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子說林 · ◎殺「人質」之罪
第一次世界大戰,德國戰敗後,協約國方面曾發動所謂懲凶問題之論戰,英國之法學家多人,反對成立特別法庭審判德皇等,認為於法理不可通。惟協約國政府當局,必欲通過此一形式以表示戰爭之結束。結果,向荷蘭政府交涉引渡穗皇,荷政府拒之,事遂寢。所謂特別法庭,僅處分十餘不重要之德國軍官而已。
當時輿論雖深惡德皇之黷武用兵,但於其戰敗後之處分,並不感覺何種興趣,對興登堡亦然(興氏亦以虐待俄俘罪被控),惟對麥剛森、比魯爾氏則一致憤恨,懲凶問題實側重於此兩人。蓋麥氏統治羅馬尼亞、比氏統治比利時以後,濫行「人質殺戮」麥氏性尤殘酷,一次殺人質若干,中竟有十歲左右之幼童數十人,羅馬尼亞人至今銜恨。比魯為布告槍斃「人質」最早之一人,第一次殺百人,張公告於通衢,謂一切責任當由予負之。故法人瑪台爾事後為書痛斥比魯與比京德國政務局長朗慶之罪(朗慶為殺嘉凡爾女士之責任者),謂「人質殺戮」為對全人類之一種敵對行為,超過政治觀點,非一般之戰爭犯可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