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灣縣誌 · ●重修台灣縣誌卷四

賦役志 戶役田賦土貢雜餉經費耗羨 十閩山海阻深,阪隰磽瘠,惟台灣號稱沃衍。顧附郭之邑,提封不能百里,耕漁商販之所走集。昔患土滿,今患人滿矣。朝廷惠養黎元,滋生者丁不重科,新墾者賦比輕則,土貢之供甚微。雖水陸有餉,耗羨有徵,而經費所出,養廉所資,歲入不敷;至軍需錢糧十數萬,悉仰給於內郡。統計全台秷秸,曾無粒補天庾。易曰:『損上益下,民說旡疆』。又曰:『利用為大作』。蓋言報也。條分詳載,俾鼓舞奉公者知所勸。志賦役。 戶役 田賦 土貢 雜餉 經費 耗羨 戶役 原額:民戶七千八百四十六,丁九千一百二十五(內澎湖民丁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編審:增出民丁四百四十一。 三十五年編審:增出民丁一百八十。 四十年編審:增出民丁一百三十九。 四十五年編審:增出民丁三百零二。 五十年編審:增出民丁一百零三。 康熙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嗣後編審增出民丁,另造為盛世滋生戶口,永不加賦。 雍正五年,撥歸澎糧廳管征民丁六百七十二。又撥歸鳳山縣民戶一百一十九,丁一百一十九。 九年,收入鳳山縣撥歸民戶八百九十七,民丁八百九十七。又收入諸羅縣撥歸民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續收諸羅縣撥歸民丁一百二十七。 實在民戶八千六百二十四,額徵民丁一萬八百六十五。康熙二十三年,題准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雍正十三年以前,民丁一萬七百三十八,共征銀五千一百一十一兩二錢八分八厘。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台灣丁銀一項,每丁征銀四錢七分零,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征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台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台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共額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乾隆十二年,奉文將通郡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台邑舊額田園,共一萬一千九百八甲一分五厘四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園一十三萬九百八十九畝六分九厘六毫零。新墾化甲為畝田園,共二百四甲四分七厘一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園二千二百四十九畝一分八厘九毫零。又新墾照同安則例田園六百六十九畝五分一釐一毫零。通計新舊額徵田園一十三萬三千九百八畝三分九厘八毫零。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丁銀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下則田勻丁銀四厘六毫三絲九忽。每畝上則園勻丁銀四厘九毫二絲九忽,中則園勻丁銀五厘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園勻丁銀五厘六毫三絲三忽。新墾化甲為畝並照同安則例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厘一毫六絲九忽,園每畝勻丁銀八厘六毫三絲九忽零。共征勻丁銀六百九十二兩二錢七分二厘五毫三絲五微九纖四沙三塵四埃三秒(每兩加耗銀七分,並封平余銀二分,共九分。別見「耗羨」條)。 盛世滋生戶口(附)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編審)計滋生民丁六百九十一,永不加賦。 大傑巔番社(年征餉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厘。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邑轄),番丁一百二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十四兩。 卓猴番社(年征餉銀六十三兩。雍正九年,諸羅縣撥歸邑轄),番丁七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征銀一十四兩。 新港番社(年征餉銀三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六厘。雍正九年,諸羅縣撥歸邑轄),番丁一百七十五(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征銀三十五兩。 通計三社番丁三百六十五,額徵餉銀七十三兩(每兩加耗銀七分,並封平余銀二分,共銀九分。別見「耗羨」條)。 乾隆二年,上諭『聞台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岐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征銀四錢七分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台灣四縣之例行』。 田賦 原額:田園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按內地田園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台郡田園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雍正九年,題准自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一甲折一十一畝。詳見下)內: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零(內: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零,每甲征榖八石八斗,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七石四斗;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五斗,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零(內:上則二百五甲三分五厘二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零,每甲征榖四石;下則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厘七毫零,每甲征榖二石四斗),共該征榖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陞七合八勺零。 新墾並鳳諸二邑割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內: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凡募墾、報墾、勸墾田園,俱於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實者,遵照部文即於自實之年起科)田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零(內:上則田一百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則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則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上則園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則園二十五甲三分,下則園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征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墾田園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零(內:上則田三分三厘五毫,中則田二甲五分一厘五毫零,下則田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零。上則園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則園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則園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二十七年募墾田園三百三十二甲四厘九毫零(內:中則田三甲八厘二毫零,下則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零。上則園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則園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則園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一毫零)。 二十八年募墾田園九十九甲九分五厘一毫零(內:上則田一分五厘,中則田二甲四分,下則田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零。中則園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則園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二十九年募墾田園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零(內:中則田六分三厘零,下則田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零。上則園七分,中則園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則園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零)。 三十年募墾田園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零(內:上則田五分一厘,中則田八分四厘四毫零,下則田四甲二分五厘七毫零。上則園三甲八分,中則園一十甲九分一厘三毫零,下則園六十七甲五分五毫零)。 三十一年募墾田園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零(內:中則田二分四厘六毫,下則田五甲一釐一毫零。中則園四甲四分一厘,下則園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零)。 三十二年里民自實二十九、三十兩年新墾田園三百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內:下則田一十甲五分。中則園二十五甲六分五厘四毫零,下則園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零)。 三十二年報墾田園二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內:下則田一甲二分五厘。下則園二十五甲五厘二毫零)。 三十五年報墾田園三十三甲七分一厘(內:下則田九甲九分二厘。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三十六年報墾田園一百四甲一分六厘二毫(內:下則田八甲九分三厘。中則園二分,下則園九十五甲三厘二毫)。 三十九年報墾田園一十一甲一分四厘(內:下則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厘)。 四十年報墾田園九甲九分六厘(內:下則田二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厘)。 四十一年勸墾田園一十三甲七分(內:下則田二分。中則園二甲,下則園一十一甲五分)。 四十五年報墾田園七甲六分(內:下則田一甲七分。下則園五甲九分)。 四十六年報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厘。 四十七年勸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九毫零。 四十八年勸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厘。 五十一年勸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羅漢門撥歸邑轄下則園七甲(以上征榖例俱同前)。 六年首墾報明於七年入額田園一百六甲三分一厘九毫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戶部議准台屬報墾田園改則徵收銀米。先據總督劉世明,以:『台屬田園舊例,按甲征粟,比內地科則較重,請照內地同安縣地畝官、民、鹽等則之例,按畝徵收。以每甲化為一十一畝,分別上、中、下之差。將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上園照中田例。中園照下田例。下園照鹽米不征鹽折例,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所有新陞田園,已經征粟者,仍照征本色。其雍正七年陞科以後續墾未經匯題,及將來新墾田園,統以此案題定,永為報墾之準則』具題。當經臣部核算科則,台地田園,即如上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為一十一畝,只僅征銀九錢三分有奇,征米六陞六合有零。是按畝所征銀米,較之按甲所征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稱從前陞科田園,仍照舊按甲征粟。是新墾者固所樂從,而舊墾之民,不無偏枯。但該督既稱台屬各業戶咸稱,舊額田園不敢並懇改則,致虧額賦,情願照舊輸納,俟陸續報墾足敷額數,另請改則。其雍正七年報墾及以後續墾田園,先懇改照同安則例征糧。應如所請。台屬報墾田園及自首陞科者,俱以雍正七年為始,化甲為畝,照同安例分別上、中、下徵收銀米。至改則田園,亦如所請,照台例將每畝所征錢糧統照三錢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征輸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榖之例,折粟征貯可也。奉旨:依議。 乾隆元年,上諭:『台灣自雍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惠邊方之至意。欽此』。改照同安則例,每征銀三錢六分,折征榖一石,並秋米一米征二榖等合計,上田每甲應徵榖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田每申應徵榖二石八陞有奇,下田每甲應徵榖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甲應徵榖一石七斗一陞有奇,照下田少差。 七年里民自實新墾田園六十四甲二分八厘五毫零。(內:下則田三甲八分。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厘五毫)。 八年報墾新陞田園四十七甲六分三厘八毫零(內:下則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二毫零。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零。以上俱照改則折征)。 九年鳳邑割歸額徵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零(內:上則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零,中則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零,下則田八十甲七厘五毫零。上則園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零,中則園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零,下則園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二毫零。俱征榖舊額。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厘七毫零,系折征)。 九年諸邑割歸額徵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零(內:中則田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零,下則田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上則園三百四甲二分三厘六毫零,中則園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零,下則園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零。俱征榖舊額。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四毫零,系折征)。 十一年新報開墾、應於十年起科折征下則田二甲七分五厘六毫零。 十二年續報開墾折征下則園七甲三分(是年錢糧奉旨豁免,於次年起科)。 十三年報墾下則旱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一毫零,下則旱園三十一甲五分一厘六毫零(遵旨定例,旱田、旱園以十年陞科,應於乾隆九年起科折征,同下則田園)。 乾隆十二年里民自實新墾折征下則田二甲九厘二毫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此,新墾並割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內:田一千六十九甲七分七厘零(內: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則四百二十甲八分四厘零,下則四百九十二甲五分七厘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九分三厘零(內: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則三百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七厘零)。共該征榖一萬五千八百二十六石三斗七陞零。 通計舊額並新墾割歸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五甲五分三厘零。 豁免並撥歸鳳山縣管轄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內: 雍正五年,豁免康熙六十一年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零(內上、中、下則不等)。 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零(內上、中、下則不等,俱舊額)。 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零(內:中則田三甲六分六厘五毫零,下則田一十九甲六分四厘八毫零。下則園四十三甲七分九厘八毫零。另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零(內:雍正九年分隸鳳邑割歸依仁里水衝下則田二甲四分六厘九毫零。十一、十二兩年各里莊水沖沙壓上則田一十二甲八分三厘九毫零,中則田一十二甲六分九厘六毫零,下則田二十一甲八分四厘六毫零。上則園七甲六分,中則園一十一甲一分,下則園三十九甲四分九厘零,俱舊額。另折征下則園一十三甲七分八厘零)。 七年、豁免崩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厘(內:乾隆二年水沖沙壓上則田八甲七厘,中則田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則田一十六甲七分二厘。上則園五甲三分一厘,中則園一十一甲五分七厘,下則園三十四甲五厘。俱舊額)。 以上豁免並撥歸共無征榖三千七十石六斗六陞一合零。 實在田園一萬二千二百五甲七分八厘五絲二忽八微四纖八沙一塵六埃一秒四漠。內:田四千六百四十七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內:上則九百五十甲五分四厘二毫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五毫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一甲四分七厘七毫零),園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六厘四毫零(內: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五毫零,下則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厘七毫零)。共該征榖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二抄七撮七圭三粟八粒五黍(例系十月開徵,每正供榖一石另征耗榖一斗,折納銀五分。詳見「耗羨」條)。 其正供額榖,支給鎮標、城守、台協、澎協各營兵米外,例運督標兵米,該榖五千一百九十石。每石原給腳費銀一錢二分,後核減一分二厘。又運金、廈、閩安、雲霄兵米榖,共約一萬一千石,年無定額,每石給腳費銀八分。又歲運班兵,眷米榖約五千五百石,年無定額,腳費與運金廈同。 附乾隆七年巡台御史書山、張湄奏請採買米榖按豐歉酌量價值疏 榖價以豐歉為低昂,採買視歲時為損益,未有守以前之成例,而不務變通者也。台灣雖素稱產米之區,而生齒日繁,地不加廣;兼之比歲雨陽不時,收成歉薄,蓋藏空虛;荷蒙皇上聖明遠照,洞悉情形於重洋萬里之外,歷奉諭旨,台民無不感激。惟是內地臣工,身未親履其境,徒執傳聞之豐裕,未曉今昔之不同。即如御史陳大玠,生長泉州,尚疑台郡有岐視漳、泉之見。殊不知台灣固為東南數省之藩籬,八閩全省之門戶,而於漳、泉所系,尤非淺鮮也。台郡寧謐,則漳、泉安;漳、泉安而全閩俱安矣。夫地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台灣四面俱海,其舟楫相通者,惟泉、廈耳。而泉、廈又山多地少,仰藉台榖。是台灣之米,有出'無入,猝有水旱,非同他郡有鄰省通融、商賈接濟也。 臣等蒙皇上畀以巡視重任,豈不知「春秋」嚴遏糴之戒?況同隸閩省版圖,原無分於此疆彼界;而于海口之米榖,不得不責成官吏、嚴其出入者,實由事勢使然也。若任其運載透越,則台榖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寧謐。日後之漳、泉,亦無從而仰藉矣。此臣工之籍隸漳、泉者,亦宜為久遠計,而毋徒務爭目前之利為汲汲也。蓋台地之所出,每歲止有此數;而流民漸多,已耗台榖之半,復有兵米、眷米及撥運福、興、漳、泉平糶之榖,以及商船定例所帶之米,通計不下八、九十萬。此即歲歲豐收,亦斷難望其如從前之價值平減也。是以臣張湄同前任滿御史臣舒輅,有請建府倉、以裕民食之請;工科給事中楊二酉有先實台倉之奏。臣等於上年十月亦有請禁透越私渡之摺。即近今閩省督撫二臣議覆科道楊二酉等條奏,亦以台倉之積貯不充,則內地之轉輸易竭,海外設有緩急,他處難以接濟為慮。但督撫所議,令台灣四縣貯粟四十萬石,恐一時買足,為數太多,為期太迫,應定三年之限,照數購買;而部臣以採買倉榖定例,年歲豐稔,應全數採買,並無預限三年之期議覆。臣等復思台灣上年收成,實止七分。既非豐稔,似不得全數採買。且楊二酉原奏,請先實台倉,然後買運內地。該督撫等以內地兵糈民食無從措辦,關係非小,仍請照舊撥運。部議既准其奏,而本處貯榖,又不寬其限期,未免米價更昂,轉於民食有礙。是不若督撫所請三年之議為得也。 再,楊二酉所稱,內地發買榖價,僅三錢六分,或三錢不等,裝運腳費俱從此出。在從前榖賤之年,原足敷用,今即不免賠累。嗣後必依時價運費發買為得。該督撫亦議請以後按年歲豐歉,酌量增減,所見相同。而部臣拘於成例,謂從前並無以年歲不齊,稍議加增。又台灣素稱產米,迥與內地不同,倏增倏減,恐啟浮冒捏飾之端,宜仍循舊例。是猶以從前之台灣,視今日之台灣也。臣等查上年台灣於收成之際,米價每石尚至一兩五錢不等,則榖價亦在七錢上下。續又准閩省水陸提督及金門鎮等,各移咨督撫赴台採買兵米,俱不下數千餘石。目下各屬米價,自一兩七、八錢至二兩不等,則與從前大相懸殊,可知原議之榖價,即不論裝運腳費,已不抵時值之半。倘仍不議增,必致因循歲月,互相觀望,採買無期。若勒以嚴限,迫之使趨,非縣令受賠償之累,即閭閻罹短價之苦。小民終歲勤動,至秋成而賤買之,既失皇上愛民重農之意;若使有司賠墊,勢必挪移虧空,亦非皇上體恤臣下之心。況賢愚不等,或思因他事取償,是其累仍歸於民也。至因倏增倏減,恐啟浮冒捏飾之端;則終歲晴雨,榖價低昂,各屬每十日必通報督撫提鎮;而臣等親駐其地,貴賤俱循例奏聞。倘有不實,定即指參,何能浮冒?夫浮冒之弊小,累民之事大。即果不能盡絕,猶當權其重輕,況本無從捏飾乎? 臣等仰荷恩命,巡視台疆,身處局中,不敢以既經部覆之案,瞻顧隱默,有負委任之至意。謹將現在榖價情形,據實奏明;伏祈皇上天恩,准照閩省督撫所議,俾得按年歲豐歉,酌量價值,及時採買;庶于海外地方,實有裨益。至將來閩省提鎮等採買台榖,亦乞敕諭令其預為咨商台地官員,俟果有盈餘,然後委員赴買。臣等仰體聖心,自必隨時斟酌變通,使中外有無相濟,斷不敢稍存爾我畛域之私,違協恭和衷之道也。 土貢 上用榆次瓜(有白皮,青皮二種),奉諭旨:『福建督撫每年著進瓜十圓,提督不必進瓜,種亦不必發去。欽此』。每年五月中給發銀兩,雇募瓜戶,稅贌腴園。於白露節前擇吉,知縣到園敬謹下種,著令瓜戶加意灌溉培植;看守至十月末成熟,知府會同營員遴遣弁役慎重護送赴省。十二月,督撫差員恭進,以供獻新(應給瓜戶園稅、工資及解送盤費等銀,系知縣捐給)。 雜餉 厝餉:共額徵銀一千二百六十六兩一錢九分五厘二毫四絲二忽。內:原額街市瓦店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征銀三錢三厘八毫,共征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厘二毫;草店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厘。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邑轄土墼埕保瓦厝五十二間,每間征銀三錢三厘八毫,共征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七厘六毫;草房七十二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一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又安平鎮瓦厝一百六十六間,每間勻征銀一錢六分九厘三絲三忽,共征銀二十八兩五分九厘四毫七絲八忽;草房二十九間,每間勻征銀八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共征銀二兩四錢五分九毫六絲四忽。 牛磨餉:共額徵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四厘。內:原額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六十八兩。雍正八年報陞牛磨盈溢月餉,無定首,共征銀五十七兩二錢四厘。 按厝餉、磨餉,俱始於偽鄭。歷年既久,有片瓦寸草俱無、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按冊拘追。而大井頭一帶行店碁布,終歲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知縣周鍾瑄清查房店,將破壞瓦厝、草厝悉為開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間,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小者每間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間半。額餉勻攤,每間一錢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戶給以餉單。如倒壞無存者,許執單繳驗註銷,另查新屋頂補。磨三十首,多半磨壞人亡,無從追比。現征十九首,官年賠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內,實在開市者不及十首,余皆倒壞。按冊問賦,與厝餉等。雍正間,召募新開各磨戶,給以照單;磨開餉完,磨止餉停。原額無虧,報陞盈溢。 蔗車餉:共額徵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內:原額蔗車四十五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五十二兩。雍正八年報陞蔗車三張半,共征銀一十九兩六錢。九年鳳山縣撥歸邑轄蔗車二張半,共征銀一十四兩。內:撥歸鳳山縣轄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乾隆二年豁免倒壞蔗車一張,無征銀五兩六錢。 番檨宅餉:共額徵銀七十兩。 梁頭餉:共額徵銀六百四十五兩六錢四分五毫。內:原額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五百九十一兩五分二厘。雍正七年報陞梁頭餉,共征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八厘五毫。 凡造船必先赴縣報明,取具澳里族鄰行保互結。造竣驗量梁頭長短、廣深,填寫印烙訖,照例計擔配餉,給以印照,並開載舵工、水手人數,聽其往來各港貿易,采捕。歲底將照繳銷,換給新照。 凡船出洋,由台防廳查明舵工、水手年貌及貨物數目,給予印單,於鹿耳門會同武汛點驗出口。其往南路貿易小船從大港出口者,新港司會同武汛驗明。凡往南北二路貿易船隻,台防廳飭取行保結狀,限定往來日期,以杜透漏米榖、偷渡諸弊。如逾期不到,即行查究。 按船制大小不等,名目各異。一曰澎仔船:平底單桅,今多雙桅者,可裝榖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頭船:單桅,亦有雙桅者,可裝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書船:雙桅,■〈木盛〉蓋平鋪,前後無艙,可裝二、三百石。一曰頭尾密船:單桅無艙,中設拱蓬,可裝百餘石至二百石。皆往來南北各港貿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單桅拱蓬,亦名大鎮渡船,可裝百餘石;渡人載貨往安平鎮或駕駛內港運載。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墈腳渡人載貨登岸。一曰漁船:即龍艚船,亦鎮渡船之類。一曰劃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當家船,又名蛋家船:漁人眷屬,悉住其中,無登岸結廬者,浮家也;皆往來各港采捕,並鹿耳門、安平鎮生理。 港、潭、塭餉:共額徵銀四百四十二兩一錢二分四厘。內:加老灣港征銀三十七兩三錢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銀六十兩。草頭港征銀七十三兩六毫。北線尾港征銀二百二十三兩。茄藤仔港征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分六厘六毫。鯽仔潭征銀一百六十兩。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邑轄風櫃門塭征銀七兩五分六厘。喜樹仔小塭征銀一兩。鹽埕小塭征銀五錢。雍正十三年報陞風櫃門塭餉征銀七兩九錢四分四厘(舊有大鯤身港一所,額徵銀二百二十兩。雍正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 按港、潭、塭俱蓄魚之處。海■〈氵義〉曰港,溪流注海,潮汐所通亦曰港。洿地瀦水,溪水匯流深廣皆曰潭。塭者,就海坪築土岸,潮則岸沒,汐則水積,魚聚其中。內地或種蟶及蚶或養海蛛取粉。台地但資以蓄魚。 罟、罾、縺、■〈罒上令下〉、蚝餉:共額徵銀二百二十六兩四錢四分。內:罟六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征銀七十兩五錢六分。罾三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一十二兩六錢。小罾九張,每張征銀二兩二錢,共征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邑轄)。縺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罒上令下〉三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蚝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二兩九錢二分。 按罟、罾、縺、■〈罒上令下〉,皆捕魚之具。蚝,蠣房也,即以為取之之名;征餉則指海坪產蚝處而言。罟長百餘丈,廣丈。用四、五十人駕船二隻下罟于海,兩船分挽兩頭,攏至海邊淺處,得魚可多,名曰牽罟。罾制方廣,以竹片箕張之,沉水底,伺魚入其中,舉之,曰櫸罾。車罾則搭大竹棚於水中,高可二丈許,設機軸繫繩以舉,如桔槔狀。又有搖罾,須五、六人駕龍艚船,帶小劃仔船,捕魚於外海。縺之廣長次於罟,春冬二時,外海捕塗魠等大魚用之。又有曰藏者,專於冬至前後捕烏魚。鳳山縣給旗九十四枝,各用白布刷烏魚旗字樣,填漁戶姓名、鈐印,插船頭。■〈罒上令下〉廣長又次於縺,上施小木楔,浮水面,下結網袋無數,掛鉛鐵墜沉入水底,橫截中流,往來之魚入袋中,輒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外海,小■〈罒上令下〉置內港。蚝者,用竹二,長丈許,各貫鐵於末,狀似剪刀,駕小船于海坪水淺處,釣取蠣房。又諸維縣有■〈糸袞〉餉。■〈糸袞〉者,垂餌以釣魚也。用大繩長數十丈,系一頭於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拴數鉤,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收之。 官莊餉:共征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六毫九絲一忽零(奉文解府充為內地各官養廉)。內:原額官莊八所(康熙六十一年歸民征輸),年收白糖糖廍車租榖,共征銀一千二百九兩七錢六分九厘零。雍正二年諸羅縣割歸邑轄蔗車租,征銀二兩八錢。雍正九年鳳山縣割歸邑轄白糖廍園租,共征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厘六毫零(內:豁免崩陷園地無征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厘五毫)。撥歸鳳山縣轄白糖糖廍租,共減征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諸羅縣割歸邑轄白糖租榖蔗車租,共征銀二百四十兩二分八厘八毫。乾隆二年豁免水沖崩陷糖租,共無征銀四兩七錢五分二厘七毫零。 乾隆九年,上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在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占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已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已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無論系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朦混,以啟爭端。此後台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產、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人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 以上共額徵雜餉銀四千六百三十六兩一錢九分六厘四毫三絲三忽零(每兩加耗銀一錢,並封平余銀二分,共一錢二分。另見「耗羨」條)。 (附)當稅:每鋪額徵銀五兩。新開報陞,歇業請除,年無定額。盡征解充兵餉。乾隆十六年奏銷,共征銀一百三十兩。 鹽埕:在武定里。洲南、洲北二場,共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計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銀四錢九分,共征課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五毫,歸入鹽道衙門奏銷。 按鳳山縣有鹽埕二:其一在大竹橋莊,曰瀨南場;一在新昌里,今撥歸台邑管轄,曰瀨北場。共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征課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先是,鹽皆民曬、民賣,價屢不平。雍正四年歸府管理,兩邑四場,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分設巡丁:洲南八名,洲北十名,瀨南四名,瀨北六名。各場管事一人,家丁一人;查緝透漏。夏秋多雨,鹽埕泥濘;春冬晴爽,方可曬收。所出之鹽,盡數用制斛盤貯。逐月照數給與曬丁工價。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鹽一石,定銀一錢二分。瀨南鹽粒碎黑,每鹽一石,定銀一錢。所收鹽於府治內設鹽館,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運賣。其鹽銀除每月支發鹽本及各場館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貯府庫;按月造報,候文動支。 經費(起運支應附) 通縣額徵正雜餉稅共銀六千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一分二厘四毫零(另當稅征銀遞年增減,無定額)。內除官莊餉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六毫零解府充為內地各官養廉、鹽埕餉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五毫歸入鹽道衙門奏銷外,實在額銀三千九百一十五兩二錢七分六厘二毫零。內:起運兵餉銀一千四百九十九兩一錢四厘七毫零(內撥協濟淡防廳不敷俸工銀二百四十九兩九錢四分七厘一毫零)。存留經費項下官俸役食共銀一千四百七十九兩一錢五分二厘六毫零,支應項下進表、祭祀並舉貢花幣、盤費、廩糧等共銀九百三十七兩一分八厘八毫零。內: 分巡道: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四名、轎傘扇七名,鋪司兵二名,(共一十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遇閏年加銀五錢每年勻給銀二錢)共給銀八十兩六錢(舊有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共銀三百一十兩,雍正十一年裁)。 知府: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五兩一線七分三毫零,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步快一十六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一十二名(共三十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遇閏年加給銀五錢,每年勻給銀二錢),共給銀一百二十九兩四錢(舊有燈夫四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銀二十四兩八錢,雍正五年奉裁充餉)。 台防廳: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四分六厘三毫零,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一十七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給銀一百五兩四錢(舊有燈夫二名,共工食帶勻閏銀一十二兩四錢,雍正五年奉裁充餉)。 府儒學教授: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俸銀八十五兩(原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外閏年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零,照例奉裁充餉。雍正一年,添設訓導一員。乾隆元年,奉諭旨:教職兩官同食一俸,未免不敷養廉,著從乾隆元年春季為始,照各員品級給與全俸)。廩生二十名,每名廩糧帶勻閏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給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支應項下)。膳夫二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零,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零。 府經廳:俸銀二十四兩二錢二厘(閏年加銀二兩一分六厘八毫零,照例奉裁)。門子一名、皂隸四名,共五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給銀三十一兩。 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八毫零,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零,奉裁)。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共四十九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給銀三百三兩八錢(舊有燈夫四名,共工食帶勻閏銀二十四兩八錢,雍正五年裁。又有民壯五十名,共工食帶勻閏銀三百一十兩,雍正十一年裁)。鋪司兵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火把銀一兩五錢三分六厘五毫零,勻閏銀七錢二分八厘零,共給銀一百八兩三錢三分三厘六毫零。新港鋪司兵四名,每名工食火把共銀六兩八錢四分,勻閏銀二錢二分八厘,共給銀二十八兩二錢七分二厘(原隸諸羅縣,雍正九年割歸邑管)。孤貧六十三名口(原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九毫零,乾隆三年定每口日給銀一分)共給口糧銀二百二十六兩八錢(小建每口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夏冬衣布(孤貧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共給銀一百兩。囚犯口糧銀三十兩(自鋪司兵工食至此,俱支應項下)。 縣丞:俸銀二十四兩三錢二厘(閏年加銀二兩二分五厘一毫零,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厘(閏年加銀一兩三錢八厘零,奉裁)。門子一名、皂隸四名、民壯八名、馬夫一名,共一十四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給銀八十六兩八錢(內民壯系雍正五年添設。原二十名,每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共銀二百四十兩。十一年裁一十二名,存八名,改照役食之例,共給工食帶勻閏銀四十九兩六錢)。 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銀四十兩。共俸銀八十兩(原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外閏年銀三兩六錢二分六厘零,照例奉裁充餉。雍正十一年,添設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照各員品級給與全俸)。齋夫三名、門斗三名,共六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給銀三十七兩二錢。廩生十一名,每名廩糧帶勻閏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零,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支應項下)。膳夫二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零。 新港巡檢司: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零,奉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零,勻閏銀五分八厘八毫零,共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支應項下)。 澎湖巡檢司:俸薪共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弓兵一十八名,共工食帶勻閏銀四十五兩二錢六分(雍正五年奉裁,改設澎糧廳,經費見後)。 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零,奉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皂隸四名、民壯四名、馬夫一名,共十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給銀六十二兩(內民壯四名,雍正十一年添設)。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銀三兩(以下俱支應項下)。 文廟香燈(府學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縣學同)共銀五兩四分。 府縣學、崇聖祠、文廟、社稷、山川等壇祠春秋二祭,並上中下元厲祭,共銀一百九十六兩二銀錢(原額銀二百三十二兩,乾隆十一年裁減三十五兩八錢)。 關帝廟祭銀二十四兩(乾隆三年新設,每年三次致祭)。 習儀、救護、拜賀香燭,共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共銀三兩。 修理府縣二學、文廟、城隍等壇祠,共銀四十兩。 鄉飲賓二次,共銀一十五兩三分。 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新科舉人花幣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零。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府學歲貢生旗匾銀二兩五錢。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通計存留經費、支應共銀二千四百一十六兩一錢七分一厘五毫零。 耗羨 通縣額徵勻丁並番丁餉銀每兩征耗銀七分,並封平余銀二分,共銀九分;田園供榖每石征耗榖一斗,折征銀五分;雜餉銀每兩征耗銀一錢,並封平余銀二分,共銀一錢二分。內: 勻丁餉,額銀六百九十二兩二錢七分二厘五毫零,應徵耗羨銀六十二兩三錢四厘五毫零。 番丁餉,額銀七十三兩,應徵耗羨銀六兩五錢七分。 田園供榖,額榖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零,應徵耗銀二千六百一十九兩八錢六分三厘三毫零。 厝餉,額銀一千二百六十六兩一錢九分五厘二毫零,應徵耗羨銀一百五十一兩九錢四分三厘四毫零。 牛磨餉,額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四厘,應徵耗羨銀二十七兩二分四厘四毫零。 蔗車餉,額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應徵耗羨銀三十二兩九錢二分八厘。 番丁餉,額銀七十兩,應徵耗羨銀八兩四錢。 梁頭餉,額銀六百四十五兩六錢四分五毫,應徵耗羨銀七十七兩四錢七分六厘八毫零。 港、潭、塭餉,額銀四百四十二兩一錢二分四厘,應徵耗羨銀五十三兩五分四厘八毫零。 罟、罾、縺、■〈罒上令下〉、蚝餉,額銀二百二十六兩四錢四分,應徵耗羨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二厘八毫。 官莊餉,額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六毫零,應徵耗羨銀一百七十八兩三錢四分三厘一毫零。 通計額徵耗羨共銀三千二百四十五兩八分一厘四毫四絲一忽零。內:坐派解送兩察院養廉銀七百兩、總鎮養廉銀二百兩、分巡道養廉銀四百兩、本府知府養廉銀三百兩、經廳養廉銀二十兩、澎糧廳養廉銀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厘三毫零、本縣知縣養廉銀一千兩、縣丞養廉銀二十兩、新港司巡檢養廉銀二十兩、典史養廉銀二十兩、本道津貼船工銀二百四十兩、兩察院轅役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轎傘扇夫工食銀二十一兩七錢,吹手炮手工食銀一十三兩九錢五分、火藥銀一十兩五錢、心紅紙張銀一十二兩、出巡夫車腳價銀二十兩,共應解給銀三千四百七十八兩八錢二分七厘三毫零。除額徵耗羨銀盡數解給外,尚不敷銀二百三十三兩七錢四分五厘九毫零,遞年墊給,詳請撥補。 澎湖賦役(附) 民丁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撥歸澎糧廳管轄。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該征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該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乾隆十二年奉文,將丁銀勻田園征輸。 盛世滋生戶口:雍正六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編審)計滋生民丁□百□十,永不加賦。 地種三百八十石三陞三合六勺零,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該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四厘一毫零。內: 原額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陞七合六勺,征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厘一毫零(雍正五年,割歸澎糧廳管轄)。 雍正六年報墾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陞六合零,征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厘一毫零。 七年報墾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陞,征銀四兩七錢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報墾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陞,征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厘六毫。 四年報墾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征銀六兩四分八厘。 九年報墾地種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陞(奉文折畝),共折九百八十二畝七分三厘零,征銀五十五兩二錢一分三厘二毫。 雜餉額徵銀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內:尖艚船三十四隻,每隻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二十八兩五線六分(原額五隻,雍正六年新增二十七隻,八年增二隻)。 三板頭舶四百六十三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隻,共征銀四十兩七錢四分。雍正六年新增二百零七隻,共征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隻,共征銀五十兩八錢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隻,共征銀六兩三錢。十年報陞三隻,共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十三年報陞一十二隻,共征銀五兩四分。乾隆四年報陞八隻,共征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二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九十一兩(原額一十六張,征銀五十六兩。雍正七年報陞四張,征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陞一張,征銀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二張,征銀七兩。五年報陞二張,征銀七兩。八年報陞一張,征銀三兩五錢)。 小網三十六張,每張征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征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征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雍正十三年報陞六張,征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五張,征銀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 小箔網一張,征銀六錢三分。 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三十兩四錢五分(原額一十口,征銀八兩四錢。雍正六年報陞三十四口,征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陞半口,征銀二錢一分。十三年報陞一十八口,征銀七兩五錢六分)。 小罾三十四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原額一十張,征銀八兩四錢。雍正七年報陞六張,征銀五兩零四分。八年報陞二張,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十年報陞二張,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十三年報陞八張,征銀六兩七錢二分。乾隆四年報陞一張,征銀八錢四分。五年報陞五張,征銀四兩二錢)。 按大網口闊尾尖,每張用大杉木二,植於港口長流之所,曰網桁;以網掛桁上,魚蝦乘潮入港內,潮退隨流納網中,舉網解其尾出之。箔,削竹片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十丈,就海坪列豎木杙,當潮水未滿時,施箔於杙,留一門約寬四、五尺,網截之;潮退魚不入網者皆阻於箔,不得出。又于海坪潮漲所及處,周築土岸高一、二尺為滬。留缺為門,旁豎木柱,桂小網,截滬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蝦憑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奔流,魚蝦投網。或用石塊圍築海坪,使魚得潛其內,汐乃捕之。 乾隆二年,上諭:『朕查閩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島,並無田地可耕。附島居民,咸置小艇捕魚,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占,立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後,遂將此項奏請歸公,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每年交納,率以為常。行家任意苛求,漁人多受剝削,頗為沿海窮民之苦累。著總督郝玉麟宣朕諭旨,永行禁革。其現在捕魚船隻,飭令該地方官照例編號,稽查辦理。此項陋規既經裁除,若水師提督衙門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著郝玉麟將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通計澎湖額徵正雜餉稅共銀七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四厘。內起運兵餉銀四百七十七兩七分四厘一毫零,存留經費並支應共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內:澎糧廳(雍正五年改設)俸薪共銀六十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每名工食銀六兩,遇閏年加銀五錢,每年勻給銀二錢,共給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俱經費項下)。關帝廟每年三次致祭,共銀一十八兩(支應項下)。 論曰:以下奉上,天之經也、地之義也。台灣孤懸島嶼,沃野千里,而所入不供所出,賦蓋薄哉!顧邑屬一掌可耕之地,延袤不及五十里,而賦甲於三邑,則以地辟於荊棘草萊之先。曩時,墾耕皆稱佃戶,歲之所入,半輸於公。我朝拓土之初,損之又損,澤始下逮焉。惟官莊比之他邑,向有正供;佃之困者,亦往而有。若厝餉之納,強半出於舊戶,新築者報陛不及三之一。語有之:有治人,無治法。設誠而致行之,以佐聖天子均平之治者,令之責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