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咨議局章程 · (五)安徽諮議局常駐員互守規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約按照本局議事細則第一百五條之規定,由全體常駐議員自行訂定。
第二章 議 事
第二條 常駐議員之協議,遵照諮議局章程第十二條,並按照本局議事細則第九十五條至一百四條辦理。
第三條 協議會以每月初二十六等日為定期,如有急應協議事件,由議長臨時召集。
第四條 急應協議之事件發生時,議長如未召集,常駐議員得以同意請示召集。
第五條 常駐議員非經請假或臨時有不得已事故者,不得闕席。
第六條 協議會發言不限次數,但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時發言。
第三章 辦 事
第七條 常駐議員對於應議事件,分教育、實業、財政、法律四科審查,如有發生四科範圍外之事件,得由議長委任或公推特別審查。
第八條 分科審查及特別審查之結果,應報告於協議會公決之。
第九條 每日設理事一員,以當選常駐議員之次序輪值。
第十條 理事員掌記事簿,記載逐日所辦之事件,以備稽考。
第十一條 理事員自午後二鍾起至四鍾止,在辦公廳與辦事員接洽。
第十二條 本局每日收到文件由辦事處交本日理事員傳觀。
第十三條 常駐議員如調閱存案之文件,應具條蓋章,向辦事處取出,定期繳還,繳還時即將原條取消。
第四章 請 假
第十四條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
第十五條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統計不得過十星期。
第十六條 凡有特別事故請特別假經議長許可者,不在前項之例。
第十七條 凡請假須互相支配,此往彼來,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同時請假。
第十八條 假期已滿,因要故仍不能到局時,當具書陳明理由,指定日數,再行續假。
第十九條 假期逾限十日者,以辭常駐議員論。
第五章 閱 報
第二十條 本局購閱之日報、冊報,以常駐全體之在局內者各收管一份,如原派收管人請假,即改派他人任保存之責。
第二十一條 各報到局時,號房即照派定清單分別送呈。
第二十二條 各員所收之報,本局同人均可調閱,但須定期繳存。
第二十三條 各員收管之日報,至一月時,即匯交本局掌報員裝訂。
第二十四條 各員收管之冊報,至年假時,或常駐任期屆滿時,均須匯交本局掌報員保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以協議會公決即施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約如有增刪修改之處,由常駐議員過半數提出經協議會公決施行。