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沙門基撰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征。四釋。此即初也 今難意雲。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余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 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余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眾多至虛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卻解上句。並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征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安惠等雲。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余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余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雲第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余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雲。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雲。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余亦有故。此為正解 前師雲。計度分別計相粗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粗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 後難之雲。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恆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雲若計度惠粗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痴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論。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論。痴無痴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痴.無痴等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痴與痴非謂相應。痴相輕微名無痴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雲。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余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余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余心.心所。難雲。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並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雲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前師難雲。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論。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雲。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 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 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 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 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別離。五舍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 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見.我慢事。三貪.嗔.痴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 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 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並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 十三者無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 十五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顯揚十五雲一根縛.二有情縛等 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說至所緣緣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疏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疏遠故。 論。真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 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並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緣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論。諸聖教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雲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雲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雲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邊頌雲。無二有此無。長行雲。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說。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說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雲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 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雲。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緣。 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論。若緣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雲。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並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緣所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 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 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 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 答顯能緣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實。 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虛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余。若通於余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 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 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論。無漏有為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為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俱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捲雲。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真如為性。 述曰。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恆義。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雲瞬若此說為空。雲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 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 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論。說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恆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恆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 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俱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以體一故。中邊第一雲。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論雲。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雲。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義也。無性雲。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雲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喻。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此喻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 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卻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虛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恆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恆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此說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云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 及所變現。即相.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論。虛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為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 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說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說多分故苦諦收。 為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故次論雲。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緣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說空等為無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真如有諸門釋。舊中邊說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雲差別真實。為七種者從能詮說。非真如體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為問也。 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真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為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彼如。約詮為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解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真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舊中邊名相真實。 論。三唯識真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雲。心染眾生染。心淨眾生淨。見識真如便能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別真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真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四聖諦。舊中邊雲。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真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約詮門義別說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十七雲。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余名有情故。前第三雲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雲。聲聞不得涅槃者依別意說。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說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舊雲智處也。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緣故。此約增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約詮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四境別。顯揚十六說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雲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故。中邊雲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 問何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 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緣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為所執者有展轉義。如前已說。皆緣生故依他起攝。無為亦心緣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執.緣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通義。辨中邊雲。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成性亦名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為。假無為如前通三性。或通說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計所執。 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問可知。 論。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說。前四依他。後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並同此說。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說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難會也。彼瑜伽等說。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為一。能所詮異故。余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雲。問若依他起亦正智攝。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應知。答彼唯說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分者亦緣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不說。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卷。新第二說。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準知。 論。彼說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故。余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為顯非有假說彼性為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約別義說。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論。或有處說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說。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釋。 論。彼說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余文可知。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為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六說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論。復有處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之。 論。彼說有漏至故說為名。 述曰。等者。等自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雲。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疏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說之為名。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假立為義故。俱非二攝。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說應知。 述曰。由彼四說文雖有異而理為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然諸說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說三性及別章說。諸經相亂者如理應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此皆攝盡。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併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為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顯揚十二雲。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雲彼所詮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為詮故。遍計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說能詮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說。謂諸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性。乃至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諸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以入聖位非此真實。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無障礙故說為彼真實 問此中何者是真實 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現觀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聖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聖諦理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緣故。不爾便感。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說。初二真實依他攝者。七十三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雲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為相。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十三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四聖諦理及取真如。今並智者亦取能緣。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此。 論。辨中邊說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說。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 又解即共所執我法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為四真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真實與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故唯依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說。一處世俗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翻中邊第二捲雲。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此為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無。即初性也。舊中邊雲無有物。新同此。實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假名為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為無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為諦。故中邊雲有無垢為義。此約詮分位為垢淨。假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緣之。又依一切無常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無常。八種者。謂剎那.相續.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然說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所執相攝。余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圓成實。會雲。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種俱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為論。圓成實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為但約詮為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說義各不同非相違也。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雲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為有體之法。與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空無所執。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雲。一無體空。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雲。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余諦之下行相局故總為三也。中邊又雲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余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是依他。從所因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緣此起執名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從能依為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系集。假名為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為滅。定非諦攝。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他故性假。中邊雲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邊雲謂擇滅。及真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從所知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斷道。但說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如依他說。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寬。故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說。遍計所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說同。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論。三解脫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空所顯即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為無願境。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如空緣此三為無相故。為無相境。七十二說。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故說。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為三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成故。緣之亦為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揚第二雲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說。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為空名空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緣遍計所執。為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隨增別相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顯揚第六說。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立無相解脫門。意可知也(如樞要說)。 論。緣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證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緣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本體無生。依他緣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說依他因緣亦無名無生忍。顯揚雲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說。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依空。即緣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緣此圓成。此論略而不說。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為行。正體是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為行。舊中邊雲取行世俗。唯有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空為門顯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雲正行真實。此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說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非所緣緣。所緣緣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緣彼。緣與不緣皆有過失。不緣.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緣者如何成所緣緣。解雲親所緣緣即不緣彼。非有法故以為本無質別變似無名應知。緣無如緣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如緣他心。二十唯識說。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雖爾下言親緣。上來論意不許親緣故。解彼文雲。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緣過.未天眼.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為知。非親證也。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為無。心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識抄二解。七十四說。初性非凡.聖智行。以無相故。然說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成說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非出世智。有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說。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親緣 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 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性為境。與前說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勿心外法亦能緣故。凡雖緣如不得實故說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行。後亦應疏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無體。妄情安立可說為假。談其法體既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剎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緣種生故說為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併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雲依他不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故說為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說故。對法第三說。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說 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 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黃心.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 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無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為異為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說俱非至真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說異故。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說三性異也。非不異者妄執是初性。緣起是第二性。真義是第三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大乘說。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總結止繁 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說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說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三性粗細.難見.極難了亦爾。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為喻。中邊論說。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