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里禪外悟人生 · 咫尺千里
1.青年佛徒應注意的四項
養正院從開辦到現在,已是一年多了。外面的名譽很好,這因為由瑞金法師主辦,又得各位法師熱心愛護,所以能有這樣的成績。
我這次到廈門,得來這裡參觀,心裡非常歡喜。各方面的布置都很完美,就是地上也掃得乾乾淨淨的,這樣,在別的地方,很不容易看到。
我在泉州草庵大病的時候,承諸位寫一封信來,各人都簽了名,慰問我的病狀;並且又承諸位念佛七天,代我懺悔,還有像這樣別的事,都使我感激萬分!
再過幾個月,我就要到鼓浪嶼日光岩去方便閉關了。時期大約頗長久,怕不能時時會到,所以特地發心來和諸位敘談敘談。
今天所要和諸位談的,共有四項:一是惜福,二是習勞,三是持戒,四是自尊,都是青年佛徒應該注意的。
一、惜福
「惜」是愛惜,「福」是福氣。就是我們縱有福氣,也要加以愛惜,切不可把它浪費。諸位要曉得:末法時代,人的福氣是很微薄的:若不愛惜,將這很薄的福享盡了,就要受莫大的痛苦,古人所說「樂極生悲」,就是這意思啊!我記得從前小孩子的時候,我父親請人寫了一副大對聯,是清朝劉文定公的句子,高高地掛在大廳的抱柱上,上聯是「惜食,惜衣,非為惜財緣惜福」。我的哥哥時常教我念這句子,我念熟了,以後凡是臨到穿衣或是飲食的當兒,我都十分注意,就是一粒米飯,也不敢隨意糟掉;而且我母親也常常教我,身上所穿的衣服當時時小心,不可損壞或污染。這因為母親和哥哥怕我不愛惜衣食,損失福報以致短命而死,所以常常這樣叮囑著。
諸位可曉得,我五歲的時候,父親就不在世了!七歲我練習寫字,拿整張的紙瞎寫;一點不知愛惜,我母親看到,就正顏厲色的說:
「孩子!你要知道呀!你父親在世時,莫說這樣大的整張的紙不肯糟蹋,就連寸把長的紙條,也不肯隨便丟掉哩!」母親這話,也是惜福的意思啊!
我因為有這樣的家庭教育,深深地印在腦里,後來年紀大了,也沒一時不愛惜衣食;就是出家以後,一直到現在,也還保守著這樣的習慣。諸位請看我腳上穿的一雙黃鞋子,還是一九二○年在杭州時候,一位打念佛七的出家人送給我的。又諸位有空,可以到我房間裡來看看,我的棉被面子,還是出家以前所用的;又有一把洋傘,也是一九一一年買的。這些東西,即使有破爛的地方,請人用針線縫縫,仍舊同新的一樣了。簡直可盡我形壽受用著哩!不過,我所穿的小衫褲和羅漢草鞋一類的東西,卻須五六年一換,除此以外,一切衣物,大都是在家時候或是初出家時候制的。
從前常有人送我好的衣服或別的珍貴之物,但我大半都轉送別人。因為我知道我的福薄,好的東西是沒有膽量受用的。又如吃東西,只生病時候吃一些好的,除此以外,從不敢隨便亂買好的東西吃。
惜福並不是我一個人的主張,就是淨土宗大德印光老法師也是這樣,有人送他白木耳等補品,他自己總不願意吃,轉送到觀宗寺去供養諦閒法師。別人問他:
「法師!你為什麼不吃好的補品?」他說:
「我福氣很薄,不堪消受。」
他老人家——印光法師,性情剛直,平常對人只問理之當不當,情面是不顧的。前幾年有一位皈依弟子,是鼓浪嶼有名的居士,去看望他,和他一道吃飯,這位居士先吃好,老法師見他碗裡剩落了一兩粒米飯;於是就很不客氣地大聲呵斥道:
「你有多大福氣,可以這樣隨便糟蹋飯粒!你得把它吃光!」
諸位!以上所說的話,句句都要牢記!要曉得:我們即使有十分福氣,也只好享受三分,所余的可以留到以後去享受;諸位或者能發大心,願以我的福氣,布施一切眾生,共同享受,那更好了。
二、習勞
「習」是練習,「勞」是勞動。現在講講習勞的事情:
諸位請看看自己的身體,上有兩手,下有兩腳,這原為勞動而生的。若不將他運用習勞,不但有負兩手兩腳,就是對於身體也一定有害無益的。換句話說:若常常勞動,身體必定康健。而且我們要曉得:勞動原是人類本分上的事,不唯我們尋常出家人要練習勞動,即使到了佛的地位,也要常常勞動才行,現在我且講講佛的勞動的故事:
所謂佛,就是釋迦牟尼佛。在平常人想起來,佛在世時,總以為同現在的方丈和尚一樣,有衣缽師、侍者師常常侍候著,佛自己不必做什麼;但是不然,有一天,佛看到地下不很清潔,自己就拿起掃帚來掃地,許多大弟子見了,也過來幫掃,不一時,把地掃得十分清潔。佛看了歡喜,隨即到講堂里去說法,說道:
「若人掃地,能得五種功德。」
又有一個時候,佛和阿難出外遊行,在路上碰到一個喝醉了酒的弟子,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佛就命阿難抬腳,自己抬頭,一直抬到井邊,用桶吸水,叫阿難把他洗濯乾淨。
有一天,佛看到門前木頭做的橫楣壞了,自己動手去修補。
有一次,一個弟子生了病,沒有人照應,佛就問他說:
「你生了病,為什麼沒人照應你?」那弟子說:
「從前人家有病,我不曾發心去照應他;現在我有病,所以人家也不來照應我了。」佛聽了這話,就說:
「人家不來照應你,就由我來照應你吧!」
就將那病弟子大小便種種污穢,洗濯得乾乾淨淨;並且還將他的床鋪,理得清清楚楚,然後扶他上床。由此可見,佛是怎樣的習勞了。佛決不像現在的人,凡事都要人家服勞,自己坐著享福。這些事實,出於經律,並不是憑空說說的。
現在我再說兩樁事情,給大家聽聽:彌陀經中載著的一位大弟子——阿冕樓陀,他雙目失明,不能料理自己,佛就替他裁衣服,還叫別的弟子一道幫著做。
有一次,佛看到一位老年比丘眼睛花了,要穿針縫衣,無奈眼睛看不清楚,嘴裡叫著:
「誰能替我穿針呀!」
佛聽了立刻答應說:
「我來替你穿。」
以上所舉的例,都足證明佛是常常勞動的。我盼望諸位,也當以佛為模範,凡事自己動手去做,不可依賴別人。
三、持戒
「持戒」二字的意義,我想諸位總是明白的吧!我們不說修到菩薩或佛的地位,就是想來生再做人,最低的限度,也要能持五戒。可惜現在受戒的人雖多,只是掛個名而已,切切實實能持戒的卻很少。要知道:受戒之後,若不持戒,所犯的罪,比不受戒的人要加倍的大,所以我時常勸人不要隨便受戒。至於現在一般傳戒的情形,看了真痛心,我實在說也不忍說了!我想最好還是隨自己的力量去受戒,萬不可敷衍門面,自尋苦惱。
戒中最重要的,不用說是殺、盜、淫、妄,此外還有飲酒、食肉,也易惹人譏嫌。至於吃煙,在律中雖無明文,但在我國習慣上,也很容易受人譏嫌的,總以不吃為是。
四、自尊
「尊」是尊重,「自尊」就是自己尊重自己,可是人都喜歡人家尊重我,而不知我自己尊重自己;不知道要想人家尊重自己,必須從我自己尊重自己做起。怎樣尊重自己呢?就是自己時時想著:我當做一個偉大的人,做一個了不起的人。比如我們想做一位清淨的高僧吧,就拿高僧傳來讀,看他們怎樣行,我也怎樣行,所謂:「彼既丈夫我亦爾。」又比方我想將來做一位大菩薩,那末,就當依經中所載的菩薩行,隨力行去。這就是自尊。但自尊與貢高不同;貢高是妄自尊大,目空一切的胡亂行為;自尊是自己增進自己的德業,其中並沒有一絲一毫看不起人的意思的。
諸位萬萬不可以為自己是一個小孩子,是一個小和尚,一切不妨隨便些,也不可說我是一個平常的出家人,哪裡敢希望做高僧做大菩薩。凡事全在自己做去,能有高尚的志向,沒有做不到的。
諸位如果作這樣想:我是不敢希望做高僧、做大菩薩的,那做事就隨隨便便,甚至自暴自棄,走到墮落的路上去了,那不是很危險的麼?諸位應當知道:年紀雖然小,志氣卻不可不高啊!
我還有一句話,要向大家說,我們現在依佛出家,所處的地位是非常尊貴的,就以剃髮、披袈裟的形式而論,也是人天師表,國王和諸天人來禮拜,我們都可端坐而受。你們知道這道理麼?自今以後,就當尊重自己,萬萬不可隨便了。
以上四項,是出家人最當注意的,別的我也不多說了。我不久就要閉關,不能和諸位時常在一塊兒談話,這是很抱歉的。但我還想在關內講講律,每星期約講三四次,諸位碰到例假,不妨來聽聽!今天得和諸位見面,我非常高興。我只希望諸位把我所講的四項,牢記在心,作為永久的紀念!時間講得很久了,費諸位的神,抱歉!抱歉!
本文系弘一法師一九三六年二月在廈門南普陀寺佛教養正院開學日講
2.改習慣
吾人因多生以來之夙習,及以今生自幼所受環境之薰染,而自然現於身口者,名曰習慣。
習慣有善有不善,今且言其不善者。常人對於不善之習慣,而略稱之曰習慣。今依俗語而標題也。
在家人之教育,以矯正習慣為主。出家人亦爾。但近世出家人,惟尚談玄說妙。於自己微細之習慣,固置之不問。即自己一言一動,極粗顯易知之習慣,亦罕有加以注意者。可痛嘆也。
余於三十歲時,即覺知自己惡習慣太重,頗思盡力對治。出家以來,恆戰戰兢兢,不敢任情適意。但自愧惡習太重,二十年來,所矯正者百無一二。
自今以後,願努力痛改。更願有緣諸道侶,亦皆奮袂興起,同致力於此也。
吾人之習慣甚多。今欲改正,宜依如何之方法耶?若臚列多條,而一時改正,則心勞而效少,以余經驗言之,宜先舉一條乃至三四條,逐日努力檢點,既已改正,後再逐漸增加可耳。
今春以來,有道侶數人,與余同研律學,頗注意於改正習慣。數月以來,稍有成效,今願述其往事,以告諸公。但諸公欲自改其習慣,不必盡依此數條,盡可隨宜酌定。余今所述者、特為諸公作參考耳。
學律諸道侶,已改正習慣,有七條。
一、食不言。現時中等以上各寺院,皆有此制,故改正甚易。
二、不非時食。初講律時,即由大眾自己發心,同持此戒。後來學者亦爾。遂成定例。
三、衣服樸素整齊。或有舊制,色質未能合宜者,暫作內衣,外罩如法之服。
四、別修禮誦等課程。每日除聽講、研究、抄寫、及隨寺眾課誦外,皆別自立禮誦等課程,盡力行之。或有每晨於佛前跪讀法華經者,或有讀華嚴經者,或有讀金剛經者,或每日念佛一萬以上者。
五、不閒談。出家人每喜聚眾閒談,虛喪光陰,廢弛道業,可悲可痛!今諸道侶,已能漸除此習。每於食後、或傍晚、休息之時,皆於樹下檐邊,或經行、或端坐、若默誦佛號、若朗讀經文、若默然攝念。
六、不閱報。各地日報,社會新聞欄中,關於殺盜淫妄等事,記載最詳。而淫慾諸事,尤描摹盡致。雖無淫慾之人,常閱報紙,亦必受其薰染,此為現代世俗教育家所痛慨者。故學律諸道侶,近已自己發心不閱報紙。
七、常勞動。出家人性多懶惰,不喜勞動。今學律諸道侶,皆已發心,每日掃除大殿及僧房檐下,並奮力作其他種種勞動之事。
以上已改正之習慣,共有七條。
尚有近來特實行改正之二條,亦附列於下:
一、食碗所剩飯粒。印光法師最不喜此事。若見剩飯粒者、即當面痛訶斥之。所謂施主一粒米、恩重大如山也。但若爛粥爛面留滯碗上、不易除去者,則非此限。
二、坐時注意威儀。垂足坐時、雙腿平列。不宜左右互相翹架,更不宜聳立或直伸。余於在家時、已改此習慣。且現代出家人普通之威儀,亦不許如此。想此習慣不難改正也。
總之,學律諸道侶,改正習慣時,皆由自己發心。決無人出命令而禁止之也。
三十八年農曆端陽前夕子時於榕舍外院
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三三年秋在泉州承天寺講
3.改過實驗談
今值舊曆新年,請觀廈門全市之中,新氣象充滿,門戶貼新春聯,人多著新衣,口言恭賀新喜、新年大吉等。我等素信佛法之人,當此萬象更新時,亦應一新乃可。我等所謂新者何,亦如常人貼新春聯、著新衣等以為新乎?曰:不然。我等所謂新者,乃是改過自新也。但「改過自新」四字範圍太廣,若欲演講,不知從何說起。今且就餘五十年來修省改過所實驗者,略舉數端為諸君言之。
余於講說之前,有須預陳者,即是以下所引諸書,雖多出於儒書,而實合於佛法。因談玄說妙修證次第,自以佛書最為詳盡。而我等初學之人,持躬敦品、處事接物等法,雖佛書中亦有說者,但儒書所說,尤為明白詳盡適於初學。故今多引之,以為吾等學佛法者之一助焉。以下分為總論別示二門。
總論者即是說明改過之次第:
1、學 須先多讀佛書儒書,詳知善惡之區別及改過遷善之法。倘因佛儒諸書浩如煙海,無力遍讀,而亦難於了解者,可以先讀格言聯璧一部。余自兒時,即讀此書。皈信佛法以後,亦常常翻閱,甚覺其親切而有味也。此書佛學書局有排印本甚精。
2、省 既已學矣,即須常常自己省察,所有一言一動,為善歟,為惡歟?若為惡者,即當痛改。除時時注意改過之外,又於每日臨睡時,再將一日所行之事,詳細思之。能每日寫錄日記,尤善。
3、改 省察以後,若知是過,即力改之。諸君應知改過之事,乃是十分光明磊落,足以表示偉大之人格。故子貢云:「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又古人云:「過而能知,可以謂明。知而能改,可以即聖。」諸君可不勉乎!
別示者,即是分別說明餘五十年來改過遷善之事。但其事甚多,不可勝舉。今且舉十條為常人所不甚注意者,先與諸君言之。華嚴經中皆用十之數目,乃是用十以表示無盡之意。今余說改過之事,僅舉十條,亦爾;正以示余之過失甚多,實無盡也。此次講說時間甚短,每條之中僅略明大意,未能詳言,若欲知者,且俟他日面談耳。
1、虛心 常人不解善惡,不畏因果,決不承認自己有過,更何論改?但古聖賢則不然。今舉數例:孔子日:「五十以學易,可以無大過矣。」又日:「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蘧伯玉為當時之賢人,彼使人於孔子。孔子與之坐而問焉,曰:「夫子何為?」對曰:「夫子欲寡其過而未能也。」聖賢尚如此虛心,我等可以貢高自滿乎!
2、慎獨 吾等凡有所作所為,起念動心,佛菩薩乃至諸鬼神等,無不盡知盡見。若時時作如是想,自不敢胡作非為。曾子曰:「十目所視,十手所指,其嚴乎!」又引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此數語為余所常常憶念不忘者也。
3、寬厚 造物所忌,曰刻曰巧。聖賢處事,惟寬惟厚。古訓甚多,今不詳錄。
4、吃虧 古人云:「我不識何等為君子,但看每事肯吃虧的便是。我不識何等為小人,但看每事好便宜的便是。」古時有賢人某臨終,子孫請遺訓,賢人曰:「無他言,爾等只要學吃虧。」
5、寡言 此事最為緊要。孔子云:「駟不及舌」,可畏哉!古訓甚多,今不詳錄。
6、不說人過 古人云:「時時檢點自己且不暇,豈有功夫檢點他人。」孔子亦云:「躬自厚而薄責於人。」以上數語,余常不敢忘。
7、不文己過 子夏曰:「小人之過也必文。」我眾須知文過乃是最可恥之事。
8、不覆己過 我等倘有得罪他人之處,即鬚髮大慚愧,生大恐懼。發露陳謝,懺悔前愆。萬不可顧惜體面,隱忍不言,自誑自欺。
9、聞謗不辯 古人云:「何以息謗?曰:無辯。」又云:「吃得小虧,則不至於吃大虧。」餘三十年來屢次經驗,深信此數語真實不虛。
10、不嗔 嗔習最不易除。古賢云:「二十年治一怒字,尚未消磨得盡。」但我等亦不可不盡力對治也。華嚴經云:「一念嗔心,能開百萬障門。」可不畏哉!
因限於時間,以上所言者殊略,但亦可知改過之大意。最後,余尚有數言,願為諸君陳者:改過之事,言之似易,行之甚難。故有屢改而屢犯,自己未能強作主宰者,實由無始宿業所致也。務請諸君更須常常持誦阿彌陀佛名號,觀世音地藏諸大菩薩名號,至誠至敬,懇切懺悔無始宿業,冥冥中自有不可思議之感應。承佛菩薩慈力加被,業消智朗,則改過自新之事,庶幾可以圓滿成就,現生優入聖賢之域,命終往生極樂之邦,此可為諸君預賀者也。
常人於新年時,彼此晤面,皆雲恭喜,所以賀其將得名利。余此次於新年時,與諸君晤面,亦云恭喜,所以賀諸君將能真實改過不久將為賢為聖;不久決定往生極樂,速成佛道,分身十方,普能利益一切眾生耳。
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三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農曆春節)在廈門妙釋寺講
4.問答十章
問答十章
問:近世諸叢林傳戒之時,皆令熟讀毗尼日用切要(俗稱為五十三咒),未審可否?
答:蕅益大師曾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云:「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為先。今之願偈(即當願眾生等),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撿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專精戒律,辦比丘之本職也」。
(十誦:諸比丘廢學毗尼,便讀誦修多羅、阿毗曇,世尊種種訶責。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
問:百丈清規,頗與戒律相似;今學律者,亦宜參閱否?
答:百丈於唐時編纂此書,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蕅益大師力詆斥之。蓮池大師之說,今未及檢錄。唯錄蕅益大師之說如下。文云:「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學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云:「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按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今宜以蓮池、蕅益諸大師之言,傳示道侶可也。
問:今世俗眾,乞師證明受皈依者,輒稱皈依某師,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為僧伽,非唯皈依某師一人故。蕅益大師云:「皈依僧者,則一切僧皆我師也。今世俗士,擇一名德比丘禮事之,竊竊然矜曰:吾為某知識、某法師門人也!彼知識法師者,亦竊竊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於我者也!噫!果若此,則應曰:皈依佛、皈依法、結交一大德可也。可雲皈依僧也與哉!」
問:近世弘律者,皆宗蓮池大師沙彌律儀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彌戒法注釋之書,以蕅益大師所著沙彌十戒威儀錄要,最為完善;此書揚州刻版,共為一冊,標名曰沙彌十法並威儀。價金僅洋一角余,若與初學之人講解沙彌律者,宜用此書也。蓮池大師為淨土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師云:「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於律學稍疏」(見梵網合注緣起中。今未檢原書,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諸文證之,是書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
問:沙彌戒第十,不捉持金銀;今人應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攝云:比丘若得金銀等物,應覓俗眾為淨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無犯。雖與施主相去甚遠,若以後再得金銀等,應遙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來,並皆無犯。若無施主可得者,應持金銀等物,對一比丘作是說:「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比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已;應自持舉,或令人持舉,皆無犯也(以上錄律攝大意,非全文也)。
問:今世傳戒,皆聚集數百人,並以一月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髮和尚為請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別授也。此土唐代雖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於近代,唯欲熱鬧門庭,遂乃聚集多眾;故蕅益大師嘗斥之云:隨時皆可入道,何須臘八及四月八。難緣方許三人,豈容多眾至百千眾也。至於受戒之時,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須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眾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陸經懺及其他佛事等,終日忙迫,罕有餘暇。受戒之事,了無關係;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決不須多日。所最要者,和尚於受前受後,應負教導之責耳。唐義淨三藏云: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既得已,戒不關懷,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虛沾法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蕅益大師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規,僧寶由斯建立。貴在受後修學行持,非可僅以登壇塞責而已;是故誘誨獎勸宜在事先,研究討明功須五夏。而後代師匠,多事美觀。遂以平時開導之法,混入登壇秉授之次;又受時雖似殷重,受後便謂畢功。顛倒差訛,莫此為甚。(菩薩戒,另受)
問:今世傳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於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資獲得;與清季時,捐納功名無異。非因戒德優劣而分也。此為陋習,最宜革除。
問:末世授戒,未能如法,決不得戒。未識更依何方便,而能獲得比丘戒耶?
答:蕅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蓋指依地藏菩薩占察善惡業報經所立之占察懺法而言也。按占察經云:「(先示懺法大略)未來世諸眾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師及清淨僧眾,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學發無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淨已。(禮懺七日之後,每晨以身口意三輪三擲,皆純善者,即名得清淨相)。其未出家者,應當剃髮,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諸佛菩薩,請為師證。一心立願稱辯戒相。先說菩薩十根本重戒,次當總舉菩薩律儀三種戒聚。所謂攝律儀戒(五、八、十具等)、攝善法戒、攝化眾生戒。自誓受之,則名具獲波羅提木叉出家之戒,名為比丘、比丘尼。」故蕅益大師於三十五歲退為沙彌,遂專心禮占察懺法,至四十七歲正月初一日,乃獲清淨輪相,得比丘戒。
已前:
約有戒論退為出家優婆塞,成時、性旦並受長期八戒。
約無戒論自誓受三皈、五戒。長期八戒,菩薩戒少分。
授比丘戒緣,第四心境相應。
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並非法故。
問:若已破四重戒者,猶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併名邊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網經;雖通懺悔,須以得見相好為期。今依占察經懺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為期也。占察經云:「未來之時,若在家、若出家眾生等,欲求受清淨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懺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應受。」
問:古代禪宗大德,居山之時,則以三條篾、一把鋤為清淨自活。領眾之時,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為清規;皆與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禪宗大德,嚴淨毗尼,宏范三界者,如遠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則舍微細戒,唯護四重;但決不敢自稱比丘、不敢輕視律學。唯自愧未能兼修,以為漸德耳。昔有人問壽昌禪師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今何自耕自種?」答云:「我輩只是悟得佛心,堪傳佛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僅可稱剃髮居士,何敢當比丘之名耶?」又問:「設令今時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師將何以視之?」答云:「設使果有此人、當敬如佛、待以師禮。」我輩非不為也,實未能也。又紫柏大師,生平一粥一飯,別無雜食。脅不著席四十餘年;猶以未能持微細戒,故終不敢為人授沙彌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則授五戒法耳。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以上依蕅益大師文挈錄)。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錄,或有文義未妥之處,俟後修正可也。
5.盜戒釋相概略問答
緒言:
問:以何因故編輯是卷那?
答:昔嘗發願編輯《南山律在家備覽》,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擷取盜戒戒相少分,輯為《問答》一卷,別以流通。
問:何故先輯此盜戒那?
答:道俗諸戒中,以盜戒戒相最為繁密。《僧祗律》釋盜戒文,有五卷。《十誦律》四卷。《善見律》三卷。南山、靈芝諸撰述中,述盜戒者亦有三卷。盜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護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頗多警誥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鈔》云:「性重之中,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余戒約略總述而已,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盜戒相隱,極難分了,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見》云:「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勉那!」聖教明文,諄切若是。故先輯此戒相,亟為流通。俾未受者應知慎重,必須預習通利乃可受持(受盜戒後,一剎那頃,若有犯者,即結重罪。不以其未及學習,而加曲諒。故須預學也)。已受者,急宜細讀深思,勉力護持,未可潛犯。
問:古德亦有專輯「盜戒」別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別標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誡之意。」惜此私鈔久已佚失不傳耳。
問:今輯是卷,依何典籍為宗那?
答:專宗南山《行事鈔》及靈芝《資持記》,並參用南山《戒本疏》及靈芝《行宗記》民南山《鈔》與《疏》有互異者,今且專據《鈔》文。
問:今輯是卷,何以僅及概略未能詳盡那?
答:今為初機,且舉少分,粗示其概,以為著手研習之初階。若詳明戒相,廣引文證,紙數當十餘倍此,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廣明其義,學者。幸進而披尋焉。
問:下文所云,掌理三寶物等,應唯屬於道眾、今輯是卷,既專被在家,云何複列是等諸緣那?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暫管護寺院者,又有任寺中會計、庶務諸職者。故應列入,以資參考。問:南山律義,雖雲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屬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應奉此行持。若別受菩薩戒者,或可不拘是限那?
答:唐代賢首《梵網戒疏》釋初篇《盜戒》第六種類輕重門中,廣陳犯相,與南山《行事鈔》文大同。彼《疏》自設問答云:「問: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薩性戒用?」答:「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故得用也。」準是而言,若受菩薩戒中盜戒者,亦應奉此行持也。
釋相:
問:何謂盜戒那?
答:盜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強力直奪故;或名曰偷竊——畏主覺知故;或名曰不與取——謂主不舍故。今名曰盜——非理侵損於人故。
前之二名,名則公私不同,義則兩不相攝,若不與取,雖是名通,然於義中,有非盜之濫,故廢前三名,唯標曰盜。既能概括劫與偷竊,復無非盜之濫也。盜是所觀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盜戒。
問:今釋盜戒戒相,如何分門那?
答:南山《行事鈔》分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今依此科,分為三門如下——
第一門:所犯境
問:何謂所犯境那?
答:凡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者,皆所謂犯境。《戒本疏》中《隨文別釋》,至為繁廣。今不詳舉也。
第二門:成犯相
問:成犯相中,依何而釋相那?
答:南山《行事鈔》先總列六緣,復隨釋五種。先總列六緣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是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處。復隨釋五種者,依前列犯緣次第解釋,唯不釋第五興方便,故僅有五種也。今依此科,分為五章如下
:有主物
問:有主物中,如何分判那?
答:南山《行事鈔》分為三科:一三寶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為三節如下。
:三寶物
問:掌理三寶物應須如何人那?
答:南山《行事鈔》引《寶梁大集》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鈔》又云:「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師心處分,多成盜損。」問:盜佛物者依何結罪那?
答:望守護主邊——結重罪;無守護主者,望斷施主福邊——結重罪。
問:盜法物者依何結罪那?
答:與盜佛物同。望守護主邊或望斷施主福邊一結重罪也。
問:舊經殘破應焚化那?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南山《戒疏》云:「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靈芝《資持記》云:「古云:如燒故經,安於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問:借他人經而不還者,應犯何罪那?
答: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
問:盜僧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若有守護主餘人盜者,望守護主邊,結重;若主掌之人自盜者,亦犯重;若無守護主餘人盜僧物者,亦犯重。
問: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然亦有所異那?
答:南山《行事鈔》云:「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靈芝釋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問:於三寶物若互用者,應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種種,結罪亦有輕重,今略舉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寶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言不犯,但依律應結重罪。若當分互用者,如本造釋迎,改作彌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粱;本作僧房,改充車乘,應結小罪。
問:白衣入寺應與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應與食物;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人物
問:盜別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中,約二主分為七種。文義甚繁,今不具舉。
問:物主有財物,令他人守護為作護主。若此財物被賊所竊,應令護主為償還耶?
答:若護主謹慎不懈,賊來私竊或強迫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應令護主償還;若強征者物主犯重;倘護主懈慢為賊竊者,護主必須償之。若不償者護主犯重。
問:手執他人之物,不慎而誤破者,應令其償還耶?
答:不應令其償還。若強征者犯重
問:賊取財物已,物主應可奪還耶?
答:此事大須審慎,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無論物主於己物已作棄捨心或未作棄捨心,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此物已屬賊故;若物主於己物已作棄捨心,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須物主於己物未作棄捨心,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乃可奪還也。
:非人及畜牲物
問:盜非人物者應犯何罪那?
答:有守護者,望守護主邊,結重罪;若無守護者,望非人邊,結中罪。
問:盜畜牲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輕罪。
:有主想
問:若欲詳釋此章應依何顯示耶?
答:應依境想缺緣等具如南山《鈔》《疏》中諸文廣明。
文繁義密,初機難解,今且從略。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當於此義詳述之也。
:有盜心
問)前雲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寶物而結重罪。是豈有盜心耶?
答:律列十種賊心,了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屬此類。靈芝《資持記》云:「望為三寶,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是重物
問:何謂重物耶?
答:依律盜五錢或值五錢物——結重罪,是為結罪之分限。
問:何謂五錢耶?
答:諸釋不同,《南山律》謂,攝護須急,即以隨國通用之五錢為準。如此土今時,應以五銅圓為準也。
:舉離處
問:何謂舉離處耶?
答:欲盜物時,若所盜之物未離本處,屬己不顯。故須於離處時結其正罪也。
問:亦有物未離處即結犯耶?
答: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律中明離處義,以十門括示差別。今且略舉:
文書成明離處,約作字判斷即犯;
言教主明高處,約口斷即犯,以言辭誑惑取者是;
移標相明離處,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墮籌明離處,若計數籌若分物籌是;
異色明離處,若破若燒若埋若壞色皆屬此類;
轉齒明離處,以盜心移轉賭具。
如是等皆統名曰離處也。
第三門:開不犯
問:何謂不犯耶?
答:律有五種,皆謂無盜心也。一與想,意謂他與也;二己有想,謂非他物也;三糞掃想,謂無主也;四暫取想,即持還也;五親厚意,無彼此也。
問:何謂親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護藏;六遭苦不舍;七貧賤不輕。能行是七法者,是善親友也。
《盜戒釋相概略問答》竟
後跋:
發心學律以來,忽忽二十一載。衰老日甚,學業未就。令擷取南山、靈芝撰述中詮釋盜戒戒相少分之義。輯為《盜戒戒相概略問答》一卷。義多缺略,未盡持犯之旨。後此賡續當復何日?因錄太賢、藕益二師遺偈附於卷未,用自策勵焉!
歲集己卯殘暑沙門一音時年六十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賢法師偈
勇士交陣死如歸,丈夫向道有何辭?
初入恆難永無易,由難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當揮智劍斷眾魔。
吾於苦海誓無畏,莊嚴戒筏攝諸方。
明代蕅益大師偈
日輪挽作鏡,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義膽,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塵劫願猶存。
為檄虛空界,何人共此輪。
本文一九三九年八月作於福建永春普濟寺。
6.放生與殺生之果報
今日與諸君相見。先問諸君欲延壽否?欲愈病否?欲免難否?欲得子否?欲生西否?
倘願者。今有一最簡便易行之法奉告。即是放生也。
古今來,關於放生能延壽等之果報事跡甚多。今每門各舉一事,為諸君言之。
一、延壽 張從善,幼年,嘗持活魚,刺指痛甚。自念我傷一指,痛楚如是。群魚剔腮剖腹,斷尾剖鱗,其痛如何?特不能言耳。遂盡放之溪中,自此不復傷一物,享年九十有八。
二、愈病 杭州葉洪五,九歲時,得惡夢,驚寤,嘔血滿床,久治不愈。先是彼甚聰穎,家人皆愛之,多與之錢,已積數千緡。至是,其祖母指錢曰:「病至不起,欲此何為?」儘其所有,買物放生,及錢盡,病遂全愈矣。
三、免難 嘉興孔某,至一親戚家。留午餐,將殺雞供饌。孔力止之,繼以誓,遂止。是夕宿其家,正搗米,懸石杵於朽梁之上。孔臥其下。更余、已眠。忽有雞來啄其頭,驅去復來,如是者三。孔不勝其擾,遂起覓火逐之。甫離席,而杵墜,正在其首臥處。孔遂悟雞報恩也。每舉以告人,勸勿殺生。
四、得子 杭州、楊墅廟,甚有靈感。紹興人倪玉樹,赴廟求子。願得子日,殺豬羊雞鵝等謝神。夜夢神告曰,汝欲生子,乃立殺願何耶?倪叩首乞示。神曰:爾欲有子,物亦欲有子也。物之多子者莫如魚蝦螺等,爾盍放之!倪自是見魚蝦螺等,即買而投之江。後果連產五子。
五、生西 湖南張居士,舊業屠,每早宰豬,聽鄰寺曉鐘聲為準。一日忽無聲。張問之,僧云:夜夢十一人乞命,謂不鳴鐘可免也。張念所欲宰之豬,適有十一子。遂乃感悟。棄屠業,皈依佛法。勤修十餘年,已得神通,知去來事。預告命終之日,端坐而逝。經謂上品往生,須慈心不殺,張居士因戒殺而得往生西方,決無疑矣。
以上所言,且據放生之人今生所得之果報。若據究竟而言,當來決定成佛。因佛心者,大慈悲是,今能放生,即具慈悲之心,能植成佛之因也。
放生之功德如此。則殺生所應得之惡報,可想而知,無須再舉。因殺生之人,現生即短命、多病、多難、無子及不得生西也。命終之後,先墮地獄、餓鬼、畜生,經無量劫、備受眾苦。地獄、餓鬼之苦,人皆知之。至生於畜生中,即常常有怨仇返報之事。昔日殺牛羊豬雞鴨魚蝦等之人,即自變為牛羊雞鴨魚蝦等。昔日被殺之牛羊豬雞鴨魚蝦等,或變為人,而返殺害之。此是因果報應之理,決定無疑,而不能倖免者也。
既經無量劫,生三惡道,受報漸畢。再生人中,依舊短命、多病、多難、無子及不得生西也。以後須再經過多劫,漸種善根,能行放生戒殺諸善事,又能勇猛精勤懺悔往業,乃能漸離一切苦難也。
抑余又有為諸君言者。上所述殺牛羊豬雞鴨魚蝦,乃舉其大者而言。下至極微細之蒼蠅蚊蟲臭蟲跳蚤蜈蚣壁虎蟻子等,亦決不可害損。倘故意殺一蚊蟲,亦決定獲得如上所述之種種苦報。斷不可以其物微細而輕忽之也。
今日與諸君相見,余已述放生與殺生之果報如此苦樂不同。惟願諸君自今以後,力行放生之事,痛改殺生之事。余嘗聞人云:泉州近來放生之法會甚多,但殺生之家猶復不少。或有一人茹素,而家中男女等仍買雞鴨魚蝦等之活物任意殺害也。願諸君於此事多多注意。自己既不殺生,亦應勸一切人皆不殺生。況家中男女等,皆自己所親愛之人,豈忍見其故造殺業,行將備受大苦,而不加以勸告阻止耶?諸君勉旃,願悉聽受余之忠言也。
文系弘一大師一九三三年六月七日在泉州大開元寺講
7.敬三寶
三寶者,佛法僧也。其義甚廣,今惟舉其少分之義耳。
今言佛者,且約佛像而言,如木石等所雕塑及紙畫者也。
今言法者,且約經律論等書冊而言,或印刷或書寫也。
今言僧者,且約當世凡夫僧而言,因菩薩羅漢等附入敬佛門也。
第一 敬佛 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禮佛時宜洗手漱口,至誠恭敬,緩緩而拜,不可急忙,寧可少拜,不可草率。佛幾清潔,供香端直,供佛之物,以烹調精美人所能食者為宜。今多以食物之原料及罐頭而供佛者殊為不敬,蕅益大師大悲咒行法中曾痛斥之。又供佛宜在午前,不宜過午也。供水果亦宜午前。供水宜捧奉式。供花,花瓶水宜常換。
紙畫之佛像,不可僅以綾裱,恐染蠅糞等穢物也(少蠅者或可)。宜裝入玻璃鏡中。
木石等雕塑者,小者應入玻璃龕中,大者應作寶蓋罩之,並須常拂拭像上之塵土。
凡大殿及供佛之室中,皆不宜踞坐笑談。如對於國王大臣乃至賓客之前尚應恭敬,慎護威儀,何況對佛像耶!不可佛前曬衣服,宜偏側。不得在殿前用夜壺水澆花。若臥室中供佛像者,眠時應以淨布遮障。
第二 敬法 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讀經之時,必須洗手漱口拭幾,衣服整齊,威儀嚴肅,與禮佛時無異。蕅益大師云:展卷如對活佛,收卷如在目前,千遍萬遍,寤寐不忘,如是乃能獲讀經之實益也。
對於經典應十分恭敬護持,萬不可令其污損。又翻篇時宜以指腹輕輕翻之,不可以指爪劃,又不應折角,若欲記志,以紙片夾入可也。
若經典殘缺者亦不可燒。臥室中几上置經典者,眠時應以淨布蓋之。
第三 敬僧 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凡剃髮披袈裟者,皆是釋迦佛子,在家人見之,應一例生恭敬心;不可分別持戒破戒。
若皈依三寶時,禮一出家人為師而作證明者,不可妄雲皈依某人。因所皈依者為僧,非皈依某一人,應於一切僧眾,若賢若愚,生平等心,至誠恭敬,尊之為師,自稱弟子。則與皈依僧伽之義,乃符合矣。
供養僧者亦爾。不可專供有德者,應於一切僧生平等心,普遍供之,乃可獲極大之功德也。專贈一人功德小,供眾者功德大。
出家人若有過失,在家人聞之,萬不可輕言。此為佛所痛誡者,最宜慎之。
以上已略言敬三寶義竟。茲附有告者,廈門泉州神廟甚多,在家人敬神,每用豬雞等物。豈知神皆好善而惡殺,今殺豬雞等物而供神,神不受享,又安能降福而消災耶。惟願自今以後,痛革此種習慣,凡敬神時,亦一例改用素食,則至善矣。
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三三年六月七日在泉州大開元寺講
8.初發心者在家律要
凡初發心人,既受三皈依,應續受五戒,倘自審一時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淫、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屋,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反對者有之。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
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跡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
非但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於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跡,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①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開示記錄,後刊於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
②三皈依:即「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以示對「佛法僧」的誠心歸依。
③五戒:即佛教所規定的在家信徒所應終生遵守的五條戒條:
一、不殺生;二、不偷盔;三、不邪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
9.佛說無常經敘
庚申之夏,余居錢塘玉泉龕舍,習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有誦三啟無常經之事數則。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云:「佛言:『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云何為五:一打犍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其餘數則,分注下文。又閱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載誦三啟無常經之儀至詳(注一)。因以知是經為佛世諸大弟子所習誦者;或以是為日課焉。經譯於唐,其時流傳未廣,誦者蓋罕(注二)。宋元以來,始無道及之者。余懼其湮沒不傳,致書善友丁居士,勸請流通。居士贊喜,屬為之敘。竊謂是經流通於世,其利最普,願略述之。經中數說老病死三種法,不可愛,不光澤,不可念,不稱意。誦是經者,痛念無常,精進向道,其利一。正經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頌,僅千數十。文約義豐,便於持誦,其利二。
佛許苾芻,惟誦是經,作吟詠聲(注三)。妙法稀有,梵音清遠,聞者喜樂(注四),其利三。此土葬儀誦經未有成軌;佛世之制,宜誦是經,毗柰耶藏(注五),本經附文,及內法傳(注六),皆詳言之,其利四。斬草伐木,大師所訶。築室之需,是不獲已。依律所載,宜誦是經;並說十善。不廢營作,毋傷仁慈(注七),其利五。是經附文,臨終方決,最為切要。修淨業者,所宜詳覽。若兼誦經,獲益彌廣。了知苦、空、無常、無我;方諸安養樂國,風鼓樂器,水注華間,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生逢末法,去聖時遙;佛世芳規,末由承奉。幸有遺經,可資誦諷,每當日落黃昏,暮色蒼茫,吭聲哀吟,諷是經偈。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風遺俗,仿佛遇之,其利七。是經之要,略具於斯。惟願流通,普及含識。見者聞者,歡喜受持,共悟無常,同生極樂,廣度眾生,齊成佛道云爾。
是歲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門演音,撰於新城貝多山中。時將築室掩關,鳩工伐木。先夕誦無常經,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業。
注一:南海寄歸內法傳云:「神州之地,自古相傳,但知禮佛題名,多不稱揚贊德。何者?聞名但聽其名,罔識智之高下。讚嘆具陳其德,乃體德之宏深。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禮敬,每於晡後或曛黃時,大眾出門,繞塔三匝。香華具設,並悉蹲踞。令其能者,作哀雅聲,明徹雄朗,贊大師德,或十頌,或二十頌。次第還入寺中,至常集處。既共坐定,令一經師,升師子座,讀誦少經。其師子座,在上座頭。量處度宜,亦不高大。所誦之經多誦三啟。乃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初可十頌許,取經意而讚嘆三尊。次述正經,是佛親說。讀誦既了,更陳十餘頌,論回向發願。節段三開,故云三啟。經了之時,大眾皆雲蘇婆師多。蘇,即是妙。婆師多,是語;意欲贊經是微妙語。或雲娑婆度,義目善哉。經師方下,上座先起,禮師子座。修敬既訖,次禮聖僧座,還居本處。第二上座,准前理二處已,次禮上座,方局自位而坐。第三上座,准次同然,迄乎眾末。若其眾大,過三五人,余皆一時望眾起禮,隨情而去。斯法乃是東方聖耽摩立底國僧徒軌式。」
注二:日本沙門最澄顯戒論,開示大唐貢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據五十一,轉有當院行者趙元及,年三十五,貫京兆府雲陽縣龍雲鄉修德里,父貞觀為戶身無籍,誦無常經一卷等。
注三: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云:「佛言苾芻,不應作吟詠聲,誦諸經法,及以讀經。請教白事,皆不應作。然有二事,依吟詠聲:一謂贊大師德,二謂誦三啟經,余皆不合。」
注四: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云:「是時善和苾芻,作吟諷聲,贊誦經法。其音清亮,上徹梵天。時有無數眾生,聞其聲音,悉皆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稟識之類,聞彼聲者,無不攝耳,聽其妙音。後於異時,憍薩羅勝光大王,乘白蓮華象,與諸從者,於後夜時,有事出城,須詣余處。善和苾芻,於逝多林內,高聲誦經。於時象王,聞音愛樂,屬耳而聽,不肯前行。御者即便推鉤振足,象終不動。王告御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盡力驅前,不肯移足。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隨意去!彼即縱鉤,便之給園,於寺門外,攝耳聽聲。善和苾芻,誦經既了;便說四頌,而發願言:天阿蘇羅藥叉等,乃至隨所住處常安樂。時彼象王,聞斯頌已;知其經畢,即便搖耳舉足而行,任彼馳驅,隨鉤而去。」
注五: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十八雲,佛言:「苾芻身死,應為供養!苾芻不知云何供養。佛言:應可焚燒。具壽鄔波離請世尊曰:如佛所說,於此身中,有八萬戶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隨生,若死隨死;此無有過。身有瘡者,觀察無蟲,方可燒殯。欲燒殯時,無柴可得。佛言: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夏中地濕,多有蟲蟻?佛言:於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左脅而臥,以草稕支頭。若草若葉,覆其身上。送喪苾芻,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並說伽他,為其咒願。」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二云:「苾芻身死,應檢其屍。若無蟲者,以火焚燒。無暇燒者,應棄水中,或埋於地。若有蟲及天雨,應共輿棄空野林中,北首而臥,竹草支頭,以葉覆身,面向西望。當於殯處,誦無常經;復令能者,說咒願頌。喪事既訖,宜還本處。其捉屍者,連衣浴身,若不觸者,應洗足。」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四十三云:「出尊者屍,香腸洗浴,置寶輿中。奏眾伎樂,幢幡滿路,香菸遍空。王及大臣,傾城士女,從佛及僧,送諸城外。至一空處,積眾香木,灌灑香油,以火焚之,誦無常經畢;取捨利羅置金瓶內,於四衢路側,建窣堵波。種種香華,及眾音樂,莊嚴供養,昔未曾有。」
注六:南海寄歸內法傳云:「然依佛教,苾芻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舁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當燒之時,親友咸萃,在一邊坐。或結草為坐;或聚土作台,或置磚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然後各念無常,還歸住處。」
注七: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二十七云:「佛告阿難陀,營作苾芻,所有行法,我今說之。凡授事入,為營作故,將伐樹時,於七八日前,在彼樹下,作曼荼羅,布列香華,設諸祭食,誦三啟經。耆宿苾芻,應作犄歌拏咒願,說十善道,讚嘆善業;復應告語:若於此樹,舊住天神,應向余處,別求居止。此樹今為佛法僧寶,有所營作。過七八日已,應斬伐之。若伐樹時,有異相現者,應為讚嘆施捨功德,說慳貪過。若仍現異相者,即不應伐。若無別相者,應可伐之。」又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九所載者,與此略同。
10.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後即不可食。又依《僧祗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常人每月日晷儀置於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標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因即校正鐘錶,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確之鐘表,常盡力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標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鳴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今說明其理由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短亦因是參差不齊。泰西曆家以其不便於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之平均視行為視行,稱之曰平太陽。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校對鐘錶者即依此時為十二點鐘。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惟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台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於昔所懷疑者自能法釋。因鐘錶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允許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錶,恆定是為十二點鐘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標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瞭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標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於如何校正鐘錶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知每日視午之時。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確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對撥動。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儀之正午而校正鐘錶,恆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但須常常核對日暑儀,常常撥動鐘錶時針。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錶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確。此說固是,但其差舛甚微,無足計也。
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四一年夏作於晉江福林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