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閩通志 · 卷之二十八
秩官
職員
郡縣
閩地在秦雖為閩中郡,而載籍未詳,漢初以封亡諸,其版圖未入中國。武帝以後,始有治縣1。吳永安中,始置建安郡。歷魏、晉、齊、梁、陳、隋,郡縣之制寖備。然建官設屬,猶未能一一盡考也。自唐以來,見於郡志國史者始詳焉。
福州府
〔唐〕
福洲長樂郡中都督府按《三山志》:「唐都督及節度觀察等使,皆刺史領之。」則都督府之官即州官也。職員已見都督府。
閩縣望。按《文獻通考》:「唐縣有赤、畿、望、緊、上、中、下七等之差。近京都所治為赤縣,京之旁邑為畿縣,其餘則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差。」令一員,掌導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縣令給之。每歲季冬,行鄉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賊、堤道雖有專官,皆通知縣。丞一員,為縣令之貳。主簿一員,掌行事,勾稽省署抄目,糾正縣內非違。尉二員,掌分判眾曹收率課調。按《唐書》:「凡縣有司功佐、司倉佐,司戶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獄門事等,畿縣減司兵,上縣有司戶、司法而已。」經學博士、助教各一員。按《唐書》:「京縣學生五十人,畿縣四十人。中縣以下各二十五人。」
侯官縣緊長樂縣上福唐縣上連江縣上上四縣職員俱與閩縣同。
長溪縣中下令、丞、主簿、尉各一員。
古田縣中下梅溪縣中永泰縣中尤溪縣中下上四縣職員俱與長溪縣同。
〔宋〕
福州大都督府長樂郡威武軍舊領福建路鈐轄。建炎三年升帥府。按《宋史》:「初2,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也。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其3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知州事一員,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福州自景德以後,知州多兼安撫使。通判軍州事二員,掌倅貳郡政,與長吏均禮。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通簽4。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宋制大郡置二員,余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簽書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節度判官、觀察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各一員,自簽判以下,俱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於其長而罷行之,皆幕官也。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繁簡。諸曹官:錄事參軍一員,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司戶參軍一員,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一員,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一員。掌訟獄勘鞫之事。按《三山志》有左、右司理,而《宋史》但為司理,蓋後省一員也。州學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四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有不學。教授一員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州司武官福州兵馬鈐轄一員,駐泊兵馬都監一員,景德二年,始置提舉本路諸州軍兵馬巡檢公事。元符初,置駐泊兵馬都監,主州禁卒一營而已。紹興中,添差凡五人。兵馬都監四員,兼在城巡檢小使臣為監押。舊置二員。建炎中,添差小使臣宗室一員充監押。紹興中,添差大供臣宗室一員充都監。監里外鹽稅務三員,監在城茶鹽商稅務二員。天聖間置監閩安鎮稅兼沿海地分巡檢一員。監作院三員,舊本州都監兼管。宣和中,置一員差小使臣,添差二員。監甲仗庫一員,福劍州巡轄馬遞補6一員。
宮觀岳廟宗室按《三山志》:「紹興三年,敕添差不厘務宗室本州十員,閩、侯官等十一縣各三員,長樂二員。淳熙六年,敕裁定帥府十五員。諸縣宗室滿罷,更不作闕。」添差大小使巨親民各一員,小使臣監當五員,宮觀岳廟共八員。
歸朝、歸正、歸附忠順官附按《三山志》有此官,未詳隸於何司,姑附於此。歸朝官紹興六年,州置六員。歸正官紹興三十一年以前,歸正帥府大使臣三員,小使臣六員。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官帥府十員。歸附官乾道九年,淮西總領所及鎮江府駐札御前諸軍統制司,計發到五十一員,添差將領等差遣任滿申奏存留再任。
閩縣望。按《文獻通考》:「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註:「四千戶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戶以下為下。」知縣事一員,按《宋史》:「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賑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災傷,則以分數蠲免7,民有流亡8,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弟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俗。」宋用京、朝官知。丞一員,按《三山志》:「宋初廢置不一,紹興令諸縣及萬戶注縣丞一員。」主簿一員,按《三山志》:「開寶三年,詔諸縣一千戶以上依舊置令、簿、尉三員。紹興十六年,臣僚言:「國初人物稀少,縣小而事簡者,諸簿常缺員,而尉兼之。其後縣滿萬戶置丞,而簿猶缺。又言萬戶以下縣,已不差縣丞,猶多有主簿兼尉者,乞許增主簿一員。從之。」尉一員,按《宋史》:「掌閱習弓手,職奸禁暴9。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邑大事煩,則置二員。」劉崎巡檢一員。銜帶長樂、連江、閩縣沿海巡檢私鹽賊盜公事。
侯官縣望。職員與閩縣同。甘蔗洲巡檢一員。元豐七年差使臣一員充巡檢,專一於甘蔗洲捕捉盜販私鹽。
福清縣望。職員與閩縣同。監海口鎮一員,元豐五年置。初或以巡檢兼監稅,或以主簿監鹽倉兼鎮務,後於京、朝官內選差,兼管本鎮煙火。監海口鹽倉一員,紹興六年,添差監倉一員。海口巡檢一員,舊治鍾門。皇祐之後移海口,嘉祐間復移鍾門,治平初復歸海口,熙寧二年再移鍾門,後移上馬門,又移蘇澳。以小使臣充,銜帶海口巡檢,兼巡攔香藥沿海巡檢及催綱巡捉私茶鹽礬,防護番舶。松林巡檢一員,紹聖五年,兼管巡檢防護海口鎮官物。後以小使臣充,銜帶長樂、福清、松林巡檢,專巡三處地分私煎販鹽公事,兼催綱巡捉私茶鹽礬,主管巡攔貨物事。南匿巡檢一員。以小使臣充,銜帶南匿嶼巡檢福清就近水陸賊盜公事,兼催綱巡捉私茶鹽礬。
古田縣望。知縣事兼兵馬監押一員,太平興國以後率用武臣,景德中兼兵符,天禧初始授文吏。丞、主簿各一員,尉二員,初置一員,元豐二年增置西尉一員。監商稅務二員,監水口鎮一員,舊有稅務,以古田縣官兼監。大中祥符中置供臣一員,司鹽倉給納,遂兼管收稅。景德中以罷鹽倉省,移巡轄馬遞鋪使臣於水口,巡捕私茶鹽、收稅如初。皇祐中復鹽倉,就令本縣主簿兼監並收稅。紹聖中,分命官二員文臣監鹽倉兼商稅,使臣專管巡捕,尋廢鹽倉,遂以監稅兼本鎮煙火公事。紹興間,差京、朝官,後以京官充。水口巡檢一員。銜帶水口鎮巡捕私茶,以小使臣充。余見監水口鎮下。
永福縣望。職員與閩縣同。辜嶺巡檢一員。銜帶福州永福、興化軍興化兩縣地分巡檢兼催綱巡捉私茶鹽賊盜公事,以小使臣充。
長溪縣望。淳祐中,析其西鄉置福安縣。知縣事兼兵馬監押一員,咸平初,以使臣為兵馬監押兼知縣事,慶曆後用文臣,以知縣兼兵符。丞主簿、東尉各一員,西尉一員,元祐五年有縣丞置10。監黃崎鎮一員,烽火巡檢一員。銜帶長溪、寧德二縣巡檢兼煙火巡捉私茶鹽礬。
長樂縣緊。職員與閩縣同。建炎元年,以縣未滿萬戶,省丞一員。監嶺口鹽倉兼催煎一員,監商稅務一員。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尋省,仍以本縣官兼管。
羅源縣中。知縣事、主簿、尉各一員,監商稅務一員,南灣巡檢一員。銜帶連江、羅源兩縣南灣巡檢,兼催綱兼管沿海陸路私鹽賊盜巡攔市舶物貨,兼管兩縣私煎販主管本澳煙火事。
閩清縣中。職員與羅源縣同。崇寧二年置丞一員,五年省。監商稅務一員。舊本縣官兼管,崇寧三年置。
寧德縣中。職員與閩縣同。蛇崎巡檢一員,銜帶長溪、寧德兩縣巡檢捉私茶鹽礬,以小使臣充。監商稅務一員,崇寧間置。政和間,以商稅不滿千貫,罷監官,而以縣官兼監。
懷安縣望。職員與閩縣同。雞菜鎮巡檢一員,銜帶閩、侯官、懷安、閩清、古田五縣巡檢兼催綱巡捉私茶鹽礬。監鹽倉一員。舊主簿兼監,紹興間,差小使臣一員專監。
連江縣望。職員與閩縣同。監商稅務一員,荻蘆寨水軍統領兼福州興化軍都巡檢使一員。
〔元〕
福州路總管府上。按《元史》:「至元二十年,定十萬戶之上者為上路,十萬戶之下者為下路,當衝要者,雖不及十萬戶亦為上路。」又按《三山續志》:「至元十五年,改福州為路,十七年,始設路官,職專治民,上隸帥憲,下轄州司縣官。」達魯花赤一員,以蒙古人任。總管一員,以漢人、南人任。(上二職皆路之長,併兼管勸農事,後仿此。)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員,推官二員。至元二十三年置,專治刑獄。《三山續志》作「二十四年置」。經歷司經歷、知事各一員,提控案牘一員。按《三山續志》所列職名如此,《元史》則有照磨兼承發架閣一員,而無此職名,未詳何謂。自經歷以下,皆路之幕官也。路吏有通事、譯史各一人,司吏三十人,貼書六十人。司獄司自司獄司以下,皆隨總管府而設,故皆附焉。司獄一員。按《元史》又有丞一員。其吏有獄典一人。儒學教授、學正、學錄各一員。有學吏一人。蒙古學教授、學正各一員。三山書院山長一員。醫學教授二員,學正一員。陰陽學教授、學正各一員。(上二學,《元史》無學正一員。)永豐倉監支納大使、副使各一員。按《三山續志》,永豐倉、平準庫、鹽倉、常盈庫,共有攢司六人。平準行用庫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鹽倉大使、副使各一員。宣慰司崇盈庫本路常盈庫官兼。廉訪司贓罰庫本路常盈庫副使一員兼。本路常盈庫監支納一員,副使二員。運司廣盈庫監支納大使、副使各一員。庫子二人,攢司一人。在城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在城站正提領、副提領各一員。
錄事司按《元史》:「至元十五年,行中書省於在城十二廂分四隅,置錄事司。十六年並其二,置東西二司。二十年復並為一。」又按《三山續志》:「至元十七年設。」二說不同。達魯花赤一員,以蒙古人任。錄事一員,(上二職皆司之長。後仿此。)判官一員,兼捕盜之事,俱以漢人、南人任,後仿此。典史一員。司之幕官也。司有司吏六人,貼書一十二人。
閩縣中。按《元史》:「至元二十年,定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達魯花赤一員,以蒙古人任。縣尹一員,以漢人、南人任。(上二職供縣之長,後仿此。)主簿一員,縣尉一員,主捕盜之事,後仿此。典史一員。縣之幕官也。後仿此。縣有司吏五人,貼書一十人。儒學教諭一員,大義巡檢一員,有巡吏一人,後仿此。閩安鎮巡檢一員,閩安鎮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江南州務大使、副使各一員,大田站正提領、副提領各一員。
侯官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縣吏亦與閩縣同,但增郵長一人。甘蔗寨巡檢一員,洪塘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白沙、小箬二站正提領、副提領各一員,行崎批引所提領、大使各一員。
懷安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縣吏與侯官縣同。三縣寨巡檢一員,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古田縣上。達魯花赤、縣尹、縣丞、主簿、縣尉各一員,典史一員。按《元史》:「上縣典史二員。」而《三山續志》但一員。縣有司吏六人,尉吏、郵長各一人,貼書一十二人。儒學教諭一員,谷口、杉洋、西溪三寨巡檢各一員,縣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水口務都監、同監各一員,水口、黃田二站提領各一員,副提領各一員,際留倉大使、副使各一員。倉有攢司一人。
閩清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縣吏與閩縣同。安仁里巡檢一員,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長樂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縣吏與侯官縣同。北鄉巡檢一員,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連江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縣吏與侯官縣同。寧善等鄉巡檢一員,名聞等鄉巡檢一員,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際留倉大使、副使各一員。
羅源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縣吏與閩縣同。南灣寨巡檢一員,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永福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縣吏與侯官縣同。漈門巡檢一員,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福清州下。按《元史》:「至元二十年,定江南地五萬戶之上者為上州,三萬戶之上者為中州,不及三萬戶者為下州。」又按《三山續志》:「至元十三年至元貞元年設縣,職員與古田縣同。二年升縣為州。」達魯花赤一員,以蒙古人任。知州一員,以漢人、南人充。(上二職俱州之長,後仿此。)同知二員,州判二員,兼捕盜之事,後仿此。吏目二員。州之幕官也。州有司吏一十人,貼書二十人。儒學學正一員,蒙古學學正一員,龍江書院山長一員。南日、海口、練門、徑上四寨巡檢各一員,本州、逕上、海口三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際留倉大使、副使各一員,倉有攢司一人。蒜嶺、宏路二站正提領、副提領各一員。
福寧州上。按《三山續志》:「至元十三年以來設縣,職員與閩縣同。二十二年升縣為州,仍隸福州府,領寧德、福安二縣。」達魯花赤、州尹各一員,同知、州判各二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舊為提領案牘。(上二職皆州之幕官也。)州有司吏一十二人,郵長二人,貼書二十四人。司獄官一員。有獄典一人。儒學教授一員,蒙古學教授一員,陰陽學教授一員。行用庫庫官一員,有庫子二人。小臼、小瀾、蔣洋、鹽田、褲溪、桐山六寨巡檢各一員,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寧德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按《三山續志》:「達魯花赤一員,鎮南王位下。縣吏亦與閩縣同。」三縣寨巡檢一員,東陽麻領巡檢一員,縣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峬村務都監、同監各一員。
福安縣中。達魯花赤一員,按《三山續志》:「此一員,榮王11位下。」縣尹、主簿、縣尉各一員。縣吏與閩縣同。儒學教諭一員。漁溪逕巡檢一員,辜嶺巡檢一員,務都監、同監各一員,倉大使、副使各一員。
亳州翼萬戶府按《三山續志》:「至元二十四年,移濟南東平萬戶翼戍福建,後為亳州上翼。二十七年復設福新萬戶翼,轄新軍;復令二翼官屬相參署事,曰福興鎮守萬戶。大德四年,定例興化路止令千戶鎮守,亳州與福新輪委萬戶一員分鎮,一年一更;其汀、泉、漳等路,並委百戶。至大元年,又以沿海俱通番邦,亳州與福新輪委萬戶一員,沿海上、中、下三流巡防半年一更,上隸閫帥,下轄鎮撫千戶、彈壓百戶,並得世襲,幕官則有更代。或軍民交訟,則委官會議裁決。」達魯花赤、萬戶、副萬戶各一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自經歷至此,皆幕官也。府有譯史一人,司吏六人。鎮撫所鎮撫二員,蒙古、漢人參用,後仿此。都目一員。都目,蓋鎮撫幕官也。鎮撫所有司吏一人。
高唐冠州千戶翼達魯花赤、千戶、副千戶各一員,提控案牘一員,提控案牘,蓋千戶翼幕官也。按《三山續志》:「亳州萬戶府上千戶所有司吏一十人;下千戶所有司吏一人。」所分上、下千戶所,未詳,始附志於此。彈壓二員,蒙古、漢人參用。後仿此。上百戶二員,下百戶一十五員。
東平等路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上百戶增四員,下百戶省四員。
德州、東昌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下百戶省六員。
濟南、高唐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有百戶十員,不分上、下。
濟寧、太安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有百戶一十三員,不分上、下。
濟寧、濮州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改提領案牘為吏目,又下百戶省三員。
東平、濟寧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有百戶一十員,不分上、下。
濟南、東昌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有百戶一十三員,不分上、下。
永平、德州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改提領案牘為都目,又上百戶、下百戶各省一員。
濟寧、建康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上百戶省一員,下百戶省二員。
延平等路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有百戶六員,不分上、下。哈刺魯千戶一員。
福新萬戶府說見亳州翼萬戶府。職員與亳州翼萬戶府同。府有譯吏一人,司吏四人。幕官及鎮撫所職員亦同。鎮撫所有司吏一人。
上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有下百戶一十四員,無上百戶。上千戶翼有司吏二人。
下千戶翼職員與高唐冠州千戶翼同。但上百戶增二員,下百戶省四員。下千戶翼有司吏三人。
中千戶翼職員與永平、德州千戶翼同。但有下百戶一十員,無上百戶。中千戶翼有司吏一人。
姚千戶翼12職員與濟寧、濮州千戶翼同。但有下百戶五員,無上百戶。
只里瓦歹千戶翼職員與濟寧、濮州千戶翼同。但有百戶七員,不分上、下。
哈刺哈孫千戶翼職員與只里瓦歹千戶翼同。
〔國朝〕
文職
本府知府一員,同知一員,通判一員,後又增設一員,專督屬縣稅糧。推官一員。府有司吏一十二人,典吏二十九人。經歷司經歷司、照磨所俱設於府內,皆府之幕屬也,後仿此。經歷、知事各一員。司有典吏一人。照磨所照磨、檢校各一員。所有典吏二人。司獄司自司獄司以下,皆隨府而設,故悉附焉。後仿此。司獄一員。有獄典一人,後仿此。織染局大使、副使各一員。局有司吏一人。後仿此。常豐倉大使、副使各一員。倉有攢典一人。後仿此。三山驛驛丞一員。有驛吏一人。後仿此。三山遞運所大使一員。所有司吏一人。後仿此。陰陽學正術一員,醫學正科一員。僧綱司都綱、副都綱各一員。道紀司都紀、副都紀各一員。儒學教授一員,訓導四員。生員廩膳、增廣,各四十人。後仿此。學有司吏一人,後仿此。
閩縣國朝之制,凡縣編戶滿二十里以上者,其官全設;編戶不滿二十里者,省丞簿二員。知縣一員,縣丞一員,主簿一員,典史一員。典史,縣之幕官也。後仿此。縣有司吏六人,典吏一十四人。儒學教諭一員,訓導二員。生員廩膳、增廣各二十人。後仿此。學有司吏一人。後仿此。五虎門官母嶼巡檢司、閩安鎮巡檢司巡檢各一員。各有司吏一人。後仿此。稅課局大使一員。有攢典一人。後仿此。大田驛驛丞一員。河泊所河泊官一員。有攢典一人。後仿此。
侯官縣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吏員亦同。竹崎巡檢司巡檢一員。稅務局大使一員。小箬驛白沙水驛驛丞各一員。
懷安縣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吏員亦同。五縣寨巡檢司巡檢一員。稅課局大使一員。芋原驛驛丞一員。懷安遞運所大使一員。
長樂縣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吏員亦同。松下石樑、焦山、小祉山三巡檢司巡檢各一員。稅課局大使一員。長樂倉大使一員。河泊所河泊官一員。陰陽學訓術一員。醫學訓科一員。僧會司僧會一員。
連江縣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吏員亦同。北茭巡檢司巡檢一員。定海倉副使一員。蛤沙河泊所河泊官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福清縣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吏員亦同。壁頭、牛頭門、澤朗山三巡檢司巡檢各一員。海口、逕江二稅課局大使各一員。福清倉大使一員,萬安倉副使一員。蒜嶺、宏路二驛驛丞各一員。河泊所河泊官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古田縣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吏員亦同。杉洋巡檢司巡檢一員。黃田、水口二驛驛丞各一員。水口遞運所大使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永福縣知縣一員,典史一員。縣有司吏二人,典吏八人。儒學職員與閩縣學同。際門巡檢司巡檢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閩清縣本縣及儒學職員與永福縣同。吏員亦同。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羅源縣本縣及儒學職員與永福縣同。吏員亦同。河泊所河泊官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武職
福州左衛指揮使司指揮使一員,指揮同知二員,指揮僉事四員。以上俱舊制員數,今無定員,後仿此。衛有令吏二人,典吏五人。後仿此。經歷司衛之幕官也。經歷、知事各一員,以上二職俱用文職充。後仿此。鎮撫二員。有司吏一人,後仿此。左、右、中、前、後及中左六千戶所正千戶各一員,副千戶各二員,以上俱舊制員數,今無定員,後仿此。所有司吏一人,後仿此。鎮撫各一員,百戶各十員。今無定員,後仿此。
福州右衛指揮使司本衛並經歷司、鎮撫、左、右、中、前、後、中左六千戶所職員,俱與左衛同。吏員亦同。
福州中衛指揮使司本衛並經歷司、鎮撫、左、右、中、前、後五千戶所職員,俱與左衛同。吏員亦同。
鎮東衛指揮使司置於福清縣。本衛及經歷司、鎮撫、左、右、中、前、後、中左六千戶所職員,俱與福州左衛同。吏員亦同。梅花千戶所、置於長樂縣。萬安千戶所,置於福清縣。(以上二所俱隸鎮東衛。)上二所職員俱與福州左衛六千戶所同。吏員亦同。
建寧府
〔唐〕
建州建安郡上。刺史一員,掌宣德化,歲巡屬縣,觀風俗,錄囚,恤鰥寡。別駕、長史、司馬各一員。上州有典獄十四人,問事八人,白直二十人。錄事參軍事一員,有史二人。錄事二員,司功參軍事一員,有佐二人,吏五人。司倉參軍事一員,有佐二人,史五人。司戶參軍事二員,有佐四人,吏六人,帳史一人。司田參軍事一員,有佐二人,史五人。司兵參軍事一員,有佐二人,史五人。司法參軍事二員,有佐四人,史七人。司士參軍事一員。有佐二人,史五人。參軍事四員。市令一員,市丞一員。有佐一人,史二人,帥三人,分行檢察倉督二人,專蒞出納史二人。文學一員,助教一員。其學生凡五十人。醫學博士一員,助教一員。其學生凡二十人。
建安縣上。職員與福州閩縣同。
邵武縣中下。職員與福州長溪縣同。
浦城縣緊。建陽縣上。二縣職員俱與建安縣同。
將樂縣中下。職員與長溪縣同。
〔宋〕
建寧府按《宋史》,本建州建安郡舊軍事,端拱初升為建寧軍節度。紹興末以孝宗舊邸升府。知府事一員,職與知州同。長史、通判府事。按《宋史》,建隆四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史13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員,余置一員。幕官14、諸曹官、學官職員俱與福州同。本府武官:兵馬都監、按《宋史》,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兵馬監押。
建安縣望。職員與福州閩縣同。大挺場監官,籌嶺、黃孫、赤岸、黨口、埃竹五寨巡檢各一員。
浦城縣望。職員與閩縣同。臨江、大湖、漁梁、盆亭四驛,職員未詳。臨江、遷陽二鎮監官各一員,監稅務一員。
嘉禾縣望。職員與閩縣同。監麻沙鎮一員,景德中置。紹興中,郡守魏矼奏差朝官監管。麻沙寨巡檢一員。
松谿縣緊。職員與閩縣同。梓亭寨巡檢一員。兼管龍泉、遂昌、政和凡四縣巡捕之事。
崇安縣望。職員與閩縣同。武夷驛。職員未詳。
政和縣望。職員與閩縣同。監關隸鎮一員。
甌寧縣望。職員與閩縣同。水吉都巡檢。員數未詳。富沙、水吉二驛。職員未詳。監合場一員,惠民東西二局提領。員數未詳。豐國監按《宋史》:咸平二年置,鑄銅錢。監官。員數未詳。
寄治附
殿前司左翼軍案本志:「舊駐紮泉州,統制官一員統之。其分戍建寧、汀、漳諸將皆隸焉。紹興中,將校周喜平泉、漳、邵武、建寧寇,就留屯本府,以喜為統制。泉州但置統領官屯駐。」統制,統領員數俱未詳。
〔元〕
建寧路總管府下。達魯花赤、總管、同知、判官、推官各一員。幕官職員與福州路同。司獄司司獄、丞各一員。儒學教授、學正、學錄各一員。蒙古學教授一員。醫學教授一員。陰陽學教授一員。府倉大使、副使各一員。平準行用庫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織染局局使、副使各一員。雜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員。惠民藥局提領一員。稅務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錄事司職員與福州路錄事司同。
建安縣中。甌寧縣中。浦城中。建陽縣中。上四縣並儒學職員俱與福州路閩縣同。
崇安縣中。本縣及儒學職員與閩縣同。星村、七市、黃亭、墟頭四鎮巡檢各一員。
松谿縣下。政和縣下。上二縣儒學職員俱與閩縣同。
〔國朝〕
文職
本府知府、同知、通判、推官各一員。府有司吏十人,典吏二十五人。經歷司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所照磨、檢校各一員。司獄司司獄一員。稅課司大使一員。雜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員。局有司吏一人。廣實倉大使、副使各一員。建寧遞運所大使一員。陰陽學正術一員。醫學正科一員。僧綱司都綱、副都綱各一員。道紀司都紀、副都紀各一員。儒學教授一員,訓導四員。
建安縣本縣及儒學職員俱與福州府閩縣同。縣有司吏七人,典吏十七人。籌嶺巡檢司巡檢一員。稅課局大使一員。太平水驛驛丞一員。朱文公裔孫世襲翰林院五經博土一員。附。
甌寧縣本縣及儒學職員俱與閩縣同。吏員亦同。營頭巡檢司巡檢一員。稅課局大使一員。城西、葉坊二驛驛丞各一員。河泊所河泊官一員。
浦城縣本縣及儒學職員俱與閩縣同。吏員與建安縣同。盆亭、高泉二巡檢司巡檢各一員。稅課局大使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福州府長樂縣同。
建陽縣本縣及儒學職員俱與閩縣同。吏員與建安縣同。建陽稅課局、後山稅課局大使各一員。建溪水驛、東鋒馬驛驛丞各一員。建陽遞運所大使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松谿縣本縣及儒學職員俱與閩縣同。吏員亦同。二十四都、東關二巡檢司巡檢各一員。稅課局大使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崇安縣本縣及儒學職員俱與閩縣同。吏員與建安縣同。分水關巡檢司巡檢一員。稅課局大使一員。長平水驛、大安驛、興田驛驛丞各一員。河泊所河泊官一員。崇安、大安二遞運所大使各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政和縣本縣及儒學職員俱與閩縣同。縣有司吏六人,典吏十五人。赤岩巡檢司巡檢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樂縣同。
壽寧縣本縣及儒學職員俱與閩縣同。吏員與政和縣同。漁溪巡檢司巡檢一員。陰陽、醫學、僧、道會司職員俱與長溪縣同。
武職
建寧左衛指揮使司
建寧右衛指揮使司上二衛及經歷司、鎮撫、左、右、中、前、後五千戶所職員俱與福州左衛同。內前所官軍調守備浦城縣。
校注
1淳熙《三山志 地理 冶縣》註:「前後漢及晉以來地理志並無此縣名。前漢志雖有治縣,疑是冶縣,然考之後漢志,乃是章安,今台州臨海縣也。」
2《宋史》作「宋初」。
3《宋史 職官志》作「稱判某府」。此處「其」為「某」之誤。
4《宋史 職官志》作「與守臣通簽書施行」。
5《宋史 職官志》作「戶曹參軍」。
6淳熙《三山志 秩官》作「巡轄馬遞鋪」。
7《宋史 職官志》作「有水旱則有災份之訴,以分數蠲免」。
8《宋史 職官志》作「民以水旱流亡」。
9《宋史 職官志》作「戢奸禁暴」。
10淳熙《三山志 秩官》載:「丞一員,元祐五年省。」此處「有」疑為「省」之訛。
11《元史 諸王表》只有「營王」而無「榮王」,「榮王」疑係「營王」之訛。
12「姚」下似脫一「州」字。按《元史 地理志》:「至元十二年立姚州。」註:「元憲宗七年立千戶,隸大理下萬戶。」
13《宋會要 職官》及《合壁事類》後集均作「長吏」;《宋史 職官志》原作「長史」,中華書局一九七七年版據上兩書校改作「長吏」。
14《宋史 職官志》作「幕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