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龍省]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五破三有為相(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補遺 諸有為相。即生住異滅色心等。即有為法。由生住異滅。即色心等法之相。本不可離。外人計為離。色心外。有生等相。自性可得故。論主徴問。佛性論雲。一切有為法。約前際與生相相應。約後際與滅相相應。約中際與住異相相應(文)。若法全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補遺 此外人。引經為證。三有為相者。一生相。二住異相。三滅相。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因有此相。遂名色心。為有為法。又經說。四相不說者。何。所謂住相。謂住於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舍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廣百論雲。謂色心等。諸有為法。具生住滅。三有為相(文)。又有為法。具足四相。今住異合為一相。謂住相轉變。即名為異。瑜伽雲。非此異相。離住相。外有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文)。今外人因所引契經中。三有為之有為相之字起執意。謂生等之相。定在色心外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五)初破能相所相體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補遺 先約屬聲破開蒙雲。聲有八轉。謂體業具為從。屬依呼釋。第六屬聲。有系屬者。皆屬聲攝。外人因所引經中之字。是第六聲。便執生等之相。系屬色心之法。故生等相定異色心等法也。俱舍論。敘外人計雲。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應不得成。謂色之生受之生(文)。今破意謂經中之字。既是屬聲。正見生等三相。系屬於色心之法故。離色心外。無別有生等之體。可得非謂第六聲。便表異體。而言生住滅相。在色心之外。如雲色心之體。豈因之字。而色心之體。便異於色心耶。即色心故。非能下次舉例破。如堅濕暖動之能相。不異於地水火風。所相之外。而有豈生等能相。定異於色心所相耶。若生住滅。有為能相。定異色心等所相。例此則無為能相體(無生無滅)。亦應異於無為所相耶(虛空非擇滅等)。 △次破生等相體俱有。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合響 小乘俱舍論雲。四相雖許。俱有用時別故。謂生作用。在於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餘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文)。文中先以用破體。若生等相體是俱。有。必一切時。齊興作用。則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寧有是理。廣百論雲。法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體同極為迷謬(文)。若相違下破轉計。謂若生等體。雖俱有。其用相違。不頓興者。體亦應然。那計俱有。又既相違。則生住滅用。不應俱。云何執同現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合響 初以用破體。彼執能相所相體。俱本有故。破雲。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若謂下破轉計。若謂體雖本有。用須待緣。方得興起。則所待因緣。應非本有。所待既爾。能待亦然。是則能所之相。俱因緣生。何雲本有。又必待余緣用。方得起。所執生等。便為無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恆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音義 廣百論。敘彼計雲彼作是言。我宗中說諸行四相。展轉相依。三世往來。不相舍離。由生等合故。成無常法性不壞。故說恆有。是故恆有不廢無常等(文)。今立量例破有為法。所相恆有。而生等合故。如無為法。無為法。所相恆有。亦生等合故。如有為法。兩宗皆共生等合因。故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無為所相。既不與生等。合有為所相。又寧得與生等合。此中但破。而生等合故。因其所相恆有宗准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違。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音義 先立比量。明過未非實。生名下明對世相違。先順明生滅違世。若以生名為有。應屬現在。不在未來。若以滅名為無。應屬過去。非是現在。滅若下反難。彼救雲。滅是非無。故屬現在。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又滅下謂住滅不應同時生住。何容異世。故彼下結退生於未來。進滅於現在。皆不應理。 △次申正義(二)初剎那四相(三)初標立相意。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表異為假立四相。 合響 會玄第十卷。引唯識疏雲。相謂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俱於現行法上。立此四相。 △次釋成四相(四)初別說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至)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合響 會玄問。一剎那中。何得四相名義。如是差別。時既極促。理亦難知。答古人有錐插紙喻。如百疊紙。用利錐一插。插則同時。而百層皆透。然錐必次第而過。應有百重生住異滅。同於一時。必見一剎那中。有四相前後。理亦然也。 △次約世揀小。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合響 玄談第五捲雲。同時四相滅表。後無揀異小乘。生在未來。餘三現在。會玄問滅表。後無應屬未來。何雲過去耶。答以滅位是無。故云過去。以現在落謝故也。若望次一剎那中生相等。卻在未來。正當生時。還屬現在。故異小乘。思之。 補遺 大乘四相。若約世論生住異。屬現在滅屬過去。若約表論。俱於現行法上說。 △三釋通外難。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合響 會玄引古疏雲。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表此下論主。答不表現法。有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至)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音義 初別。釋表義。生表有法。先時非有於今方有。滅表有法。後時當無。今猶未無。異表此法非凝然。常遷變改易。住表此法。暫時有用。非久遠用。古疏雲。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 △三結成是假。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至)此依剎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補遺 初標。初有下釋。瑜伽雲。謂於彼彼有情。眾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歿名滅。於二中間。嬰孩位等立住異性乃至壽位。說名為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開蒙雲。約人物等。從生至滅。長短時節。一期之間。說此四相。名一期也(文)。是故下結。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補遺 說文雲。詮者具也。謂具說事理故。身者體依聚義。單謂之名。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一句非身多句成身。文即是字為名句。依多文名身。廣五蘊論曰。云何名身。謂於諸法自性。增語為性。如說眼等云何句身。謂於諸法差別增語為性。如說諸行。謂無常等云何文身。謂即諸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文)。名句文。即聲上屈曲。詮表非色非心。但約色心分位假立。是假非實。屬不相應行所攝。今外人計名句文身。實有離聲之外。別有自體論主。將欲破斥其非。故先徴問。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補遺 正理論第十四捲雲。由此教證。故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師(二)初單破正理論師(二)初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合響 據俱舍論中。經部師言。名句文身。用聲為體。色自性攝。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又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複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不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睹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等(文)。廣如彼說。今論主。立比量破。若名句文。異聲實有。則名句文。應同色香味等。非實能詮。以離聲無別能詮故。量雲。名句文身。非實能詮。異聲實有。應如色等。 △次破聲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合響 玄談引古疏雲。薩婆多宗。雖有名等。由聲顯生二義。今論主取生破顯類破之。會玄卷第十二釋雲。由聲顯生二義者。謂彼立名句文。在未來藏中。雖皆有體。須藉因緣。而得生起。喉吻等為緣。聲為因。由此因緣。名等生起。今論主取由聲生之義破之。其由聲顯之義。類例破之。以皆離聲。別有名等實體。故俱破也(文)。謂聲能生名句文者。牒辭此聲下破。謂汝宗既執聲。能生名句文。此之聲上必有音韻屈曲。即此音韻屈曲。足能詮表。何用別生名等。為能詮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韻即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音義 前以聲上。即有音韻屈曲。破其別生名等。外人已許。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然猶計異聲。實有自體。正理師救雲。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所見下例破。色上形量。謂長短等。但是假有。非異色處。別有實體。聲亦應然。 △次遮音韻非能詮鬚生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音義 先牒救辭。正理師救雲。聲上音韻屈曲。如弦管聲。非實能詮。要須別生名等。立量雲。音韻屈曲。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弦管聲。此應下須例破。彼以弦管聲。喻聲上音韻屈曲。非是能詮故。須別生名等。論主即以此音韻屈曲之聲。還同弦管聲。不別生名等。立量雲。此音韻屈曲聲。不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弦管聲。會玄雲。又誰說彼定不能詮。以上破正理師聲。若能詮以下。兼破經部。 △次雙破經部正理(二)初正破。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至)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合響 此中並破經部者。以彼計名等即聲故。玄談謂正理破彼師(相經部)雲。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以經部義參大乘。亦說名等假聲體實。故云即聲今但破其即。謂汝經部執聲。若能詮。則風鈴聲等。亦應有詮表用意。以應字反顯唯聲。不能詮表。此應下兼破正理。由上既破經部之。即正理意謂彼計聲即能詮。故有是難。我宗之聲。正如風鈴聲等。非即能詮故。須別生名等。破雲。彼風鈴聲等。不能詮表。不別生名等。此聲既如風鈴聲等。亦應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下正理救雲。彼風鈴聲等。或不能生。今唯語聲能生名等。破雲。若唯語聲能生名等。汝如何不許。唯語能詮。必欲別生名等耶。以正理亦破經部計即故。此中且順經部之即。而破正理之離實。則即亦未嘗許也。會玄雲。明不即以破經部。明不離。以破正理(文)。以大乘具不即不離二義故。雙破二宗也。 △次結責。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音義 初句責經部。次句責正理。古疏破竟結雲。故知但有無始慣習前語之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謝意識。於中詮解究竟。目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次結成愚智。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余。 合響 會玄雲。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以經部與大乘皆能了故)共知聲。即能詮固執能詮之。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唯汝正理師也)。非余智者。言天愛者。以其愚痴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憐汝爾。故名天愛。有本雲。天受言稟受其義也。樞要雲。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間之劣。莫過於愚。喚愚為天調戲之也。 △次申正義(四)初顯假差別。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義 准古疏釋。假外問雲。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答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等。此論主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字連合。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次顯三用殊。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補遺 筆削記雲。能詮諸法自性者名也。名是能詮諸法。自性是所詮。如言色言心。言水火等。各各詮表法自性故。詮法差別者句也。句是能詮諸法。差別是所詮。如言形色。顯色真心妄心等。諸法例然。一一法中。揀令別故。二所依者文也。二即名句文。即是字。以此通為二法所依止故。由是名則次第行列。句則次第安布。文則次第連合。 △三明不即不離。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音義 論主答難。謂先有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應行聲。何故爾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四會其相違(二)初正會相違。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補遺 玄談卷第七雲。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會玄雲。外人問者。顯其違也。小乘意雲。若我離聲有名等是實有。則二境可別。今既名等。即聲二境何別。故此會通)。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小鈔雲。法謂諸法。如說地水火風等。名字是法。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故法無礙解。所緣是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謂以言品說地等詞。王以言詞分別莊嚴。名字及義能令人解。此言詞聲是實法。故詞無礙解緣實聲)。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名等與聲)。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文)。 △次躡跡會違(如對法說。缽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所謂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乃至或示微笑云云。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則瞬視揚眉等之能顯有異。是跡。而所顯之義。是同本也。如下文補遺所引玄談備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義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聲上有屈曲。即以為教。色上有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曰。且以此土等(云云)。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觸思數等。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等。獨思二塵顯餘五塵皆得立教也。思即法塵)。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 補遺 玄談雲。但能顯義理。一切諸法。皆為教體。聲能顯義聲名為教。六塵顯義。六塵皆教。又楞伽經雲。大慧如汝所說。有言說故。有諸法者。此論則壞非一切佛土。皆有言說。言說者。假安立耳。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或動目睛。或示微笑。顰呻謦欬憶念動搖。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如香積世界䬸香飯。而顯三昧。極樂國土。聽風柯。而正念成。絲竹。可以傳心。目擊以之存道故。非定由言說。而有諸法也。 △三傍破執隨眠等(二)初正破(二)初敘執。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音義 宗輪論雲。謂化地部。說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與現纏異(纏即。煩惱。現行故名現纏。瑜伽雲。一切煩惱。皆有其纏。由現行者。悉名纏故)。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現纏自性心相應故。即是此執。 補遺 隨者俱生義。眠者種子義。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即彼第八識相分。且即為第八執持。而余乘以為不與六現識相應故。執為亦是不相應行攝。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補遺 貪等種子。名貪等故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行耶。瑜伽第八十九捲雲。煩惱品所有粗重。隨附依身。說名隨眠。能為種子生起一切煩惱纏故。當知此復建立七種。由未離欲品差別故。建貪嗔恚隨眠。由已離欲品差別。建立有貪隨眠。由二俱品差別故。建立慢無明見疑隨眠。如是總攝一切煩惱(文)。量雲。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宗。名貪等故因。如現貪等喻。 △次例余。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補遺 例破。余之十種。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義如開蒙中釋)。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異色心等。有實自性。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正破實有(二)初依理總非。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合響 諸無為。謂虛空。擇滅。非擇滅三種。余乘執此離色心等。實有自性。今論主。據理總非。 △次約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為總破(二)初例破離色心等定有無為。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合響 將破無為。先舉有為作能例。宗鏡第五十八卷釋雲。如色心等者。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名他心智)。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非境所知。如瓶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但是現世所受用物。問此中緣瓶衣等心。是何量收。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是非量所收。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知。有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除佛已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無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顯無為即色心實性。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音義 無為是聖智所知之境。亦是色心等。二空所顯性故。應知即是色心真性。量雲。諸無為是有法。不應下宗。因雲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次約一多別破(二)初總徴。 又虛空等一為多。 △次別釋(二)初破體一(二)初破虛空。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合響 初句牒所計。遍一切下約遍容破體一。謂虛空體若是一。彼遍一切處。虛空體。能容受色等法故。則所合虛空。應隨能合諸法。而成多體。何以故。一所合處。余不合故。如一方器所合。空處余圓器等。不能合此方器中空。則余圓器等。各自有空合。寧不成多。不爾謂非一合。余不合者。則此諸法。應互相遍。如空與方器合。余圓等器。應皆遍在。方中圓等器。合其義亦然。既雲非一。合余不合。理應爾故。若謂下破轉救。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擇滅等。尚非虛空。說何體一。量雲。虛空應非容受。不與法合故。如余無為。又色等下。約有無二義詰破。若謂有則色空混而相雜。無則色空離而不遍。云何體一。 △次破餘二。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音義 部謂部分。即見部修部等。品謂品類。即上中下等。由智簡擇滅諸結使。名曰擇滅。若執體一故。得一部一品。擇滅應得餘部余品。擇滅不由簡擇。緣闕所顯。名非擇滅。若執體一。則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次破體多。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無為虛空又應多遍容受。 音義 初總破三種。虛空下別破虛空無為。 △次例余(二)初准前例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準前應破。 合響 華嚴鈔二十一之一雲小乘多說三種者。即俱舍等論雲。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謂虛空二滅(此即前所破)。而言多者。分別論有四。一虛空。二非擇滅。三想受滅。四真如。大眾部說九無為。謂三及四空緣起支性。聖道支性。化地部。亦九三外。加不動三性道支緣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次顯示正義(三)初總標。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補遺 瑜伽雲。無生滅。不系屬因緣。是名無為。會玄第十捲雲。略有四釋。一不生不滅。簡四相故。二無去無來。非三世故。三無彼無此。皆離自他故。四無得無失。不增減故。即顯無為。離此四種。無造作故。名曰無為。或簡有為。名曰無為。 △次別釋(二)初依識變假施設有。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合響 初標。謂曾下釋。曾聞說等者。謂於佛菩薩處。聞得虛空等六種無為之名。隨聞分別。有虛空等相。從始發心乃至地前。以有漏心數數薰習力故。心等生時。變現似虛空等無為相。或地上菩薩根本智。證真如已。於後得智。變現似虛空等相故。有漏無漏。皆依識變。此所下釋是假有。宗鏡第五十八捲雲。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變似空等相。現出體者。大乘但約心變相分。假說有虛空故。非離心外有空也。問若說識變相分。說是無為者。即相狀之相。隨識而為何成無為耶。答此說是識變。假說是無為。其實非是無為。無為是常住法故。今此依無為體者。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唯有一類空等相故。假說無為此六無為地前菩薩識變。即是有漏。若地上後得智變。即是無漏。 △次依法性假施設有(二)初示法性名。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音義 初標。謂空下釋。法性者。法謂差別色心等法。性謂彼法所依體性。即二空所顯真如。遠離有無一異等執。是法真理。名為法性。 △次出無為體。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至)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音義 一虛空無為。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二擇滅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理。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本性淨。即自性清淨。是或有為法緣闕。不具得不生時。即清淨理。顯此二義。名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第四淨慮。離三災八難(憂苦喜樂。尋伺出息入息)。苦樂頓舍所顯真理。五想受滅無為。從第四禪以上。至無所有處已來。舍受不行。並粗想亦無。顯得真。如此五下出體。謂五種無為。皆是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實德。真如下明真如無為。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立虛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假名食油。不稱體故。真如亦爾。遮撥下約義釋名。清涼雲。真如亦是假者。不得體故。遮空見者。說如為有遮。小乘中化地部等。執定實有。故說為空(空其情執)。非言無為體即空也(不空真如體也)。勿謂虛幻者。虛簡遍計幻揀依他。即顯真如。是圓成實。以無虛妄顛倒法故名真如也。不同下。結異余宗。 合響 不由擇力等者。華嚴鈔釋雲。論存二義。初義異小緣闕者。俱舍論雲。畢究礙當生。別得非擇滅。當生者。當來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滅。但由緣闕。名非擇滅。論指事明雲。如眼與意專一色時。余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觸等者。等取法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者。如他心智。所緣境是也。 △三結示。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雙顯二取是相見分。 外道余乘所執諸法(至)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合響 前文破外道余乘所執。實我已竟。總立二量。顯實我與我見。是相見分。今已廣破所執實法竟。亦總立二量。顯二取是唯識。初量明所執實法。離心無體。但是內心所取相分。次量明能取彼法之覺。秪是內心能取見分。亦不緣所執實法。以能取見分。自有相分。為所緣故。如緣內境之見分也。立量如文。 △次結示唯識亦是假說。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合響 宗鏡第八十四卷。引唯識鈔問雲。內心唯識者。為是真實有。為非真實有耶。答論雲。諸心心所(前陳也)依他起故(因也)。亦如幻事(喻也)。非真實有(法也)。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答為遣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文)。開蒙外難雲。破我說色色等即空。破色說識。識性亦空。答識性不空。問何偏不空。答非所執故。問若執識實。復說何破。答執識實有。即是法執。至如唯識。亦是法故。何以故。若執依圓。是有還同遍計之無(文)。 △三結屬法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補遺 此例前我執分科。釋意同前。但我執與法執有異耳。 △次別釋(二)初俱生法執(三)初釋總名。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至)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次分別法執(三)初釋總名。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粗故易斷(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次結成前義。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次判依遍有無。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至)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次引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次結示心外境非所緣(二)初明離識我法非所緣緣。 如是外道余乘所執(至)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補遺 此下別立比量。總收我法二執。皆不離識。緣用所依。唯識變起。必有實體。以通二變三境故。離識我法隨情遍計。如龜毛等。無有實體。故非所緣。 △次明自心外蘊非所緣緣(二)初簡異聚王所。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合響 現在觸緣。必有同時一聚心心所法。相應現起。故名為聚。彼此聚者。若有漏位中。唯指第六識為此。餘七識聚為彼。以第六能通緣餘七。餘七不能通緣。如第六故。若無漏位中。即八識互為彼此。以有互緣義故。所以如此。簡者以顯依他起。有體王所。尚須自聚識上。托質變相。為親所緣緣。況遍計無體法。而可得為所緣緣耶。如非所緣者。如色非耳所緣。聲非眼所緣也。立量如文。 △次簡同聚心所。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余非所取。 合響 謂不但彼聚王所。非此聚識親所緣。即一識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親所緣。以王與所。自體異故。必各仗心王為本質。自變相分。為親所緣。如受決不親緣想也。立量如文。 補遺 初簡去外色等。次簡去異聚心心所。三簡去同聚心所皆非親所緣。以見心心所法。定有親所緣。是唯識所現。 △三總結證成。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至)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補遺 初結示。是故下引密嚴經偈。初二句。證無實我法。次二句。證有似外境。問外境實無。何由內識似外境生。答由彼無始習氣。擾濁其心故。內識變似彼境而轉。 △次釋假應依實難(二)初難。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合響 先法說。由前廣破實我實法是無。聖教所說似我似法是有故。外人難雲。若實我法既無。聖教假說我法。亦應不可得。所以者何。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似。及真似共相。方可假說故。真事指實我法。似事指似我法。共法指二種我法上。軌持主宰二義。意顯假說。必依實似。何得全言。實我法是無。似我法是有耶。如有下次喻明真火似火。喻實法似法。猛赤法。喻二法上共有軌持義。假說牛等者。例上應有真牛似牛。及愚勇法。真牛似牛。喻實我似我。愚勇法。喻二我上共有主宰義。謂依此三事。然後可假說。此人為火為牛等也。我法下。合法結成難意。謂如上法喻。明知假必依真。今既不許有實我實法。從何而說假我假法。假說既無。似亦不成。如何說言心似外境轉耶。如開蒙外家問雲。外境既無。何有所似。不可牛毛反似龜毛也。 △次釋(二)初正釋外難(二)初總破法喻。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合響 初句總非。離識。下直破真事。以彼真事。指所執實我法故。開蒙雲。汝之真火已破成非。何勞再舉。依類下略破假依類實。前難文雲。真似此言類實者何也。蓋由外人所說真似名。雖與大乘同。而義意迥別大乘所謂似者。如開蒙雲。以內似外以有似無。外人不達。謂有兩法並立以此似彼說名為似者此秪可雲類。不得稱似。故論主。就彼之意。以類字代之。又彼言真者。據大乘意。於俗諦中。無可言真。即欲說之。但可指諸法自相。如下文雲。真謂自相。外人不達。以實為真。本非是真。秪可言實。故論主就彼之意。以實字代之。此中破意。謂不但實我實法已破成非。不應復舉。即汝所說。依類依實。假說火等。義亦不成。 △次別破法喻(二)初破喻(二)初破依類假說(三)初正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補遺 此約火德。非類有破猛。以火性言赤。以火色言轉生。成熟化有為無是火之德。意謂火之猛性赤色。類火人有之。火之轉生。成熟化有為無之德。非類火人有。是故猛赤類有德則不共若無共德。而可假說彼人為火。則應於水。亦可假說為火耶。 △次遮救。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至)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音義 先牒救雲。猛赤之德。雖非類有。然人之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故。可於人假說如火。此亦下破人之猛赤。亦有互離。現見有人猛而不赤者。亦有赤而不猛者。 △三結破。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音義 無德互離。而可假說。故知假說。不依於類。 △次破依實假說(三)初正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合響 此約火德非共有破。以猛赤之德。人之與火。而不共有。謂猛赤在火在人。其體不同。以其所依無情有情各別異故。若無共德。而假說火人者。則應於水。可以假說火等。問類實俱約無共德破。有何差別。答前約無火德。破依類明似火。人但有相似猛赤。然不能似火。有能燒之用。故云非類有。今約無共德。破依實明似火。人雖有猛赤。然不同火一體。有能燒之用。故非共有。約法雖同。其義各別。 △次遮救。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至)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音義 先牒救。理亦下破假說火。人應依體立。非在於德。那依似德。而假說耶。 △三結破。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次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補遺 此約大乘宗中自共相。破彼假必依真。先標斥。真謂下釋。真謂自相者。即諸法自體相。如地之堅相。水之濕相。火之暖相。風之動相等。唯身識現量證知。非名言所得故。假智及詮。俱非其境。假智者。即作行解。有分別心。詮者。謂心上解心名句文。及聲上解心名句文。不得自相等者。正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而轉。言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義。名共相。會玄雲。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如言火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燒口者。明緣及說。俱得共相。此是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故。發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亦非下遮轉救。恐彼救雲。我宗離大乘所謂自相之外。別有自相名真。為假所依故。遮雲。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下釋明假不依真之義結成。然假智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便不轉也(筆削雲。意言分別者。意言即分別也。形口曰言。在意曰分別。以所分別與所言同。故云意言。夫人發言。皆意中之事。聲不及處。即是自相義)。能詮謂言及智。所詮謂境與義。此二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立。 △次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至)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音義 似事即共相也。似謂增益者。謂現量智了自相已。於後剎那。起分別意識。有此分別。變現影像。此是增益。非實有相。如人照鏡。形之與影。宛然二人。是增益義。聲依此似相而轉。不依自相。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補遺 開蒙。問共相何境。答比量之境。問何以故。答作情解等。不稱本法故。問緣共相心。不稱本法。應是法執。答此稱影像。若法執不稱影像。問不稱影像。是非量否。答隨所度境。不謬解故。非量謬解(文)。似謂增益者。此稱影像之比量共相境也。非實有相者。不稱本法。非現量自相境也。 △三結難非理。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次示假說意。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合響 問既依識變。何不直言唯識。而乃假說似我法耶。答然依識變。秪是唯識。只為對遣外道余乘妄執。心外實有我法故。假說我法言。豈可謂之依真立假乎。近結當文。遠則通結前文。由假說我法所變三句頌也。引證可知。 △次釋後三句能變(二)初結前標數。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則有三。 音義 初結前。而能下標類數。謂能變識。雖則有八。約類而言。唯有三種。 △次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合響 梵音毗播迦。此雲異熟。開蒙。問異熟何義。答有三義。謂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類而熟。具此三義。故名異熟。問變異而熟。答種變異時。果方熟故。問異時而熟。答造因果熟。定異時故。問異類而熟。答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異。名異類熟(文)。言多異熟性者。此第八識。隨先業轉。不待現緣。名異熟性。不同第七全無。前六唯有一分。故名為多。恆審思量者。謂前五不恆不審。第六審而不恆。第八恆而不審。唯此第七。於已轉依未轉依位。恆審思量我無我相故。了境相粗者。謂諸識雖俱了境。而七八相見。甚微細故。慈恩雲。了別別境及粗顯境。唯前六故。宗鏡雲。具四義名粗。一易可了知。乃至兒童亦知。二共許有。即三乘共許。三行相粗。為了別行相顯故。四所緣粗。即五塵是粗境。及即兼統之義。顯前六種。總合為一了別境識也。 △次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 此三皆名能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次別釋(二)初釋因能變。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合響 先標。謂第八識中。二因習氣。是因能變。即能感異熟果。諸業習氣。及等流果。二取習氣也。華嚴鈔釋雲。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等流下釋等流習氣。即七識三性種子。各生自現。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熏令生長者。謂未生時。由前七識三性現行熏故令生。已生者。復由熏令增長成熟。異熟習氣。唯除第七及無記者。非異熟因故。謂由前六識中。造有漏善惡業。熏令生長。名異熟習氣。前是因緣。此增上緣。開蒙。問因能變義。答謂二因種子。轉變生果。名因能變。 △次釋果能變(二)初總明。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合響 華嚴鈔釋雲。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種種相者。即八識相應心所相見分等。 補遺 因能變。約轉變言。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果能變。約變現言。唯現心等。能起見相。故云有八識生現種種相。開蒙雲。即前二因所生果。其自證分。能變現生相見二分。名果能變。 △次別釋(二)初等流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合響 體謂內二分。相謂外二分。差別者。謂八識現行體相。各從自種子生。而不亂故。宗鏡第七十一捲雲。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謂流類。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行(文)。此是一切法親因緣也。 △次異熟果(二)初正釋。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音義 引業者。謂業有力。能引總報第八識者。滿業者。謂業無力。唯感前六識中。一分無記。酬於業者。如持五戒招得人身。是總報引業。由於因中。有嗔忍等。於人總報。而有妍媸。名別報滿業。第八識者。是總報主。酬前引業。又恆相續。是真異熟。前六轉識。無記性者。乃是別報。酬滿業者。有間斷故。不名異熟。從真異熟起。名異熟生。此二總得名異熟果。由善惡招。體是無記。果異因故。名為異熟。此即異性而熟。名為異熟也。 合響 異熟增上緣等者。會玄第十卷。引古疏雲。勝業名引。引余果生故。報亦名引。引余果故。成滿果事名滿。因果皆有滿義。引業能招第八識。名真異熟。恆相續故名真。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名異熟。滿業能招前六識中。極劣無記。名異熟生。有間斷故。問明品鈔雲。能招第八。引異熟果。故名引業。能招前六。滿異熟果。名為滿業。然其引業能造之思。要是第六意識所起。若其滿業。能造之思。從五識起。故此引業亦名總報業。滿業亦名別業。又引業如畫師作模。滿業如弟子填彩(文)。又宗鏡第五十捲雲。異熟識者。此是善惡業果位。以善惡業為因。即招感得此引果故。前世業為因。因是善惡。今世感第八識。是無記異熟。即果異於因。故名異熟。問第八真異熟識。如何名引果。答謂善惡業為能引。第八為所引。是能引家之果。故名引果。故是總報主。前六識名為滿果。有一分善惡別報來滿故。此滿業所招。名異熟生。非真異熟也(文)。 △次簡異。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合響 釋中。雖有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然頌中且說。我愛執藏。第八能變果識。非通前六異熟生。故云非謂一切。 △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十四行半頌明三能變相(二)初廣釋三能變相(三)初初能變相(三)初末論設問。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恆轉如暴流阿羅漢位舍。 開蒙。問初能變識。有幾門解。答有十二門。一自相門(初阿賴耶識)。二果相門(異熟)。三因相門(一切種)四不可知門(不可知)。五所緣門(執受處)。六行相門(了)。七相應門(常與至相應)。八受俱門(唯舍受)。九三性門(是無覆無記)。十心所例王門(觸等亦如是)十一因果法喻門(恆轉如暴流)。十二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舍)。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八)初自相等三門(二)初正釋三門(二)初別釋(三)初自相門。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補遺 大乘教。謂阿毗達摩等。小乘教。謂增一阿含等。阿賴耶。此雲藏。具三藏義故。謂與下轉釋。圓覺小鈔卷四下釋雲。與雜染互為緣者。此解能所藏義。諸有漏法。皆名雜染。謂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為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處故。又染法為能藏。此識為所藏。有情執為自內我者。此解執藏義。有情謂染第七識。即有能愛之心。為有情。此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我所。及與他我。名為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義雖具三。正以執藏為名。此即下結示自相。謂即此三藏是識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問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亦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有自體相耶。故答雲。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自相是總。因果是別。攝持別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持是依持義。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不然。若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說。故非假也。此識下釋妨。問此識有三位(一我愛執藏位。二善惡因果位。三相續執持位)。何故三能變中舉異熟。於此釋中反舉藏之名耶。故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此中先安阿賴耶名者。以是最初舍故。又執藏之義。過失最重。故偏說之(藏初者。初舍故。小乘第四果大乘第八地。先舍阿賴耶名)。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雲。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 △二果相門。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合響 此是能引等者。謂善不善業是能引。能引三界五趣四生之異熟果故。即此第八異熟識。是所引。離此下正顯。唯此為界趣生。真異熟果。故云離此(云云)。此即下結示果相。此識下簡異多位種。小鈔雲。異熟是善惡業果位。從無始來。至於等覺。因位最寬。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捲雲。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第八雖具四果。然前三果。諸識皆有。唯此真異熟果。余識所無。故云不共偏說也。 △三因相門。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合響 染淨諸法種子。此第八能持不失。名為一切種識。余法者。謂余色心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體。故離第八。余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下簡異。因相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捲雲。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文)。第八雖具四因。余之三因諸識共有。唯持種因。局在此識。故云不共偏說。 △次總結。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次重明因相(三)初標。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補遺 三相門中。唯種子相。在於因位。義相難知故。特標種相。更分別之。 △次釋(四)初明種子相(二)初正釋(二)初正示種相。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至)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補遺 此中者。即本識中也。初句徴。謂本下。正出種相。親生自果者。以見條然不紊亂之義。如眼識種親生眼識現。耳識種。鼻識種。親生耳識鼻識現等。功能者。種有生果作用名功能。差別者。顯此種子非止一種。色心等種。生色心等現。定差別故。轉識論雲。所餘七識種子。並能生自類無量諸法。此與本識下。宗鏡第四十七卷釋雲。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於出體中。攝相歸性(攝種子之相。歸於本識體性。以本識是無記故。攝相歸性。亦屬無記)。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種子)用(現行)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谷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體用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宗鏡第四十八卷。問種子與阿賴耶識。為一為異。答非一非異。攝論雲。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賴識中。為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二俱有失。須明不一不異。此阿賴識與種子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乃至能是假無體。所是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分別。以無二體故。是故非不一。此識先未有功能。薰習生後方有功能。故勝於前。譬如麥種。生於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種子。是故非不異(文)。 △次明種實有(二)初正釋。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合響 此斷定實有。謂此之種子。雖與本識及所生果。非一非異。而是有體實法。以是親因緣故。 △次釋妨(二)初難。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補遺 外人難。謂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則此種子同瓶是假。量雲。此種子是有法。是假非實宗。與諸法既非一異故因。應如瓶等喻。 △次釋(二)初正釋。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音義 若爾者。牒上難辭。若謂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是假非實者。真如亦應是假非實。以真如亦與諸法非一異故。若許真如是假。便無真勝義諦。若不許者。此亦應然。 △次簡別。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音義 種子實有。依理世俗。不同真如勝義實有。實有義齊。故可為喻。世俗勝義二諦不同。復須簡別。 △次結判(二)初判屬相分。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至)非余見分恆取此為境故。 音義 種子乃是本識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恆緣此為境故。 △次判屬三性(二)初正判。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至)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音義 宗鏡第四十八捲雲。此有漏種。與本第八識。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此依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此約有漏種說。若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問無漏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何為性。答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與無記也。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補遺 瑜伽第五十七卷。攝決擇分中。問二十二根。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又問幾是異熟生。答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今難意雲。若無漏種。非是異熟識性所攝。何故瑜伽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耶。以未知當知等。後三根唯無漏故。二十二根。見後第七卷末。 △次釋。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音義 先直答。謂名雖同。而性是別。依異下轉釋。初約所依得名。異性相依等者。謂能依無漏種是善。所依異熟是無記。例如眼識等。依眼等根。識通三性。根唯無記。豈善眼識等。不許其依無記根耶。或無下。次約轉變得名。或無漏種。由聞思修薰習轉變。至成熟位。故名異熟。非無記性所攝異熟也。 △次明本新義(三)初淨月等師唯立本有(三)初釋義。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由薰習力但可增長。 音義 有義者。有師立義。謂染淨等種。皆本來有。不由熏生。但由薰習力故。令本有種子。增長成熟而已。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補遺 初引經證。染淨種子。皆本性有。惡叉聚毒樹果。一苞三子。此喻差別種。一處業生。法爾而有者。正顯本有種子。非由功力。界即種子差別異名者。瑜伽卷第十二。又諸種子乃有多種差別之名。所謂名界。名種性。名因名薩迦耶。名戲論。乃至如是等類差別。次引論證。由熏長此。亦瑜伽第二卷中文。諸有情等者。顯種本有。不從熏生。般此雲入。謂有情類。堪入涅槃法者。漏無漏種。一切悉具。不堪入者。即闕如來緣覺聲聞三種菩提種子。後二句結。 △次引理。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音義 初證無漏種。五種者。一聲聞。二緣覺。三如來。四不定。五闡提。謂聖教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依此建立種性差別。三無漏根者。即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有漏下例同。漏種亦爾。 補遺 法爾有種等。瑜伽卷第二卷。此種子隨所生處。自體之中。余體種子。皆悉隨逐。是故欲界自體中。亦有色無色界一切種子。如是色界自體中。亦有欲界無色界一切種子。無色界自體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種子。又雲。若於一處有染欲。即說一切處有染欲。若於一處得離欲。即說一切處得離欲。是故一一自體中。皆有一切自體種子。 △三結示。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合響 本識中。本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則漏仍熏漏。無漏仍熏無漏。現熏種時。現因種果。種起現時。種因現果。漏無漏別。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若許熏生。漏與無漏。設互相熏。因果亂矣。 △次難陀等師唯立新熏(三)初釋義。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音義 初一句。直明新熏。所熏下通妨。問種若新熏。何故經雲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釋雲。能熏所熏俱無始有。乃從無始薰習成就。種子下。約義明熏。種子既是習氣異名。故諸種子。必由薰習而生。如胡麻中香氣。必假華熏。方得香也。量雲。種子皆熏故生。習氣必由薰習有故。如麻香氣。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外種薰習或有或無。 補遺 內種。謂本識中種。外種。謂谷麥等種。外種薰習或有或無者。外種是假。以是第八識中。共中不共種子所生現行之法。故云或有薰習。以谷麥等。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或無薰習。 △次引理(二)初證有漏。 又名言等三種薰習(至)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音義 三種習氣。一名言。二有支。三我執。解見後第八卷。 △次證無漏。 無漏種生亦由薰習(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合響 淨法界者。即清淨法界。真如妙理。等流正法者。即諸佛菩薩。如清淨妙理所說教法。謂此教法。即詮此清淨法界之正法。非別有所說。故云平等流類。此句釋成種子由熏生。下句釋成是無漏。 △三會違(二)初會本有五種性別(三)初標。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合響 此由初家意。以無漏種子有無。有五性別。證成定有法爾種子。今通雲。五性別者。但依有障無障建立。何關無漏種子有無耶。 △次釋。 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 音義 畢竟者。謂永不可害也。不般涅槃法性者。謂一闡提。 △三結。 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次會地獄成就三根。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補遺 此結顯上義。通上瑜伽論。謂彼論意。依地獄有情。當來有可生無漏種義。名為成就。非謂地獄有情。已有無漏種體也。 △三護法正義新本合論(三)初正釋二類(二)初標。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捲雲。若取正義。本有新熏。合生現行。非有前後。古德解熏種義。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時。或從新生。或從舊生。名為二種。非為二種於一念中同生一現。若爾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過。以此准知。色心相分種。並同於此(文)。 △次釋(二)初本有。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捲雲。一切種子。與第八識一時而有。從此能生前七現行。古德問。此總未熏時。此本有從何而生。答謂從無始時來。此身與種子俱時而有。如外草木等種(文)。 △次始起。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音義 現行者。現有三義。一顯現。簡非種子。二現在。簡非過未。三現有。簡非無法。 補遺 瑜伽論卷第二雲。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相續不絕。性雖無始有之。然由淨不淨業。差別熏發。望數數取異熟果。說彼為新。 △次斥前互闕(二)初破淨月唯本有(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約因緣義破不從熏生(三)初標。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音義 由有新熏。前七與第八為因緣性。若唯本有。則前七雖是能熏。不應與第八。為因緣性。 合響 開蒙雲若唯本有無新熏者。前七王所。具能熏義。何緣不熏。舉例難雲。如水既濕。何不潤物。若不潤者。恁麼則火應不燒。地應不載。風應不動。此例無邊。為大失也。 △次釋(二)初引經。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至)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音義 先引文。宗鏡古師釋雲。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此頌下。華嚴鈔雲。七熏八種。七是八因。八含七種。八是七因。故云互為因果。 合響 顯揚論卷第十七。問互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賴耶識。與彼轉識。為二種因。一為種子生因。二為所依止因。種子生因者。謂諸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一切皆因阿賴耶識種子而生。所依止因者。謂由阿賴耶識。所執色根。為依止故。五識身轉。非無執受。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為依止故。意識得生。複次轉識。與阿賴耶識。為二種因。一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隨依止阿賴耶識。如是如是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於一依止。同生同滅。如是如是薰習此識(即彼三性轉識熏此賴耶)。由是因緣故。後彼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識復增上。轉復熾然。轉復明了。而得生起。於後法中攝植彼種子者。謂彼薰習種類。能引攝未來(顯識論雲。分別識名為攝識。譬如誦經。初一遍未得。第二遍誦攝前第一。如是乃至第十遍誦通利時。即通攝前九。此即引攝未來攝植彼種之義)。即此異熟阿賴耶識。如是種子因故。依止因故。長養種子攝植種子故。是名建立阿賴耶識。互為因相。 △次引論。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至)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音義 宗鏡雲。如燈炷束蘆者。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展轉生?。內炷生?。如種生現。內?燒炷。如現熏種。又如束蘆相依。為俱有因。類顯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三結。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至)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音義 唯依種現互相生義。建立因緣。除此余法。非因緣義。若謂種子不由熏生。如何前七與第八。有因緣義。 △次約因緣義破由熏增長。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音義 由前本有家雲。由薰習力。令本有種。但可增長。即熏增長。可名因緣。故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破雲。非熏令長。可名因緣。應知熏長。是增上緣。如善惡業。感異熟果。非因緣故。 △次明違教。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薰習生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次破難陀唯新熏(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正明違理(二)初斥非(二)初約有為無漏無因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音義 有為無漏者。謂四智菩提清淨法界。乃是了因所了。可非種生。四智菩提。生因所生。生必有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故。則不得生應一切有情。永不成佛。有漏下破救。前始起家救雲。聞淨法界等流正法。所起聞薰習。即此聞熏。為無漏種。破雲初聞薰習。是有漏心。不應為無漏種。若有漏種。生無漏法。應無漏種。可得生有漏法。是以雲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若許則應諸佛復生有漏。而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合響 開蒙雲。若唯新熏無本有者。上品無漏無記第八。此上二類無新熏理。又無本有。從何種生。唯新熏者。不盡此理。 補遺 未登地以前。資糧加行位中。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善。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如下文雲。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 △次遮性淨為無漏生因(三)初出彼所憑。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合響 分別論者。指造中邊分別論之人。即天親菩薩。彼論上捲雲。云何不染非不染。本心自性清淨故。云何不淨非不淨。煩惱客塵故。此中但義出彼引由。前以無漏無因。破唯始起。彼救雲。分別論者說。心性本淨。乃至轉成無漏。故無前過。意即此彼清淨性。是有為無漏之因。何要本有無漏種子。今護法破雲。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云云)。然未可據此。遂謂便無前過。何者。以彼說無為(涅槃)。非說有為(菩提)無漏故耳。 △次破彼謬解(二)初徴。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合響 此徴其所解。謂汝引分別論者所說心性本淨等語。以救前過。今且問汝。彼心性言。為說何義。 △次破(三)初破以空理為無漏因。 若說空理空非心因(至)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音義 若說空理為心性。此空理是無為。非有為無漏菩提心因。且空理常住。非諸法種。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種子必須剎那滅故。 △次破以即心為無漏因。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音義 若即說現在心。其體本淨。有煩惱時。其相則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其體常如。是則應同數論師所執自性。相雖轉變。而體常一。又心通三性。若說心即本淨者。惡無記心。應是善心。若許是善。應與信等心所相應。不許是善。惡與無應記非善心體。既爾惡無記心。尚不可名善。何況是有為無漏耶。又有漏善心。非無漏因。有漏善心雖異。不善雜染是同故。如噁心等性非無漏。既善惡等。皆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何以故。勿便善惡等。互為因故。 △三破有漏性是無漏(二)初以有漏例無漏。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音義 若漫言心雖有漏。性是無漏。名本淨者。反是而言。則無漏心性應有漏。何者。心法是同。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次以異生例聖者(二)初正例。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 △次破救。 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音義 先牒轉救。若謂異生心性雖無漏。相有染故。不得名為無漏現行。故異生位。無有應名聖之失。則心下破。謂現行既非無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何者。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合響 然經說心性淨者。謂二空所顯真如。真如是心實性故。宗鏡卷第四十八雲。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文)。或說第一義。不相應心體。名性本淨。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次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合響 宗鏡卷第四十八雲。法爾本有無漏種子。雖有生果之能。須假資加二位。有漏諸善資。熏擊發。方能生現(文)。故見道位無漏現起。用此清淨無漏種子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故無漏種。定有本新二類。有漏例知。 △次通前所引(四)初通內種定有薰習。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故說內種定有薰習。 補遺 由前難陀立義。唯新無本。故云種子皆熏故生。且引教證成內種定有薰習故。護法通之。謂教中雖如此說。然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撥全無本有種子。然薰習之義。通於生長。勿得漫言皆熏故生。故本有種子。亦由薰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是故聖教。概說內種定有薰習也。 △次通無漏由聞薰習(二)初明亦熏本無漏種。 其聞薰習非唯有漏(至)故亦說此名聞薰習。 音義 有漏善心。聞正法時。新所熏種。是有漏性。薰習本有無漏種子。令其增盛。是無漏性。彼執新熏。即無漏種。殊不知本有無漏種子。止得熏令增長。乃至生出世心。又復不知此新熏種。是有漏性。故此釋雲。其聞薰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乃至生出世心。以從真如展轉熏生。是故聖教亦說。此名聞薰習。出世心者。即見道無漏心也。 △次判二性為緣亦異。 聞薰習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音義 聞薰習中有漏性者。於三斷中。是修所斷。於五果中。感異熟果。於四緣中。為見道心勝增上緣。聞薰習中無漏性者。是非所斷。與見道心。正為親因緣。是等流果。此正下釋疑。疑雲。既別有無漏性。與出世心為因緣。何故教中有處。不簡有漏。總說聞薰習。為出世心種。故釋雲。此正因緣(云云)。如無性攝論雲。此聞薰習。雖是世間有漏心。而是出世間心種子故。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二)初正釋。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補遺 此中通意。由前難陀。引瑜伽論文。會釋淨月家。有情本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故護法通雲。謂依障建立種性別者。意顯正由無漏種子有無(云云)。乃至結示雲。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文中初標意。謂若下釋。非涅槃法者。指闡提。故由下結。 △次通妨。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音義 新熏家復難雲。既由無漏種子有無。立種性別。云何瑜伽中說依障建立。釋曰。斷障可否。由種有無。論不說者。為無漏種隱微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若不爾者。彼障有何別因。害有可不可者。若謂法爾種亦應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聖道不生。誰斷二障。而言約此立種性別。 △四通三根依當可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音義 此承上文。無無漏種。則諸聖道永無生義。而新熏家。謂地獄成就無漏三根。依當可生。亦非理也。 △次明違教。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三結示正義。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合響 宗鏡出護法意雲。有漏無漏種子。皆有新熏本有。合生現行。亦不雜亂。若新熏遇緣。即從新熏生。若本有遇緣。即從本有生。若偏執唯從新熏。或偏執唯從本有。二俱違教。若二義俱取。善符教理。 補遺 一往如上。更須細簡。無漏中佛果善。及因中上品無漏。唯從舊種生。若見道本有無漏種。已發現行。從初地已去。十地位中。則有新熏本有二類。若有漏中。宗鏡第四十八捲雲。今正解者。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並異熟浮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並無新熏。以其極劣。非能熏故。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根(異熟五根長養五根者。如過去業。招得眼等。名異熟五根。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長養五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文)。若善惡有覆前七識聚。一一皆有新本二類。 △三明種子義(三)初明內種(三)初總標。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補遺 攝論頌曰。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恆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 △次別釋(六)初剎那滅。 一剎那滅謂體才生(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簡。並如文。開蒙。問剎那滅者何也。答顯是有為有轉變義。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方成種子。問剎那義簡去何法。不得名種。答簡無為法。及長時四相。並外道常我。 △二果俱有。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合響 開蒙難。若剎那滅為種子者。應前念種望後念現。或應一念。自他相望。皆與為種。答第二義簡要果俱有。宗鏡釋雲。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一顯現。二現在。三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方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文)。現種下轉釋。明簡去之義。種現相望。種非是現。故名異類。然現與種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處一時。有能生用。是種子義。非如種引生種。其類雖同。自體相違。因果前後必不俱有。雖因下。意明因果雖有俱不俱殊。要須因果同時。現在可有生果因用。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依生下。結示立名。 △三恆隨轉。 三恆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合響 開蒙。問種因生現。要與現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因熏種。亦與種果俱時而有。應亦名種。答有第三義。要恆隨轉。問恆是何義。答要長時相續。其性一類。方名種子(文)。種子轉至成熟位。將生現時。名究竟位。此遮下。開蒙雲。遮彼轉識現熏種時。雖一念與種果俱有。非恆隨轉。問其能熏現與所熏種。何非恆隨。答間斷之識。三性互起。非長相續。一類而轉。故能熏現不得名種。難曰。若爾第七不間。應得名種。答漏無漏間。不得名種。難若雲一類。如何說有有壽盡相。答約生果有限。名有壽盡相。種體非斷。 △四性決定。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音義 先釋義。性謂三性。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從此物種。還生此物故。因力謂前能生善等。即隨前因力。生後現果。前後善等。一定不移。此遮下明遮。謂此決定義。遮餘部所執。善等因生惡等果。 合響 開蒙問。若恆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答四性決定。遮彼異性。為自類因。問性決何義。能遮彼也。答謂隨能熏善惡無記。決定無雜。生各性果。名性決定。難若異性因不名種子。如何說有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也。答彼增上緣。此說因緣。 △五待眾緣。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於果非恆頓生。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以眾緣。遮自然生。次以待緣遮緣恆有(開蒙)。問若自性因生自性果。應此性因一時頓生。此性多果。答五待眾緣。遮彼頓生多此性果。問待緣何意。答須等待眾緣和合。方起現行。始成種子。問眾緣者何。答親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問誰說一因。頓生多果。答外道執自然等頓生多果。 △六引自果。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至)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遮外道。次遮餘部。俱如文。開蒙問。若同性待緣。生一性果。應善色種生善心果。余性准難。答六引自果。謂要別色及別心等。各自引生自色心果。方成種子。問色心互生。是誰所執。答有外道計一因能生一切諸果。是故遮之。 △三結示。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余。 △次明外種。 外谷麥等識所變故(至)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音義 攝論雲。種子有二。一外種。但是假名。以一切法。唯有識故。二內種。則是真實。以一切法。以識為本故。故谷麥等。是第八識變。相分所攝。無性攝論雲。若外種子。親望於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准攝論釋。內種亦有生引二因。謂阿賴耶識中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後反釋雲。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中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才死即應滅壞故。 △三簡薰習。 內種必由薰習生長(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合響 無性攝論釋雲。內種子。即是阿賴耶識中。一切法薰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薰習故有。何以故。若無所持聞等薰習。多聞等果。不見有故。外種薰習或有或無者。以外種是依報。乃眾生共相種所感。故云薰習或有。以彼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薰習或無。宗鏡雲。云何外種子。如谷麥等。無薰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薰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薰習。亦由內有薰習。得成種子(文)。為增上緣等者。謂外種子。辦自所生果。是增上緣。必以內種為因緣。何者。是本識中共相種。所生果故。 補遺 廣百論卷第三雲。如外種等。依自因緣功能差別。而得生起(此內種為因緣)。復待余緣。助發功力。變生自類芽等諸果(外余緣為增上緣)。 △四明薰習義(三)初總標(二)初問。 依何等義立薰習名。 △次答。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薰習。 合響 習氣種子名異義同。習氣約薰習時說。種子對現行立名。宗鏡。問薰習以何為義。答熏者發也。或猶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生長也。 △次別釋(二)初行熏(三)初徴。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次釋(四)初堅住性。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次明遮。下皆仿此。宗鏡第四十八捲雲。夫為所熏者。且須一類堅住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今前六轉識。若五位無心時。皆間斷故。既非堅住。非是所熏。此亦遮經部師。將色心更互持種。論主雲。且如於無色界入滅定時。色心俱間斷。此時將何法能持種。又如五根五塵。皆不通三界。亦非堅住。如何堪為所熏性。又第七識。在有漏位。雖不間斷。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脫間斷。謂得無漏時。不能持有漏種。以有漏無漏體相違故。以第八識。雖是有漏。以在因中。體無解脫。唯無覆性。即不妨亦能持無漏種。得名所熏。量雲。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性不堅住故因。如聲風等喻。 △二無記性。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亦是堅住性。應名所熏。答將第二義簡。夫為所熏者。須唯是一類無記。即不違善惡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無記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圓滿故。如沉麝不受臭穢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煩惱。又不容信等心所熏。互不相容納故。其所熏性。如寬心舍行之人。能容納得一切善惡事。如噁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識。似寬心舍行之人。能容一切習氣。有此義故。方名所熏。若如來第八無漏淨識。所持一切無漏之種。從無始以來。展轉相傳舊種而已。此唯在因中。曾所薰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不善等。又雲。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無記如素帛。故能受熏。如善不容於惡。猶白不受於黑。若惡不容於善。如臭不納於香。唯本識之含藏。同太虛之廣納。 △三可熏性。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堅住性。及無記性。二義便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義。應是所熏。又如無為。亦有堅住性義。為所熏何失。答將第三義簡。自在者。正簡難陀。許第八五心所受熏。論主雲。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性非堅密者簡馬鳴菩薩。真如受熏。論主雲。無為體堅密。如金石等。而不受熏。夫可熏者。須體性虛疏。能容種子方得。唯第八心王。體性虛疏。方可受熏。如衣服虛疏。方能受香等熏。 △四與能熏和合。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無記性。及可熏性三義。即是所熏者。應可此人第八識。受他人前七識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故。答將第四義簡。今將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無同時同處和合義。故非是所熏。亦遮經部師。將前念識體。熏後念識相。不同時。亦非所熏。 △三結。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合響 華嚴鈔雲。非心所等者。即第八同時心所。等取所余。如上所簡。 △次能熏(三)初徴。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次釋(四)初有生滅。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雲。外人問。無為法得名能熏否。答將第一義簡。前七識有生滅。有生長作用。乃是能熏(文)。 △二有勝用。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爾者。如業感異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應行等。皆有生滅。亦有作用。應是能熏。答將第二義簡。其業感異熟生心心所等。劣弱無強盛作用。能熏色法。雖有強盛。又無緣慮勝用。不相應行。二用俱闕。此非能熏。又勢用有二。一能緣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用。謂不任運起。即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內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緣勢用。可致薰習。如強健人。能致功效。 △三有增減。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至)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合響 宗鏡。問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名能熏者。如佛果前七識。亦具此二義。應是能熏。答將第三義簡。開蒙。問有增減者。何等義也。答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文)。若有損益。則應前佛後佛有勝劣之不同矣。 △四與所熏和合。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具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三義。即名能熏者。如他人前七識。亦有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熏得種否。答將第四義簡(文)。要與所熏和合而轉。簡自他前後不得互熏。 △三結。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合響 開蒙。問能熏前七。皆有王所。莫同第八唯王非所麼。答王所皆能。問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也。答四義具故。問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適來已簡。闕自在義。所以非所。難曰。心所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已具義不具義故。何煩再問。我問前義。豈可重繁。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所非報主故。難曰。為因言有力。心所便能熏。為果應有力。心所亦所熏。答為果無力。又過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問何知。無力。及有過失。答既有過失。知是無力。問過失者何。答頓生六果。是為過失。宗鏡。問七能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約熏何分。答前五轉識。能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分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問前七識四分何分能熏。答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問相分是色。何能熏種。答但是見分與力。令相分熏種。如梟附塊而成卵㲉。又是分是自證分與力。問前五識與第八。熏相分種者。其第八相分有三境。今熏何相分種。答但熏內身及外器。實五塵相分種。余即不熏。以不能緣故。問五識於一切時。為皆熏三種。為有不爾。答皆熏三種。縱異界相緣時。五識須托自第八相。而熏本質種。又如二禪已上。借初禪三識。緣上地三境時。亦各熏三種。其相質種。二禪已上。收見分種。即屬初禪系。以越界地地法無。故言借。若得諸根互用。緣自他五塵境。皆熏三種子。以是性境收本質。同是第八相分故。若第六緣第八見分時。熏得見質二種。皆是心種。即與第八熏得見分種。又自熏得第六見分種。中間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緣第八相分時。或熏三種子。為自熏得能緣見分種。若現量時。亦自熏得相分五塵種。又與第八。熏得五根塵本質種。多分只熏見質二種。問第六緣第八三境相分時。皆與熏得三境種否。答只熏根身器界種。緣種子境。即不熏種。恐犯無窮過故。其第六緣五根及種子境時。皆是獨影境。有說是性境者。即須相分是實。便有兩重五根現行。犯有情界增過。故知不可。問第六能緣第八四分。何言唯熏見相分種。答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故。於見分中攝。問第六緣一百法時。皆熏本質種否。答若緣無為。並不相應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質種。實者即熏。以緣假法時。但是獨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種。其能緣見分種即熏。若第七識。緣第八見分熏種者。但熏見質二種。定不熏相分種。其中間相分。但從兩頭合起。仍通二性。一半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一半從能緣見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三結判(二)初結薰習。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蕂故名薰習。 音義 先法次喻。言苣蕂者。攝論雲。苣蕂本來是炭。多時埋在地中。便變為苣蕂。如苣蕂與華俱生俱滅。由於薰習故生香氣。又種子是習氣之異名。習氣必由薰習而有。舉喻。如麻香氣花熏故生。即胡麻中所有香氣。必假花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塗身香油。先以花香。取於苣蕂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後取苣蕂壓油。油遂香氣芬馥故。麻中無香氣。因華熏故生。薰習義者。要俱生俱滅。薰習義成。非如種生芽異時故。不同生滅。故以為喻。 △次判因果(二)初約種現判因果同時。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音義 能熏現識。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種生現時。則種因現果。現生種時。則現因種果。三法者。前後種子。為二法。中間現識。為一法。此三展轉能生所生。因果同時。如下喻同時之義。前後焦炷。喻前後種。中間光?。喻現行識。此喻展轉相生之義。蘆束相依。而不相離。此喻互相依住之義。如是因果同時。道理一定。而不傾動。量雲。種現是有法。因果同時宗。因雲。展轉相生故。同喻。如炷?等。 △次約三類判因果橫豎(二)初正判三類。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至)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音義 俱有同類。是六因中二。士用等流。即五果中二。五果如下釋。六因如宗鏡第七十一卷中釋。俱有者。謂此與果俱時而有。果與因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能熏勝用。所生種子。種隨因力生善等法。義同俱有因。得士用果。同類者。即因似果。如先善心與後善心作因等。等流果者。即果似因。如後善心與先善心為果等。謂前種子。生後自類。所生自類果。似前因義。如同類因。引生等流果。 合響 開蒙。問種引種。現引現。不同時。種生現。現熏種。卻同時。請細敷演有異之理。答種引種。現引現。約剎那四相。前後相引。乃橫說。故不同也。種生現。現熏種。約頭上腳下。生莖結子。乃豎說故。卻同時也。是故不同。 △次結屬因緣。 此二於果是因緣性(至)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合響 此二者。指上種生現。現熏種。因果同時故。合為一。種引種。因果前後。別自為一。余法即現引現等。開蒙。問種生現。現生種。如父生子。子復生孫。是親因緣。殊無疑滯。其種引種。何理說為親因緣也。答前念既滅。後念已生。即前念體。親引後念。知是親因緣。譬如輥彈。前彈至後。後彈即是前彈之體。豈不親也。其種現相生別辦體者。尚說為親。此種引種。前念後念。即是一體。豈不至親也。問其現引現。亦是前念。親引後念。應是因緣。何故卻說為真等流也。答疏出已有種子生故。問疏意如何。答前念種子生起頭上前念現行。其種輥至第二念時。還生頭上第二念現。故知後念現行。不是前念現行親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時。其花不曾自向前行。隨人向前也。思之思之。問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請以喻釋不同之理。答種生現。如焦炷生?。現熏種。如?生焦炷。種引種。如炷前後自相引生。現引現。如?前後自家相引。其義稍難。又復問雲。何故前三名親因緣。第四隻名等流也。答炷親生?。?親生焦。此之易見。炷引炷者。其炷腳下。更無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親引後炷。此亦名親。其?引?腳下。已有前後燈炷。而生?故。即知後?非前親引。故非因緣。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流。不是親生。故非因緣。翻雲若前後?。自親引生。何故炷盡。?便隨滅。固是前?。不能親生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二不可知等三門(二)初徴答總標。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合響 先徴。謂不下。答不可知。即第四不可知門。執受處。即第五所緣門。了即第六行相門。 △次別釋三門(二)初釋行相所緣(二)初略釋(二)初明行相。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合響 了謂了別者。即第八識。能緣見分。見分取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行猶緣也作平聲)。開蒙雲。能緣用謂之見分。 △次明所緣(二)初別明執受處(二)初釋明處。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合響 開蒙雲。有情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間。即第八識所緣之相分。 △次釋執受。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至)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音義 先標。開蒙雲。第八自證分上。一分生現功能。謂之種子。有根之身。名為根身。謂諸下釋。相名分別習氣者。釋種子也。即有支名言我執三種習氣。亦即五法之三。色根及根依處者。釋根身也。色根即勝義根。根依處。即色根所依之處。謂浮塵根。此二下結。謂此種子根身二種。皆是第八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宗鏡第四十九捲雲。執受各具二義。且執二義者。一攝義。攝為自體二持義。持令不散。受二義者。一領義。領以為境。二覺義。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根身具執受四義。一攝為自體。同是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爛壞。三領以為境。根身是第八親相分。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若器世間量。但緣非執受。即受二義中。領以為境一義。 補遺 宗鏡。問此第八識。有幾執受。答有二種。攝論雲。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文)。根身器界。如上解。開蒙雲。八緣種時。具執二義。攝為自體。持令不散。具受一義。領以為境(文)。又宗鏡。問識中無漏種子。具此三義否。答一切有漏種子。即具三義。若是無漏種子。不隨第八成無記。唯是善性。即第八不領為境。以相違故。不妨持而不緣。三義中但具一義。 △次總結是所緣。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音義 初總明。阿賴耶下明所變。即以下明所緣。 △次廣釋(二)初釋行相(三)初略指是異熟見分。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用此了別見分所攝。 △次通明心心所分量。 補遺 王所分量。總有四義。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有四師立義不同。今先於科下。略敘四家。標宗立義差別來源。令學者預識涇渭。庶使臨文或立或破。消釋文義。不致淆訛。宗鏡第六十捲雲。第一安慧。立一自證分。識論雲。此自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遍計性妄執而有。如是二分。情有理無。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是實有故。見相二分是無。更變起我法二執。又是無。以無似無。故知八識見相二分。皆遍計妄執有故。唯有自證一分。是依他起。性是實有(云云)。第二難陀立二分。成唯識。初標宗者。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能所二緣。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所緣相分。謂有境有心。方成唯識。見分是能變。相分是所變。能所得成。須具二分。見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時緣獨影境。即同種生。有時緣帶質境。即別種生。從種生故。非遍計性。若不許者。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云云)。第三陳那立三分。謂安慧立一分。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立理者。謂立量果義。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者。是量果也。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云云)。第四護法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第三為量果耶。汝陳那立三分者。謂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故。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也(云云)。略敘如上。廣如宗鏡。欲詳往討。就中分三。 △初難陀立二分(二)初正明立二分(二)初正釋(二)初釋(二)初明心心所各有二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音義 清涼雲。謂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緣故。見分名事。心心所自體相故。似心外中境。名似所緣。是心外法。此中無故。所變相分。為所緣耳。若明相分。未是顛倒。向心外取。方為倒耳。又見者。是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慧能故。 △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二)初破無所緣。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音義 清涼釋雲。不能緣自境者。謂緣色之心。應不能緣色。或應下。謂隨一識等。能緣一切境。以眼識無所緣。而能緣色。余識無色緣。亦應能緣色。既余不能緣一切。明知無所緣者。是義不然。此中正義緣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上面。似面相生。 △次破無能緣。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至)或虛空等亦是能緣。 音義 清涼釋曰。若心等無能緣。同虛空。不能緣故。或虛下。此反難也。謂心心所無能緣。而能緣所緣。此虛空等無能緣。亦應緣所緣(文)。量雲。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宗。因雲無能緣相故。喻如虛空。 △次結。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次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補遺 此即密嚴經。前半明無外境。後半明有見相二分。宗鏡釋雲。一切唯有覺者。即唯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能覺所覺者。能覺是依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分。各自然而轉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色種子生。故須立二分。唯識道理方成。 △次大小乘辯異(二)初明小乘偏義(二)初明行相所緣。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音義 彼謂王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由彼執離識境。故所緣同。以相分為行相故。得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者。數即心數。等者相似義。彼說王所。皆以見分為事。故云等。若爾則王所何分。故曰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謂識之相。非受等相故。 △次申大乘正說(二)初明行相所緣。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音義 清涼釋曰。此中雖是立二分家。義已有三。謂內境是所緣。能緣名行相。自證分名事。是相見二分。所依自體故。此若下。明有自證分。意雲。相離於見。無別自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若無自證。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則不能憶。要曾更之。方能憶之。若無自證。已滅心所。則不能憶。以曾不為自證緣故。則如見分不曾更境。今能憶之。明先有自證。己曾緣故。如於見分。憶曾更境故。 合響 唯識疏雲。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後必能憶。若不曾為見分緣者。後時必不能記憶也。以能緣見分。於過去時。及現在世。但緣相分不曾自緣。前已滅心既過去已。今時見分。有何所以。能自憶持。以於昔時。不曾返緣自見分故。既許今時心心所法。能自記憶。明由昔時。有自證分。緣於見分。證彼緣境。作量果故。故今能憶(文)。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音義 謂大乘正義。以相分境為所緣。王所相分各自變起。故但相似。以見分為行相。心王了別為用。心所領納等為用故。行相各別。王所等。以自證分為事故。亦言事雖數等。識體與受等體。定有差別。故相各異。 △次陳那立三分(二)初正釋。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音義 初標宗。各有三分者。顯非王所共三分故。所量下立理。清涼雲。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見分。量果是自證分。自證分與相見分為所依故。 補遺 宗鏡雲。見分緣相分不錯。由自證分。為作果故。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也。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定不緣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須立三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有二分者。即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牛頭。二角喻相見二分。 △次引證。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音義 似境相即相分。似外境現故。能取即是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自體也。清涼雲。果是何義。成滿因義。無別體者。同一識故。則離心無境。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應有四分(二)初正釋。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音義 初標宗。此若下立理。清涼釋雲。見分是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分是心分。應有第四證。諸能量必有果者。見分是能量。須有自證果。自證量見分。應有第四果。不應下遮救。恐彼救雲。卻用見分。為第三果。故遮雲。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意謂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是非量。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而為其量果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窮失。意雲。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須第四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所量如絹。能量如尺。智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依於鏡。 合響 宗鏡第六十捲雲。前二師皆非全不正。第三師陳那三分。似有體用。若成量者。於中道理猶未足。須更立第四分。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將自證分為量果。若將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更將何法為量果。故知將證自證分為量果方足也。見分外緣虛疏。通比非二量故。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二分。唯現量故。互為果無失。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敦直者。方可為證。若略虛人則不堪。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雖是現量。以外緣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須內緣方為量果。又第七識。雖是內緣。是非量。亦不可為量果。夫為量果者。具二義。一現量。二內緣。又果中後得見分。雖是現量。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須具三義。又果中根本智見分。雖親證真如。不變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須心體。須具四義。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方為量果。 △次結判(二)初正判。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音義 初判內外。前二即相見二分。是用是外。後二即自證證自證二分。是體是內。初唯下。判能所緣。相分唯所緣。後三分。俱通能所緣。謂第二下轉釋。見分緣相。即是能緣。自證緣見。見即所緣。第三緣第四。三是能緣。四是所緣。第四緣第三。四是能緣。三是所緣。第四不緣第二者。第二既為第三所證。第四設緣。亦無所益。見分通三量。三四皆現量。故心下結。無無窮過者。謂第三四既皆現量。故得互證。無無窮過。若不然者。更須第五證第四。如是展轉。有無窮過。開為四分故非即。合為一心故非離。 △次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音義 所引即密嚴經。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性。相見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內外二性。一切分者。內外各二分也。能取纏者。即能緣粗動。是能緣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縛所緣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三量故。此頌下論釋。先釋初句。若內下釋二三句。見有下釋第四句。 △次攝歸唯是一心(二)初明攝。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補遺 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明有所簡別也。宗鏡第六十捲雲。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文)。今謂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者。乃是五類中。第三能緣名見之見。即通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三俱能緣性。義簡非餘四類也。 △次引證。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音義 先引經。如是下釋義。宗鏡第六十捲雲。如是處處說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內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皆不離識。併名唯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問只如安慧說一分。不立相見等。今護法攝四歸一分時。亦不別立相見等。義勢既同。何故言非安慧等諸師知見耶。答乍看似同。細詳理別。且如安慧立一自證分。全不說證自證分。雖說見相二分。一向判為遍計所執性。此乃四分中一分。全無二分。有名無體。故亦是無。唯立一依他自證分。今護法雖攝四歸一。又不名自證分。但總名一心分。然不失自證等四分義。但以與心無決定相離義。總名一分。與彼別立自證分義別。乃至攝四歸三時。內之二分。雖互相緣。其用各別。然其所緣。不失自體故。但名自證。雖總名自證。而互相緣。二分之義不失。不同陳那自證。但有證見分之自證。即無證自證之自證。由此義故。非諸師之知見。 △三結歸是異熟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次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初明唯變處等(二)初正釋(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三)初器界(二)初正明共中共變(二)初釋義(二)初正釋。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音義 異熟謂能變心。共相種即器界種。宗鏡第四十九捲雲。何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變似色等。等者。謂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也。 △次釋疑。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至)如眾燈明各遍似一。 音義 疑雲。器界既是諸有情識所變。自應各別。如何現見。是一器世間相耶。釋雲。雖諸有情等。眾燈喻諸有情。明喻所變器世間相。各遍喻所變各別。似一喻相相似處所無異。 合響 宗鏡雲。如眾燈明。各遍似一者。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界相。如眾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室。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遍也。一燈去時。其光常遍。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亦多(文)。會玄十二。引百法鈔。問如一人心上所變現。木之與石。則互相礙。如欲界一切有情。同變山河大地木石等。所變之相。隨心各異。然更相涉入。如眾燈光。不相障礙。謂從諸有情共相種生業力相似。處所無異。而互相攝入也。問多人共變。不相障礙。一人第八所變木石。卻有礙耶。答由昔造業熏種。而有同異。故使然也。如第六識。緣山河大地時。不作彼此分別。但熏其種故。後生果時。互相攝入。若木石等互相礙者。由第六識緣時。定作木石等。差別之解。而熏成種。後生果時。亦各有異(文)。 △次料簡(二)初徴。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次釋(三)初月藏明一切有情共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二次師明現居當生者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復何所用。 音義 若爾者。牒前釋。謂若一切有情識共變起。則不簡聖凡之別。佛等淨識。應變穢土。異生垢心。應現淨土。佛度下劣權現可然。生承佛力。乍見容有。若言實變。無有是處。又那含聖者。銷礙入空。必不下生。變此下土。復何所用。 合響 開蒙。問共中共相。實各自變。月藏何說一切共變。難月藏雲。若如爾說。應凡與聖。互相變也。難聖變穢。假變不遮。若實變者。穢種已亡。如何變穢。難凡變淨。如何凡夫見靈鷲山。仍是丘陵。即知凡夫。不變淨境。 △次申自義。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音義 謂現居此土有情。異熟識變。故無生佛淨穢雜亂之失。又未來當生有情。異熟識變。故無無色聖者變下之過。經依下。通前師所引經義。一切有二種。一者名字一切。二者實一切。少分一切。即名字一切。簡所同也。若實一切。法苑雲。一以普及為言。切以盡際為語。經依業同少分有情共變而說。非謂實一切也。 △三護法明於身有用即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音義 若言器界定屬現居當生者變。器界將壞時。必無現居當生者。則此將壞器界。是誰識變耶。又諸下。復約當生難破。無色異生。後雖當生現無色身。預變何用。又無色界劫數長遠。下土數經三災。變斯何益。設有下。恐彼救雲。無色無身。不變可爾。色界有身。豈不變耶。釋曰。色界異生。設有色身。然細身。粗器不相依持。且上下懸隔。所變何益。 △次申正義。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音義 謂所變器界。本為有情正報依持受用。故於身有益。便變為彼。由斯義故。若此土雜居地人。設生他方雜居地。彼識亦得變此雜居地。餘地例然。故器界將壞時。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亦現有。問他方彼識。變此器界。相去懸遠。云何於身有依持用耶。答喻如北方人。置南方產業。雖非現居。而亦得有受用義故。 合響 開蒙。月藏質雲。若不互變。劫初將壞。無有情時。誰人變器。正義答雲。劫初如受胎。將壞如殘果。問正義家。既不互變。成壞胎殘。有情未生。是誰變也。答成壞之劫。受胎殘果。皆有情業。何鬚生已。方能變也(文)。他方則異。次解現居義。自地則異月藏互變義。 △次結顯共中不共。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音義 初句結前共中共變。次句例明共中不共。鬼人下釋成。如一恆河。鬼見猛火。人見為水。天見琉璃。魚龍為窟宅。各隨自業力。異熟識變故。宗鏡雲。共中不共變者。如己田宅妻子。多人第八共變。得名為共。若受用時。唯自前六受用。不通他人。即名不共。 △次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音義 有漏法種。與異熟識同無記性。第八見分。恆取所緣。無漏法種。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下通妨。難曰。無漏法種。既非所緣。與心相離。豈不違於唯識理耶。通意可知。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問無漏種子。既不離識。中有如何不緣。答具三義故。所以不緣。一能對治故。即無漏能對有染污法。亦能破壞有漏法。二體性異故。以第八唯無記。無漏種子唯善性。三不相順故。以無漏種子。不順有漏第八識故。無漏善性。不順無記性故。所以不緣。 △三根身(二)初明不共中不共變自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合響 不共相種者。謂異熟識不共中不共種子。即根身種也。似色根者。即眼等五根。如經所謂清淨四大根。依處者。即眼等所依浮塵根。經中所謂如葡萄朵新卷葉等。此根身。即內四大種。及所造四微所成。宗鏡雲。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用故。又不共中不共變。如眼等五根。唯自第八。於中有末心。第一念托父母遺體時。變名不共。唯自第八變故。又唯自受用。復名不共。如眼識唯依眼根發眼識。乃至身識依身根等。 補遺 大種即地水火風。四大種是能造。色香味觸四微是所造。廣五蘊論雲。云何為四大種。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此復云何。謂地堅性。水濕性。火暖性。風動性。界者能持自相所造色故。云何四大所造色。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此即內大種及所造色)。色聲香味。所觸一分(身根所取。謂滑澀輕重等)。無表色(法處所攝色)。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造者因義。謂以四大種為生依立。持養因義即依五因。說名為造。瑜伽第三卷。問一切法生。皆從自種而起。云何說諸大種。能生所造耶。答由一切內外大種。及所造色種子。皆悉依附內相續心。乃至諸大種子。未生諸大以來。造色種子。終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造色。方從自種子生。是故說彼能生造色。由彼生為前導故。由此道理。說諸大種。為彼生因(亦即起因。謂離大種色不起故)。云何造色依於彼耶。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亦即轉因。謂舍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云何彼所建立。由大種損益彼。同安危故(謂由大種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故)。云何彼所任持。由隨大種量不壞故(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云何彼所長養。由飲食睡眠。修習梵行三摩地等。依彼造色倍復增長。故說大種為彼長養因(此指身根內大種造色而言)。如是諸大種望所造色。有五種作用。應知(文)。廣如彼論。又會玄記雲。雖色等各從自種辦體而生。即親因緣。依彼大種。為增上緣。故名為造。 △次明不共中共種變他依處(二)初正釋。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合響 雖此根身。是不共種所成。然於不共種中。復有一分共相種子。成熟之力。能依他人身處。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為己受用。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宗鏡雲。不共中共變。即自浮塵根。初唯自第八變。名不共變。生已後他人亦有受用義。復名為共。問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心外取法。何名唯識。答受用他人浮塵時。自識先變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若受用時。還受用自相分。心外無法。得成唯識。問若言受用自相分。因何殺他人。得地獄罪。以殺自相分故。答自相分。與他相分。同在他身處。殺自相分。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故得罪也。 △次料簡(二)初師亦變似根。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辨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音義 謂不唯變他依處。亦變似自他身五根。引辯中邊論證釋。 △次師唯變依處。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至)彼余屍骸猶見相續。 音義 次師申正義雲。此本識唯能變。似他人浮塵根。為我受用。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為我受用。以自己不能受用他人勝義根故。似自下。通所引論義。故生下結示。意明由識能變他依處故。是以或生他地。或入涅槃。彼余屍骸。為現前有情識之所變。猶見相續。而不壞也。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捲雲。此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若爾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所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不定說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 △次明定等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音義 先結前。若定下正釋。謂佛菩薩及諸聖者。以定力通力所變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決定。界地不定者。或遇剛強難化眾生。則現穢土而折伏之。設遇根性易調者。則現淨土而攝受之。自他不定者。如普門三十二應身等。身之與器。是一期利物。為他受用。故多相續。聲之與光。乃是一時。應緣擊發變現。故不恆也。 △次結示。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音義 十有色處者。謂五根五塵。即通器界根身。墮法處所現實色者。意識緣境。有實有假。此唯實定果色也。 △次明不變心等(二)初問。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次答(二)初通明諸識有二種變。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音義 宗鏡釋雲。因緣變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分別變者。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用。即六七識等。又解。初唯第八異熟心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光。於三境中。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四句分別者。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識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二唯分別變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 △次別顯異熟唯因緣變(二)初有漏位唯變色等。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至)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音義 所變色等有實用者。宗鏡雲。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者。謂若彼心等。須有實用。別從此第八識所持心種子生。若從種生。則非異熟現行識能變故。異熟識不變心等。變無為等亦無實用者。無為是理。果智所證。第六觀心變起。故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結答前問。意顯此異熟識。能變色等。有實用法。即以所變而為所緣。不變似心等。無實用法。故異熟識不緣心及無為。此明因中不能緣也。 △次無漏位亦現心影。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至)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音義 謂第八識至佛果位。與圓鏡智相應。雖無分別。由體澄淨。亦現彼影。縱無實用。亦能現彼心等影像。若謂圓智不緣心等。諸佛亦非遍智。此明果位能變緣也。 △次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音義 欲色二界。具三所緣。謂身器及有漏種。在無色界。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故。但緣有漏種子。雖無業果。有定中所現實果。彼識亦得緣此為境。故具緣三。亦不違理。宗鏡。問色從識變者。無色界無色。云何說變。答下界眾生所見。是業果色。無色界現境。即定果色。俱不離心。 △次明不可知門(二)初明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音義 初明能緣行相不可知。或此下。次明所緣三境不可知。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一捲雲。阿賴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阿賴耶識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 △次徴答勸信(二)初徴。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 △次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音義 謂此識行相微細。如滅盡定。不離身識。粗動想等。悉皆不行。唯有一類相續微細異熟心在。幽隱難知。應信為有。然必下。立量顯有。量雲。滅定是有法。有識宗。有情攝故因。同喻如有心時。無想下例知。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 音釋 插 (測合切攙入聲)。 斫 (職略切音酌)。 顰呻 (顰。皮賓切。音貧。呻。升人切。音身。微笑吟詠之狀也)。 妍媸 (妍。五堅切。音研。媸。赤之切。音嗤。研媸美好醜惡也)。 苣蕂 (上臼許切。渠上聲。下式正切。音聖。苣蕂胡麻也)。 韭蒜 (上舉有切。音九。葷菜名。下蘇貫切。音算。葷菜)。 㲉 (乞約切。音卻。鳥卵空也)。 隔 (各額切。音格。障也)。 纏 (呈延切音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