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談教育 · 第十八章大學教育

大學教育者,學生於中學畢業以後,所受更進一級之教育也。其科目為文、理、神學、法、醫、藥、農、工、商、師範、音樂、美術、陸海軍等。前五者自神學以外,為各國大學所公有。惟舊制合文、理為一科,而名為哲學,現今德語諸國,尚仍用之。農、工、商以下各科,多獨立而為專門學校,如法國之國立美術專門學校(Ecole Nationale et Specialedes Beaux Arts)之類;亦或謂之高等學校,如德國之理工高等學校(Techniche Hochschnle)之類;或僅稱學校,如法國百工學校(Ecole Polytechnique)之類;或單稱學院,如法國巴士特學院(L『institut Pasteur)之類。用大學教育之廣義,則可以包括之。我國舊仿日本制,於大學以下,有一種專門學校,如農業專門學校、醫學專門學校之類。雖程度較低,年限較短,然既為中等學校以上之教育,不妨列諸大學教育之內。惟舊式之高等學校,後改為大學預科,而新制編入高級中學者,則當屬於中學之範圍,而於大學無關焉。 吾國歷史上本有一種大學,通稱太學,最早謂之上庠,謂之辟雍,最後謂之國子監。其用意與今之大學相類,有學生、有教官、有學科、有積分之法、有入學資格、有學位、其組織亦頗似今之大學。然最近時期,所謂國子監者,早已有名無實。故吾國今日之大學,乃直取歐洲大學之制而模仿之,並不自古之太學演化而成也。 歐洲大學,在拉丁原名,本為教育與學者之總會(Universitat Magrotrorum et Scholarium),其後演而為知識之總匯(Universitat Litterarum),而此後各國大學即取其總義為名。歐洲最早之大學,為十二、十三世紀間在義大利、法蘭西、西班牙諸國所設者;十四世紀以後,盛行於德語諸國,即專設神學、法學、醫學、哲學四科者是也。其初注重應用,幾以哲學為前三科之預科。及科學與文哲之學各別發展,具有獨立資格,遂演化而為文、理兩科。然德語諸國,為哲學一科如故也。拿破崙時代,曾以神學、法學、醫學為養成教士、法吏、醫生之所,因指文理科為養成中學以上教員之所。各國雖不必皆有此種明文,而事實上自然有此趨勢。所以各國皆於中學校以外,設師範學校,以養成小學教員;而於大學外,特設高等師範學校,以養成中學教員者,不多見也。法國於革命時,曾解散大學為各種專門學校;但其後又集合之而組為大學,均不設神學科,而另設藥科;惟新自德國爭回史太師埠之大學,有天主教與耶穌教之神學科各一,為例外耳。法國分全國為十七大學區,大學總長兼該區教育廳長,不特為大學內部之行政長,而一區以內中、小學校及其他一切教育行政,皆受其統轄焉。其保留中古時代教者與學者總會之舊制者,為英國之牛津、劍橋兩大學。牛津由二十精舍(College)組成,劍橋由十七精舍組成。每一精舍,均為教員與學生共同生活之所。每一教員為若干學生之導師,示以為學之次第而監督之。學生於求學以外,尤須努力於交際與運動,以為養成紳士資格之訓練。 大學教員有教授、額外教授與講師等,以一定時間,在教室講授學理。其為實地練習者,有研究所、實驗室、病院等。研究所(Seminal或作Tuotitut)大抵為文、法等科而設,備有圖書及其他必要之參考品。本為高等學生練習課程之機關,故常有一種課程,由教員指定條目,舉出參考書,令學生同時研究,而分期報告,以資討論。抑或指定名著,分段研討,與講義相輔而行。而教員與畢業生之有志研究學術者,亦即在研究所用功。如古物學、歷史學、美術史等研究所,間亦附有陳列所,與地質學、生物學等陳列所相等;不但供本校師生之考察,且亦定期公開,以便校外人參觀。至於較大之建設,如植物院、動物院、天文台、美術、歷史、自然史、民族學等博物院,則恆由國立或市立,而大學師生有特別利用之權。實驗室大抵為理科及農、工、醫等科而設;然文科之心理學、教育學、美學、言語學等,亦漸漸有實驗室之需要。病院為醫科而設,一方面為病人施治療,一方面即為學生實習之所也。此外,則圖書館亦為大學最要之設備。 歐洲各國大學,自牛津、劍橋而外,其中心點皆在智育。對於學生平日之行動,學校不復干涉,亦不為學生設寄宿舍。大學生自經嚴格的中學教育以後,多能自治,學校不妨放任也。惟中古時代學生組合之遺風,演存於德語諸國者,尚有一種學生會。每一學生會,各有其特別之服裝與徽章,遇學校典禮,如開學式、紀念會等,各會之學生,盛裝驅車,招搖過市,而集於大學之禮堂,參與儀式焉。平日低年級學生有服役於高級生之義務,時時高會豪飲,又相與練習擊劍之術。有時甲會與乙會有睚眥之怨,則相約而鬥劍,非贅面流血不止。此等私鬥之舉,為警章所禁;而政府以其有尚武愛國之寓意,則故放任之,與牛津、劍橋之注意運動者同意也。然大學人數較多者,一部分學生,或以家貧,不能供入會費用;或以思想自由,不願作無意識舉動,則不入中古式之學生會,而有自由學生之號。所組織者,率為研究學術與服務社會之團體。大學生注重體育,為各國通例;美國大學,且有一部分學生,特受軍事教育者。不特衛生道德,受其影響,而且為他日捍衛國家之準備。吾國各大學,近年於各種體育設備以外,又有學生軍之組織,亦此意也。 大學有給予學位之權。德語諸國,僅有博士一級(Doktor)。學生非研究有得,提出論文,經本科教員認可,而又經過主課一種、副課兩種之口試,完全通過者,不能得博士學位,即不能畢業。英語諸國,則有三級:第一學士(Bachelor Of Arts);第二碩士(Master Of Arts);第三博士。法國亦於博士以前有學士(La Licence)一級。大學又得以博士名義贈予世界著名學者,或國際上有特別關係之人物。 大學初設,惟有男生。其後雖間收女生,而入學之資格,學位之授予,均有嚴格制限。偶有特設女子大學者,程度亦較低。近年男女平權之理論,逐漸推行,女子求入大學者,人數漸多;於是男女同入大學及同得學位之待遇,遂通行於各國。 大學行政自由之程度,各國不同。法國教育權,集中於政府;大學皆國立,校長由政府任命之。英、美各國,大學多私立,經濟權操於董事會,校長由董事會延聘之。德國各大學,或國立,或市立,而其行政權集中於大學之評議會。評議會由校長、大學法官、各科學長與一部分教授組成之。校長及學長,由評議會選舉,一年一任。凡願任大學教員者,於畢業大學而得博士學位後,繼續研究;提出論文,經專門教授認可後,復在教授會受各有關係學科諸教授之質問,皆通過;又為公開講演一次,始得為講師。其後以著作與名譽之增進,值一時機,進而為額外教授,又遞進而為教授,純屬大學內部之條件也。 大學以思想自由為原則。在中古時代,大學教科受教會幹涉,教員不得以違禁書籍授學生。近代思想自由之公例,既被公認,能完全實現之者,厥惟大學。大學教員所發表之思想,不但不受任何宗教或政黨之拘束,亦不受任何著名學者之牽掣。苟其確有所見,而言之成理,則雖在一校中,兩相反對之學說,不妨同時並行,而一任學生之比較而選擇,此大學之所以為大也。大學自然為教授、學生而設,然演講既深,已成為教員與學生共同研究之機關。所以一種講義,聽者或數百人以至千餘人;而別有一種講義,聽者或僅數人。在學術上之價值,初不以是為軒輊也。如講座及研究所之設備,既已成立,則雖無一學生,而教員自行研究,以其所得,貢獻於世界,不必以學生之有無為作輟也。 受大學教育者,亦不必以大學生為限。各國大學均有收旁聽生之例,不問預備程度,聽其選擇自由。又有一種公開講演,或許校外人與學生同聽,或專為校外人而設,務與普通服務之時間不相衝突。此所以謀大學教育之普及也。 19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