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憲法 · 七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民國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布)
第一條 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
第二條 國民政府以委員若干人組織之,並於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
第三條 國民政府設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日常政務;常務委員於委員中推定之。
第四條 公布法令及其他關於國務之文書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長署名;其不屬於各部者,由常務委員多數署名,以國民政府名義行之。
第五條 國務由委員會議執行之。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不足半數時,由常務委員行之。國民政府委員會議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行之。
第六條 國民政府設置軍事、外交、財政各部。各部設部長一人,以委員兼任之。有添部之必要時,經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第七條 各部長依其職權得發部令。
第八條 國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官制另定之。
第九條 國民政府設秘書處,受常務委員之指揮;其規制另定之。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