年租課錢,三貫八百一十文足。 米,五石八斗六升;大麥,六斗。 寧德縣:無。 唐武德初,制內外官各給職分田。五代浸廢。皇朝咸平元年,始復置職田:大藩四十頃,次藩三十五頃,【(底本作「三十五頃」,庫本同,崇抄作「二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以下各有差。天聖七年,晏殊議停罷,又明年,復舊。慶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頃,節鎮十五頃余,州十頃。本州職田,大率不能如制,姑存之。 ○沙洲田 沙洲田  二百七十一頃九十八畝二角十三步。 閩縣:一百三十一頃二十畝。 侯官縣:二頃六十一畝三十四步。 懷安縣: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七畝一角三十八步。 紹聖《常平興修法》:「陸可為水,水可為陸,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變膏腴之類,許民陳請,依法成田請稅。」大觀元年,提舉學事朱英括本州江漲沙田一百四十頃,請於朝。有旨本路興學以來,應沙田並隸學事司。紹興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興化軍,各有海退淤田、江漲沙田,豪勢之家詭名請射,【(底本作「形勢之家」,崇抄先書「形勢」,復添改作「豪勢」,據改。)】歲有增廣,未嘗自陳,或已請稅,不登載簿籍者,乞檢量出賣。」十三年,常平司請:「以紹興五年以來不經增稅,及興修田地,並賣。」省司議:「興修田土,惟福州為多。民方請田時,築捍費甚。若須估賣,自後水陸可以為田,誰肯興修?」乃止。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閃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賣現佃人。願買,與減二分;不願,以三分與充工本之費。」然是田流復不常,東虧西益。落江者,往往子孫虛抱稅租。至於僧寺亦有竭力與吏為市,攘奪而不顧者,其弊不可勝述也。試具其頃、畝於右云: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頃有奇,外長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禪寺:蘇溪田,一百五頃;並園塘三十餘頃。 法海:綿村田,百餘頃,歲入五千斛。 靈石:百麟洋田,堤長萬有一千尺,受種六百斛。 黃攀:鄭渚田,堤長三千二百餘尺。 香嚴:上下洋田,堤游九百丈。 靈石:(以上「法海」、「靈石」、「黃攀」、「香嚴」等當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蟹嶼田,周圍三千三百餘丈。 寧德:赤鑒門等田千餘頃,宣和中流為海。余見於後水利陂塘門。 初,香嚴寺福清上下洋田與民訟不決。熙寧二年,程大卿師孟表其狀於朝,明年,可其請。今沿海泥淤之處,不限寺觀、形勢、民庶之家,與築捍為田,資納二稅。海門鹵入,蓋不可種。暴雨作,輒漲損。以故,田家率因地勢築捍,動聯數十百丈。御巨浸以為限埢,【(底本作「限埢」,庫本同。按,限,界也;埢,牆也。)】又砌石為斗門,以泄暴水。工力費甚。然,地舄鹵,損多而豐少。今福清視他邑巨剎,占籍者蓋多,如前數焉。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里,【海壇里。】皇祐中,許民請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雲。 《三山志》卷第十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