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謬篇 · 辯謬篇
【1】我們現在來探討有關詭辯式反駁的問題。這是一種表面上看起來是反駁,而實質上是謬誤的論證。我們就根據這個問題的自然過程,從最先發生的開始討論。
很顯然有些推理是真正的推理,有些則是似是而非的推理。在其他方面也會由於真假混淆而發生這種事情,論證也是如此。有些人具有良好的體質,而有的人則徒有其表,那只是粉墨妝點,喬裝打扮的結果,就像部落的合唱隊成員一樣,有些人是真正漂亮,164b有些人則是由於穿戴華美而顯得漂亮;無生命的東西也是這樣,有些金屬是真正的白銀和黃金,有些則只是在我們感官看來好像是白銀和黃金,例如鉛黃或錫製作的東西就很像是銀的,橙黃色的東西就像黃金。同樣,推理和反駁有時是真的,有時並不是真的,而只是貌似而已,如果缺乏經驗就不易辨別出來,因為沒有經驗的人就像從遠處看事物的人一樣。推理是從某些陳述出發,這些已經作出的陳述必然要引起對陳述之外的另一些事物加以論斷,而且是作為這些陳述的一個結果。反駁則是推出所給結論的矛盾命題的推理。有些反駁並沒有做到這一點,這也許有多種原因,其中最為普遍廣泛的,是那種取決於名詞的論證。因為直接將現實事物拿來,那是無法進行爭論的。但我們可以用名詞作為事物的符號來代替事物,相對於這些名稱所發生的一切,也就是事物本身所發生的一切,正如計數的人認為他數的是硬通貨幣一樣。其實這些事例並不真正相同;因為名詞和語句的數量是有限的,而事物的數目則是無限的;所以同一語句和單一的名稱必定能表示大量的事物。正如上面作的說明,不擅理財的人會被行家欺騙,同樣,在論證中,那些不熟悉名詞作用的人,無論是他們自己在爭論,還是在聽別人論證,都容易被虛假的推理所矇騙。由於這個原因,我們在後面將要提到的問題,就包括那些表面看來貨真價實,然而其實並非如此的推理和反駁。在一些人看來,表面的智慧比起真正的智慧來,更為有用,真正的智慧也許顯得並不智慧(因為詭辯術只是一種表面的智慧而不是真正的智慧;詭辯家便是仰仗這種似是而非的智慧來獲取金錢的人)。很清楚,對於這些人來說,表面上發揮了智者的作用,比起雖然表面上並非如此而實際上發揮了智者作用,必然更有價值一些。我們就一點加以比較,在某個特殊領域裡有知識的人,六、辯謬篇其職責就是避免在自己的知識範圍內進行荒謬的論證,並能夠向進行錯誤論證的人指出錯誤所在。這些作用就在於能夠給出一個理由,並且能夠抓取到理由。所以,那些扮演詭辯家的人必然要尋求我們所提到的這樣一類論證;對於他們來說,這是值得的,因為擁有這種能力使他顯得是有智慧的,這也就是詭辯家們的真正動機。
顯然存在著這樣一類論證,而我們稱之為詭辯家的人其目的就在於追求這樣的能力。接下來我們看看各種詭辯式的論證是什麼,這種能力的各個組成要素是什麼,研究這個問題屬於什麼不同領域,以及我們所說的這一技巧的其他要素。
【2】我們討論所涉及的論證有四類:教導的論證[21]、辯證的論證、檢驗的論證以及爭議的論證。教導的論證是從適應於所有論題的基本原理出發,而不是從回答者的意見出發進行推理的論證(因為學習者必須要確信所學的東西);辯證的論證是從被人們廣泛接受的意見出發進行推理,最後得出一個矛盾命題的論證;檢驗的論證是從回答者所持有的觀念出發所進行的論證,而且這一觀念必須為每個具有這種專門知識的人所公認(至於以什麼樣的方式,我已經在其他地方講過了[22]);爭議的論證是從仿佛被人們所接受而實際並沒有被人們所接受的意見出發所進行的假推理,它只是顯得像推理而已。關於證明的論證我們已經在《分析篇》中討論過了,關於辯證的論證和檢驗的論證也在其他地方討論過[23]。所以,我們現在要說的是競爭的論證和爭辯的論證。
【3】首先,我們必須看看那些在用論證進行爭衡和論辯的人所懷有的各種目的。其數目有五個:反駁、謬誤、自相矛盾、語法錯誤、迫使對方處於贅語的狀態,亦即讓他多次重複同一話語,或者即使並不真正這樣,也得在每個這種事情的表面上顯得是這樣。他們最大的願望顯然是反駁、揭露對手在說謊、使他自相矛盾、使他犯語法錯誤(即作為論證的結果,使回答者說話不符合語法規則),或者使他多次重複同一事情。
【4】反駁的方式有兩種,其一與語言有關,其二與語言無關。用語言造成錯覺的方法有六種:語義雙關[24]、歧義語詞、合併、拆散、重音以及表達形式。我們可以通過歸納法和演繹法來證明這一點。除此之外也可能假設。在這樣一些方面,我們不能用同樣的名詞或語句來表示同一事物。以下這些論證就與語義雙關有關,例如,「有知識的人學習,因為知道字母的人學習他們要聽寫的東西」[25]。「學習」在這裡就是語義雙關,它有兩層意思,「通過使用知識而理解」和「獲得知識」。再如,「惡是善,因為必然存在的是善,而惡必然存在」。「必然存在」在這裡就有兩層意義,它是指「必然性的事物」,而這對於惡在許多情況下也都是適用的(因為有些惡就是某種必然性的事物),然而我們也說善是「必然存在」的。再如,「同一個人既坐著又站著,既在生病,又恢復了健康,因為過去站起來的人現在正站著,過去正恢復健康的人恢復了健康,而過去坐著的人正站著,生病的人正在恢復健康」。因為「病人」或者要做這樣一些事情,或者他要經歷這樣一些事情,因而它並不只是表示一種意義,在一個時候它意味著「現在生病的人」,在另外的時候又意味著「從前生病的人」。病人還在生病時,他就已經開始恢復健康了,他現在無病時健康良好,但他現在無病以前卻有病,以下這些論證與歧義語詞有關,「但願俘虜我這個敵人」[26]以及「人知道這個,這個知道」,因為這種說法既可以表示知識者,也可以表示作為知識而被知道的東西。「看見了這個,這個看見;看見了圓柱,所以圓柱看見」。再如,「你承認是的東西,你承認其為是;你承認石頭是,所以你承認是石頭」。再有,「沉默者的說是可能的」。「沉默者的說」就有兩層意義,指說話者沉默和被說的事物沉默。語義雙關和歧義語詞包括三個方面,其一,一個語句或名詞恰當地表示多種意義時,如aetos和kuon[27]這兩個詞;其二,當我們習慣在多種意義上使用一個詞時;其三,當一個詞和另一個詞合併後產生了多種意義時,雖然這個詞本身只有一種意義,例如,「識字」,是由「認識」和「字母」兩個詞合併在一起形成的,把它們拆開都只有一種意義,但合併起來後就有了多種意義,即,它既指字母自身所具有的知識,也指別人具有這些字母的知識。
歧義語詞和語義雙關的形式就是這樣一些。我們現在來看看與合併有關的情況,例如,「坐著的人能散步,沒寫字的人能寫字」。分別使用這些詞與把它們合併起來使用,其意義是不同的,如「一個人能夠坐著散步」。另外,如果有人把這兩個詞結合起來,情況也是一樣,即「在不寫字時寫字」,這意思是說他能夠同時寫字又不寫字。如果不把這些詞結合起來,其意思是說,當他沒有寫字時,他具有寫字的能力。再如「他現在知道字母,因為他已經學習過他所知道的東西」。再有,「能搬運一件物品,就能搬運多件物品」。
下面的情況與拆散有關。「5是2和3」,「5就既是奇數又是偶數」,那麼「大就和小相等」,因為它不過是同樣多和再加一些。因為同一語句被拆散時和合併在一起時,並不總是表示同樣的意義,例如,「我給你奴隸以自由」,「神勇的阿喀琉斯留下了一百又五十人」。
與重音有關的論證,以口語的形式是難以形成的,但以書面的形式則容易得多,例如,有些校勘者指出,荷馬的這一句話錯了:「其中的一部分因雨水而腐敗」。他們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改變重音,將hou(其中的)變成ou(不),這樣就成為「它並不因雨水而腐敗」了。再如,關於阿加梅農之夢,他們認為,宙斯自己並沒有說「我們答應他保證使他的祈禱成為現實」,而是說「但願這個迷夢能使他的祈禱成為現實」。這樣一些例子就與重音有關。
與表達形式有關的反駁,在用同樣的形式表示不同的事物時就會發生。例如,用陰性表示陽性,或用陽性表示陰性,或者用陽性或陰性表示中性;再如,用量表示質,或用質表示量,或者用被動表示主動,用主動表示狀況,以及用我們在前面[28]所說過的其他種種區分相互表示等等。因為人們可能會用屬於行為的事物來表示不屬於行為的事物,例如,「健康」和「切割」、「建築」在表達形式上就很像,然而前者表示性質和某種狀況,後者則表示行為。其他一些例子也是這樣。和語言有關的反駁就是由於這樣一些原因而產生。至於與語言無關的謬誤則有七種:(1)由於偶性而產生的謬誤;(2)由於意義籠統而產生的謬誤,或者雖非籠統,但是就某個方面或地點或時間或關係上被述說而產生的謬誤;(3)由於對反駁無知而產生的謬誤;(4)由於結果而產生的謬誤;(5)因假定尚待論證的基本論點而產生的謬誤;(6)把不是原因的事物作為原因而產生的謬誤;(7)將多個問題並成一個問題而產生的謬誤。
【5】因偶性而產生的謬誤,當一屬性既屬於某事物同時又屬於它的偶性時就會產生。因為同一事物有多種屬性並不必然地屬於一事物的所有謂項,以及屬於它們所表述的東西。例如,「如果哥里斯庫斯不同於人,那麼他就和自己不同,因為他是人」,「如果他和蘇格拉底不同,而蘇格拉底是人」。所以他們說:我們得承認哥里斯庫斯和人之所以不同是由於偶性,因為他說哥里斯庫斯與之不同的人就是人。
當措辭只涉及部分卻仿佛是被籠統地表述時,這樣一種謬誤就會產生,即由於籠統地使用了表示個別事物的詞,或者由於本應在某一方面被述說但使用時意義不當而產生的謬誤,例如,「如果非存在是意見的對象,那麼非存在存在」,因為「存在某物」與籠統的「存在」並不是同一的。再如,「如果存在不是存在者中的某物,例如如果它不是一個人,那麼存在就不存在」,因為「不存在某物」與籠統的「不存在」並不是同一的。但由於用語相近,「存在某物」和「存在」、「不存在某物」和「不存在」似乎差別很小。當措辭本應指某個方面但籠統所指時,也會同樣地產生這種謬誤。例如,「如果一個衣索比亞人全身都是黑的,只有牙齒是白的,那麼他既是白的又不是白的」。「如果兩種屬性都屬於某一方面,那麼相反的屬性同時存在」。有時人們很容易察覺這種謬誤,例如,如果確知衣索比亞人是黑人,有人會問,他的牙齒是白的嗎?如果他的牙齒是白的,他便認為找到了問題的答案,證明了衣索比亞人既白又不白。但有時這種謬誤會不為我們所察覺,即不論在什麼地方或什麼時候,假如在某一方面指出一屬性,則那種籠統的屬性仿佛也適用,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易辨別出哪一種屬性在嚴格恰當的意義上屬於某一事物。當兩種對立的屬性同樣地存在時,這種情況就會發生。因為人們通常以為要麼兩者可以籠統地被表述,要麼兩者都不能。例如:「如果某物半白半黑,那它是白的還是黑的?」
其他一些謬誤的產生,則是因為對三段論是什麼,反駁是什麼沒有適當的定義,或者它們的定義存有不足。反駁是具有同樣單一謂項的矛盾命題,它並不是與一個名詞,而是與一事件矛盾,這一事件在兩個命題中並不是同義詞而是同一個詞,反駁就是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關係,同一的方式,就同一的時間,從所給予的前提出發(不包括在爭論中的出發點),進行必然推論。有關某物的虛假陳述也是以同樣的方式發展的。但是,有些人則置上述一切條件於不顧,其反駁只是表面的,例如,同一事物既是二倍又不是二倍,因為2是1的二倍,但不是3的二倍。同一事物既是另外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然而這二倍並不是就同一方面來說的,因為就長度來說是二倍但就寬度來說並不是二倍。或者,它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方式既是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那它也不是就同一時間說的,所以這只是一種表面的反駁。也許有人把這種謬誤硬性歸到與語言有關的這一類。
與斷言尚待證明的論點有關的謬誤和強求基本論點所可能產生的謬誤,是以同樣的方式在同樣多的方面發生的。它們表面上貌似反駁,這是由於人們不可能在同時看出同和異來。
與結果有關的反駁,其謬誤的產生是由於人們以為因果是可以相互倒置的。因為如果甲存在,則乙必然存在的話,他們便以為,如果乙存在,甲也一定存在。意見是以感覺為基礎產生的,與這種意見相關的欺騙即根源於此。人們常以為膽汁是蜂蜜,因為蜂蜜總是黃顏色。天一下雨,地上便是濕的,一旦地上是濕的,人們便以為天下雨了。然而這並不一定是真的。在修辭論證中,從標示而來的證明就是以結果為根據的。如果人們想證明某人是姦夫,便得根據姦夫的特徵來抓把柄,即這個人穿戴花哨,深更半夜在外面東遊西盪。但這些事實對於許多人都合適,而要控告他們是姦夫則是荒謬的。辯證的推理也是這樣,例如,麥里棱論證說,如果要證明宇宙是無限的,就得假定宇宙沒有生成(因為任何有生成的事物都不可能從非存在中產生出來),就得假定一切有生成的事物是從開端產生出來的,所以,如果宇宙沒有生成,它也就沒有開端,所以宇宙是無限的,但這個結論並不能必然推出。因為,如果說一切有生成的事物都有開端,這並不能必然地推出有開端的事物就有生成。這正如患感冒的人會發燒,但從這並不能必然也推出發燒就是由於患感冒。
當人們把不是原因的東西硬塞進論證中並仿佛反駁是以此為根據的,這時,與以非原因的事物作為原因有關的反駁就會產生。在導致謬誤的推理中,這種情況就會出現。因為在這些推理中,人們必然會推翻那些前提中的某一個,所以,如果把非原因的東西放在必然產生不可能結果的問題之內,那麼這種反駁就常常顯得是作為它的結果而產生的。例如,「靈魂和生命不是同一的」這個論證,如果生成和毀滅是相反的,那麼某種個別的生成和某種個別的毀滅也是相反的,死亡是某種毀滅,與生命相反,所以生命是生成,生活是被生成。然而這是不可能的,所以靈魂和生命這兩者並不是同一的。但這個結論並不是推理的結果。因為,即使我們不能斷定生命和靈魂是同一的,而只是說生命和作為毀滅的死亡、生成和毀滅是相反的,也不可能得出這個結論。但這種論證並不是絕對地沒有說服力,而只是就爭論的論點來說是沒有說服力的,提問者本人常常也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與結果有關的論證以及與非原因的事物有關的論證就是這樣一些。至於將兩個問題並成一個問題有關的論證的反駁,如果人們沒有注意到問題有多個,由於答案只有一個,便仿佛問題也只有一個似的,這時,上述反駁就會發生。有時,人們可以輕而易舉地看出,問題有多個,因此不能只作一種回答,例如,當人們問道:「大地是海洋呢?還是天空是海洋?」有時則不易察覺。由於人們認為只有一個問題,他們或者不作回答而讓步,或者接受那種表面的反駁。例如:「他和他是人嗎?」那麼「如果有人打了他和他,他打的是一個人而不是多個人」。再如:「如果部分是善部分不是善,那麼整體是善還是不是善呢?」答案似乎可能要麼包含了一種表面的反駁,要麼只是一種虛假的陳述。因為,當某事物是善的卻說它不善,或者當它不是善的而說它是善的,便是一種虛假的陳述。但有時如果增加某些前提,那就可能成為真正的反駁。例如,如果有人同意,單一的事物和許多事物就可以同樣地被叫做「白的」或「裸體的」或「盲的」。因為,如果「盲的」一詞用來指本性應當有視力而沒有視力的事物,那麼它也可以用來指大量本性應有視力而沒有視力的事物,所以,當一物沒有視力而另一物卻有視力時,這兩者不可能或者都能看,或者都是盲的,因為這是不可能的。
【6】我們應當或者按照上述方式對表面的推理和反駁進行分類,或者把它們全部歸因於是對反駁的無知,並且我們以此作為我們的出發點。因為我們可以把上述所有的謬誤都歸結為違反了反駁的定義。首先,我們得看一看,它們是不是非推理性的。因為結論應當從所設立的那些前提推出,以便我們能夠說它是必然的,而不只是表面上顯得是必然的。其次,我們考察它們是否符合定義的其他部分。因為與語言有關的謬誤,有些是由於雙重意義引起的。例如,語義雙關和歧義語詞[29]以及結構相同(因為人們習慣於把所有東西當作一具體事物來表示),而合併、拆散、重音都應歸於不同一的用語或有差別的名詞。如果要使反駁和推理產生效果,名詞也應當和它所表示的事物是同一的。例如,如果論點說的是馬甲,那麼就應當推出馬甲的結論,而不是斗篷的結論,雖然這一個結論也是真實的,但它不是推論出來的。如果回答者問你是怎樣駁倒他的,那就必須指出另一個問題來說明這兩個詞指的是同一事物。
一旦我們給出了推理的定義,那麼與偶性有關的謬誤就會變得十分明顯。因為這同一個定義也適用於反駁,除非我們增加矛盾命題。因為反駁就是要推出這個矛盾命題。所以,如果關於偶性的推理不存在,反駁也就不會發生。如果甲和乙存在,則丙存在,而且丙是白的,但它是白的並不是因為三段論必然推出。再如,三角形內角和等於兩直角,而且它碰巧是圖形或基本組成部分或公理,但這並不能推出它是圖形或公理或基本組成部分。因為證明與作為圖形或作為基本組成部分的三角形無關,只與三角形本身有關。其他情況也是如此。所以,如果反駁是某種推理,與偶性有關的論證就不可能是反駁。正是在這一方面,行家和學者受到了無知者的反駁;他們正是拿那種以偶性為根據而進行的推理和學者們進行爭論,無知者由於不能將這兩者區分開來,所以一旦有人質問便只得妥協放棄,或者以為他們進行反駁了,而實際上他們並沒有反駁。
與意義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義籠統有關的謬誤,其產生是因為肯定命題和否定命題並不是就同一事物而說的。「非部分白」是對「部分白」的否定,「非絕對白」是對「絕對白」的否定,如果有人同意這種說法,即,如果某物部分是白的,就等於它完全是白的,但這不是反駁,而只是顯得像反駁而已,其原因就在於他對於反駁是什麼完全無知。
最明顯的謬誤是已經說到過的與反駁定義有關的那些謬誤,它們的名稱也就是由此而來。表面的反駁是由於定義有缺陷而造成,如果我們按照這種方式來區分謬誤,我們就應當把「定義有缺陷」當作所有謬誤的一個共同標誌。
由於假定尚待論證的基本論點以及由以非原因的事物作為原因而產生的謬誤,我們已經通過定義弄明白了,因為結論應當是由於這些事物如此而推論出來的,如果所說的原因並非原因,這種情況便不會發生了;其次,結論應當在不包括基本論點的情況下推論出來,這種情況對於以強求基本論點為根據的論證並不適用。
與結果有關的謬誤是與偶性有關的謬誤的一個部分,因為結果就是一種偶性,但又與偶性有所不同。因為偶性存在於單一的事物之中,例如黃色的東西和蜂蜜,白色的東西和天鵝便是同一的;而結果則存在於多種事物之中,因為我們認為,那些相同的事物與另一些事物相同。某一相同的事物與另一事物相同,這就是與結果有關的反駁所產生的根據,但是,這並不全是真的。例如,相對於偶性意義的白就不適用。因為雪和天鵝兩者都同樣是白的,再有,在麥里棱的論證中[30],有人假設「已經生成」和「有開端」是同一的,「相等」和「占有同樣體積」是同一的,因為已經生成的東西有開端;而且他也斷定有開端的東西已經生成,其理由就在於「已經生成」和「有限」兩者是同一的,因為這兩者都有開端。同樣,就相等的事物來說,他假定,如果具有同一體積的東西是相等的,同時,相等的東西也具有同樣的體積,這樣,他實際上假定了一個結果。因為與偶性有關的反駁,其產生就在於對反駁的無知。顯然,與結果相關的反駁,其產生也是如此。但我們還必須從其他觀點來考慮這個問題[31]。
由於將多個問題合為一個問題而發生的謬誤,其產生就在於我們沒有明確區分命題的定義。因為命題是陳述某單一事物的某一事實。同一定義既可應用於某單一事物,也可籠統地應用於這種事物,如應用於人和單一的人;在其他情況下也是如此。如果單一命題是陳述的某一事物的某一事實,那麼,籠統的命題也是這一類問題。由於推理是從命題開始,而反駁是一種推理,所以反駁也是從命題開始。如果命題陳述的是單一事物的單一事實,那麼顯然這種謬誤也是由於對反駁的無知而產生。因為在反駁中,並不是命題的東西仿佛是命題,如果有人所作的回答仿佛是針對某一單一問題,那麼便會出現反駁,但是如果他只是顯得好像作了回答而實際並沒有回答,那麼這就會出現一種表面的反駁。所以,所有屬於對反駁本質無知而產生的謬誤都與語言有關,矛盾命題是反駁的一個特徵,因為矛盾命題只是表面的反駁,其他的謬誤則與推理的定義有關。
【7】與語義雙關、歧義語詞有關的謬誤,其產生是由於人們不能將詞的多種意義加以區分(因為有些詞的意義不易區分,如「元一」、「存在」以及「同一」),與合併、拆散有關的謬誤,其產生是由於我們認為詞的合併或拆散並不會引起任何不同。與重音有關的謬誤,其產生也是一樣。因為一個詞的抑音或高音似乎並不會改變詞的意義,或者說,改變詞的意義的情況極少發生。與表達形式有關的謬誤,其產生是因為語言相同。因為要區分哪一些事物可以用同一表達,哪一些事物可以用不同表達是很困難的。有能力作這種區分的人幾乎快接觸到真理了。最容易使我們犯錯誤的是,我們認為所有事物的謂項都是一個別事物,我們把它當作單一的事物來理解。因為人們通常認為,「具體事物」和「存在」乃是最真實的元一和實體。因為這個原因,這種謬誤也可以歸類到與語言有關的那些謬誤中去。首先,這種謬誤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我們是和別人一起研究而不是由我們自己研究(因為和別人一起研究靠的是語言,而在我們心裡進行研究則更主要用的是事物的本質);其次,是因為在單獨研究時,人們易於為所使用的語言矇騙;第三,由於相同而易於受騙,這種相同是出自語言。與偶性有關的謬誤,其產生是由於人們不能區分同和異、一和多,以及什麼樣的謂項具有作為其主項的同一偶性。與結果有關的謬誤也是如此,因為結果屬於偶性的一個部分。而且,在許多時候,這被看作是不證自明的真理:如果甲不能和乙分離,則乙也不能和甲分離。與反駁定義存在缺陷有關的謬誤,以及與陳述意義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義籠統有關的謬誤,其產生乃是由於這兩者之間差別太小的緣故。因為我們不會認為就某個別事例或方面或方式或時間的限制具有另外的意義,便承認命題的一般意義。當有人假定尚待證明的基本論點,拿非原因的事物作原因,以及將幾個問題並成一個問題時,所產生的謬誤也是如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其謬誤的產生就是由於差別太小的緣故;因為我們不能從上述原因精確地給出命題和推理的定義。
【8】我們知道了那些表面推理所產生的各種原因,我們也就知道了詭辯式推理和反駁所產生的各種原因。我們說的詭辯式的反駁和推理並不只是指那種似是而非的反駁和推理,而且還包括那些雖然真實但與所討論的問題只是表面上相關而實際上並不真正相關的反駁和推理。在所討論的範圍內它們並不能駁倒他人並揭露無知,這就是檢驗的論證的作用。檢驗論證是辯證論證的一個部分,回答者由於無知可能會推出一個錯誤結論。詭辯式的反駁,即使它們推出了一個矛盾命題,人們也不清楚他是否無知,因為人們試圖用這樣一些論證誘使有知識的人落入陷阱。
很顯然,我們用同樣的方法便可以認識它們;因為同樣的原因,那使得聽眾以為結論是作為問題的結果而被推論出來的東西,也會使回答者產生同樣感覺,所以,由於所有這些方法或某一些方法,就會出現虛假的推論;在沒有人追問時一個人會同意他所思想的東西,即使有人追問他也會同意。但有時,一旦我們提出必要的問題,我們就會把這種謬誤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例如,與語言以及文法有關的謬誤。所以,如果矛盾命題的虛假推理是由於表面的反駁而產生,很顯然,虛假結論的推理一定也和表面的反駁一樣,其產生是由於同樣的一些原因。表面的反駁,其產生就在於那些構成真實反駁的組成部分,因為如果缺少了某一部分,那就會只是一種表面的反駁。例如,結論不是通過論證而來(論證導致謬誤);將兩個問題合併為一個;命題不完善;用偶性代替事物的本質等等表面的反駁,以及與偶性的一種即結果有關的表面反駁。而且,有的反駁,其結果只是從文字推導出來的,而在事實上並非如此;還有的情況是,矛盾命題並不是全稱的,並不是就同一個方面、同樣的關係以及同樣的方式來說的,其外延乃是有限制的,或者與這些限制的某一個相聯繫。還有這種情況,違背不能將基本論點包括在內的原則而假定基本論點。這樣我們就舉出了虛假推理所產生的各種情況,所有虛假推理都是從以上說到的這些原因得出,不可能還有其他情況。
詭辯式的反駁並非絕對的反駁,而且相對於某個人,詭辯式推理也是這樣。除非由語義雙關而產生的反駁設定同名異義詞只有一種意義,除非由於用詞相同而產生的反駁設定,這些用語只是表示個別事物,等等,否則,對於回答者來說,無論是籠統的,還是相對的反駁或推理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加了這樣一些假設,對於回答者來說,反駁或推理相對地說是可能的,但籠統地說則是不可能的。因為它們並不能確保某種說法只有一種意義,它們只能保證某種說法似乎只有一種意義,而且只能保證從某個別人來看只有一種意義。
【9】如果沒有關於存在著的一切事物的知識,我們就不應當試圖去把握從反駁者的反駁所產生的各種方式。但這並不屬於任何學問[32]的範圍,因為知識可能是無限的。同樣,證明顯然也是無限的,反駁也有真實的,因為凡是證明可能的地方,也可能對堅持與真理相悖的矛盾命題的人加以反駁。例如,如果有人認為,正方形的對角線可以和邊長通約,那麼就會有人反駁他,證明不可能通約。所以,我們必須具有關於一切事物的知識;因為有些反駁取決於幾何學的一些原理及其結論,有些反駁則依賴於其他知識原理。而且,虛假的反駁也同樣是無限的,因為所有的學問都具有自己特有的虛假推理。例如,幾何學有幾何學的推理,醫術有醫術的推理。我用「學問所特有的」一詞指「與該學問的原理符合一致」。很顯然,我們需要掌握的,並不是所有反駁的規則,而只是和辯證論證有關的規則,因為這些反駁對於所有的技術和能力來說是共同的。有識之士的任務是考察那些為各學科所特有的反駁,弄清它們是否只是表面而非真實的反駁;或者,如果是真實的,其原因何在。相反,考察那些以不隸屬於任何一門技術的共同原理為根據的反駁,則屬於辯證法家的任務。因為只要我們把握了任何學科的規範推論的根據,那麼我們也就把握了反駁的根據;因為反駁是一種矛盾命題的推論,所以,矛盾命題的一個或兩個推論就形成反駁。這樣我們就知道了所有這種推論的各種根據,而知道了這些根據,我們也就知道了它們的消除方法;因為對它們加以反駁就是消除它們的方法。我們也知道表面反駁的各種根源,這種表面並不是就所有人來說的,而只是就具有某種特徵的人來說的;因為對於偶爾碰到的人來說是表面反駁的各個方面,如果要加以考查,那將是一項無止境的工作。所以,辯證法家的任務就是要把握那以共同原理為根據而形成的反駁的各個方面,考查所產生的反駁是真實的還是表面的,亦即看它們是辯證的,或者表面是辯證的,或者屬於檢驗的論證。
【10】在針對語詞的論證和針對思想的論證之間,並不存在有些人所想像的真正的差別。以為有的論證是針對語詞,有的論證是針對思想,兩者並不同一,這是荒謬的。為什麼就不能用這個論證來針對思想呢?除非一個人不是在被追問者所想到的意義上使用名詞,而當他正被追問時他是承認這個意義的;這與使用思想針對語詞完全是同一的。然而使用語詞針對思想則等於在這一層意義上使用語詞,即一個人在承認這一意義時所想到的意義。如果這個名詞具有多種意義,而追問者和被追問者都認為它只有一種意義,例如,「單一」和「存在」都具有多種意義,然而回答者在回答時,以及追問者在提問時,都假定只有一種意義,並論證說,萬物是一。難道這種論證只能被用來針對語詞而不能針對被追問者的思想嗎?相反,如果他們中有人認為,某一語詞有多種意義,顯然,論證就不能被用來針對思想。因為,首先,針對語詞和針對思想屬於有多種意義的那些論證。其次,屬於所有一切論證。因為針對思想並不取決於論證,而是取決於回答者在心裡對於被承認觀點的某種態度。再次,所有的論證都可以針對語詞,因為在這裡「針對語詞」就意味著「不針對思想」。如果所有的論證既不針對語詞也不針對思想,那麼第三種論證也不會針對語詞或思想。然而他們宣稱,所有的論證就是這麼多,並且他們把論證分為兩部分,一部分針對語詞,一部分針對思想,不存在其他的論證。事實上,取決於語詞的推理就是取決於多種意義的推理的一個分支。這種說法是謬誤的,即認為「取決於語詞」就等於說所有的論證都取決於語言。事實上有些論證之所以是虛假的,並不是因為回答者對它們採取了某種特殊的態度,而是因為論證本身就包含了具有多種意義的問題。
不預先討論推理便討論反駁乃是極其荒謬的。因為反駁即是一種推理,所以我們在討論虛假的反駁之前應當先討論推理;因為這樣的推理乃是一種矛盾命題的表面推理。所以謬誤的原因既存在於推理、也存在於矛盾命題之中(因為必須增加矛盾命題),但有時如果只有一種表面的反駁,則存在於兩種情況之中。在「沉默者的說話」這個論證中,其反駁就存在於矛盾命題之中,而不是存在於推理之中;而在「人可以放棄他所沒有得到的東西」這一論證中,其反駁則存在於兩種情況之中;在「荷馬的詩是一幅圖畫」這一論證中,其反駁則存在於推理之中,因為它形成一個圓環,它存在於推理之中。在兩方面都沒有錯誤的論證乃是真實的推理。
我們再回到論證所離開的正題上來[33],數學的論證是永遠都可以被用來針對思想呢,還是不能呢?如果有人認為「三角形」這個詞有多種意義,並且假定它的意義不是已被得到證明的包含兩直角的圖形,那麼追問者在這裡是否已經用他的論證來針對回答者的思想,還是沒有呢?
而且,如若一個名詞有多種意義,但回答者並不認為或想像它有多種意義,那麼,回答者是否並沒有用他的論證來針對他的思想?或者除了通過給出區別來,他如何用別的方法來提出他的問題呢?假如有這樣一個問題:「沉默者的說話是可能的還是不可能的?這個問題的答案在一種意義上是『是』,在另一種意義上是『不是』嗎?」如果有人回答說,這在兩種意義上都是不可能的,而另一個人則爭辯說,這是可能的,那麼,他的論證是否針對回答者的思想了呢?然而這種論證被認為是與語詞有關的一種論證。所以,不存在什麼被用來針對思想的其他種類的論證。有些論證被用來針對語詞,這樣的論證並不包括全部表面的反駁在內,更不用說所有的反駁了。因為還有一些表面的反駁與語言無關,例如這些反駁以及其他就與偶性有關。
如果有人要求進行區別,說:「沉默者的說話,一詞有時我是指一事物,有時則是指另一事物。」但是,首先,這個要求是荒謬的(因為有時這個問題似乎並沒有多種意義,在想不到區別在什麼地方而非要進行區別不可,這是不可能的)。其次,除了這個以外教導的論證還是什麼別的東西呢?對於那些從來沒有想到,或者不知道,或者並不認為還有任何其他說法的人來說,因為它就使得這種狀況變得很清楚了。在沒有雙重意義的情況下,是什麼阻礙著同一事物的發生呢?4之中的那些單元是否等於那些2呢?要看到,在一種意義上以某種方式和那些2相等,在另外的意義上則以另外的方式和那些2相等。再有,「相反者的知識是一種知識還是不是呢?要看到,有些相反者是可認識的,有些則是不可認識的」。因此,提出這種要求的人似乎不清楚教導的論證和辯證的論證是完全不同的,他們不知道進行教導論證的人不會提問,他會自己把問題弄清楚;而進行辯證論證的人則要提問。
【11】而且,要求回答者或者肯定,或者否定,這並不是證明某事物之人的任務,而是進行檢驗之人的任務。因為檢驗也就是一種辯證法,並且進行沉思的人並非有識之士,而是無知者和假裝博學的人。根據特殊事例而靜觀一般原理的人是辯證法家,表面上這樣做的人則是詭辯家。爭論的推理和詭辯的推理是表面的推理,辯證的推理是作為一種檢驗的方法來討論它,即使其結論是真實的,因為它的原因是靠不住的。所以,存在著一些虛假的推理,它們與某些特殊的研究方法不一致,卻顯得和所說到的技術相一致。虛假的幾何學圖形並不是爭論的(因為這種謬誤和這種技術的論題是符合的),相對於其他說明真實事物的虛假圖形也是如此。例如,希波克拉底的圖形,或者用圓弧使圓變成正方形;而布呂松使圓變方的方法,即便可行,也仍然是詭辯的,因為它和有關的論題不符合。所以,關於這些事物的所有表面的推理都是一種爭論的論證,任何只在表面上和論題一致的推理,即使它是真正的推理,也仍然是爭議的推理。因為它只是表面上和論題符合一致,所以是靠不住的,不公正的。這正如在體育競賽中,如果採用某種不公正的形式,那就是一種不公正的拼博。爭議的推理就是在論證過程中的一種不公正的拼搏。因為在前一種情況下,滿心期望不惜任何代價取得勝利的人會不擇手段;在後一種情況下,爭議中的爭議者也會這樣。我們把這樣取勝的人通常叫做喜歡抬槓的人,把那些靠這樣贏得反駁而謀取金錢的人叫做詭辯家。正如我們說過的[34],詭辯術是一種利用表面智慧的賺錢術,所以詭辯家們所追求的只是一種表面的證明。喜歡論爭的人和詭辯家雖然利用同樣的論證,但他們的目的不同。同樣的論證既可以是詭辯式的,也可以是爭議式的,但它們並不是出於同樣的著眼點。如果其目的是追求表面的勝利,那就是爭議的;如果其目的是追求表面的智慧,那就是詭辯的,因為詭辯是一種表面的智慧,但不是真正的智慧。喜歡抬槓的人和辯證法家的關係就像繪出虛假幾何圖形的人和幾何學家的關係一樣,因為他的錯誤論證和辯證法家的論證是從同樣的原則出發的,就像描繪錯誤圖形的人和幾何學家是從同一原理出發進行論證一樣。但後者並不是爭議的推理者,因為他作的虛假圖形所依據的原則和結論屬於幾何學範圍,而前者進行論證所依據的原則屬於辯證論證的範圍,所以很清楚他是就其他問題進行爭議論證的人。例如,用圓弧使圓成正方形就不是爭議式的,而布呂松的方法則是爭議式的。我們不可能把前者從幾何學範圍劃分出去,因為它是以幾何學所特有的原則為根據的。相反,後者則被用來反對許多爭論者,即那些在所有個別情況下都不知道什麼可能什麼不可能的人,因為它總是可以應用的。這對於安提豐使圓成正方形的方法也是合適的[35]。再有,如果有人因為芝諾的論證[36]而否認飯後散步更好,那這絕不會是醫生的論證;因為它可以應用於一般的情況。所以,如果爭議論證與辯證法家的論證之間的關係,正如繪出虛假幾何圖形的人和幾何學家的關係一樣,那麼關於這些論題就不會存在爭議的論證了。但事實上,辯證論證並沒有某種範圍,也不證明任何個別的事例,它和一般的論證也不同。因為沒有什麼種能包括一切,即使有,也不可能使萬事萬物歸屬在同樣一些原則之下,所以,任何旨在證明事物本性的技術都不是由提問開始的。在問題的兩個可能方面中不容許任選一項,因為這兩者都不會形成一個推理。但辯證論證則是由提問開始的,反之,如果它想要說明某事物,即使它並不是關於所有事物,而只是關於最基本的東西以及一些個別原理,它就不會提問。因為如果對手不承認這些,則辯證論證便失去了駁斥反對意見的論據。辯證的論證同時也是一種檢驗的方法。因為檢驗的技術並不是一種和幾何學相同的技術,而只是即使沒有任何知識時也都具有的一種技術。因為一個對論題沒有知識的人可以檢驗另一個對論題沒有知識的人,只要後者根據那些結果,而不是根據他的知識或論題的特殊原則予以承認就行了。他即使知道這些結果也不能就所討論的技術使他免於無知,而不知道這些結果必然會對這一技術無知。所以,很清楚,檢驗並不屬於某種特殊的知識。因為這個原因,它涉及所有學科,因為所有的技術也使用某些共同的原則。所以,所有的人,包括無專門知識的人,都在某個方面運用辯證和檢驗的方法;因為所有的人都會程度不同地驗證那些有知識的人。在這裡他們所用的便是那些共同的原則;他們自己和行家一樣熟知這些,儘管他們表達起來顯得離題太遠。所有的人都能反駁;辯證法家有條不紊地從事的事情,他們幹起來毫無條理。用推理的技術進行檢驗的人就是辯證法家。所有領域都有著許多同樣的原則,但這些還沒有達到具有特殊本質並構成某種特殊種類的程度,它就像否定命題,而其他一些則不屬於這一類,而是局限於某些專門的範圍;所以,根據這些對所有論題進行檢驗是可能的,而且存在著某種這樣做的技術,雖然這種技術和證明的技術並不相同。因此,爭論的論證並非在所有方面都和繪虛假幾何圖形的人相同;因為爭論的論證並不是根據某種原理進行錯誤推理,它所涉及的是各種原理。
這些就是詭辯式反駁的種種形式,不難看出,對它們進行研究並能夠應用它們乃是辯證法家的任務;因為這種研究的全部內容都由探究命題的方法所構成。
【12】關於表面的反駁我們就說這麼一些。現在要說的是,說明回答者正在陳述的是謬誤,他正在使其論證導向悖論(這是詭辯家的第二個目的)。首先,這最主要地是通過某種方式的查詢和追問而達到的。提出的問題和所設定的論題毫無關係而且無所限制,乃是達到這些目的的極好圈套。因為人們在漫無邊際地交談時最容易陷入錯誤的境地,而當人們沒有一個確定的論題時談話便會漫無邊際。提出許多問題(即使某人所駁訴的論點已被限定),並且要求回答者說出他的思想,這就提供了一個充足的機會使一個人陷入悖論或謬誤,而且,如果有問題,他即使對任何問題回答「是」或「不是」,這也會使得他陷入這一論點,而別人則有豐富的材料就這一論點對他進行非難。這種不公正的方法並不比前一種更加實用;因為人們要問:「這和原來的問題有什麼關係呢?」導致謬誤或悖論的要則,並不是直接提出論點,而是假裝由於想知道而提問,因為這種追問的方式就提供了進行非難的機會。
詭辯式的方法有這麼一種專門揭示謬誤的方法,即,誘使對手達到某一觀點,而他自己則有大量論據反對這一觀點;就像前面所說的,這樣做既可能用正確的方式,也可能用錯誤的方法[37]。
要使人導致悖論,你就得先查明和你交談的人屬於哪一派,然後就這一派的某種見解向他提問,而大多數人認為這種見解是荒謬的;因為任何一派都有這種信條。在這裡基本的原則是把各種不同派別的觀點都匯集起來,收進你自己的命題之中。在這裡適當的消除方法就是要說明,由於這種論證,悖論才沒有產生,而你的對手總是願望事情應當如此。
而且,你應當從人們的願望和所持有的意見中尋找。因為人們嘴上說的和心裡所願望的事情並不是同一的,他們說著最冠冕堂皇的話,然而他們希望的則是他們的利益。例如,他們聲稱,與其快樂地生,不如高尚地死;與其卑賤富裕,不如誠實貧窮。但是他們的願望則與他們所說的正好相反。所以,按照心愿說話的人必定會表達平常所持有的意見,而那些按照平常意見說話的人,必然會接受被隱瞞起來的意見。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他們都會必然地產生悖論,因為他們所說的觀點要麼和他們所持有的觀點矛盾,要麼和他們隱藏的觀點相矛盾。
將人們導向悖論的最平常的通例就是應用自然的和法規的標準,在《高爾吉亞篇》[38]中卡里克勒斯就應用了這些標準,所有的古人都認為這些是正當的。他們認為,自然和法規是相反的,根據法規公正是美好的,而根據自然則不是美好的。所以,對於根據自然標準說話的人,你應當根據法規來回答,而當他根據法規說話時你一定得根據自然來進行論證;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他說的都是悖論。古人認為,符合自然的事物就是真實的,而符合法規的事物則是人類的一般觀念。所以,很清楚,他們也像現在的人一樣,試圖駁倒回答者,或致使他作出悖理的陳述。
有些問題無論從哪個方面回答都包含了一個悖論。例如:「人是應當服從智者還是服從自己的父親?」「人是應當做便易的事還是做公正的事?」以及「寧可我負人還是寧可人負我?」你應當將人們引到和大眾以及智者的意見相反的意見上來,如果說話者像熟練的論證者一樣說話,那麼你便將他引到和大眾意見相對立的意見上來;如果他像大眾一樣說話,那麼便將他引到和論證行家的意見相左的意見上來。因為有的人說:幸福的人必然是公正的,因而「國王是不幸的」,而這和大眾的觀點是相互衝突的。將一個人導向這種悖論,與將一個人導向自然與法規標準的反面是同一回事。因為法則乃是大眾的意見,而智者的言論只是和自然與真理相符合的。
【13】這就是所應當研究的通過一些通例而達到的悖論。至於使一個人陷入贅語,我們已經在談到這個詞時指出過它的意義[39]。在以下所有論證中我們就可以看到這種情況,「如果陳述一個名詞與陳述其定義沒有什麼差別,『兩倍』和『一半的兩倍』就是同一回事,如果『兩倍』是『一半的兩倍』,則它就是『一半的一半的兩倍』,如果可以用『一半的兩倍』代替『兩倍』,同一表達就會重複三次,『一半的一半的一半的兩倍』」。再有「欲望不是對快樂的渴望嗎?」「欲望是對快樂的渴望」,所以「欲望是對快樂的快樂的渴望」。
這種論證在使用一些關係詞時就會發生,這些關係詞不僅其屬是相對的,而且它們自己也是相對的,它們是相對於一和同一事物而被給出的(例如,渴望是對某事物的渴望,欲望是對某事物的欲望,兩倍是某事物的兩倍,即一半的兩倍)。當使用這樣一些詞時也會出現這種情況,這些詞雖然不是關係詞,但實體(即這些詞是其狀況或承受或類似性質的事物)則是在其定義中被指明的,因為它們敘述這些事物。例如,「奇數」是「包含中間數1的數」,有奇數存在,所以「奇數」便是「包含了中間數1的數」。再如,如果「塌」是「鼻的塌」,有「塌鼻」存在,那麼「塌鼻」便是「塌鼻的鼻」。
有時似乎也產生了這種重複的結果,但事實上並沒有。這是因為人們並沒有進一步追問單獨的「兩倍」是否有意義,如果有,那意義是相同還是不同,但他們是立刻得出結論。而它似乎具有同一意義也是因為這個詞是同一的。
【14】我們在前面已經指出過什麼是文法錯誤[40]。人們既可能犯文法錯誤,也可能並沒犯錯而只是顯得犯了文法錯誤,以及犯了錯誤而顯得並沒有犯文法錯誤,就像普羅泰戈拉常說的,如果menis(忿怒)和peleks(頭盔)是陽性[41],他認為,把忿怒說成是毀滅女神的人便犯了文法錯誤,儘管在別人看來他似乎並沒有犯文法錯誤,而把忿怒說成是「毀滅者」的人,似乎犯了文法錯誤,其實並沒有犯錯。很顯然,人們也可以用技術產生這一結果;所以,有許多論證似乎推出了文法錯誤而事實上並沒有,正如在反駁中所發生的情況一樣。
幾乎所有的文法錯誤都是因為這種情況而發生,即由於「這個」[42]這個詞的詞尾變化既不表示陽性,也不表示陰性,而是表示中性。「他」[43]表示陽性,「她」[44]表示陰性,而「它」[45]雖然在意義上表示中性,但經常既表示陽性,也表示陰性。例如,「這[46]是什麼?」「這是卡里娥佩」,「這是木頭」,「這是哥里斯庫斯」。陰性和陽性在格的形式上全都不同,而中性名詞的格的形式,則只是有些不同,而有些則是相同的。所以,一旦人們假定「它」正確,人們便好像已經使用了賓格的「他」[47]一樣進行推論,同樣,他們在應該用其他格的地方卻使用不同的格,這種錯誤的推論其所以發生,原因就在於「它」對多種格都是一樣的;因為「它」有時表示主格的「他」,有時則表示賓格的「他」。它可以交替地表示這兩者;當和陳述式的「是」聯繫時它應表示主格的「他」,當和不定式「是」聯繫時它應表示賓格的「他」,例如,「這是哥里斯庫斯」和「是哥里斯庫斯」。陰性名詞以及所謂的物品也是如此,這些物品既有陽性的,也有陰性的。只有那些以on結尾的名詞才表明屬於物品之類,例如,ksulon(木頭),skhonion(繩索)。那些形式與此不同的名詞或者是陽性,或者是陰性,其中一些就屬於物品之類,例如askos(皮酒袋)就是陽性,kline(床)是陰性。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使用陳述式的「是」和使用不定式的「是」存在著同樣種類的區別。在某種意義上說,文法錯誤有些類似於因為用同樣的詞表達不同的事物而產生的反駁,因為正如在一種情況下我們是在實際事物上犯了文法錯誤,在另一種情況下,我們則在名詞上犯了文法錯誤;因為「人」和「白」既是名詞又是事物。
很清楚,我們應當在上面所說到的詞尾變化的基礎上對文法錯誤進行推論。
這些就是爭論式的論證的種類,以及這種種類的子種類。以上所說的乃是應用它們的方法。如果為了隱瞞思想以某種方式來安置提問的材料,這樣便有較大區別了,正如在辯證論證中的情況一樣。所以,從我們以上所述推論,我們必須首先討論這個問題。
【15】對於反駁,較好的辦法是延長,因為在一瞬間要同時瞥見多件事物是十分困難的,而要延長就得利用我們前面說到的那些要則。另一個辦法是加快,因為人一旦落後就很少朝前看,另外還有忿怒和爭辯;因為人們在激動時總是很少保護自己。挑起忿怒的要則是挑明某人想行為不公,而且寡廉鮮恥。另一個計謀是交替提問,看一個人的多種論證是否得出同一論點,或者看他的論證是否既證明了某物是這樣又證明了某物不是這樣,因為這個結果是,回答者得同時提防多種觀點的非難或相反觀點的指責。一句話,以上所提到的所有隱瞞自己的方法對於爭論的論證都是有用的,隱瞞是為了逃避被人察覺,而要免於察覺則是為了矇騙別人。
一旦遇到那些拒不承認自己思想的人,而且那會有助於你的論證,那麼你務必用否定的形式提問,就仿佛你想知道與你正想知道的答案相反的答案,或者裝出一副漠不關心的樣子提問;因為只有在人們弄不清你想要得到什麼樣的答案時,他們才比較好對付。在涉及特殊事例時,人們常常同意個別的事例,那麼,在歸納的過程中你不能使用共相來作為你問題的論題,而應假定你同意這一點,並利用它;因為人們有時認為,他們自己同意的,似乎他們的聽眾也同意。因為他們對歸納的過程牢記不忘,並且認為,如果沒有某種目的,問題就無法提出來,在沒有適當名詞表示這個共相時,為了便利,你應利用與特殊事例相似的東西,因為這種相似性常常能瞞混過關。為了引出你的前提,你應當在你的問題中將它和它的相反者加以比較。例如,如果你想引出這一前提:人應當在所有事情上服從自己的父母,那麼你就問道:人在所有事情上是應當服從自己的父母呢,還是不服從他們?如果你想規定,數通過多次乘方會得出一個大數目,你便問道,我們是承認它是一個大數目呢,還是承認它是一個小數目?如果再強迫一下,那麼他就會承認,它應當是一個大數目,因為把相反的東西放在一起,便會讓人們看到事物的大和較大、較壞和較好。
提問者採取各種詭計而形成的最詭辯的反駁,往往最具有反駁的顯著特徵,雖然他們什麼也沒有證明,他們並不以問題的形式表示最後的命題,而是作為結論指出來,就仿佛他們已經證明它了,「所以如此這般的事物並不確實」。
另一個詭辯式的圈套是,如果論題是個悖論,在人們最新提出一般被接受的觀點時,要求回答者回答他對此是怎樣想的,並且以這樣的方式提問:「這是你的意見嗎?」如果問題是論證的前提之一,那麼結果要麼一定是反駁,要麼是一個悖論。如果他同意這個前提,那麼便會產生一個反駁;如果他不承認這個前提,甚至否認它是個被一般接受的觀點,那麼他就形成了一個悖論;如果他不承認它但同意它是個被一般接受的觀點,這就會產生反駁的假象。
而且,就像在修辭的論證中一樣,在反駁中也同樣如此。你應當在回答者的觀點和他自己的陳述或他認為其言行是正確的人的觀點之間,或者與人們一般認為具有相同特點的人的觀點之間,或者與和他自己觀點相同的人的觀點之間,或者與大多數人的觀點之間,或者與整個人類的觀點之間找出矛盾之處。正如回答者一樣,當他們被反駁時,如果他們將要被駁倒,他們常常提出某種區別,提問者有時也是一樣,在他們和反對者打交道時,如果反對一個詞的某種意義是正確的,而反對這個詞的另一種意義不正確,那麼提問者常採取這樣的權宜之計,即聲稱對手採取了這個詞的後一種意義。克洛豐在《門得羅布洛斯篇》中就是這樣做的,如果回答者在這時已經覺察到了這個動機,事先就提出了反對意見,並且開始進行論證,那麼提問者就應當從論證中退下來,並中止他們的其他非難。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可能對已經確立的論點進行攻擊,那麼他應當攻擊除了所提到的觀點外,有時還應當攻擊其他一些觀點,就像呂科富隆,人們建議他發表一篇讚美七弦琴的頌詞時他就是這樣做的。對於那些要求人們對某個確定論點加以非難的人(因為人們通常認為,一個人應當陳述理由,反之,如果作了某些陳述,那麼捍衛自己的觀點就要更容易些),你應當說,你的目的就是要達到反駁的一般結果。即,否定對手所肯定的,肯定對手所否定的,至於相反者的知識是同一還是不同一,並不加以證明。人們不應當以前提的形式追問結論,有些前提根本不能追問,而只能默認。
【16】我們已經討論了問題的來源,以及在爭論論證中應如何提出這些問題。接下來我們必須說到回答,消除的方法是如何產生的,它們的論題是什麼,以及這種論證可以用於什麼樣的目的。
有兩個理由,可以說它們對於哲學是有用的,第一,由於它們通常依賴於語言,所以,它們使得我們更好地理解了一個詞所具有的各種含義,明白了在事物之間和在它們名稱之間有什麼相同和差別。第二,它們對於一個人在內心所提出的問題是有用的;因為如果一個人容易被另一個進行虛假推理而且還沒有發現自己錯誤的人引入歧途,那麼他在自己內心也可能常常陷入這種錯誤。第三,它們給人們以名譽,即一種表明人們在所有事情上都受到了良好訓練以及在任何事情上都不是沒有經驗的名譽。如果有人在論證中發現了論證的錯誤,但不能指出錯在哪裡,這就會使人疑惑:他的煩惱似乎並不是由於真理,而是因為經驗不足。
如果我們在前面正確地說明了謬誤產生的根源,並且充分區分了提問中種種騙人的方式,那麼回答者應當如何對待這樣的論證就是顯而易見的了。將論證拿來並分辨論證中的錯誤,與在被追問時能迅速地對待它並不是一回事。因為當我們所知道的事物以某種不同的形式出現時,我們常常不能認出它。而且,就像其他一些事情一樣,通過訓練可以使快速更快,緩慢更慢,在論證中也是一樣;所以,即使有的事物對我們來說清楚瞭然,但如果我們經驗不足,那麼我們也常常錯過認出它們的時機,有時在幾何學圖形上也發生同樣的事情。因為我們有時分析了一個圖形,卻不能重新作出這個圖。在反駁中也是一樣,我們知道該怎樣把論證連結起來,但卻不知道怎樣把它分開。
【17】首先,就像我們說的那樣,有時我們更應當精心地進行一種似乎有理而並非真正有理的論證,我們在解決問題時,有時也應當這樣,解決問題與其說符合真理倒不如說是似是而非。一般地說,當我們不得不與好爭論的論證者論戰時,我們不應當把他們看作是在企圖反駁我們,而看作只是表面上好像在反駁我們;因為我們認為他們什麼也沒有證明,所以,在糾正他們的過程中,我們的目的就必定是要消除這個反駁的假象。如果反駁是以某些前題為根據而形成的非同名異義的矛盾命題,那麼就沒有必要針對語義雙關和用詞歧義作出區分了;因為它們並沒有構成推論。但是,作進一步區分的另一個唯一動機是,結論顯得像反駁。所以一個人務必要提防的,並不是被反駁,而是好像是被反駁,因為以一些有歧義的詞和包含了同名異義詞的問題提問,以及所有同類的欺騙性詭計,掩蓋了真正的反駁,並且誰被反駁,誰沒被反駁就變得模糊起來。因為在最後,當結論得出來時,可能會說,如果不是因為語義雙關,對手和他所斷定的並不自相矛盾,可能他碰巧是堅持的同一觀點,至於一個人是否被反駁那是不確定的;因為人們並不清楚他此時是否正在講真話。但如果一個人已經作了區分,並就同名異義詞和有歧義的詞向他提問,那麼反駁就沒有什麼不確定的了。好爭論的論證者的目的(雖然對他們來說這個目的眼下不如從前)也就達到了,亦即,被提問的人就得回答「是」,或者回答「不是」;但事實上,由於提問者提問不合理,被問到的人不得不通過糾正命題的不公正之處在其回答中增加一些東西,因為如果提問者作了充分的區別,那麼回答者就必須說「是」或「不是」。
如果有人想像,由於語義雙關而產生的論證是反駁,那麼回答要避免在某種意義上被反駁那是不可能的;因為就那些顯然的對象來說,一個人必然地要否認他所肯定的名詞,肯定他所否定的名詞,因為人們為此所採取的糾正方法完全是徒勞無用的。他們並不說哥里斯庫斯多才多藝與並非多才多藝,而說這位哥里斯庫斯是多才多藝的,以及這位哥里斯庫斯並非多才多藝的。說這位哥里斯庫斯是多才多藝的(或並非多才多藝的),與說這位哥里斯庫斯是這樣,使用的是同樣措辭;而且一個人在同時既肯定這個又否定這個。但是這也許並不是意指同一事物;因為在前一種情況下,名稱也不是指同一事物,那麼差別在哪裡呢?但是如果他對一個人給出個簡單的名稱「哥里斯庫斯」,而對另一個人則增加「某個」或「這個」,那麼這就是荒謬的;我們不能一個增加,另一個就不增加;因為無論他給兩個中的任何一個增加了「這個」都是一樣的。
但是,如果有人無法分辨有歧義之詞的種種意義,那麼他是否已經被反駁還是沒有被反駁就不清楚。因為在論證中,分辨它們的權利是得到承認的,很顯然,承認簡單的問題而不作任何分辨,乃是一個錯誤;因為這樣他的論證就的確顯得被駁倒了,儘管這個人自己似乎並沒有被駁倒。但經常的情況是,人們看到了詞的歧義,但對做出這種辨別卻猶豫不決,人們在許多情況下都考慮到了這類問題,但他們不願意顯得在任何時候都行為反常。還有,人們從來沒有想到,論證就是取決於這一點,他們常常面對著的是一個悖論。由於進行辨別的權利是得到承認的,所以,就像我們在前面所講過的[48],我們一定要毫不猶豫地利用它。
如果有人並不將兩個問題並成一個問題,那麼與語義雙關和用詞歧義有關的謬誤便不會產生,而是產生反駁,或者反駁也不存在。在這兩者之間,即提問加里亞斯和泰米斯托克勒是不是多才多藝的人,和用同樣的人名就兩個人提出同樣的問題,這兩者有什麼不同呢?如果有人說的是多種事物而不是一件事物,那麼他提的問題就是多個。所以,如果兩個問題只要求給予一種回答是不正確的,那麼對於語義雙關的問題只給予一種簡單的回答,就顯然是不合時宜的。有些人宣稱,一個人應當這樣回答問題,甚至即使這個詞對於所有的論題都適合,也是如此。因為這個問題和問「哥里斯庫斯和加里亞斯是不是在家?」是完全一樣的;他們兩個是都在家呢,還是都不在呢?在兩種情況下,命題都不止一個。如果回答是真實的,那就無法得出問題只有一個。因為在問到無數問題時,很可能說「是」或「不是」都是正確的。儘管如此人們還是不應當用一個簡單的答覆來回答它們,因為這意味著論證走進了死胡同。這種情況有些類似於用同樣的名稱來指不同的事物。所以,如果有人對兩個問題根本無法作出一個答覆,那麼很顯然,在使用同名異義詞的情況下他就既不應當說「是」,也不應當說「不是」;因為說話的人並沒有作出回答,而只是陳述。但那些進行論證的人卻認為這有幾分像回答,因為他們並沒有認識到結果是什麼。
正如我們所說的,有些反駁表面上是反駁而其實並不是真正的反駁;同樣,有些消除方法表面上是消除,其實並不是真正的消除方法。我們說,在爭論的論證中,在遇到用詞歧義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在進行真正的反駁之前就把這些提出來。如果陳述好像是真實的,一個人必須用「姑且承認」這種措辭來回答;因為這樣一來,被駁倒的可能就變得十分小了;但如果有人被迫說了某些自相矛盾的話,那麼他尤其要補充一句:它似乎是這樣。這樣一來,就不會被駁倒或出現悖論了。既然人們清楚「假定最初的論點」意味著什麼,而且人們總是認為他們必須竭盡全力推翻靠近結論的那些前提,而且由於有人正在假定最新的論點,有些前提必然不會得到承認。所以,一旦有人宣稱這樣一個論點是從我們論題中必然推出的結論,而且是虛假的或者是自相矛盾的,那我們必須為同樣的論題進行辯護;因為必然結論通常被認為是論題自身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一旦已經得到的普遍沒有名稱,而只是通過比較例子來說明,那我們必須說,提問者並不是在它被認可的意義上使用它,也不是像他所提出來的那樣,因為反駁也常常取決於這一點。
一旦人們無法使用這些權宜之計,那就必須求助於並沒有得到恰當證明的論證,並根據前面說到的謬誤分類來對待它。
當名詞是在恰當的意義上使用時,人們必須要麼作出簡單回答,要麼通過作出辨別而回答。如果我們的陳述蘊含了我們要說的意思,但又沒有明確表達出來,那麼反駁就隨之產生了。例如一個問題並不是清楚地提出的,而是用一種縮短了的形式提出,如「凡屬於雅典人的東西都是雅典人的財產嗎?」「是的,而且這對於其他一切事物都同樣適用。」「如果這樣,那麼人屬於動物嗎?」「是的」,「既然如此,人就是動物的財產。因為我們說,人屬於動物,因為人是動物,正如我們說呂山德是斯巴達人一樣。」顯然,當前提不清楚時,一定不要簡單地承認這個前提。
通常人們認為,如果兩件事有一件是真實的,則另一事物也必然是真實的,但是如果第二件事是真實的,則第一件事並不必然是真實的。當有人問到哪一件事是真實的時候,我們應當承認前提較少的一件;前提的數目愈多,則得出結論就愈難。再有,如果他想確定,一事物沒有相反者,而另一事物有相反者,如果他的爭論是真實的,那麼我們就應當說,兩者都有相反者,但其中之一還沒有確定的名稱。
至於絕大多數人所持的觀點,如果有任何不同意他們觀點的人,他們就會說他是在撒謊,對於別的他們就不會這麼說。例如,對有些論題人們的看法就不一致(如對於生物的靈魂到底是有死的,還是不滅的這種問題,絕大多數人就沒有取得確定一致的意見)。所以,當人們並不確定一般人所提出的前提是在什麼意義上使用,是否像格言一樣被使用(因為人們把兩者都稱作真實的意見,而且人們用「格言」這個名稱來表示普遍的肯定),還是像陳述一樣,如「正方形的對角線不能和它的邊長通約」,而且,在這裡真理完全是不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就會有極好的機會改變名詞而不被發覺。因為前提在哪一種意義上才真實這一點並不確定,所以人們不會被看作是在玩弄詭辯,由於在論題上意見並不一致,所以人們並不被認為是在撒謊;因為這種改變會使我們的論證立於不敗之地。
而且,一旦有人預見到了任何要提出的問題,那他必定是最先持反對意見的人,並且會說出一個人必須要說的話,這樣他就會最有效地使提問者手足無措。
【18】既然正確的消除方法是將虛假的推理暴露出來說明謬誤所依賴的問題之本性;既然虛假的推理有兩種意義(因為如果所達到的結論是虛假的,或者推理只是貌似而並非真正的推理,都會產生虛假的推理),所以必須既有剛才所說到的消除方法,也要有表面推理的糾正方法,以說明是哪一種問題導致的謬誤。結果是,一個人消除推理正確的論證的方法就是推翻它們,並通過作出辨別來消除那些貌似的論證。再者,在它們的結論中,既然在那些推理正確的論證中有些是真實的有些是虛假的,那就可能以兩種方式來消除那些結論是虛假的論證,即或者推翻那些被提問的前提中的一個,或者指明結論並不像所陳述的那樣。相反,前提是虛假的那些論證,則只能通過推翻其前提中的一個來消除,因為它的結論是真實的。所以,那些希望消除論證的人應當看到,首先,它是被正確地推導出來,還是被不正確地推出;其次,結論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以便我們或者通過進行辨別,或者通過推翻一個前提,並且以剛才說到的兩種方式的任何一種來推翻一個前提而得到消除。在一個人被提問時消除論證與在沒有被提問時消除論證,這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因為在後一種情況下,要看清將會發生什麼是困難的,但是當一個人有閒暇時,要看清一個人的方式就要容易一些。
【19】在與語義雙關和用詞歧義有關的反駁中,有些反駁所包含的問題具有多種意義,而有些反駁則是所包含的結論具有多種意義。例如,在關於「沉默者的說話」的論證中,其結論就有雙重意義,而在「知道的人並沒有意識到他知道什麼」這一論證中,其中的問題之一就包含了用詞歧義的情況。再有,有雙重意義的東西,有時是,有時不是。「雙重」這個詞就是指有時是有時不是。
當結論中出現多種意義時,就不會有反駁發生,除非提問者事先就得到一個矛盾命題,例如,在「盲人的看」這個論證中。因為,如果沒有矛盾命題就不可能有反駁。在問題中出現多種意義時,就沒有必要預先否定詞的歧義;因為這並不是論證的目的,而只是論證得以進行的手段。所以,在開初,人們應當以下面的方式對有歧義的詞或措辭作答:「在一種意義上它是這樣,在另一種意義上它不是這樣」。如「沉默者的說話」在一種意義上是可能的,在另一種意義上是不可能的。再如「有時人們要做必需的事情,有時則不做必需的事情」,因為「必需的事情」這個詞有多種意義。如果人們並沒有發現詞的歧義,那麼就應當在最後作一個修正,對於「沉默者的說話是可能的嗎」這個問題,增加「不,但是個別的沉默者在說話是可能的」。在前提中包含了多種意義時也是一樣:「人們沒有意識到他們所知道的東西嗎?」「意識到了,但那些在特殊方面知道的人沒有意識到。」因為說知道的人不可能意識到他們的知識和說在特殊方面知道的人不可能意識到他們的知識,這兩者並不是同一回事。一般地說,即使對於以直接的方式進行論證,一個人也必須堅持他所否定的並不是一個人所肯定的事實,而只是它的名稱,所以並不存在什麼反駁。
【20】怎樣消除與拆散和合併有關的謬誤也是很顯然的;如果因為拆散和合併措辭表示某一不同事物,當對手得出了結論時,我們務必從相反的意義上來對待這些詞。由於拆散或合併而產生的這種論證,如「他被打了,用什麼你看見他被打了呢?」和「你看見他被打了,用什麼他被打了呢?」這一論證就存在著由於問題用詞歧義而產生的謬誤,但它實際上是由於詞的合併。因為與拆散有關的東西不會產生雙重意義的問題(因為同樣的措辭不會產生分離),除非horos(界限或詞項)與oros(山丘)是按照氣號發音,這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作為書面語言,應當用同樣的字母、同樣的方式,被書寫時詞就是一樣的,儘管人們現在又增加了一些記號,但是在口語中這些詞就不一樣了),所以,其意義取決於拆散的措辭,不會產生雙重意義問題,所有的反駁都不依賴於詞的雙重意義,這也是很顯然的。而有些人則說反駁依賴於詞的雙重意義。
拆散是就回答者來說的,因為「用我的眼睛我看見有人挨打」與說「我看見有人挨打用我的眼睛」並不是一回事。還有歐序德謨斯的論證:「你在西西里能知道比雷埃夫斯有三層槳的戰艦嗎?」還有,「是皮鞋匠的好人能是壞的嗎?」「不。」「但是一個好人可以是一個壞的皮鞋匠,所以,他是一個又好又壞的皮鞋匠。」再如,「惡的知識是好的,所以惡是學習的好對象。」「但是,惡既是惡又是學習的對象,所以惡是學習的惡的對象;但我們看到,惡的知識是好的。」另外,「在現在說你是出生的是真實的嗎?」「是。」「那麼你是現在出生的了。」拆散詞會產生不同的意義嗎?在現在說你是出生的,是真實的,但說你是在現在出生的則不真實了。再有,「當能做時你能做你能做的事情嗎?」「能。」「當你並沒有彈奏豎琴時你具有彈奏豎琴的能力,所以,在你沒有彈奏豎琴時你能夠彈豎琴奏。」但是,當他沒有正在彈奏豎琴時他不可能正在彈,當他沒有彈時只是能彈而已。
有些人以另一種方式來消除這個,如果有人承認,人能夠做他所能做的事情,這並不能說,當他沒有正在彈奏時他能彈奏豎琴。因為並沒有人承認這一點,他將以他任何能夠的方式來演奏,因為以他能夠的方式做和以他能夠的任何方式來做並不是同一回事。但是很顯然,這並不是一種好的消除方法。只有論證所依賴的原則是同一的時,其消除方法才是同一的,這種消除方法並不能適用於所有的論證,也不適用於一切提問的方式,它只是針對提問者,而不是針對論證。
【21】無論是書面語言,還是口語,論證都與重音無關,雖然像以下少數情況也可能發生,例如這個論證:房子是「你居住的地方嗎?」是的,「你不[49]居住」是「你居住」的否定命題嗎?是的,但是你說過,「你所居住的[50]地方」是房子,所以,房子是一個否定命題。這種謬誤該怎樣消除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高音調和抑音調的口語其意義是不同的。
【22】在看清了我們擁有各種範疇後,我們應當如何對付與用同樣措辭表達不同事物有關的論證也就很清楚了。假設有人在被追問時已經承認,有的表明實體的事物不是屬性,另外的人則指出,有的事物是屬性,屬於關係或數量的範疇,但由於它的措辭,人們通常認為它是指的實體。例如在下面的這個論證中:在同時正在做和已經做完同一件事是可能的嗎?不可能。但是,在同時並在同樣的狀態下,的確可以正在看而且已經看到了同一事物。再如,被動是主動嗎?不是。那麼,「他被割了」,「他被燙了」,「他感覺到某物」都是類似的表達,而且都是被動的形式。而另一方面,「說」、「跑」、「看」彼此間也是類似的表達形式,但「看」顯然是感覺到某物,所以被動和主動同時發生。在前一種情況下,有人在承認不能在同時正在做和已經做完同一件事後,如果他又說看一件東西和已經看到了這一件事是可能的。假如他堅持說「正在看」並不是主動的形式而是被動的形式,那麼他就不會被駁倒。這個問題也是要必然被提出來的,雖然聽話者假定他已經承認了它,在他承認「割」是「正在做某事」,「已經割了」是「已經做了某事」的時候。同樣的表達形式也是一樣。因為聽話者自己補充了其餘的東西,即,假設意義是相同的,而實際意義並不是真正相同,只是由於措辭的緣故貌似相同。在用詞歧義的謬誤中,也會發生同樣的情況;因為在談到同名多義詞時,對論證不熟練的人以為對手已經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實,而沒有否定名詞,然而還需提出另一個問題,即他是否使用了同名多義詞,而他以為只有一種意義;因為如果他承認了這個,那麼就會存在一個反駁。
下面的論證也與以上論證相同:一個人是否已失掉了他曾經有而後來又沒有了的東西呢?因為已經遺失了1顆骰子的人就不再有10顆骰子了。事實並非如此,毋寧說,他已經失去了他從前有過而現在不再有的東西,但這並不能得出他已經失去了他現在沒有的東西的全部。在這個問題中,他所談的是他所有的東西,在結論中,他所談的則是所有的東西的全部數目;因為骰子的數目是10。所以,如果他一開始就提問,從前擁有的東西的數目,現在已經沒有了,這樣的人是否已經失去了全部的東西呢?誰也不會同意這一點,但人們將會說,他要麼全部失去了,要麼失去了其中之一。再有,人們爭論說,一個人可以給出他所沒有的東西,因為他所沒有的東西只不過是一顆骰子而已。事實並非如此,毋寧說,他並沒有給出他所沒有的東西,但是以他所沒有得到它的方式,即作為一個單一的單位,給出了它。因為「單一的單位」既不能說明個別的事物,也不能說明性質或數量,而只能說明與其他事物的某種關係。所以,這就仿佛他問道:一個人是否能夠給出他所沒有得到的東西?在得到回答「不能」後,他會問,一個人在他沒有很快地得到某物時是否能夠很快地給出它呢?在得到回答「能夠」後,他就會推論說,一個人能夠給出他所沒有的東西。很顯然他的推論不正確,因為「很快地給出」並不意味著給出某個特殊的東西,而只是以某種特殊的方式給出,一個人能夠以他所沒有得到某物的方式給出它。例如,他可以高興地得到它,痛苦地給出它。
以下所有論證也是一樣,「一個人能用他所沒有的手打或用他所沒有的眼睛看嗎?」因為他只是沒有一隻眼,所以,有些人用來消除這一困難的方法是說,具有不止一隻眼的人,也僅僅具有一隻眼睛,其他任何事物也是一樣。有些人還有這樣的論證,「一個人所具有的只是他所接受到的東西」,這個人僅僅投下一塊卵石,他們說,那個就具有僅僅一塊從他那裡得來的卵石。其他的人則通過直接推翻所提出的問題,爭論說,一個人所具有是他所有接受到的東西。例如,一個人能夠接受一瓶好酒。但如果這瓶酒在轉移的過程中變壞了的話,他所具有的就只是一瓶酸酒了。但是,正如前面所說的[51],所有這些人,他們的消除都不是針對論證,而是針對人。如果這算得上消除的話,那麼,通過承認對立的觀點,就像在其他情況下所發生的一樣,要得到一種消除方法那是不可能的,例如,如若「它部分是這樣部分不是這樣」是消除辦法,如果人們承認這種說法是籠統的,那麼,這就會使結論變得正當。但是如果並沒有得出結論,那就不可能有消除辦法。在以下的例子中,儘管人們承認了所有前提,但我們仍然說,推理並沒有形成。
以下的論證也是屬於這一類:「如果有的東西在被寫下來,是有人寫下它的嗎?」但被寫的是「你在坐著」;這是一個虛假的論證,但在它被寫下來時是真實的;所以,被寫下來的東西在同時既是虛假的又是真實的。但這是謬誤,因為就一個論證或意見來說,虛假或真實並不表示實體而只是說明一種性質;因為同樣的說明也可以應用到意見上來。再有,「學習者所學習的東西是他所學習的東西嗎?」一個人學習慢快是什麼,這並不意味著他學什麼,而是他如何學習它。再如,「一個人會踏著他在其中散步所穿過的東西嗎?」但他整天都在散步。但這話並不是說他散步穿過了什麼,而是指他散步的時間,這就像有人說「喝一杯」,並沒有說明他喝什麼,而是指他用什麼來喝。再有,「是不是要麼靠學習,要麼靠發現,一個人才知道他所知道的東西呢?」但是,假定存在兩件事物,他發現了其中之一,學習了另一件,那麼他就既不是發現了這兩件事物,也不是學習了這兩件東西。說他所知道的東西是一個單一的東西,而不是放在一起的全部東西,難道這有什麼不真實的嗎?還有一個論證,除了「人」和「具體的人們」以外,還有一個「第三人」。但是「人」和所有的全稱名詞表示的並不是個別的實體,而是性質,或關係或方式或這一類的東西。「哥里斯庫斯」和「音樂家哥里斯庫斯」是相同的呢,還是不同的?這個問題也同上面的情況一樣。因為在這裡,一個名詞表示的是個別的實體,另一個表示的是性質,所以,要把它孤立起來是不可能的;因為它並不是產生「第三人」的孤立過程,而是同意它是一個別事物的態度。因為人的本質絕不可能像加里亞斯一樣是一個別事物。如若有人說被孤立的東西並不是個別事物而是性質,那也沒有什麼區別。因為在「眾多」之外,還存在著「單一」,例如「人」。所以,很顯然,絕不能承認能全稱地表示一個屬的名詞是一個別事物。但我們必須說,它表明的是性質,或關係、數量,或這一類的某些事物。
【23】總的來說,就依賴語言的論證來說,消除的方法永遠都取決於論證所依賴的東西的對立面。例如,如果論證與合併有關,那麼消除的方法就是拆散;如果論證與拆散有關,那麼消除的方法就是合併。再有,如果論證與高音調有關,則消除的方法是抑音調,反之亦然。如果論證與語義雙關有關,那麼消除的方法就是使用與之對立的詞。例如,如果有人在否定了某物無靈魂之後,又說它是無靈魂的,人們一定會指出它是有靈魂的。如果有人說過它是無靈魂的,而且他的對手爭論說它是有靈魂的,那他必須肯定它是無靈魂的。相對於用詞歧義也是如此,如果論證取決於語言的相似性,對立的命題就是消除方法。「一個人能夠給出他所沒有得到的東西嗎?」他的確不能給出他所沒有得到的東西,但是能夠以他所沒有得到它的方式給出它,例如單一的一顆骰子。「人是通過學習或發現而知道他所知道的某件東西嗎?」「是的,但是他不是他所知道的那些東西。」一個人要踏在他散步要穿過的東西,但不能踏在他散步要經過的時間。關於其他事例也是一樣。
【24】對於與偶性有關的論證,一般地可以運用同樣的消除方法。既然某一屬性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應當屬於某一物體並不確定,在一些情況下,它屬於事物的偶性,而且人們有時一般地認為並敘說它屬於事物的偶性,有時人們否認它必然地屬於事物的偶性。所以,在得出結論時,我們必須在所有相同的情況下肯定,它並不必然屬於事物的偶性。但是我們必須舉出一個例子來。下面所有這樣的論證都與偶性有關:「你知道我將要問你什麼嗎?」「你認識那個向我們走過來的人嗎?」或「你認識那個帶著面罩的人嗎?」「這尊雕像是你的作品嗎?」或「這狗是你的父親嗎?」「一個小數目與另一個小數目之積還是一個小數目嗎?」很顯然,從這些事例我們並不能必然地推出,對於偶性是真實的屬性,對於那些事物也是真實的。因為人們通常認為所有同樣的屬性只是屬於不能區分的,在本質上是同一的事物。但是,就善來說,是善的和將是問題的主題並不是同一回事。就「正向我們走過來的人」來說,或就「帶著面罩的人」來說,「正朝我們走來」與「是哥里斯庫斯」也不是同一回事;所以,如果我們認識哥里斯庫斯但並不認識那個正朝我們走過來的人,這並不能得出,我們既認識又不認識同一個人。再有,如果這是「我的」,而且這也是「一種製作品」,這並不能推出,這是「我的一件作品」,只是為我所有,它也可能是我的物品或其他別的東西。在其他情況下也是用同樣的方法來對待。
有些人通過推翻問題的論題來消除這些。既認識又不認識同一事物是可能的問題,但不可能就同一方面來說;所以,當人們並不認識正朝他們走過來的人但又認識哥里斯庫斯時,他們說,他們認識又不認識同一事物,這就並不是就同一方面來說的。但是首先,就像我們說過的[52],糾正那些依靠同樣原則的論證的方法應是同一的;然而,如果人們並不是將這同樣的原則應用於「知識」,而是應用於「存在」或「某種狀態的存在」,例如,「這狗是父親,這狗是你的」情況就會有所不同。雖然有時認識又不認識同一事物是真實的,但所提出的消除方法在以上事例中根本不能應用。沒有什麼能防止同一論證具有多處缺陷,但這並沒有揭露所有的缺陷,以構成消除方法,因為一個人可能指出推出的結論是虛假的,然而並沒有指出它的根據是什麼。例如,芝諾關於運動不可能的論證。所以即使有人試圖推論這種觀點不可能,甚至即使他已經給出了無數證明,他也仍然是錯誤的,因為這個過程並不構成一種消除方法,正如我們所說,解決乃是揭露虛假的推理,指出謬誤的根據是什麼。所以,如果他沒有證明他的問題,或者他試圖用錯誤的方法進行推論,無論他的命題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消除方法就是把這個過程揭露出來。有時雖然沒有什麼能阻止這個發生,但在以上的事例中,人們一般是不會承認它的。因為他知道,哥里斯庫斯就是哥里斯庫斯,朝他走過來的人正朝他走過來。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人們通常認識又不認識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例如,一個人知道,某個人是白的,但並不知道他是多才多藝的。所以認識又不認識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但不能就同一方面來說;至於正朝他走過來的人和哥里斯庫斯,他既知道他正朝他走過來,也知道那是哥里斯庫斯。
我們提到過的這些人和那些在解決論證「所有的數都是小數目」的人一樣,犯了相同的錯誤。如果在還沒有推出結論時,他們無視這一事實,並且說結論已經推出來了,還是真實的,因為所有的數目既是大的,又是小的,這樣他們就犯了錯誤。
有些人也利用雙重意義來解決這樣的推理,例如,「你的」意味著「你的父親」或「你的兒子」或「你的奴隸」。很顯然,如果反駁取決於多種意義,那麼名詞或表達也應當嚴格地被用於多種意義。但是,如果一個人是孩子的主人,那麼不會有人在嚴格意義上說孩子是他的孩子。這種詞的合併是與偶性有關的。「他是你的嗎?」「是的。」「他是一個孩子嗎?」「是的。」「那麼他是你的孩子。」因為他碰巧既是你的,又是孩子,然而他並不是你的孩子。
還有這樣的論證:「某個『惡的』事物是善的;因為明智是對惡的知識。」但「這是『這個的』」不能用於多種意義,而只是指明所有關係。假如所有格有多種意義(因為我們說,人是「動物的」,但並不是動物的所有物),如果,「這個的」和惡之間的關係用所有格來表示,它就是「惡的」這個,但這個並不是「惡的」一種。這種區別似乎就在於是將所有格用在個別的意義上呢,還是用在籠統的意義上。然而說「某個惡的事物是善的」也許可能有雙重意義,雖然並不是就上面舉的例子來說,而主要是就這樣的句子來說:「奴隸是惡人的善」。但是,也許這個例子並沒有說到重點上;因為如果某物是「善」而且是「這個的」,那它並不在同時是「這個的善」。「人是動物的」這個說法並沒有多種意義,因為並非每次我們以省約的形式表達句子意義時,句子都會有多種意義。因為我們說,「給我《伊利亞特》」,引用這樣半行「歌唱吧,女神,忿怒的」。
【25】這樣的論證,即依賴於只是就個別事物或個別方面,或地點,或方式,或關係來說,而非籠統地說是適當的表達的論證,其消除方法應當是針對其矛盾命題來考查結論,看是否可能在上述的任何方面受到了影響。因為兩個相反的命題,兩個對立的命題,以及一個肯定命題和一個否定命題絕不可能籠統地屬於同一事物;另一方面,沒有什麼阻礙其中的每一個在個別方面或關係或方式上屬於同一事物,或其中之一在個別方面,另一個則是籠統地屬於同一事物,所以,如果一個是籠統地屬於,一個是在個別方面屬於,那麼這就不可能會產生反駁,我們必須通過和它的矛盾命題進行比較,在結論中來考察這一特點。
以下所有的論證都屬於這一類:非存在存在可能嗎?但非存在確實是某種東西。同樣,存在將不在,因為它並不是某種存在的個別事物。同一個人能夠在同時既信守又破壞自己的誓言嗎?同一個人能夠在同時既遵守又不遵守同一道命令嗎?「存在某物」和「存在」不是同一的嗎?而非存在,即使它是某物,它也不會籠統地是。其次,如果一個人在某一特殊情況下或在某一特殊方面信守誓言,這也並不能必然得出,他就是一個信守誓言的人。但是如果一個人發誓要破壞自己的誓言,並破壞了這一誓言,那麼他只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信守了自己的誓言,但他並不是一個信守誓言的人;如果一個人不遵守命令,儘管他遵守了某一特殊命令,他也不是一個順從者。涉及這種問題的論證也是如此,這種問題,即,問一個人是否能說某種東西同時既是真實的,又是虛假的。這似乎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因為人們不易弄清,這個「籠統的」限制是應用到「真實」上來,還是應用到「虛假」上來,但沒有什麼能阻止說他是一個籠統的說謊者,儘管他在某個特殊方面是真實的,或者他所說的事情中有一些是真實的,但他自己並不是真實的。如若在關係或地點或時間上有某些限制的話,情況也同樣如此。以下的全部論證都與這種特點有關:健康(或財富)是好的事情嗎?但對於濫用它的傻瓜來說,它並不是一件好的事情,所以,它既是一件好的事情又不是好的事情。健康(或政治權利)是好的事情嗎?但有時它並不比別的事情更好,所以,對於同一個人來說,同一事物既是好的,或者對某個特殊的人來說是好的,然而在此時或此處並不好。聰明的人不願意要的東西就是惡的嗎?但聰明人並不想拋棄善;所以善是一種惡。然而這並不是真實的。因為說善是一種惡和說拋棄善是一種惡完全是兩碼事。關於小偷的論證也是如此,它並不能得出,如果小偷是一種惡,則他所竊取之物也是一種惡。小偷並不想要惡的東西,而是想要善的東西;因為他所竊取的好東西是善的。疾病是一種惡,但消除疾病卻不是一種惡。公正的東西比不公正的東西更可取嗎?公正的境況比不公正的境況更可取嗎?但是,被不公正地置於死地更可取。每個人都應擁有他自己,這是公正的嗎?但是一個人按照他自己的意見無論是作出什麼樣的裁決,即使它是錯誤的,在法律看來也是正當的,所以同一事物就既是公正的又是不公正的。再有,一個人所作出的裁決是應當有利於說話公正的人呢,還是應當有利於說話不公正的人呢?但對於不公正的受害者來說,完全說出他所遭受到的一切事情是公正的,而這些事情是不公正的。因為如果不公正地遭受某種事情是可取的,這並不能得出不公正的境況比公正的境況更可取,但是,公正絕對地是更可取的。不過,這並不能制止不公正的境況比在個別情況下的公正的境況更可取。再有,一個人應當擁有他自己,這是公正的,如果他擁有的東西屬於別人,那麼這就是不公正的了。沒有任何理由說按照裁決的意見所做出的裁決會是不公正的;如果它在某一個別情況下和某一個別境況下是公正的,但它卻絕對地不是公正的。同樣,雖然事情是不公正的,但沒有什麼理由只是說它們應當不是公正的,因為如果對於這些事情的說法是公正的,這也並不能得出,這些事情就必然是公正的,正如如果對於這些事情的說法是有益的,這並不能得出這些事情就是有益的。對於公正的事情也是一樣。所以,如果所說到的事情是不公正的,這並不能得出,使用不公正藉口的人贏得了勝利;因為他所說到的事情只是在他說起來是公正的,而對於任何其他人來說,遭受到這些事情絕對是不公正的。
【26】由於反駁的定義而產生的反駁,正如在前面[53]所概括的,必須這樣對待,即,根據其矛盾命題考察結論,看看同一個名詞是如何出現在同一方面,在同一關係,同一方式和同一時間中。如果在一開始就把這個附加的問題提出來,那你就必然不會承認,同一事物不可能既是兩倍又不是兩倍。只有在並不是指從前曾被承認用來滿足反駁的條件下,你才會承認那是可能的。以下所有的論證都與這種特點有關:「知道甲是甲的人也知道甲這一事物嗎?」同樣,「不知道甲是甲的人就不知道甲這一事物嗎?」但知道哥里斯庫斯是哥里斯庫斯的人,可能並不知道他多才多藝,所以,他既知道又不知道同一件事物。再有,「四肘長的東西是不是比三肘長的東西更大呢?」但三肘長的東西可能變得四肘長,較大的東西比較小的東西更大。所以,一個東西既比它自身大又比它自身小。
【27】與假定尚待論證的基本論點有關的反駁,如果這是明顯的,那麼即使他的觀點被廣泛認可,也不要承認,而要陳述出真實的來。但是,如果這個過程並沒有被發覺,由於這種論證的糟糕,你應藉口他的論證不恰當將你的無知歸還給提問者;因為反駁必須在不假設基本論點的前提下進行。其次,你必須論證,這個論點被承認是因為想到他並不是作為前提使用它,而是為了論證與它對立的觀點,或者為了在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上進行反駁。
【28】而且,對於那些從結果得出結論的反駁,必須從論證本身進行揭露。得出結果的方式有兩種,正如普遍從個別中得出,如「動物」就是從「人」得出,因為人們斷言,如果甲伴隨著乙,那麼乙也伴隨著甲,或者其他別的對立面的伴隨過程。因為如果甲隨著乙出現,那麼甲的對立面也將隨著乙的對立面出現。麥里梭的論證就是依賴於這一點,因為他斷言,如果已經產生了的東西有開端,則沒有產生的東西就沒有開端。如果天沒有產生,那它就是無限的,但這並不是真的,因為這個順序被顛倒了。
【29】就那些由於增加某些東西而進行推論的反駁來說,你必須考察在抽走了增加的成分後這種不可能性是否仍然會發生。如果是這樣,那麼回答者就應當澄清這個事實,並且應當指出,他承認所增加的成分,並不是因為他相信它,而是因為論證的緣故,不過他的對手卻根本沒有為了他的論證而使用它。
【30】對待那些將多個問題並為一個問題的人,你應當在一開始就立刻作出辨別,因為如果答案只有一個,那麼問題也只有一個。所以,人們務必不能這樣做,即對於一件事肯定或否定多件事,或對於多件事肯定或否定一件事,而應當一對一地就事論事。正如同名異義詞的情況一樣,一種屬性有時對於兩種意義都是合適的,有時對於兩者又都不合適,所以,雖然問題並不是簡單的,但如果人們作出了一個簡單的回答,那並不會引起什麼損失,對於那些雙重的問題也是如此。所以,當多種屬性對於一件事情,或多件事物對一種屬性合適的時候,作出一種簡單的回答並不會包含矛盾,儘管他已經犯了這一錯誤。但是,當這種屬性對一事物合適,對別的事物並不適合時,或多種屬性對多件事物合適時,那麼,在一種意義上,兩者對兩者都是合適的。但在另一種意義上,則它們都是不合適的。所以,人們必須提防這個。下面的論證就說明了這一點:(1)假如甲是善的,乙是惡的,那麼說它們是善的和惡的就是真實的;另一方面,它們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惡的(因為甲並不是惡的,乙並不是善的),所以,同一事物既是善的又是惡的,而且既不是善的,又不是惡的。(2)如果所有事物與自身同一,而與別的東西不同,因為一些事物和別的事物不同,但和它們自身同一,而且也和它們自身不同。所以,同一些事物既與它們自身不同,又與它們自身相同。(3)而且,如果善的事物變惡了,惡的事物變善了,那麼它們就變成了兩件事物。這兩件不相等的事物,每一個都和自身相等,所以,它們既和自身相等又不相等。
這些反駁還可以列入其他一些消除方法的範圍之內,因為「兩者」和「所有」這些措辭具有多種意義,所以,肯定或否定同一事物只表現在用詞方面,正如我們看到的,這並不是反駁。但是很清楚,如果對於多個問題中的一個並沒有提問,而回答者肯定或否定了某一單一屬性,那麼這種不可能性就不會存在了。
【31】對於那些把人引向多次重複同一事情的人,很清楚,人們務必不要承認,關係詞在離開了有相互關係的詞後,它們自身還會有任何意義;例如「兩倍」離開了「一半的兩倍」之所以還有意義,正是因為它出現在「一半的兩倍」這一措辭之中。因為「10」出現在「10減1」這個措辭之中,「做」出現在「不做」這個措辭之中,肯定一般出現在否定之中。但是,有人說,這不是白的和他並沒有說這是白的,這是完全一樣的。「兩倍」可能根本沒有任何意義,正如「這一半」中的「這」一樣,如果它有什麼意義,那這也和結合起來的用語中的意義是不同的。特殊門類的「知識」,如「醫學知識」,就與一般的「知識」不同,因為後者指「能知者的知識」。關於一些被用來表述那些名詞的名詞(它們是由那些名詞來定義的),你必須說,被定義的名詞,在用語中被分開時與其在用語中被結合時是不同的。因為「凹形」一詞在被用於「塌鼻的」和「彎腿的」時,具有同樣的意義,但是當它在一種情況下與鼻子結合使用,在另一種情況下又與腿結合起來使用時,就沒有什麼理由說它們不是表示不同的事物;因為在第一種情況下,它表示「塌」,在另一種情況下,它表示「膝的彎曲」,至於你說的是「塌鼻」還是說的「凹鼻」這並沒有什麼不同。而且,務必不要讓用語不加任何限制地過關,因為這是錯誤的。因為「塌」並不是「凹鼻」,而是某種屬於鼻子的東西,即某種狀況,所以,如果假定「塌鼻」是一種具有鼻子的凹的鼻子,就不會有什麼荒謬的地方了。
【32】關於語法錯誤,我們已經指出過它們產生的表面原因[54],應當怎樣消除它們,這在實際論證過程中也是很顯然的事。以下所有論證旨在產生這種結果:「一事物真是你真實地說它所是的那樣嗎?」你說某物是石頭,那麼它就是石頭,但是說某物是石頭,並不是說主格的它[55],而是賓格的它[56];它不是主格的那個[57],而是賓格的那個[58]。如果有人要問:「一事物是那個你真實地斷言它的那樣嗎?」那麼他就被認為不是說的規範的希臘語,這正如有人問:「他是你說她是的那個人嗎?」但是,在使用「棍棒」這個詞或其他中性詞時,主格和賓格就沒有什麼差別;所以,當你說「這是你說它所是的東西嗎」時,是不會犯語法錯誤的。你斷定它是棒,所以它是棒。而「石頭」和「他」是陽性,如果有人要問:「他能是她嗎?」並且再問道:「為什麼呢?他不是哥里斯庫斯嗎?」然後又說:「所以他是她。」但即使哥里斯庫斯表示「她」,他也並沒有證明這種語法錯誤,儘管回答者並不承認這一點,但這一定是一個進一步的問題。不過如果情況並不是這樣,而且他也不承認它,那麼無論是在事實上,還是相對於被提問的人來說,都沒有證明這一語法錯誤。所以在第一個例子中也是這樣,「他」[59]必須表示石頭。但如果這既不合適,也不被承認,那就不可能陳述結論,儘管它表面上是合適的。因為詞所用的格,看起來是相同的,其實並不相同。「說這個物體是你所說它是的東西,是真實的嗎?」你斷言它是一個賓格的盾牌[60],那麼它就是一個賓格的盾牌。或許它並不一定這樣,如果「這個物體」[61]並不表示賓格的盾牌,而是表示主格的盾牌[62],同時,「這個物體」[63]表示賓格的盾牌。再有,如果他是你說他所是的東西,而你說他是賓格的克來翁納,那麼他是賓格的克來翁納嗎?他並不是克來翁納,而是主格的克來翁納;因為這裡所指的,是主格的「他」[64],而非賓格的「他」[65]才是我說他所是的東西。因為如果以這種方式提問,那麼這個問題就不會是希臘語了。「你認識這個嗎?」這是石頭,所以你認識石頭。在「你認識這個嗎」和「這是石頭」之中,「這個」[66]一詞的確切意義是不同的嗎?它是否在第一種情況下表示陽性賓格的「這個」[67],在後一種情況下則表示陽性主格的這個[68]呢?當你具有一個物體的知識,那你還能不知道它嗎?你具有石頭的知識,所以你知道「石頭的」。這樣,不是在一種情況下把物體變成了所有格,並說「石頭的」,而在另一種情況下,把物體變成了賓格,並說「石頭」了嗎?但人們承認這一點,即當你具有一事物的知識時,你知道的是「它」,而不是「它的」,所以你知道的並不是「石頭的」,而是「石頭」。
這種論證並沒有證明語法錯誤,而只是顯得好像證明了而已。它們為什麼會顯得好像證明了,以及該怎樣對付它們,這些從上面所說的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33】關於論證有一點必須要加以說明,即,要看清這些論證為什麼以及在什麼地方混淆了聽話者的耳目,有些要看清比較容易,有些則比較難,雖然後者常常和前者是同樣一些論證。因為如果論證依據的是同一原則,那我們就必須說這個論證是同一的,但是同一個論證,有些人認為它與措辭有關,有些人認為與偶性有關,有些人認為與別的東西有關,因為當每一個論證出現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時,它並不是同樣地清楚。所以,正如與語義雙關有關的謬誤一樣,這通常被認為是最愚蠢的謬誤形式,有些對於智力平常的人來說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幾乎所有最可笑的語句都與措辭有關),例如:「一個人被留在戰車架子的立板上了。」「你被綁到哪裡去了?」「在風帆的桁端上。」「這兩條母牛哪一條在前面生小牛?」「不,兩條母牛都在後面生。」「北風潔淨嗎?」「不,因為他(風神)殺死了乞丐和購物者。」「他是厄萬庫斯嗎?」「當然不是,他是阿波羅尼德斯。」幾乎所有其他的用詞歧義的情況也是這樣,但有些甚至連行家也難以察覺。其證據是:人們常在所使用的名詞上爭論不休,例如,「存在」和「元一」是否總是指同一事情呢,還是指不同的事情?因為有的人認為,「存在」和「元一」在意義上是同一的,而有的人則說「元一」和「存在」具有多種意義,以此來解決芝諾和巴門尼德的論證。那些與偶性有關的論證,以及與其他東西有關的論證也同樣如此,有些論證比較容易察覺,有些則比較難,要理解它們屬於哪一類論證以及反駁是否發生並不總是同樣容易。
譏諷的論證[69]是一種讓人進退兩難的論證,因為這種論證刺人最深。為難有兩種情況,其一,在推理的論證中,人們不知應當推翻哪一個問題;其二,在爭論的論證中,人們不知該用什麼方式來表達一個命題。所以,在推理的論證中,愈是譏諷的論證,便愈能對研究有刺激,當推理的論證從最能為一般所接受的前提出發,推翻了最能為一般所接受的結論時,它就是最譏諷的論證了。如果矛盾命題發生了變化,那單一的論證就會導致所有的三段論都相同,因為從那些被廣泛接受的前提出發,它將推翻或形成一個同樣的被廣泛接受的結論;所以困難就必然會產生。這就是最為譏諷的論證,這種論證使得結論和前提處於同等地位。另一種最譏諷的論證是,那種從那些全都處於同等地位的前提出發進行爭論的論證,因為這對於那種應當推翻的問題來說,會引起同樣的困難,困難就在於,必須推翻某事物,但不清楚它是什麼。爭論的論證中最機敏的論證是,一開始就立刻使這些變得曖昧不明,即推理是確實的呢,還是不確實?以及消除是由於虛假的前提呢,還是由於作出了辨別?其他的論證其消除方法明顯與辨別或推翻有關,但與推翻或辨別有關的消除方法是以哪一個前提為根據則是不清楚的。而且,這個過程是否與這個結論或前提中的某一個有關也是不清楚的。
有時,如果被假定的前提太過於自相矛盾或荒謬,那麼推理不恰當的論證就是愚蠢的;但有時還不應忽視它。因為一旦忽視了某個與論證的主題和關鍵有關的問題,如果推理既不能提供這個,也不能恰當地進行爭論,這種推理就是愚蠢的;但是,如果被略去的東西是某個無關緊要的問題,那麼就不能輕易對這種推理進行指責,而應當有足夠的重視,雖然提問者並沒有提好他的問題。
正如消除有時可能是針對論證,有時針對提問者和他的提問方式,有時對這些都不針對一樣,一旦消除所需要的時間比現在情況所提供的時間更長,一個人的問題和推理可能是針對論題、回答者及時間。
【34】關於在討論中所有謬誤產生的根源的數量、本性;我們要怎樣去證明對手在說虛假的話,並使他說出自相矛盾的話來;而且,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發生語法錯誤;怎樣提問;問題的正確的安排是什麼;以及所有這些論證的用處是什麼;關於問題的所有回答;如何一般地和特殊地消除論證和語法的錯誤;關於這些問題我們作過充分的論述了,現在剩下的是再回到我們原來的目的上來,並用幾句話來結束我們的討論。
我們的目的是要發現一種能力,即從所存在的被廣泛認可的前提出發,對我們所面對的問題進行推理的能力;因為這就是辯證論證本身以及檢驗論證的功能。但是,因為它和詭辯術有著密切的關係,既然我們還要對它再補充一些東西,即它不僅能辯證地進行檢驗,而且裝出一副有知識的樣子,所以,我們論文的目的,不僅包括前面所提到的能夠對待一個論證的任務,而且還在於,當支持一個論證時,我們怎樣依靠被最廣泛接受的前提首尾一貫地捍衛我們自己的論點。我們已經說明了這方面的理由,因為這就是蘇格拉底何以經常提問而從不作答的原因,因為他自認無知,在前面,我們已經說過事物進行的過程,與之相關的各種事例,以及為此而使用的各種材料。我們並且指出,我們從其中獲得了大量材料的各種根源,必須怎樣提出問題,怎樣一般地安排問題,以及關於能應用於所使用的推理之上的回答和解決方法。我們也澄清了屬於同一論證方法的其他所有問題。除此之外,我們還解釋了各種謬誤。
很顯然,我們的目的已經完滿地達到了,但我們不能不注意到有關這種研究所業已發生過的事情。在所有的發現中,他人的勞動成果已經被人們接受,而且這些在被人們第一次詳盡闡發以後,又被那些接受了它們的人一步步地向前推進了,或者其中一些獨創的發明,常常在開初進展甚微,但是比起由它們所導致的後來的發展,則具有大得多的作用。「萬事開頭難」也許是一句真實的格言,所以開端也是最難的。因為在其效果上它是極其巨大的,而分量則極其微小,所以要看清是極其困難的。但是,一旦找到了事情的開端,那麼再給它補充一些,以及發展其他的部分就很容易了。在語言修辭方面,以及在其他所有技術方面,也發生過同樣情況,那些對修辭學的開端有所發現的人僅僅只是邁進了一小步,而今天那些有名的學者,由於繼承了那些逐漸推進了修辭學的許許多多前輩的遺產,已經使修辭學達到了現在日臻完善的地步——在那些最早的創立者們之後是提西阿斯,提西阿斯之後是斯拉蘇馬可,繼斯拉蘇馬可之後是塞奧多羅,還有許多其他人都對此作過大量的貢獻,所以這門學問具有大量豐富的內容就不足為奇了。但是,就我們現在的研究來說,如果說已經部分地進行了詳盡的闡述,部分地還沒有,那是不合時宜的。它以前根本不曾有過。由收費的教師所指導的在爭議論證方面的訓練和高爾吉亞的行徑很相同,因為他們有些人教學生記下那些或者屬於修辭學的,或者包括了問題和答案的演說辭,在其中兩派都認為爭辯的論證絕大部分都被包括進來了。所以,他們對學生所進行的教育是速成的、無系統的,因為他們認為通過教授學生這種技術的結果,而不是技術本身便可以訓練學生,這正如有人宣稱他能傳授防止腳痛的知識,然而他並不教人鞋匠的技術以及提供適當鞋襪的方法,而是拿來各種鞋以供選用。因為他只是幫助滿足了別人的需要,而沒有傳授技術給他。關於修辭學,在過去就宣布已經有了大量的材料,然而相對於推理,我們完全沒有一部早期的作品可以借鑑,而是在長時期里,費盡心機在進行著嘗試性的研究。所以,如果仔細想一想,在你們看來,鑒於原來的這樣一些狀況,再與其他一些在繼承傳統的過程中所建立起的方法比較,我們的體系還是能夠讓人滿意的,對於你們所有人,或者接受我們指導的人來說,剩下的唯一事情,就是要請你們能夠原諒我們的體系不夠完備,並對我們的發現感到由衷的欣悅。
* * *
注釋
[21] didaskalikoi。
[22] 見《論題篇》,第八卷,【5】,159a25。
[23] 同上,第一至八卷。
[24] homonumia,amphibolia。
[25] 在本節內所舉各例句,由於歧義雙關等六種情況,或意義含糊不清,或主謂所指不明,等等。為與原句意義接近,儘量保持直譯,所以有些例句不太通順。
[26] 由於「我」與「這個敵人」在句子中均是賓格,故此語既有「但願我俘虜這個敵人」之意,又有「但願這個敵人俘虜我」之意。
[27] aetos有「鷹」、「人形山頭」的意義,「kuon」有「狗」、「天狼星」和「犬儒派哲學家」的意思。
[28] 見《論題篇》,第一卷,【9】,103b20。
[29] logos。
[30] 167b13。
[31] 見179a26,181a22。
[32] techne。
[33] 見170b40。
[34] 見165a22。
[35] 參見《物理學》,185a17。
[36] 同上,239b1。
[37] 見《論題篇》,111b32。
[38] 柏拉圖:《高爾吉亞篇》,482E。
[39] 見165b16。
[40] 見165b20。
[41] 事實上這兩個詞是陰性。
[42] tode。
[43] houtos。
[44] houte。
[45] touto。
[46] touto。
[47] touton。
[48] 見《論題篇》,第八卷,【7】。
[49] ou。
[50] hou。
[51] 見177b33。
[52] 見177b31。
[53] 見167a23。
[54] 見165b20。
[55] ho。
[56] hon。
[57] touto。
[58] touton。
[59] houtos。
[60] aspida。
[61] haute。
[62] aspis。
[63] toutou。
[64] houtos。
[65] touton。
[66] touto。
[67] touton。
[68] houtos。
[69] drimus log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