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字論釋 · 論奘譯觀所緣釋論之特徵
余嘗以陳(真諦)、奘(玄奘)、淨(義淨)、藏(西藏)四譯《觀所緣釋論》互勘,又以《疏》(護法)會《論》消文,章句義解,異同畢見。大抵陳譯與藏譯,論文與註疏,體勢相類,惟奘譯獨殊。夫奘譯之異於陳譯,猶可以新、舊傳本不一相解,其異於藏譯,亦可以慧(安慧)、護(護法)學系各別為言。至於從淨譯註疏中剔出本論,奘譯仍與之異,時代未懸遠也,學說應相承也,何以至此,誠有費思索者。今姑設假定之說,逐次論之。
一者,奘淨兩家所用原本未嘗有異也,而奘師翻譯修辭改之。
此一假定,蓋以奘譯文辭通暢為淨譯所不及。以譯例格之,淨近於直譯,奘則近於意譯。由是以言,兩譯雖有文質繁簡之殊,核實相當,其原本猶無害為一類。今從論文取例證之,頗有符者:
此釋多體為境,分別極微與聚而言之,其詞猶略。安慧《三十唯識論釋》乃釋第一頌引申其意曰(據梵藏本):「此無外境,只識有境相起,云何可知?外境必以能生似現其相之識方許為識之所緣緣,非僅作因〔即許為緣〕,與等無間緣等應無別故。又執五識身能緣和合 sam cita,似現彼相故。然和合不外諸分之聚集,離彼諸分即無和合相之識故。是故實無外境而只識有和合相生。又即極微和合亦非彼〔識之〕所緣,諸極微無彼〔和合〕相故。極微合時與不合時,自性曾無所異,故極微和合亦如不合,不成所緣。又諸餘人云,各各極微不觀待余,雖非根所分別,然互觀待,則為根所取。但彼〔極微〕有待無待位中自體不異,即應一向為根所取,或〔一向〕非根分別。若即互待之極微乃為識境,則瓶壁等相狀差別,應不於識上生起,極微無有彼相故。又理不應識所現相與境相互異,有太過之失故。」(奘譯《成唯識論》卷一糅有此文)次下雲「極微有此、彼、中央各分故,猶如柱等,非勝義有」。
此釋分析和合、極微和合、極微相待、形相差別四義而談,實啟陳那之論緒。解《觀所緣》,必應探此本源,乃盡其意。此中「和合」謂諸分聚集之假相,「極微和合」謂同一聚中生滅之極微,「極微相待」謂極微聚集彼此相資而有異相。第一是《觀所緣》之總聚,第二是極微,第三是總聚相。勘《順正理》卷四,緣「總聚假色」是上座義;緣「和合極微」是正理師義。其總聚相雖未見明文,而依護法釋此計所由雲,「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四大為性」。又雲,「此對法宗許其十處但是大種」,勘《婆沙》一百二十七,《俱舍》卷二,此為覺天之說。《順正理》卷五引此復雲,「譬喻論師作如此說」。是則「總聚相」之義,當屬諸譬喻師也。護法註疏亦謂「此計於前所立求進無由」。前立和合者是上座,此文轉計出諸譬喻,於理順矣。唐人之解,獨異於此。蓋以奘師將「總聚」譯為「和合」,「總聚相」譯為「和集」,遂不審二義相關,而以為相對也。其實「和合」「和集」詞義本通,即奘譯《順正理》卷四釋上座計云:「眾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下文又云:「眾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和合」「和集」明明綺互為文,執為對待,誠有所惑矣。由此,唐人又謂「和合」是經部說,和集是《順正理》說。其實正理師仍執極微為所緣:即彼《論》云:「和集極微為所緣故。」又云:「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恆為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此固無「相資而有異相」之明文也。以總聚相之說屬於《正理》,大可疑矣。(勘清辨《中觀心論》第五品第三十六頌,以積集義救極微之積聚可為所緣,其說「諸微同類同依一聚為積聚,如象馬群;異類異依一聚為和合,如軍林等。和合雖非所積集,亦不妨為所緣」云云。奘譯《二十論》或取後人破清辨之說,而改譯論文歟?)
二、立破比量義。
陳那立論,必善因明,此殆常情可想像而知者。然其委細,應由護法註疏抽繹而出。如破極微、和合二義、先引他量云:
(一)極微是所緣性。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二)總聚是所緣性。因同前。
此二量因無共許同喻,所緣極微或總聚故。由此明其所以,依《論》為二因設二量云:
(三)極微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之因性故,如共許所緣法。
(四)總聚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所現故,喻如前。
此假設他宗之義而後破之。因本不共許,亦以假設為共也。次乃就他量出過,先破極微執云:
(五)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許是因性故,如根。
此出前(三)量之因不定過,亦即顯(一)量之因不成。次更立量顯他宗過云:
(六)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生識不現似其相故,如根。
今重立量破者,護法所謂凡因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故應能立、能斥、遮他、顯己,而並破之。以生現似其相之識乃成所緣,此是共許(見安慧《三十釋》),不待再立。次破和合執,先立量破云:
(七)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不能生現似其相之識故,如第二月。
此顯前(二)量之因有不成過,亦即破(四)量訖。次復設量云:
(八)總聚非識因性。非實有故,如第二月。成立此已,次乃出正破量云:
(九)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非識因性故,如第二月。
此二次第而立,護法所謂「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既成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取喻〕如〔第〕二月」也。《理門論》謂因是「宗法」,理須決定共許,方成能立能破。今此殷勤,正為斯義。唐人之解,又復不爾。以奘譯改頌雲「設緣非所緣」,遂謂「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合為宗言,是則無因以立(五)量而能破不彰,改宗不成(六)量而能立亦失,遮他、顯己,俱不可知。至於破和合義,以所緣非緣立宗,又與(七)(九)立破之量全違。本破其不為所緣,乃復用為宗法,亦有昧於立言之方便矣。要之,唐人學者,皆深信奘譯為唯一精確直譯之文,既無原本之推勘,又無學說之溯源,僅恃思辨,縱橫演繹,其短長得失,固有可議者矣。
(原載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內學》第四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