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六本
【疏】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者:第一、能變差別門,第二、自相門,第三、行相門,第四、三性門,第五、心所相應門,第六、三受俱起門,第七、所依門,第八、俱轉門,第九、起滅門。
【疏】後二頌者,是指下論第七頌雲依止根本識,乃睡眠與悶絕等二頌也。
【論】次中思量等者,以第二能變,是三能變之中間,故云次中。
【疏】初、釋六因者。因者,因由所以義也。
【疏】亦非定別者,意云:亦非六識定別,然更有七、八二識故。又有云:亦非別者,總相攝成一識故,如一意識也。
【疏】非唯據一者耶?答:由根有損,令識昧劣,意識依彼昧劣之門不分明故,於彼實青,妄為黃解,實非眼識見青為黃也。
【疏】後七無漏時,六必無漏者,意云:六若無漏,第七不必無漏,二乘等;若七無漏,六必無漏,菩薩等。
【疏】非染淨依至引發依者,意云:眼根等但與五識為生依,不與五識為染淨依及引發依等。是故藏為根本依,第七為染淨依,第六望五識為引發依,能引發五識生故。此等依既非生依,故是所簡。
【疏】此色有時心識所變者,色必識變為根,心能生識見色,識必知有根。由此道理,依根不依色也。
【疏】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者兩句,是問詞;以下,答也。
【疏】離識之色等者,此舉事以明意。雲只可由根與識合,識能領受境,令根有損益;不可四色與識,各令色有損益。即如離識之外質,色等有損益時,然識不損益故,如禾稙等被霜雹損是也。既是色損識不損,明知不由色與識合,而色有損益也。他損色者,即霜損禾稼等是。
【疏】如第六識俱無漏故者,意云:若意識唯入生空觀,不妨第七是有漏,今者不取;若第六兼入法空觀,第七即無漏,今者俱無漏。今者俱無漏者,意在雙入二空觀,故第六一助第七根也。
【疏】何故至等可爾者。意云:第六獨名意識有濫,故曰不然。眼識等隨根立名無濫,故云可爾。意云:六識皆有無間滅意根,縱汝五識隨不共根別名眼等,故云可爾。何故意識獨名立耶?故曰不然。有雲意不然者,意識應非依不共根,以余識依皆名意故。眼等可爾,眼等可名不共根,以余識不依故。
【疏】如五識身亦依於意者,意說五識既依不共根,第六亦依不共意根,如五識故。
【疏】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等者,意云:如前說第六依五根及七、八識,何故說第六有不共依耶?
【疏】七、望五、八俱是所依者,七與五為染淨依,與八為俱有依。若據近而順生,唯是第六,非五、八等,故得不共之名。
【疏】謂眼等五至二所依者,意說眼等五識,非但依無間滅意根,亦依五色根,故下雲五通意、色二所依故。第六不爾,唯依意故,得意識名。
【疏】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者,以此二識同是意處,故總名為意,且約自義以解。
【疏】七、八據依亦有至得名識者。意云:若第六依意,既得名意識,故知七、八互相依,亦合名意、心、識等,故云亦有此義。今謂諸論依自勝得,了別得識名,思量得意名,積集得心名。據自勝得名,所以不名意、心、識等也。
【疏】兼釋七、八,得名意別者。意雲此意字者,非是思量意也。亦如人云此意欲如是等,即如說雲心攝藏等,是重釋心意名別所由也。
【疏】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者,意云:了別名識者,即是通名;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者,即是別名。故論雲謂於六境了別名識,即通名也。又雲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者,是別名也。又曰或能至得法識名,重釋第六識得名法識所由也。
【疏】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者,緣外境處亦立之中,獨名法處。
【疏】亦從不共得法識名者,亦識對境,亦境對識,各別名為不共識,了別法不不共名。故論云: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疏】或彼法處,六能了別者,即第六獨名法識。又雲亦有此義者,六有了別之義,不同前法解也。
【論】此後隨境至未自在說者。論從或名色、識至此已成,總是依境立名,據未自在位說。若自在即不爾,以四一識許通緣他境故。雖有此能,但可從根,無相濫失。
【疏】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者,彼經據未自在五識,唯緣自境也。若意識名法識者,即因果俱通故,故意名可爾。若爾,果位五識許五緣,因位未自在不許。互許者,即正法念經云:因位五識亦許互緣,如蛇眼聞聲。如何會釋耶?答:疏自會云:是正量部師義,非大乘義。大乘不許蛇眼聞聲,以蛇眼可有識根等故。
【疏】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者。問:初地五根既是有漏,如何能發無漏五識耶?答:地前五識不自在成有漏等者,由第七執有我故,令五識所起,起等不能亡相,故成有漏。故七為染淨依,由第六識與五識為引發依,隨第六通二性故,不成無漏。及至初地,由第六、七識得無漏故,引生五識,亦通無漏。是故初地有無漏五識,至第十卷中,更當廣辨。
【疏】然有別義至不思議所引生緣力等者。意云:五識由第六生法空後,得智引生,於淨土中許有現神變等,自出水火現,通說法事也。即是佛地論中有別地作此釋也,非是本義。
【疏】或有別義,七地以前至不名自在者。此約八地已去,方名自在。以前雖互用,未得自在,此亦是彼論中別師也。若互用,准法華經,地前亦得互用也。故經雲父母所生清淨肉眼等,即是以上所解二義。
【疏】或即初地,或入八地者,即此等時互用,更不自在,非已前無也。
【疏】如何諸根至緣一切境者,並是問詞。證此識義者,意雲證此識互用也。
【疏】曰:舉所依根,顯能依識者,是答語。
【疏】如何互用至豈非雜亂者,又第二問也。或曰:此卻責也。但離取色名為眼,今合取觸亦說名眼,得名豈非離亂也?此約取境,明根名雜亂所由,非是問識得名也。今以識依根名無濫。言不至能取者,是離中知。以離中知故,境色不至能取,故云不至能取也。言法相所談者,即不至而離中知,法相道理令如是說,故云法相所談。又雲令至等者,合中知。今以眼取觸,令合中知五識、五根,而有何別?故名雜亂。復違上離中知法相所談之道理也。
【疏】名字者,意云:名者,猶如於客,客無定屬故,今名亦爾也。故名字無實,而不能定詮一法,故得客名。但依世俗所談,非此即為定量也。故經云:名字互為客。又解:名字互為客者,無定量故。眼不唯取色得名眼,今亦取觸名眼,故但所立眼名,非定量也。
【疏】故二、得名中者,即指前依根、境二種立名,但可依根,無相濫失。
【論】佛地經成所作智決擇有晴心行差別至無此能故者。此說證成通緣六境。佛地經既雲成事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故知不但緣色也。又說能起三業化事,故知通緣意業。又說作四無記論,故知五識緣一切。此等義門,並如演秘引佛地經論具解,故此不錄。
【疏】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者,如身有舒捲及出水、火等;二、受生化者,即王宮及隨類受生等;三、現果化者,謂受金、舍、馬、麥等報。撿慧日論。
【疏】三百五十者,意說上祭從初發心修行六度,乃至分布舍利,前後總有爾許所度。所度,處所也。即一一處皆具六度,如是合有二千一百。即一一度皆對治四種有情,謂貪、瞋、痴。及等分者,意云:如一有情於劣境唯起上貪,又有有情於下劣境唯起上嗔,又有情於下劣境唯起上痴,此為三種。又如一有情於下境唯起下貪,於中境起中貪,於上境起上貪,余嗔、痴亦然,故名名等分有情。即心境相稱,名為等分。然就一人現行論,即不具此四種心行。觸身中有種類及對治他所化有情,可具此四故,故起亦所治也。即此對四種心行所修,一一行皆對四大、六無義所生過失,合萬四千。問:有雲從光曜至分布佛體等者,光曜是何義?是何位次?答:最初修五停心觀,初不淨觀,作光明想,名光曜。或起心,並雲於法名光曜也。雖有此解,未見正文。
【疏】此中復有人、法不同者,意說此四化,通人及法名,有四記不同,如何別抄說?
【疏】又佛化之無實勝用至似化亦得者。意云:佛能觀根、心、業、果、心所等四事,雖能化現,然望佛本質心等而不增勝,明利緣邊不如本心,故云無實勝用,名似化也。問:何故須化?答:由四智境,一一皆遍一切處,所以須化。但佛自他心等,非是化他人心等。
【疏】下顯不說者,即顯本頌不說不共依也。共依下說者,即顯以下說共依也,如論第七雲依止根本識等是也。且顯不共依者,此別解頌中不說不共依,所以此之六識明共所依,即說依止根本識等也。
【論】前隨義便,以說所依者。意說,謂本頌中,以根境粗顯,所以不說。雲長行中,前隨義便,已說所依,即指前第四卷論,廣說所依了故。
【疏】曰:前已廣論指同。若第四,彼雲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內六處。若近指雲極成意識,心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等,乃至如眼等識。此所緣境,義便當說者,即指下文雲如契經說眼識,云何依眼根了別諸色等。問:若言所緣境下亦說者,何故頌中而不說?答: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疏】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至不別說者。此解意云:前文者,即次前然六轉等文也。意說此文不是明頌中不說根、境之所以也。論言粗顯極成故,此不說者,但我長行中以粗顯故,遂不說根、境也。問:若爾者,何故論雲義便當說耶?答:但是因義便說故,非故正說也。言有見有對者,意說眼根有照境義,名有見有所對,即根從自種子生。
【疏】言種類義是差別者,即前說六根境種類異故,即是頌中差別義也故。
【疏】曰:謂隨六根境,乃至有六種以來,釋差別所由。
【疏】下會經者,意云:前言了境為性相者,釋頌中了境為性相文。下雲如契經說。證,成也。下雲彼經且說不共等,是會經文。由前牒經為問,所以須會也。
【疏】彼經且說至非究竟言者,此會前經說五識唯緣五境意也。諸所依中者,即根本、染淨依等。
【疏】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者,如自證分、緣見分等即是。
【疏】義即不定者,意說自證分。若已轉依,不唯緣見分,亦了聲等,故云不定。如依眼根發識,聞聲豈了日色境?雲一根發識,緣一切境故。言且據少分者,且據因位說。
【疏】有義此解非稱論文者,今更重解論文也。撿篇,當知此意稍勝。
【疏】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者,即指論中雲彼經且說不共所依等是也。
【疏】非為前伏難者意說,但為明六識之自相,引經證成;非為解前難問,有此文成。
【疏】十八界為緣不同者,即十八界為所緣境,出能緣識,多少不同。
【疏】五、三、六有二至自在等分別者,意說准因果,十八界為所緣不同,有多少故。因、見各隨應者,因即因位也,見者見分也,各隨應者,顯各緣自境,故云隨應。五、三、六有二者,五即五塵,三者三識緣,謂五、一一皆三識緣,謂五識、第六、第八識。且緣色立為眼識,同時意識及第八識,乃至領觸立為身識,同時第六及第八識也。第七緣內,故此不說。六有二者,六者即六根,二者即二識,謂第六、七識。第六通緣六根,第七唯緣第八,第八即意根中收,故通說六根、二識緣也。六、一一不定者,六者六識也,一者即第六一,今見分通緣六識。一不定者,即一法處,法處是第六所緣。如法處通果實色,亦是五、八識所緣,五識由第六識引故,得緣於法處實色,本識亦變此實色。若余心所等,第六緣無為,六、七二識緣滅道,六、七二智生故,證真如,故法處一。今不定、自在等分別者,即約果位辨也。果位五識皆得互緣,不同因位,如樞要說。又雲六、一一不定者,而佛果位六識緣境,即不定一一通緣一切境也。如此遍知者,望極自在位分別。
【疏】所依之頌,如前已說者,如第四句,句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二等是。問:何有此文來?答:謂前說所緣頌故,次有所依頌文來也,指同前說。
【疏】准前文中至共依等故者,有雲准前辨六識依不共根,得名具五義等也。言不共者,即簡因緣、無間緣、染淨依、同境。依同境者,即第六識與五識為同境根,故亦簡也。共依等者,若即本八識為根本,故亦簡也。等者,等取以上同境等也。
【疏】若由他力至法者,意云:此釋次上境,頌中不定言也。
【疏】顯此聚亦爾者,且問初能變也。將彼顯此,上得心所後說性。問:此中心所法有,不通三性,何得同彼言影顯也?答:但約此聚起時同性,非定令皆通三性。又解:此相應法,性不定同,故於心後明性;彼王所總唯一性,於所後明也。
【疏】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者,使後學者知此差別,故前後辨性不定、不得定同也。
【疏】名字隱,故先解者,意雲,以無記名字隱,故先解也。
【疏】無漏有為、無為亦爾者,意說此二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有得有證者,無漏有得,無為有證。
【疏】及由涅槃獲菩提二世益者,即現安樂,後不生惡趣也。有云:如無學證有餘依涅槃,此世益;死入無餘,後世益。
【疏】今解至但是無記苦果者,意說惡趣苦果,但是無記,非是不善。於後世中非遠損,故非不善;雖令身苦,來世非不善也。
【疏】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者,善亦爾。無記亦有四種無記,如前第三卷第八識無記中廣分別。
【疏】諸論總收至故別建立者。意雲,諸論所說三性,皆是此中四種三性收,故云總收。亦有此義,非但是說此論中三性,通說諸論中所有三性亦得,故云亦有此義也。於理不違,故別建立者。此論與諸論所有三性,通理即不違,故此論別建立四種三性。無記等,如第三卷說也。
【疏】唯十法俱故者,不定地除輕安,故云十法。此雲十一者,總舉一聚為論,非皆俱也。
【疏】謂嗔至成十者,即忿等小七中,二並嗔,總成十也。除諂、誑、憍三者,以通無記故。
【疏】通前二故者,意云:通一前善、不善,一及無記,並如雜集論廣說。有云:無記非是前善,復非不善,故云通前二也。
【疏】又此二、三、四門,至已略辨訖。如善有二,謂生得、加行;不善有二,謂自相不善、相應不善;無記亦二,謂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等也,如前廣明。
【疏】若有為有種子至彼性中攝者,意云:有意三性,若有種子,皆隨現行,是彼性攝。
【疏】然此二、三、四門至各據一義者。意雲,此論中有二、三、四門辨三性,能對法論中辨三性,總有二種:先總、後別。先總者,且以有為、無為等故耶?辨三性。第二,別辨三性。別辨者,如善以十三門分別,不善有十二門,無記有十四門,此即別辨也。此論與對法所說不同,應撿對辨。言有別者,各據一義,亦不相違也。
【疏】五識不能轉心發業者,意云:轉者,起也。五識不能起心,發身、語二業,縱得名業者,但名假業,不名實業。義由第六別,方能起心發業,故名隨轉心發業,隨第六識後起故。有云:轉心發業者,即第六意識,造善、不善業,轉第八心,令往諸趣生也。如此功能,五識所無,但隨第六轉心,發身、語二業。又五識不能發威儀,但能緣威儀。問:如何五識得緣威儀,鼻、舌二識不緣威儀故?答:不爾。今言緣者,謂緣威儀路。路者,處也,處即是五塵。五識既為緣五塵,所以愛五識緣威儀也。意說五識緣威儀時,即無記心攝也。問:云何威儀通五塵不?答:有是正工巧,威儀有是相,從得稱思。如色、聲、身、語表是正工巧,香、味、觸是工巧業所依處,總言工巧通五塵,故五識緣也。身表色是正威儀,香、味、觸是威儀業所依引路,總言威儀通四塵,故四識緣。然聲無行、住、坐、臥攝,故聲非威儀。此二無記心,若數習者,皆得現前。又准婆沙正理,皆言何名工巧及威儀路,方是色蘊也。
【疏】除變化者,謂天眼耳通,亦非變化心也,故五識無變化無記心也。
【疏】又非五識至相隨俱生者。意說五識唯一剎那,不得二剎那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者。意說不先起眼識,後起耳識,後起鼻識等,不得如是無間而生也。故瑜伽云:一念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問:五識生已,意識生者,豈五識同生?答:不爾。言一念五識生者,意說五識中,隨類一識生已,即意識生,不妄須五識一時生也。故言雖總,意及別也。是故五識,三性不俱。
【疏】定中聞聲,非我所許者,此師不許定中聞聲。又三性俱起,設縱許等者,此師云:縱許三性俱起,唯定中可然,散即不爾。
【疏】方五俱生亦復同境者,即由意識導引以後,意方與五俱生及同境也。
【疏】若雖導生五,三性並者,縱許五識三性並者,應難云:意識應三性並故量。雖言如次所引者,即次前文中引大論第三雲五識善染,必意導生者,意證同性。
【疏】謂由了別定至意識故者,意云:有兩個意識,且如了別定之所緣境意識者,唯緣定中一境心是;又種種所緣境意識者,即是意識於定中觀苦、空、無常等心是。以境不一,故名種種境意識也。耳識生時,由此二意識得生定中聞聲也。雖演秘解別,亦是撲揚法師一釋也。
【疏】故定不俱者,意顯三性定不俱,不妨定中耳、意二識俱同緣聲境也,亦同是善性。若爾,言率爾隨身無記者,據未自在位說。
【疏】亦非五識次第而生者,意說五識中,隨起一識,即意識生,更不容耳識隨眼後起故,故由非次第而生。余識准知。
【疏】上說五識唯一念解者,上來解五識一念不通三性,下依多念說,亦不許五識三性,並以能引意識一時不通三性故。
【疏】謂世俗至非生起剎那者,此釋經中一心剎那也,約此究意說也。言一處為依止者,即依止處所也。又雲相似相續至極相似故者,釋一心中,言由極相似故,總名一心也。
【疏】明第八識至三性不俱者,即第八識不得一時與五識中三性俱。如論云:三性俱者,約第八、七、五中,隨一善名,三性俱也。言自無記者,即第八名曰淨無記。
【疏】此引五識相續文者,至五識容俱者,唯瑜伽論中明五識有二說:一雲五識唯一,念三性俱;二雲五識許卒爾等流,多念相續,三性俱轉。護法正宗依第二說。此相續文,前第四卷等無間依中俱引。
【疏】雖亦緣色境者,意識先與眼識同緣色境,而聲境勝故,與耳識同緣,乃至起不善耳識。
【疏】或前一眼識至得三性並者。意云:雖卒爾等流多少不定,然亦許三性俱時。意說:先時起眼識,觀佛像未滅,意後尋求,尋求未決知是何像,像復放光,眼復重緣。又起率爾,謂前尋求未決定,俱是率爾,不至等流。後時有色境至而其識生,初起唯是卒爾,復尋求及決定知聲境善不善等,後相續心生,即是等流。所以卒爾多,等流少,容五識得俱行三性並也。一、念俱者。如眼識觀像是善意,與眼同緣。又同即有香境並,不善聲境至,所以三性俱也。香是無記,故六識容許有三性俱,非一切時皆必俱也。言是卒爾多念者,非約俱名多少,據前後時節名多,即前後起多率爾心,故名多念。
【疏】又解:率爾等流至俱起故者。意云:如前第一,約念明多少;今時第二,約識明多少。如起率爾、等流二心時,或三、四識起率爾,一、二識起等流。或復翻此,但於五識,誰起率爾、等流而有多少?而亦不定其識之名目也。隨於何境至其識即起。亦不言先起此識,後起彼識等也。但隨境至即緣故,故是置或字也。
【疏】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至此前師意者。問:若前師不許五識三性俱者,瑜伽文如何會釋?彼云:五識三性俱有二說:一云:五識三性俱,通多念相續。前師不許三性俱,此文如何通?前師云:五識雖一念三性得俱,若眼識與意同緣善境時,設有耳緣至亦不緣聲。若緣聲者,即須善眼識滅,意與耳方同緣也;善眼識不滅,即意不緣聲。此師會意也。若護法意說,一意識雖與五識同緣,然性不必同也。
【疏】前所設難,能引意識等者,意云:意雖與五識俱起,而由前因不必同性故。前所難云:爾時意識應通三性,難於此唐捐。唐者,虛也。捐,棄也。前師道理,徒領輪墨,虛棄其功也。言下,引證者,即答前問也。意證耳意,二識同緣,性不必同,意是善耳,是無記故。
【疏】如大目連至即便出定者,證三性有別。准其論文,唯有二性:如定中,意識是善性;定中,率爾聞聲,耳識是無記;未自在位,率爾隨心,是無記故。何得有不善性?答:意、證性不同,不必須具三性。
【疏】或復起者,即是耳識者,意雲與前別。前約行人定中,耳識與意識相應,能取此聲;今解意者,定中聞聲,耳識即起,不言意識相應俱起,意識定中得起耳識。
【疏】顯揚論說種種意故者,顯揚說有二意識:一者,唯了別定所緣意識,唯是善性;二者,取種種所緣境意識,即通三性,故緣十八界。故云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意顯彼論兼得耳識同聞也,意證定中意識是善,耳識率爾聞聲是無記,故性不同。
【疏】定中耳識不領受故者,若定中無耳識領聲者,意識依何起希望而出定也?問:既許無色界心了一切者,何妨定中意識領聲出定?答:言無色心了三界法者,劣由加行,方能了之;此無加行,故不能了也。
【疏】末後出定之意識者,即在定最末後心也。彼宗許此言欲聞聲故,所以次念即出,非己聞聲方出故,故立量難,如疏作量。言應不即聞聲時出定者,宗也。然彼宗意云:為欲聞聲,所以欲出定。故立宗違云:汝為欲聞聲,末後出定意識,應不即為聞聲時出定。因曰:此位不聞聲故。如前定中意也。彼宗許定中末後意識未聞聲,從此次念即出,方聞聲也,所以今立量故。
【疏】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者,准上疏因會:一、釋許定中聞聲;二、解定中可爾,散位不爾。散位不爾,即第一師釋文也。即指前有義,五識、三性不俱,論文並疏。有云:前師豈不解此文者,意說豈不解顯揚十九文?答:解如前已解者,即指前師解顯揚十九文。如論云: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於此文中解,故云如前已解,取此解勝。
【疏】有師引證者,有異師引此文為證,雲等引位中無五識也,故云彼雖非證,然為會之。
【疏】多識者,如在定許起耳識,不起餘四識,故云等引位中無五識。又雲多人者,即二乘等人定中不起五識。據此道理,故云三摩呬多位而無五識也。非菩薩故者,菩薩定中許起耳識等。若八地已上,雖常在定,而用常寂靜,不妨具起五識,諸小菩薩則不爾也。此即會前雜集論文。
【疏】問:如何定中至與耳識同緣者,意問後師云:若言定中意識與耳識因緣者,如何意識俱受,亦得與耳識因緣耶?受應善性,耳無記,故問也。
【疏】散意入舍至耳心不生者。此答上問,即第一解。此有二意:初、約入,二、約出。且從散意入於至必是舍故以來,約入解也。舍者,簡喜樂。喜樂定中,耳意二識不與舍受相應。意說散位意識入舍定時,必有舍受所引生,率爾耳識而是無記,與舍受俱,有何所違?言初起之時等者。又解云:約初出定說也。且初出定意識猶尚昧劣,與舍相應,所引耳識當知亦爾。疏云:初起者,起猶出也。故舍受亦與二識同緣,然不與喜樂等異受俱也。明知返顯入根本喜樂定,耳識必不生。
【疏】二、解至有不同故者。意云:此第二解,雖定中意、耳同緣,何妨亦與異受相應?如意識與喜等受相應,不妨耳識初起與舍受相應,故受不同。亦如定中聞聲,耳、意二識雖因緣而性有別,此亦可然。
【疏】瑜伽論說至即是尋求心者,意說第二解云:雖復同緣,不妨異受,相應如是,是中意耳。二識復同緣故。如此解者,今引瑜伽文難云:如瑜伽說,五心中前三定是無記性,如何說言定中尋求心是善耶?若是善者,違瑜伽文。
【疏】又在定得起幾心等者,意說定中得起初二心者,明知二心是無記也。瑜伽雲五心,前三是無記,故知定中耳、意二識,不得言不同性,合是同性,俱無記故。此總難也。
【疏】若散五心至亦通善等者。即答前難,意會瑜伽論文也。瑜伽說五心中,前三心是無記者,約散心位,故說多分,言三心無記也。若在定中,除率爾心,余善者通善性。
【疏】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者,明知定中尋伺善心,引生五識,意證如此也。若爾者,未審初入定心,是何地法?應是初禪心,不應是上地心,以上地中無尋伺故。既無尋思者,五識應不生,如何得知耶?雲五識必由尋伺引,故此總難。
【疏】雲此至解者,意指於下文。下文彼說尋伺中,言五識必由尋伺引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意說五識多由尋伺起,非說一切位皆與尋伺相應也。
【疏】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者,此問三摩呬多定通有漏、無漏耶?答:至二種俱得,亦通凡聖,如對法疏說,即第引定也。
【疏】又欲界至能引耶者。問云:如欲界耳識,許無所有處異地心引生,即如大目揵連於獼猴池側坐,入無取有所定,聞象王哮吼聲,明知無所有處第六識引欲界耳識生也。若爾者,亦應二定以上起下三識時,非要借下尋伺,但用他地無尋伺意識引生耶?以許異地心得相引故。
【疏】初起五識,必尋、伺引者。此答意者,率爾五識,必藉尋、伺引生。此唯約率爾說,等流即不許爾,容非尋、伺心所引故。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等者,舉例也。
【疏】又初起五識,必尋、伺、引者,意說即上二地意識,俱初禪尋、伺、引下三識也。
【疏】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者。等流心已後,或非尋、伺引。此即舉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例二定已上,借識亦有,不心尋、伺引。問:雖言容有,不必尋、伺,亦容得上意識引下眼、耳不?答:如說神通,依余近分等。上既無眼、耳,故取眼、耳俱時意識,名眼、耳通,故云意識名通。故四根本皆得引初禪眼、耳通也。
【疏】能引意識,應通三性者。問:煩惱所知,同依一種;煩惱不善,所知無記,二性得俱。第六一心,三性應並?答:不例。二種障同依一種,義用分二,是故二性得俱。信等、嗔等正相,返第六一心,三性不並。
【疏】二、說者,意云:敘瑜伽論中一念文及相續文,如別抄敘。
【疏】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者,意說境不強,意識俱善,耳識率爾無記。若境強,意識隨吾偏注,即性同也。
【疏】若兼緣諸處者,意雲不與五識同緣,但從爾別緣,即無記也。
【疏】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者,若唯緣法處,可不同緣。既無此唯緣法處心,故知同緣。既許同緣,故知同現量。引集量論證,非直同現量,即五俱意識,亦無法執也。
【疏】八地二乘至以此為證者。意雲三性容得俱時,未必一切時皆得俱也。以八地菩薩無不善五識故,故知但是總從舉論也。引喻證曰:如第八與餘三性俱者,且第八是根本,率白淨無記意識是善,若有不善聲境及無記香境至便有耳鼻等識生,故三性俱但容俱,未心皆爾。又八地二乘位許三性俱者,無漏心亦許引無記五識也。
【疏】隨前二師所解位次者,一師許初地轉五識,得成所作智;一師許佛位,方得後師為正。故五識轉依,唯是善性。
【疏】不爾者,意云:若不約佛,唯言善性者,余位即有不善、無記、五識也,如疏。
【疏】初地以去至亦有無記五識者。意雲,初地菩薩,謂有修道不善貪嗔等,既得與五識相應,明知五識有不善也。至四地,雖伏我見,善不善貪嗔等,任運得起也。又八地有無記五識者,雖意識常在,定恆善性,若不與意識俱,五識率爾便無記,故曰或時亦有無記五識也。
【疏】三乘無學至何性。六識俱起者,佛唯善二乘,無學通無記,菩薩後得亦通無記,不似同性。
【疏】五識之中至如受中說者,意說五識通有覆無記者,如下明受中自說。
【疏】通生得、加行,有聞、思、修至非生得故者。意說五識中得有加行善,如聞、思、修三慧,即加行善也。問:且如五識中有性得善可爾,云何亦有加行善耶?答:聞、思、慧等五識,當體即無。若為彼第六識中聞、思所引五識,亦通有聞、所成等。問:如何名所成、能成耶?答: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是五識中聞、思是所成;此聞、思眼、耳等,是意識中所成;聞、思之所引生意識,聞、思是能成。如此所引眼、耳等,豈不是加行善耶?有云:聽經、觀字而思法義者,即是意識中所成聞、思,即此聞、思是能成;所引五識起,名所成。意說爾時五識名聞、思所成者,即得也。二、解前勝故。五識有加行、聞、思善等,生得劣善,不說所成,非生得故。有意說加行善,不是生得善也。
【疏】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者,此疏通外難。外有難云:眼、耳二識,可通聞、思所成,義如前說。如何鼻、舌等,亦通聞、思所成耶?答:鼻、舌,欲界、色界雖無,如香積佛土,聞斯佛香,即獲一切得藏三昧等,既以香飯而作佛事也。故言香積鼻、舌,類此應知,亦有聞、思也。又菩薩後得智,所引五識等淨土中聽法,或說法,或觀字,或以香、觸等而為佛事,豈五識無三慧耶?故經云:諸所色為,無非佛事。問:向其聞、思,義將明曉;更成修慧,唯理猶迷。如何五識有修慧耶?修慧依定發,五識無定故。答:成所作智,轉五識得;成所作智,當體即是。修慧從定而得,其義極成,何勞虛稱作此難耶?故為不可。
【疏】所成之言,義寬偏者,意云:聞思所引起五識,識皆得所成之名,故言五識有聞所成等。
【疏】緣起經說至有覆性故者。意云:欲界意識有潤生愛等,然五識中無;若余有覆無記性,由意識有故,亦引令五識中起也。意引緣起經,證五識有有覆無記性。
【疏】四、無記中至相從四中變化所攝者。意云:然四無記,五識得有三,除變化。變化唯自向意識中有,所以五識無也。然天眼、耳可通,有眼、耳通,即是眼、耳相應慧也。言相從四中變化所攝者,謂變化與通相似,通者無擁,變化者於事不即,隨意能成,如幻術等,故言相從。是故通亦向變化中攝,故五識但有威儀、工巧、異熟、生等三無記也。
【疏】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至自說是生得變化者,此會難也。外問曰:欲界五識無變化者,如何瑜伽說欲界而有變化耶?今會云: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中有也。然此變化,意識中法,實上界系。今言欲界有者,據相似者說。如何相似?答:謂欲界意識亦能變作幻術等,如種豆為丘馬等,變樹草為軍旅攘等,欲界意識中變化也。以相似故,故據意識中說欲界有變化。又會云:欲界有者,謂上界意識若變金水邊等,然似欲界中色香等。以所變色等相似故,言欲界有變化。為為坐得上定意,所變金等色見相,皆是上界系。又會云:言欲界有變化者,有生得變化,亦名報得變化,不是意識中變化也。問:何名生得變化?答:如龍、鬼、神等,皆有神變化之力。謂不由修得,但生便即得,故名生得變化。亦名報得者,從前業感故。如龍、鬼、神等,皆能約授形質,及雨、食、雷、電等,故名為變化。故瑜伽自說欲界有生得變化。
【疏】論文自說至又無威儀者,即瑜伽自約小乘說也。即今大乘五識得有威儀,如前已說。但約緣威儀,名有威儀也。若據小乘,但說五識中有威儀類,不得正威儀也。謂小乘計雲威儀心寬,但餘三無記不攝者,皆是威儀心也。此心即是意識家威儀之類,與大乘不同。
【疏】若不爾者至異熟生心寬者。意識、五識,不緣威儀、工巧等,即但是異熟生心攝,非是威儀心也。以威儀心狹,異熟生心寬,故不同小乘。
【疏】又解:第五相應門,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者,此重解第三系屬於心一句。
【疏】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者,意云:作意作用強,能與想等同取長短境等相,及受等同取違順境等相。雖作意名取眾多別相,但取受、想、境相等,不得受相等之行相,以行相各各別故。
【疏】由作意至功力勝者。此顯作意能取總相,亦取余之心所各各別相,故名功力勝也。亦能令心、心所取總、別相故。
【疏】此論以觸為初者,此論中說遍行,先列觸,後說作意、受、想、思等。若據瑜伽,先標作意,後列觸、受、想等,故有別也。
【疏】等損害俱相違者,意說受能攝受損害等相也。
【疏】思能了正因等者,意顯思能了耶正等境。因者,邪正境為因也。
【疏】中邊第一,彌勒頌雲等者,意云:此別辨中邊,證別境五,亦取總相,兼取別相,故說亦言。問:中邊唯說別境,亦說余心所?答:雖亦說余心所,今謂對前瑜伽說五,遍引五別境文,證緣總別相。
【疏】二十六者,謂根本有六,隨煩惱二十,故染有二十六也。有疏云:染有染三十二者,謂根本有十,隨煩惱有二十,加邪欲、邪勝解故,成三十二也。
【疏】以開合五見等者,意云:此論及顯揚、五蘊、百法論等,並說有五十一心所,如論自列。苦依瑜伽第五十三,即依此論,五十一上更加邪欲、邪勝解。若依雜集論,有五十五,即開惡見為五見,故有五十五,謂根本有十、隨惑二十、遍行別境各善十一、不定四也。問:何故如此不同?答:但為惡見開合不同,量便救有,如是增減。此論等以五見俱不正故,合為一見。若依對法等,據見行相不同,故開為五。所以諸論有此不同。
【疏】於四事中生五別境者,如下說五別境於四境生,謂於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境中起,緣別別境而得生也。
【疏】或俱或不俱,別事生故,意說欲界等五法,於四境上,或可得俱起,或體事各別生。如下五別境,於四境生俱有、俱不、總別,合有三十一句,至文作法。
【疏】於善染等皆不定至等取餘二門者。意說不定四,於善染等皆不定也。彼更有二門:一謂非遍心起,二謂非遍地有。然此中善染等總有三門,且第一簡唯善染,以互相違,今不定四皆通善染;第二簡遍行,遍行遍八識,不定四通前六識,不通七、八,至下第七自當分別;第三簡別境,別境遍三界、九地皆有。然不定四中,前二唯欲,後二至上界、初禪有尋、伺也。今論言於善染等不定者,即舉一門等二門也。
【疏】會文有二者:初、約根本,隨惑俱是染,故束六位為五;第二、約四,一切辨其五位,故瑜伽與此有別,故以兩儀會也。
【疏】言謂定俱生者,即並頭生也。又言俱者,約此五心所常俱也。時者,望一切有心時。言無始者,約七、八識說,故無斷也。
【疏】此解為勝。輕安不遍者,意說一切地者,約有尋、伺等三地名。一切地者,即輕安不遍,以欲界無輕安故。
【疏】若如初說,從多分至而作論故者,意云:此舉輕安例煩惱,亦許通餘地有。若如初說者,即第六卷解輕安中,初師云:輕安不得通欲界者,有其二義:第一、約多分,謂上八地有,欲界一地無,故從多分而論。以欲界輕安,調暢身心,行相微劣,所以言欲界無輕安,據家亦有也。第二義云:要定加行,方有輕安,余時即無。意說欲界無輕安者,據如前理說,其實亦有也。今言染四皆無者,且從多分說,其實亦通諸地。即如無明、貪等,通三界、九地;八大、隨惑,亦通上地也。且通俱者,與染心相應故。若爾,如何言染四皆無耶?答:以煩惱中通者少,不通者多,以種類而言,故說染四皆無。據實亦通,如下至本文中說。
【疏】增上、出生者,意云:以二義解根也:一者、增上;二、出生。即由苦根為增上緣,能生長苦法,於其身心而逼迫;樂根反此,於其身心而生適悅,故以二義解於根也。問:受與根何別?答:受者,領納屬己;根者,但出生苦法,故二者別。又寬狹不同,至下自解苦泛爾。領納屬於己者,即名為受,能有出生增上之義,方得根名。受名為根,必有領納自受,但名為受,不得名根,未出生故,所以受寬根狹。
【疏】領納境相,具適悅身心者,意雲樂苦相對稱俱,意說樂受及苦根俱有,適迫身心等,即苦樂相扶對名根。
【疏】五識通依色、心二依者,此正釋二受別相。身謂五根。然眼等識相應三受,實通依色、心二依,謂依識及根故,而就不共別依,說名身受。五識即皆然。若意識相應苦等三受,唯依心故,說名身受;唯依意識故,故說五識及意之言,意在於相應受也。
【疏】無漏第六,意引生者。由無學人第六識入觀時,即無苦受;若後出觀,遇違境有若受,如乞食不得,被餓死等。又無學聖人五根有漏,初觀時,五根且有不調暢性,故有苦受。言或唯後得智中方起等者,意說從菩薩後得智,大悲等力親所引生,故亦通無漏,如變身、魚等。但據菩薩,二乘不然。樂、舍通無漏可然,苦、受相隱,故逐難釋。此即二、二分別也。謂身受、心受為第一、二,又有漏、無漏為第二、二。
【疏】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者,瑜伽文意計十四者,謂七色根並命根,並受五受根及意根也。除信等五根、三無漏根者,然此八根,如下自解。故疏云: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十四、一分見所斷者,謂七色根及命根,謂三惡趣業所惑,或意識中分別煩惱所引生故。後入見道時,分別煩惱已斷,更不能招當來黃門、北郁單、半擇伽、二形、三途、無想天及女人等,故說此七色根及命根見所斷,即因果果喪斷,亦名不生斷,畢竟更不受此身也。一分修所斷者,是有漏法故,故修所斷。其五受根及意根,亦約分別煩惱,無更不感,故名見斷也。是有漏故,雲一分修所斷。言其餘可然者,意說五受根並意根通見、修二斷所以,故云可然。問:信等五根是何斷?答:有二義:一雲、是修所斷,體通有漏者,是修道故;二雲、亦名緣縛斷,謂煩惱緣信等起煩惱故斷,能緣煩惱時,信等得緣縛斷名也。故瑜伽五十七云:問: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修所斷及非所斷等?答: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餘二非所斷。乃至廣說論文。今疏文依論廣說。
【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者,意云:以不斷對修所斷說。十二一分非所斷攝者,謂前見道斷中,取五根及意根,通無漏是。不斷有漏者,修所斷。其憂、苦二根亦非斷者,苦根可爾。如憂根名非斷者,隨順趣向無漏非斷法,名非所斷。據實,憂根不通無學。後六者,謂信等五根並未知,當知根通無漏。不斷有漏者,修所斷也。言應名無漏者,意云:憂、苦二根,應名無漏也。何不說者,以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但假名無漏,非真無漏也。
【疏】不可說六中,是至五根亦應爾者,意說前六,但可取五受根、意根,不可說是命根。無學人身中有苦許有者,五根亦可爾。何以故?以無學身中有此根故,故云五根亦應爾。故不可言命根通非所斷,但可取五受並意根也。其已知根、具知根,唯非所斷。
【疏】苦根亦無學者,無學人身中有苦根,如前說,無漏引故。此即是兩三分別:一雲三斷,二為三學。言雖名同小者,此三受名同小乘。
【疏】論或總分四者,意云:亦不須分別雲苦、樂、舍三別等,莫作如是說!但可總言受,即是應通四種,謂三性及無覆無記。與六識相應,即三性有是業感,故名無覆無記。
【疏】五識皆通有此四性者,有說三受各通此四性。然樂、舍二受,皆具四性,其義易解。唯苦受可通三性,善、善、不善、無覆無記等,唯有無記與苦受相應,相㒵難知,故論偏釋,如下自解。問:三受名通四性者,如何苦受通於善性?答:勤修進道,苦己身心,故五識中得有苦受。五識或與嗔等不善相應,身心熱惱,故有苦也。然苦受是善惡業所感果,即是無覆無記。苦受通有覆無記者,謂五識中有任運貪痴。五識俱貪痴有二:一者、分別貪痴,是見所斷,一向不善;二者、俱生貪痴,以任運起,與五識俱。是無記故,得與五識中苦受相應。又苦趣中第六識,有痴、慢、愛、身邊見等,是無記故,亦與意識中苦受相應。意有苦根,如下自說。故瑜伽說: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苦受同煩惱,是有覆無記性也。此則逐難釋苦根有覆無記意,故次論雲彼證意識中有苦受也。
【疏】餘三通二性者,即慢、貪、痴,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
【疏】此五識中如何相狀者,意說此貪等於五識中如何相狀,如文自成。
【疏】如率爾至無覆者,此舉例也。如五心中第四染淨意識,若是有覆性,遠引五識,起有覆貪等。
【疏】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者,此通解意識引五識生也。上來辨二、四,第一辨或總分四,二辨容別四,以下辨一、五也。
【疏】翻前三相者,意云:由有三相故,所以離於憂喜。所受三相者,如論云:第一、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第二、由無分別,有分別故;第三、尤重輕微,有差別故。由有三相故,苦樂受更離於憂苦受。由舍受無前三相,所以不分二也。即舍受自有三義,對前三相,故不分二也:一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二者、無分別故;三者、平等轉故。一一相配義。
【疏】欲界初定,隨應皆樂者,意云:欲界五識有樂,受初靜慮有樂者,眼、耳、身三識通初禪有故。
【疏】大乘初、二近分者,意云:初禪近分,二禪近分,唯有喜受;若第三禪近分,及根本有樂;第四禪近分,根本唯有舍也。問:何名近分?答:根本善已前,加行方便,即名近分。分者,因義故,通四禪皆有近分。
【疏】以安靜適悅至在意名樂者,以樂殊勝,分別不及,名無分別,非總無分別。亦如世人說言,此味極美,不得道意。尤重者,亦約殊勝說也。
【疏】離生喜樂者,離性者,離欲界生上界喜樂,許初二近分有喜樂受也。
【疏】初門者,即初、二近分名初門,對後根本,故得初名;若根本,即是後門。
【疏】初、何故有喜之言等者,總是或有義家難此論文,令初、二近分,亦有樂也。今正解者以下,即是疏主自釋此論,不說樂受之意。
【疏】若言樂受至文言寬故者,此文意說,初二近分有樂受,地獄中有憂受。意說地獄雖有苦受,不妨有憂;初二近分雖言喜受,不妨有樂,以受言寬故。若言苦根即唯一受者,苦受不通憂也。言苦受等,此意說苦受中含憂受。所言等者,等樂受含喜受也。
【疏】若言至何故不說者。此師由難,反成自義,意識唯有憂受也。
【疏】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者,意說瑜伽論約五趣辨異熟生也,所以不是辨真異熟文也。
【疏】彼意唯苦,何故言憂者,意問曰:若言地獄五識唯有苦受,何故乃言有憂受耶?問也。言彼意唯苦者,意說彼師意:五識唯苦,何故乃言有憂耶?
【疏】此師意說至約六識作論者,即答問也。我今依六識作論,五識有苦相續,意識有憂相續,故云苦憂相續。言地獄有八根者,說五色根、意根、命根及憂根。此師意說,憂根為第八入定生中,名捨入三不成中。
【疏】彼唯說至不言傍生者,意云:瑜伽第五,但約地獄、鬼趣說有憂,不言傍生。今以第六十六有傍生文,故今合引雲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疏】憂苦遍者,謂地獄故者,以此證知,故地獄中意唯憂俱也。意說地獄無客舍受,故以憂根為第八,此師意也。
【疏】不善業輕至以少靜故者。意雲,不善業輕,所招執非極苦,以有舍即少寂靜。今既地獄受苦尤重,不容有寂靜,知無客舍受。
【疏】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者,意說捺落迦中無分別煩惱。言憂分別者,但是於境分明,知有苦具而生憂戚,是憂分別之行相也,名加行分別。
【疏】既言三等者,意云:既雲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明知苦受與身見相應有覆無記性。然憂根性通善惡,故知地獄而無憂根。
【疏】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者,即憂根也。既言善不善,明知憂根不通有覆無記。又緣於三性起,即是二十二根中憂根。此總是引瑜伽論文,說地獄及余識中二十二根有成不成文也。
【疏】除三者,即除三無漏根,所余或成、不成者,約信等五根及男、女根等。
【疏】三、約現行至無涅槃者,釋三無漏根。地獄之中,三無漏根現行必定不成種子,約有性、無性辨成、不成。
【疏】餘三現行至成就者。此樂、喜、憂三,若一向苦處,即種成現不成;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對前三無根,故喜、樂等得後三之名。
【疏】現種俱成八者至有一二形別故者。此即釋彼論文也。言五根意,命根為七者。問:何故不言第八根耶?答:為後師將主舍為第八,憂根入三不成就中,苦根入不定中。若前師以憂根為第八,客捨入三不現行中,苦根亦入不定中。今不言第八者,為兩家諍未定,所以不言。言樂喜定不成現者,憂根既是所諍,故亦不言,但言樂喜。言其信等五現種,有成不成者,有斷善不斷善,有差別故。言男女一二形別故者,為地獄惡業招容有一形,或有二形,又由惡業招容無形,故現亦有成不成,故成不成。言通信等及男女兩處文也。
【疏】苦根入現不定等者。問:何故不定耶?答:如生死之位,由惡業故,逼切身心,命終等時,方有苦根。又如住極悶絕位,六識不行,如何有苦?故是不定。或極善業所招生死之位,苦根六識亦無。
【疏】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者,若取以客舍為現。不爾者,即瑜伽言三現不成者而無法也。言無法者,但闕不成三名無,非三現無也。
【疏】若言喜樂更取一形者,是前師難也。謂言後師三不成中,取一形為第三也。以第二師許地獄無形,故為此難也。難意云:若唯取一形為第三者,何故不取男女二形耶?若後師言無二形者,難云:豈鬼、畜等無男女二形耶?答:若雲鬼、畜許有,地獄無者,難云:何故地獄中無男女二形耶?此皆前師假設為難。
【疏】雖無睡等者,釋解伏難云:地獄既無極重睡眠,如何說言彼無六識?答:雖無睡眠,而有生及死,並悶絕等三位,故無六識也。六識既無,意根寧有?
【疏】等活地獄至何處有者,意云:若前師言死生二位,無客識,無憂根者,男女等活地獄,非但有生死二位,亦極悶絕時,豈悶絕時有意識耶?
【疏】又若爾者至五識相續故者。若以身識相續有苦根者,彼苦處中,意識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所以故?不可以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長讀文。
【疏】又意無舍受非易起受者,意云:明真舍受非是易脫起受。意既有間斷,明此俱舍受是易脫起,第八舍受非易脫起受,故云非易起受。易者,易脫也。
【疏】意中苦受至間斷者,意識中苦受,約客受說,亦有間斷;然五識中苦不斷,以身識等相續故。
【疏】據起意已,後必相續者,前師悶絕等位,意識憂根並無;若後起了,還復意中憂根相續。故瑜伽說餘三現行定不成就,文亦無妨也。
【疏】嗔於未位,與舍俱故者,以地獄苦逼,多嗔舍俱,受地獄苦,末容有舍也。舍亦有戚行故,故舍通三性,但非苦亦而得舍名,不妨客舍通三性也。
【疏】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者,意云:說餘二趣至名純苦者,據無異熟樂故,得純苦名。
【疏】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至一切皆無者,意說地獄純苦處,異熟樂、等流樂並無,故云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疏】對法第七等,說至少分故者,意說意地,嗔與憂受相應。或意戚名憂者,從多分說,不妨亦有苦受及余煩惱也。即人、天全起憂,鬼、畜趣少分有,故云多分。其實意地亦有苦也,即會前師,意地尤重戚受,尚名為憂,況余輕者文。
【疏】若細分別至故不相違者。余聖教說意識與憂相應者,有二意:一者,約粗相說;二,約隨轉門。若據子細分別,意得與苦受相應故。故疏云:一切見道惑,通在意地。故瑜伽五十九云: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又如疏云:一切俱生,通三三受故。故五十九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此於三受現行可得。此約從細,與前多分粗相不相違也。
【疏】非實是食者,非是滋養順益之食,但可得名不損。斯兩個文段,意與憂俱者,皆是隨小乘說。謂小乘許若在五識,憂在意識,故今依大業意中有苦受也。有云:此第一解,依隨順門說。
【疏】或依上座部主異熟無間者,彼部計由異熟異苦憂相續而生。今瑜伽雲語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者,亦隨彼宗說五識苦相續,意識憂相續也,其實意識中有苦也。
【疏】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者,彼部說九心之中,有分心是異熟心故,由異熟心有苦憂相續也。
【疏】或依彌沙塞部至異熟意識生故者,此部說異熟意識有憂根相續,所以大論亦隨小乘說意有憂,其實有苦受。今疏文在下方說者,不次也。此說為定,依前大眾、上座二部一處會也。
【疏】大論第五至亦隨轉門者。瑜伽言尋、伺、憂俱者,隨經部宗,且說有憂,理實兼苦。以下所會,意皆同也。
【疏】問:彼六十六說至唯地獄等耳也者,意問曰:且如瑜伽六十六說,約五趣辨其憂苦,何故余趣不約隨轉理門語,唯地獄意中苦受,隨他小乘喚為憂耶?舉論答云:地獄意中實是苦根,而非是憂。然此苦根是余雜受憂之類故,所以論說意地苦受為憂。問:何須作此會耶?答:以前師說意中有憂受,故引瑜伽證地獄中有憂受。所以會雲此隨小乘說,非大乘正義,以小乘許地獄中意唯有憂故。論又彼苦根等者,第二會。論或彼苦根等者,第三會也。故此苦根通損身心,不同於憂,不可為例也。
【疏】離生喜樂者,離欲界生初禪等也。問:如坐近分定,若命終者,生在何處?答:既未得根本定,還生欲界。若坐得上根本定,方得離生喜樂,近分不爾。
【疏】豈為有樂言等者,意云:豈謂有離生喜樂言,即含近分而有樂耶?
【疏】義說為二,即喜名樂者,既義說者喜,應是假有,若是實有,何不名喜?若定喜時,而亦名樂,故者不然,望義有別。且如無漏智等,亦名無為,望有為樂,所為即非有為;若望四相,所為即非無為,豈即無漏假耶?此亦應然,仍同一種義別說也。然此善樂,但由定力滋益身心,令適悅生,非是緣境生喜樂等。
【疏】亦余時意戚受憂故者,意云:非但余時處意地戚受名苦,即純苦處、苦處意地戚受亦名苦根。
【疏】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舍受者無順適悅名食,故不生喜樂也。
【疏】定中通喜樂等者,意云:定中無違境,不約憂苦,以明欲界容三受俱也。
【論】意不定,與五受同故者,意識不與五識受同。如下云:偏注者,隨喜受;不注者,便起舍也。問:如何苦、樂、舍三受得俱耶?答:如在定中,意雖樂,不妨身有勞損;耳識率爾聞聲,不妨與舍俱。亦如世人慾舞琴,基耽讀樂,心雖有喜,身有勞損,苦受所生,故三受俱。
【疏】此亦有二師者:一雲五識唯一念,生已即滅;二雲五識許多念相續。意云:但明五識續與不續,不是說五識一念所與三受俱也,但准前三性中說。
【疏】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者。有一師說:初地得無漏,與成所作智相應,有喜、樂、舍俱。有正義師說:至佛地方得無漏五識。今唯約無漏名轉依,亦不約有漏名轉依,故十地中五識仍苦、受俱。若據第六、第七識,初地即得無漏,與喜、樂相應也。
【疏】又佛六識、三受並通者,比且通語,下自別解。言五識唯有樂、舍,無喜者,以同因位,五識中無喜、憂故。然喜無量,但以不疾為體。
【疏】雖有漏三識等者,意云:有漏眼、耳、身三識,二界、二地以上即無;今無漏不然,不可為例。
【疏】答:有如淚下、如雨等者。此說意云:以彼聖者證得無漏,第六所變根等名無漏,非實無漏。又若第八變是有漏,若無漏,第六定果所變,所以名無漏。
【疏】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者,且約依處名有根,非約實根也。若以無漏定所變名無漏根者,即通余聖者,不唯在佛。
【疏】以此為例者,上三定無五識,不妨有有漏無色界無色根,何妨有定果所變色根?又例云:且如有漏五識,三識二地系,無漏五識通四地,何妨凡夫無色界無根聖者而有耶?
【疏】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者,此解無色亦有五識。以有疏意,解無漏八識所依地七,八有二解,五識有四解。一、准疏可知,以無定文,故作此解。
【疏】常處第四靜慮故者,意說佛心常在第四禪也,所以常與舍受相應。
【疏】餘地雖有而不現前者,意云:下三禪雖有無漏第八識等而不現行,所以不與喜、樂、受等俱,要至第四靜慮方起。猶如無色界見道無漏種子,先傍修得而不現行。何以故?唯依等四禪入見道,此亦如是。
【疏】大悲天住者,此大佛悲功德,依第四禪,名無住也。第四最勝,獨標天住之稱,據實論之,余天亦得住也。
【疏】如七、八識者,意說五識亦唯第四定有,猶如七、八二識也。
【疏】薩婆多至有實五以為遍行者,意云:此解有宗,經部興問。且有宗問云:如大乘但以五種為遍行,為不爾耶?然有宗以觸欲等十法而為遍行,故為此問。若經部師問云:唯以實觸等十五法為遍行,亦以假為遍行耶?
【疏】前者,亦言起盡經也者,如前第三卷引起盡經,說觸等是遍行也。言此是初經者,今明遍行義,就引教中,此最初引,故云初經。
【疏】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者,此問云:何義得知有但作意耶?下引經答也。
【疏】即象跡喻經者,意云:初引阿含經證觸等四遍行,此經但證作意,是偏行也。論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者,彼云:了別即是識體。此顯若有作意,必有識生,必有作意,是故此二恆共和合。
【疏】恆共和合者,即作意唯與了別恆和合也。言無色四蘊恆和合等者,意說通與心、心所法和合也。
【疏】非唯善勤者,意說勤通三性,非唯善勤依欲,即餘二性,勤亦依欲也。
【疏】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至可欣自體者。謂有自身,是可欣自體。設於境生欲,未合希不合,已合欲離之位,皆以自身可為欣體也。
【疏】若自內身至及後離位者。意云:如有可厭事,欲與自身命時,即於彼厭事上,但求不合,已合後離位時。此即於自身之上起欲,不於可厭事上而起欲也。
【疏】若欲外境至非可厭事者。此約境以況內身。此意即說,如外蓮華遭霜電之時,但念此花昌盛之時而生於欲,不於此霜等之上而生欲,故但於花上而起欲也。內身亦爾,若病苦等時,但愛自身而生於欲,非於病苦之上生於欲,願與病苦離者,但加之身故。又解:疏若自內身可厭至非可厭事者。有云:前疏文約身生欣,於境生厭也。此文意於身生厭,於境生欣。意說若厭自內苦身,未合欣不合,已合願後離。若於外怨境生欣願,死緣早至,即是於可欣事上生欲樂,非於自身厭事生欲也。依諸家釋,此解為定。
【疏】即通六識,或唯第六者。上是正義,許五識有欲,故六識俱通,可欣厭也。唯第六是不正義可厭之處,處猶境也。
【疏】非可欣故者,以中客境非是可欣境也。
【疏】境雖可欣至亦無欲起者。雖境是勝,若不起希望,欲終不生,如邪見撥滅道等。
【疏】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者,意云:若說第七識無欲生,正合前第四卷論末心所相應中第四師義,彼說第七識而無欲故。言無欲理生者,意說七、八識道理無欲生也。
【疏】乃至至究竟涅槃者,意云:此經說欲為諸法本,即彼經云:由欲故有作意,由作意故有觸,由觸故有受,由受故有想,由想故能得解脫為堅固,出離為後邊也。解脫為堅固者,息諸纏也;出離為後邊者,覺道滿也。今言解脫、堅固、究竟涅槃,即泛所緣者,即非邪、正等境。
【疏】於所取境者,即邪、正等境。
【疏】即染心中少分無者,意云:染中有有覆無記心,此心中而無勝解。又貪、痴任運不染,取境而不印持,故亦無勝解。若強分別生者,即有勝解。今言少分,意取一邊詞。染、善以相返,染中無勝解;善、染既相違,善中亦應無勝解?答:善中有多種:加行善心有勝解,生得善中而無勝解。若爾,何故不說,唯說淨耶?答:舉一隅可以三隅返,故說染時,顯劣善亦無勝解。
【疏】非審決心無勝解者,意云:審決心有勝解,非審決心亦無勝解。
【疏】苦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者,意云:彼救云:疑心起時,決定有勝解,但相微隱,有難如下。
【疏】故四法跡於念是定因者,意云:證念與定為因也。四法跡者:一、無念,二、無嗔,三、念,四、定。如定配跡,戒、定、慧三種,因彼起故,而得跡名。跡者,蹤跡所履之處,如車跡等。無貪、無嗔與戒為跡,念為定為跡,定為慧為跡。如此配釋,故知念為定為依也。
【疏】曾所受境者,此有二境:一、體境,二者、顯境。親得者名體境,不親得者名顯境。但緣境界之名言等,是體之類得類境名,或可是前之類名類境,如下自說。
【疏】或未得體至如無漏緣染污心等者。此解類境,又疏文倒也。計合有漏染污心緣無漏等,然無漏法先未曾得,但以尋名而緣,不親得故,名類境也。言即近親取名,緣後體者,如緣青等,故是體境。
【疏】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者,意說如欲界尋名緣,上界天等,並是類境,以疏遠取故。
【疏】後得智緣至名念彼體者。意云:後得智緣有為無漏心、心所等,皆是念家體境,以後五種是無漏法故,故親緣反得體境名。
【疏】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者,意云:以後得智不親證,帶相緣如不親得故,故是真如體之類;或依名變緣故,故名等,即是真如類也。
【疏】初起一念至名為曾體,亦名彼類者。意說正智所緣,親證得故,名為曾體。此曾被加行智緣,故得曾名,以加行道中作我、法二空觀故。又今所證,是前加行道中所緣之類,亦名類也。
【疏】多由增者,此定多由念力而增進也。
【疏】念多於過去至諸境合故者。此約三世合緣,所以念得緣未來。然由多念而言,唯緣過去。問:如何緣未來耶?答:以未來法與過去境合緣也。其相如何?且如緣涅槃、善法等時,此善法等先未曾證,在於未來合緣時,即涅槃等名剎那剎那落在過去。若緣念時,即未來法等與過去涅槃名等合緣,故說念合緣過、未。又與前所受諸境合緣者。此釋念通緣三世也,即能證與境合也。現亦是過去類,未來、現世類也,故總生念也,即體類合緣也。
【疏】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者,謂先曾開涅槃等名,今時正緣,即此即緣,是曾聞彼名境之類也。
【疏】今恆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者,意難云:應恆有彼痴、信等類,亦為後痴等為因。
【疏】若爾至念亦應爾者,外引例云:汝大乘由自證分後能億,後能億時知往前由有自證分憶。今亦爾,念憶時由往念為因,與汝大乘何別而獨見難?
【疏】不然至例於心也者。意雲,我自證分有體,放體上更立見分用,所以後時能憶知前有自證。汝念總無此事,如何將念例自證耶?
【疏】非定須然者,意說非一切定皆生智也。謂無貪、嗔、正念及定,名四法跡,如次配戒、定、慧三學法為跡。
【疏】或一那別欲注心處者,顯非定住一境也。即一剎那別欲注心,亦得有定。
【疏】彼一一念皆住其心者,如見道歷視諸諦,即前後二念所緣,境雖非一,但隨於一一境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疏】何須定爾者,意云:一剎那心,自然於境而無改易,何妄須定,令一念心無改易耶?
【疏】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者,意說一念心緣此,又更緣彼也。然非定長,引聲讀之。
【疏】彼謂不然至故有爾也者,外解也。
【疏】問:彼設無定至亦易緣不者,此問外人云汝若言心住於境,必由定有者,苦無定時,一念心得,易緣不緣問也。
【疏】若無於定至自成染者,此外人返質。答云:苦無定心得住境者,則應貪等煩惱無時,心應自成於染。既無貪等煩惱,而心不成染者,故知無定一念,心亦不住於境也。此例不然。以下是論主難,如文可解。
【論】或依多分故說是言者,意說定、慧俱緣所觀境。今雖有定無慧,亦從他慧多分說定境,名所觀境,如西明疏。
【疏】此說於境至故說起二者。意說一境之上,而具二義,故說起二也。此即於二境起二也。然二二合,總有十句。故論結云:合有十二樂為初,合有四句;以決定為初,合有三句;以曾習為初,有兩句;以觀為初,有一句。故有十句。如疏言欲之所樂者,論舉欲家之境也。合者,意雲舉所樂境與余境合也。五、別境緣四境生,有不合者,皆如疏論。
【疏】有十個三句者,意說三三合十句。
【疏】亦有五個四句者,意說四,合有五句。
【論】具起五種者,即於四上合起欲等五種。又一一別起復有五句,總別合三十一句,即一一別起有五,二二合起有十,三三合起有十,四四合有五。具起五種有一故,總別合有三十一句。總別義,如演秘具解。
【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意云:等流心等中,亦無欲等五也。且如等流通多種,即三性心中皆有等流,其無記等流即無欲,不善等流亦起染心,不作意緣亦無欲等,又生得善心亦無欲等,故云此類非一。問:五心中既有決定,何故無欲解耶?答:雖有決定,但不希望;既無欲也,又非印持,故無勝解。故知欲等非必定與心、心所俱。
【疏】皆意引生者,意說五識相應念緣現在時,皆由意識引發也。
【疏】一、引等故至名為等引者。意說等在於心之內,即此等由定所引,得名為等引,據義合雲引等。
【疏】等所引故至等能引故者,意說等在於加行位,今此定數,由加行位中等而所引也。名等引,即等是能引,定數是所引。
【疏】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者,此定中心等,從加行得名,然等與定亦相似。
【疏】平等持心,等者,等取心所也。
【疏】此與等引,大義皆少。同者,二俱唯定,非散俱通。上二界等名同,而通有心、無心故別。等至通無心,通凡、聖得。若等引定唯有心,不通無心,亦通凡得,故二定亦別。然二俱是根本定。問:二何別?答:等引定非於定心名通果,無記引神通變大地等,若已於定,即無此類。等至不然,通無心故。
【疏】例餘三識亦然者,眼、耳二識既有慧,例餘三識亦有慧也。或是無記至彼類故者,意雲三識有慧所由也。或是無記者,說慧是無記也。如五識緣境,有微劣簡釋等,慧非善慧,故名無記。如緣威儀等慧,能雕刻功工等,總名無記。
【疏】或生得慧者,意說三識中慧,或是生得善慧,生便即得,是俱生故。
【疏】或加行慧,聞、思、修所成者。若直言聞慧等,五識即無;若因聞等所成,五識得有。即由相應意識,引五識方有也。是彼類者,意說三識中聞、思、修所成慧,即是彼天眼、耳二通之類也,以天眼、耳通亦修成故。有云:生得慧,是彼加行、聞、思、修所成慧之類也。前解正。
【疏】佛地論說至妙觀察智者。此引佛地論之文,雲除漏盡通一個,余通並是第六中妙觀察智。此總引文,以下自會。雲以眼、耳俱意至觀察智攝者。此正論文也。以眼、耳俱時,意識多相續故,不間斷故,所以說意識中有天眼、耳二通。亦但說慧俱時有者,則多是妙觀察智攝,不是眼、耳二識而無通也。謂二識多間斷故,且隱二識不論,但言意識有二通等。
【疏】此就他家。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者,意云:以前師不許五識有欲等,但就他家說。前許意地有苦,故欲等得與苦受相應。
【疏】非以煩惱等中至與相應者。意云:不與者,煩惱中有欣戚行,有貪欣行,及善中有生得加行善心,及緣三世並緣真如等心差別故,即不與欲可相應也。雖有如是差,不妨亦與欲等相應也。讀者當悟意說句,見欲等緣所樂境等,則謂將不戚等行相相應。雖有如是差別,不妨於此境中起希望等,故云須即相應也。論六始信等。
成唯識疏義演卷第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