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沙門基撰 論。余行余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余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計也。量雲。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雲。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雲。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雲。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論。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雲。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雲。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 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雲。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余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雲。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系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余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雲。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 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雲。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緣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總征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我見所緣 量雲。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雲。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余心 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雲。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 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讚無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贊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論。言無我見至沉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沉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沉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沉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緣余心。 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雲。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余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緣至如所余法。 述曰。此中量雲。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余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 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粗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 恆身俱者。解其俱義 而言轉者。解其生義。余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恆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緣第八者。顯所緣境 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 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恆起。名常相續。緣恆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恆續我執非余。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余。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恆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 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 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托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雲。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 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 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粗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 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 若言品類粗細。初斷為粗。難易粗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粗細。九品約行相。以分粗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粗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游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 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 要待以下。顯分別義 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 自下別解分別之執。余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間斷粗猛故有此執。余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粗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余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粗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 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 又解脫道能斷粗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粗。行相猛名為粗。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粗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為我。 述曰。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論。故契經至說五取蘊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 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餘三姓。或等所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 所有我見。是能執惠 五取蘊起。所計境也。余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設外征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雲。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個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 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卻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雲。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准前可知 量雲。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雲。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薰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 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 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雲。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 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敘正義。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薰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並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 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並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舍。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舍故。此中二問。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為自害。 述曰。論主質雲。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雲。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 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為我。 述曰。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 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 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 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征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征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余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 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雲迦毗羅訛也。此雲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 梵雲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雲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並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 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 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雲薩埵此雲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雲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雲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粗.黑。今雲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痴。舊名樂.苦.痴。今言樂.苦.舍 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余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嘗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雲。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雲。許多事成故。喻雲。如軍林等 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余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 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得大等法。第二量雲。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並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雲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雲。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雲。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雲。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體例功能。量雲。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雲。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余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雲。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雲。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 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雲。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雲。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 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雲。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雲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雲。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雲。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雲。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雲。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 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雲。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雲。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雲。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雲。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說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雲。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 又征。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 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 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 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余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述曰。下有五難。第一既雲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雲。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雲。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雲。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雲。除大諦外余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前違現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雲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雲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仆。羯拏雲米濟。仆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秕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雲蹇尼陀訛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雲衛世師。或雲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痴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雲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屍棄。此言五頂。頂發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園。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列別名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顯其實體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鐘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鄰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 逼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嗔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 墜墮之因名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矛*(替-曰+貝)]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舍業翻此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 申業翻此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雲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余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 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並余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並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雲。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余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複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並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雲。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雲。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余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雲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疏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雲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 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今破彼雲。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暖動。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雲。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於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 量雲。非實及覺樂等余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應雲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應雲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雲。非有性及覺樂等外余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雲。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 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立量雲。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準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恆齊何方遣難。量雲。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雲。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雲。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雲。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雲。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準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雲。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雲。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併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量雲。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 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雲。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征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雲。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雲。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雲。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托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並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他返征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雲。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論。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並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雲。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恆有故。如余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余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 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雲韋陀論。今雲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余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緣顯者。聲顯也 待緣發者。聲生也 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他還返征。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羅門等計。量雲。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眾緣故。 述曰。破第二師也。此言余者有二義。一計余。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余。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雲。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粗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余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雲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雲。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征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粗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為喻。此即有分。及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粗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粗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此中量雲。所生之果色應不名粗。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粗。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粗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粗果色應非色根取。量雲。所執實粗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粗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粗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粗德合。 述曰。今為量雲。此所生果色。應無粗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雲。或應本極微有粗量德合。與粗果色處無別故。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個極微量等。今雲等者。等如二個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粗。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雲如所在因處各別故。量雲。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難之雲。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粗。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立量雲。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粗果故。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粗。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雲。多極微合亦應成粗。許多合故。如粗果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粗故也 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粗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粗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雲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粗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雲。粗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里。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雲。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雲。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觸。如粗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粗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雲。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粗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雲。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論。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雲。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雲。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雲離系。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系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 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雲。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雲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故如雲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雲。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